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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