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590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519號),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署押及附表十二至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丑○○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93年6月24日執行 完畢。嗣其因工作不穩定,且須扶養母親,收入不及開銷,竟自94年1月間某日起,加入以王建中(綽號「董仔」)為 首,而柯閔翔、王譓傑、丙○○、林逸峰、陳銘祥、詹岳秦、葉順達、王偉穎、黃信勳、王建利、塗彥男、李冠緯(原名李育宗,94年7月25日更名為李冠緯)、黃威凱陸續加入 為成員之偽卡詐騙集團,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偽造信用卡盜刷之常業詐欺集團,由王建中負責提供偽造信用卡及統籌集團之運作,指派柯閔翔、丙○○、王建利、「阿明」等人擔任「車頭」(即駕車並指揮車手盜刷之人),塗彥男、李冠緯、林逸峰、陳銘祥、黃威凱、詹岳秦、王偉穎、葉順達、黃信勳、丑○○等人則擔任「車手」(即實際盜刷之人)。茲為方便冒名或於遭店家查驗身分時之掩飾,丑○○並與王建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丑○○於94年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 路297之7號之「哈茶族茶藝館(下稱哈茶族)」內交付照片予王建中,再由王建中於不詳時、地,貼上丑○○之照片,並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事項,復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各1枚蓋於偽造之身分證上(但丑○○並不知上開 偽造公印文之情事),而偽造「陳明忠」(未扣案)之國民身分證1張,並於約一星期後,在於哈茶族內,交付予丑○ ○憑以日後行使,足生損害於陳明忠之權益,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而其等並以哈茶族作為聯絡據點,每次盜刷前均先在哈茶族集合,由王建中交付向綽號「小T」、「杜仔」、「小傑」等料頭(即偽卡供應者)取得之「國內銀行卡面,國外銀行卡號」之偽造信用卡,選定盜刷地點後,即由「車頭」駕車搭載「車手」,分別持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至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購物,並在特約商店簽帳單上(一式兩聯,一式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一式為持卡人存根聯)偽簽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張家緯」等人之署名,或於他車手盜刷時在場掩護把風,再將該簽帳單存根聯持交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持該信用卡刷卡購物,而分別交付其等刷卡消費之手機、電器產品、煙酒等物品,並使發卡銀行誤信係真正持卡人消費,而代墊各該消費款項予各特約商店(偽造信用卡卡號、盜刷時間、特約商店、盜刷金額、偽簽署名或在場共犯之行為樣態,均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丑○○並於附表十一編號8、11 所示之簽帳時,行使前述偽造之「陳明忠」身分證交付予店員以供核對身分),均足生損害於各特約商店、被偽造署名人、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之權益及信用卡之交易安全,得手後,其等即將贓物帶回哈茶族,由王建中當場以市價約4 至6折的價格,賣與汪益進(綽號「旺旺」),變現朋分, 車手可分得百分之十的報酬,車頭則分得百分四至百分之八之報酬,其等均以此不法取財謀生,並均以之為常業。 二、嗣經檢察官率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先後於: ⑴94年3月18日晚上9時58分許,在臺中市○○路297之7號哈茶族,查獲柯閔翔、王譓傑、林逸峰、黃威凱,並扣得偽造信用卡、盜刷取得之贓物等詳如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 ⑵於同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63號及臺中市○○路180之34號,查獲丙○○、陳銘祥、王建利、李冠緯 、張紋慈(另行審結),並扣得偽造身分證、盜刷取得之贓物等詳如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 ⑶於翌日凌晨1時5分許,在臺中市○○路日新戲院旁之電子遊戲場內,查獲正以行動電話聯絡集團成員之塗彥男。 ⑷於同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路437巷49弄15號,拘提詹岳秦到案,並扣得供犯罪所用之載有盜刷金額之便條紙1張。 ⑸於同年4月1日上午6時30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路88 巷10號,拘提黃信勳到案。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隊、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刑警隊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丑○○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柯閔翔、丙○○、李冠緯、林逸峰、陳銘祥、黃威凱、詹岳秦、葉順達、王偉穎、黃信勳、塗彥男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述相符,復經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列之被害人翁任貝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列之簽帳單及現場翻拍照片等證物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偽造之信用卡、偽造之身分證及盜刷贓證物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見其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丑○○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案涉及刑法法律變更之部分,比較如下: ㈠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216條、第212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法定刑中得 科罰金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主刑罰金 已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修正前之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之規定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應以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216條、第212條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罰金刑【 最低】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復次,被告行為後,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經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月1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到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3倍。」