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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3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姵君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緝字第2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程弘模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8481號、90年度偵字第851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藍有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蕭枝助(民國89年11月28日更名為「甲○○」)係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通公司)及天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英公司)業務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歐通公司、天英公司自民國88年1月間起至89年4月止,與巨禾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巨禾公司)、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鷗網公司)、裕源旺公司、富及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及第公司)、大同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弘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頂公司)等6家公司並無進貨及銷貨之交易事實,為達虛增公司營業額及美化公司財務報表,以期能向股東、親友借款之目的,竟基於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分別相互對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及相對應之支票以便通過稅捐單位稽核),計88年、89年共虛增天英公司進項1078萬5千5百90元、銷項3313萬1千3百元;歐通公司進項145萬7千9百30元、銷項2470萬8千66元。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罪。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不得上訴。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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