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賴妙雲、江奇峰、黃家慧
- 被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18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其所投資之祥和運動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祥和公司)因業務擴充需要資金為由,簽發本票向楊世森詐借得新臺幣(下同)七百萬元;又於八十二年一月二日,復以公司需款週轉為由,簽發支票向楊世森借款,楊世森以前債尚未清償不允借款,甲○○乃詐稱其所有沙鹿鎮○○○段○路厝小段三一九之三、之四、三一八之十五、之十六土地,將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與楊世森,使楊世森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借款,其後,因甲○○對楊世森催促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事置之不理,楊世森經查土地登記簿謄本,始知該等土地上已設定有三順位之抵押權,且甲○○之支票已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拒絕往來,始知受騙;甲○○又承前概括犯意,於八十一年十二月間向張立國詐稱願將其所有沙鹿鎮○○○段埔子小段七二七、七二七之一地號土地出售予張立國,使張立國陷於錯誤交付部分價金一千萬元,詎甲○○取得該款後,拒不辦理移轉登記,張立國始知受騙。甲○○於八十二年一月間開始退票後,為免遭債權人追索,竟與王基忠、陳月嬌共同謀議偽造虛偽不實之抵押權設定書及買賣契約書,將甲○○所有沙鹿鎮○○○段○路厝小段三一九之三、之四、三一八之十五、之十六土地,虛偽設定第四順位抵押與王基忠,將甲○○所有沙鹿鎮○○○段埔子小段六四○之六、之九、之十、之十六、之二三地號土地,虛偽轉讓予陳月嬌為負責人之祥和公司,使主管該批土地登記之清水地政事務所在上開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抵押權及移轉之登記,致生損害於甲○○之債權人及地政機關登記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與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經比較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從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再按被告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五十七年釋字第一二三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紀錄之旨,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罪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其中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規定,其法定最重本刑均為有期徒刑五年,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其法定最重本刑係有期徒刑三年,依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均為十年;再自被告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最後犯罪行為終了日期即八十二年一月二日計算,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最後犯罪行為終了日期係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計算,加計追訴權時效十年、時效停止期間二年六月、及實施偵查至通緝前一日之期間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依曆計算自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實施偵查至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通緝之前一日),再減以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之期間二十七日(八十三年四月八日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八十三年五月五日),被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分別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即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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