而本件被告所犯上開規定有罰金刑,且為刑 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而定有罰金刑者;於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修正增訂前,其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 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 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而再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 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之【最高部分】,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上開刑法第201條 之1第2項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 ,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 犯。」,與修正前同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不同,但在本件中,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佈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於本案所為多次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即須各予以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㈣雖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 惟常業犯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 金,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 等人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有多次,若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取財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情形,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處罰。 ㈤又被告行為後,因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仍應適用舊法論以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 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與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不同。且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5年以 內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亦應論以累犯。修正前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5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故意犯或過失 犯),均應論以累犯,惟如前案係依軍法審判者,則不應論以累犯。 ㈦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及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被告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按持偽造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盜刷消費,使商店人員誤信其為真正持卡人,乃交付所消費之商品等情,所為除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應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一項之詐取財物 罪,此與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不另論詐欺罪之情形並不相同(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結論可資參照)。次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項目及金額之事實,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與王建中等人共同組成盜刷集團, 藉盜刷信用卡詐欺取得財物,再加以變現分配現金牟利,係有組織有計劃之犯罪,次數眾多,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會犯罪是因為我開銷比較大,自己一個人住外面,媽媽在台北,我還要有養家裡,工作又不穩定,我那時候是在做水泥工等語,顯有恃之為生,賴以為業之意。準此,被告持偽造之信用卡詐購財物,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再按國 民身分證係由該管公務員據相關資料所製作、核發,用於表示特定人身分,屬於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其他相類證書之 一種(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612號判例參照)。準此,被告交付照片予王建中以偽造國民身分證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與前述丙○○等人於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簽帳單上偽造「張嘉緯」等人之署押,均為其等偽造各該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其偽造該簽帳單私文書、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後,復均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王建中、柯閔翔、王譓傑、丙○○、林逸峰、陳銘祥、詹岳秦、葉順達、王偉穎、黃信勳、王建利、塗彥男、李冠緯、黃威凱等人就上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常業詐欺取財罪犯行,彼此間及與綽號「阿明」等人間,及被告與王建中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查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 定,於93年6月24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供承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核與已起訴之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時期,不思勤奮工作以賺取應得之報酬,竟為謀取不法利益,共同以不勞而獲之手段持偽造之信用卡盜刷詐騙他人財物,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雖屬平和,惟造成之損害不小,且紊亂信用卡交易秩序,未賠償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審酌被告盜刷詐取財物之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一所示一式二聯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張嘉緯」等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沒收係屬執行事項,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2號判例可資依循,下同)。