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