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9、附表十三編號1至4、附表十五編號1、附表十七編號1至17、附表十九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0、11、附表十三編號5至10、附 表十四、附表十五編號2至4、附表十六、附表十七編號18 至22、附表18等所示之物,分別係如各附表所示共犯等人所有,且憑以供本案犯罪所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陳明忠」國民身分證,因未扣案,且質之被告復供承業已將之丟棄等語,亦即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連同其上之偽造之「內政部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二十所示之手機等物,證人柯閔翔等人否認與本案有關(詳如附表二十所示),以及其餘扣案物,缺乏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公訴人並未請求沒收,均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雖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惟被告因本案前經本院於94年11月1日發布通緝,迄至96年12月20日始為警緝獲,有通緝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警訊筆錄等在卷可稽,亦即被告有於上開條例於96年7月16日開始施行前,已經 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自動歸案接受偵查之情形,是依上開條例第5條之規定,本件被告尚不得依上開條例予以減刑 ,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5條、第47條、刑法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塗彥男盜刷明細(假名:高英傑)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 │偽造「│ ├─┼────────┼──────────┼───────┼───┼──────┤高英傑│ │ │ │94年1月2日17時59分 │新臺幣19,700元│ │ 高 英 傑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30枚 │ │ │ │臺中市○○○路○段245│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弘笙實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1月6日18時2分 │新臺幣30,163元│ │ 高 英 傑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79│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順發3C頭份店 │ │ │ │ │ ├─┼────────┼──────────┼───────┼───┼──────┤ │ │ │ │94年1月15日18時30分 │新臺幣8,480元 │ │ 高 英 傑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8號-尚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智逢甲門市 │ │ │ │ │ ├─┼────────┼──────────┼───────┼───┼──────┤ │ │ │ │94年1月17日19時6分 │新臺幣18,400元│ │ 高 英 傑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街21號-松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花有限公司 │ │ │ │ │ ├─┼────────┼──────────┼───────┼───┼──────┤ │ │ │ │94年1月17日20時47分 │新臺幣19,468元│ │ 高 英 傑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392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金勁量有限公司漢口 │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1月31日15時7分 │新臺幣3,170元 │ │ 高 英 傑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村路○段85號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亞妮美品百貨商行 │ │ │ │ │ ├─┼────────┼──────────┼───────┼───┼──────┤ │ │ │ │94年1月31日16時37分 │新臺幣38,760元│ │ 高 英 傑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37號-玖│筆記型電腦1臺 │ │簽帳單、林彥│ │ │ │ │盈電腦專賣店 │ │ │輝指證筆錄 │ │ ├─┼────────┼──────────┼───────┼───┼──────┤ │ │ │ │94年1月31日19時43分 │新臺幣41.888元│ │ 高 英 傑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彰化市○○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221號-丁○○○陽明店│ │ │ │ │ ├─┼────────┼──────────┼───────┼───┼──────┤ │ │ │ │94年1月31日20時47分 │新臺幣3,159元 │ │ 高 英 傑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彰化市○○路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389號-彰化百貨中正│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1月31日21時49分 │新臺幣5,700元 │ │ 高 英 傑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62號-千│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喜光學眼鏡行 │ │ │ │ │ ├─┼────────┼──────────┼───────┼───┼──────┤ │ │ │ │94年1月31日21時54分 │新臺幣8,800元 │ │ 高 英 傑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62號-千│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喜光學眼鏡行 │ │ │ │ │ ├─┼────────┼──────────┼───────┼───┼──────┤ │ │ │ │94年2月6日17時6分 │新臺幣22,500元│ │ 高 英 傑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13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萬益食品臺中總店 │ │ │ │ │ ├─┼────────┼──────────┼───────┼───┼──────┤ │ │ │ │94年3月10日19時9分 │新臺幣111,500 │ │ 高 英 傑 │ │ │ │ │ │元 │ │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SO│SONY牌PC-350型│ │簽帳單、塗凱│ │ │ │ │-NET PLAZA資訊公司 │攝影機1臺 │ │雯指證筆錄(│ │ │ │ │ │ │ │被告坦承「高│ │ │ │ │ │ │ │英傑」部分,│ │ │ │ │ │ │ │否認111,500 │ │ │ │ │ │ │ │元全數為伊所│ │ │ │ │ │ │ │刷,且簽帳單│ │ │ │ │ │ │ │僅有一張「高│ │ │ │ │ │ │ │英傑」,其餘│ │ │ │ │ │ │ │卡號不同、簽│ │ │ │ │ │ │ │名亦不同 │ │ ├─┼────────┼──────────┼───────┼───┼──────┤ │ │ │ │94年3月14日15時33分 │新臺幣52,900元│ │ 高 英 傑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3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臺灣泰一電器和平分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5時43分 │新臺幣10,900元│ │ 高 英 傑 │ │ │⒖│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3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B1-臺灣泰一電器和平 │ │ │ │ │ │ │ │分公司 │ │ │ │ │ └─┴────────┴──────────┴───────┴───┴──────┴───┘ 附表丙○○盜刷明細(假名:張嘉緯)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嘉瑋│ │ │ │94年2月1日22時4分 │新臺幣62,790元│ │ 張 嘉 偉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4枚 │ │ │ │臺中市○○路137號-玖│筆記型電腦一臺│ │葉俊佑調查筆│ │ │ │ │盈電腦專賣店 │ │ │錄、簽帳單 │ │ ├─┼────────┼──────────┼───────┼───┼──────┤ │ │ │ │94年2月12日16時29分 │新臺幣18,340元│ │ 張 嘉 緯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縣潮州鎮○○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88號1樓-子○○○ │ │ │ │ │ └─┴────────┴──────────┴───────┴───┴──────┴───┘ 附表李冠瑋盜刷明細(假名:顏建民)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顏建民│ │ │ │93年12月27日17時 │新臺幣14,080元│ │顏 建 民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32枚 │ │ │ │臺中市○村路○段234號│鞋子2雙、衣服2│(林逸│簽帳單、銷貨│ │ │ │ │-TIMBERLAND │件 │峰陪同│日報表、蔡仕│ │ │ │ │ │ │) │國指證筆錄、│ │ │ │ │ │ │ │指證相片 │ │ ├─┼────────┼──────────┼───────┼───┼──────┤ │ │ │ │94年1月10日14時52分 │新臺幣6,000元 │ │顏 建 民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市○鎮區○○路35│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4號1樓-丁○○○ │ │ │ │ │ ├─┼────────┼──────────┼───────┼───┼──────┤ │ │ │ │94年1月10日15時31分 │新臺幣39,650元│ │顏 建 民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市三民區○○○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80之1號1樓-九九汽車│ │ │ │ │ │ │ │資豐影視九如旗艦店 │ │ │ │ │ ├─┼────────┼──────────┼───────┼───┼──────┤ │ │ │ │94年1月10日17時49分 │新臺幣14,900元│ │顏 建 民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縣林園鄉○○○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20號1樓-戊○○○○ │ │ │ │ │ ├─┼────────┼──────────┼───────┼───┼──────┤ │ │ │ │94年1月11日 │新臺幣51,840元│ │顏 建 民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381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驥聯國際事業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94年1月23日14時55分 │新臺幣8,370元 │ │顏 建 民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福星420號-寶雅│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生活館 │ │ │ │ │ ├─┼────────┼──────────┼───────┼───┼──────┤ │ │ │ │94年1月23日15時39分 │新臺幣9,630元 │ │顏 建 民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275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美華泰進口精品生活 │ │ │ │ │ │ │ │館中港店 │ │ │ │ │ ├─┼────────┼──────────┼───────┼───┼──────┤ │ │ │ │94年1月26日13時34分 │新臺幣2,930元 │ │顏 建 民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太平市○○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1之9號-百事達臺中 │ │ │ │ │ │ │ │太平店 │ │ │ │ │ ├─┼────────┼──────────┼───────┼───┼──────┤ │ │ │ │94年1月26日15時46分 │新臺幣1,619元 │ │顏 建 民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鹿港鎮○○路1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54號-甲○○○○○ │ │ │ │ │ ├─┼────────┼──────────┼───────┼───┼──────┤ │ │ │ │94年1月26日15時12分 │新臺幣8,299元 │ │顏 建 民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福興鄉○○路7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612號-燦坤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燦坤3C鹿港店│ │ │ │ │ ├─┼────────┼──────────┼───────┼───┼──────┤ │ │ │ │94年1月26日16時41分 │新臺幣2,249元 │ │顏 建 民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鹿港鎮○○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5號-卯○○○ │ │ │ │ │ ├─┼────────┼──────────┼───────┼───┼──────┤ │ │ │ │94年2月1日18時58分 │新臺幣31,395元│ │顏 建 民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37號-玖│筆記型電腦1臺 │ │簽帳單、林彥│ │ │ │ │盈電腦專賣店 │ │ │輝指證筆錄 │ │ ├─┼────────┼──────────┼───────┼───┼──────┤ │ │ │ │94年2月18日 │新臺幣300元 │ │顏 建 民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龜山鄉○○○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33號-中國石油林口工 │ │ │ │ │ │ │ │三站 │ │ │ │ │ ├─┼────────┼──────────┼───────┼───┼──────┤ │ │ │ │94年2月18日18時27分 │新臺幣5,090元 │ │顏 建 民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88號-申○○○○○○│ │ │ │ │ ├─┼────────┼──────────┼───────┼───┼──────┤ │ │ │ │94年3月13日20時5分 │新臺幣22,600元│ │顏 建 民 │ │ │⒖│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101-6│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高島健康生活館 │ │ │ │ │ ├─┼────────┼──────────┼───────┼───┼──────┤ │ │ │ │94年3月16日20時17分 │新臺幣12,200元│ │顏 建 民 │ │ │⒗│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4 │APPLE MP3隨身 │ │簽帳單 │ │ │ │ │段180號6樓-臺灣泰一 │聽1臺 │ │ │ │ │ │ │電氣德安店 │ │ │ │ │ ├─┼────────┼──────────┼───────┼───┼──────┤ │ │ │ │94年3月18日 │新臺幣23,625元│ │ 不明 │ │ │⒘│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三重市介壽百貨│SKⅡ保養品9瓶 │ │票號統一發票│ │ │ │ │公司-介壽民營零售市 │ │ │FB00000000、│ │ │ │ │場有限公司 │ │ │柯閔祥、李冠│ │ │ │ │ │ │ │瑋警詢供述 │ │ ├─┼────────┼──────────┼───────┼───┼──────┤ │ │ │ │94年3月18日 │新臺幣8,999元 │ │票號統一發票│ │ │⒙│ 不明 ├──────────┼───────┤盜 刷│EW00000000、│ │ │ │ │臺北市○○路燦坤實業│三星牌17吋液晶│ │柯閔祥、李冠│ │ │ │ │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顯示器1臺 │ │瑋警詢供述 │ │ │ │ │司 │ │ │ │ │ └─┴────────┴──────────┴───────┴───┴──────┴───┘ 附表林逸峰盜刷明細(假名:張文裕、Jang Wen Yu、蘇祥林、周泰郎等;其中編號⒗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編號即起訴書附表編號⒕、,即起訴書重複起訴)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周泰郎│ │ │ │93年1月11日18時10分 │新臺幣14,500元│ │ 周 泰 郎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18枚、│ │ │ │臺中縣大甲鎮○○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蘇祥│ │ │ │225號-庚○○○○○行│ │ │ │林」署│ ├─┼────────┼──────────┼───────┼───┼──────┤押16枚│ │ │ │93年12月27日15時35分│新臺幣50,000元│ │ 蘇 祥 林 │、「張│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文裕」│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NEC-E6000型筆 │ │簽帳單、吳恩│署押30│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記型電腦1臺 │ │寧調查筆錄、│枚、「│ │ │ │ │ │ │監視錄影光碟│Jang │ │ │ │ │ │ │、指證照片 │Wen Yu│ ├─┼────────┼──────────┼───────┼───┼──────┤」署押│ │ │ │93年12月27日16時08分│新臺幣45,900元│ │ 蘇 祥 林 │8枚、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張文│ │ │ │臺中市○○路508號2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傑」署│ │ │ │-渶陸科技開發公司 │ │ │ │押2枚 │ ├─┼────────┼──────────┼───────┼───┼──────┤ │ │ │ │93年12月27日17時 │新臺幣14,080元│ │ 蘇 祥 林 │ │ │⒋│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 │ │ │ │臺中市○村路○段234號│鞋子2雙、衣服2│犯 │蔡仕國指證筆│ │ │ │ │-TIMBERLAND │件 │ │錄 │ │ ├─┼────────┼──────────┼───────┼───┼──────┤ │ │ │ │93年12月27日19時42分│新臺幣41,000元│ │ 蘇 祥 林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B35│數位攝影機1臺 │ │簽帳單、謝文│ │ │ │ │櫃-壬○○○○○公司 │、電池2顆 │ │景指證筆錄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 │新臺幣8,670元 │ │不明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0號-水 │飲料、餐卷商品│ │廖馨蓓指證筆│ │ │ │ │舞實業有限公司 │ │ │錄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4分 │新臺幣50,000元│ │ 蘇 祥 林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NEC-E6000型筆 │ │簽帳單、吳恩│ │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記型電腦1臺 │ │寧調查筆錄、│ │ │ │ │ │ │ │監視錄影光碟│ │ │ │ │ │ │ │、指證照片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4分 │新臺幣37,900元│ │ 蘇 祥 林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NEC-E2000型筆 │ │簽帳單、吳恩│ │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記型電腦1臺 │ │寧調查筆錄、│ │ │ │ │ │ │ │監視錄影光碟│ │ │ │ │ │ │ │、指證照片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14分│新臺幣270元 │ │ 蘇 祥 林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0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水舞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15分│新臺幣8,400元 │ │ 蘇 祥 林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0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水舞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93年12月27日20時16分│新臺幣38,200元│ │ 蘇 祥 林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08號1樓│COMPAC V1067筆│ │簽帳單、吳恩│ │ │ │ │129室-易盛科技公司 │記型電腦1臺 │ │寧調查筆錄、│ │ │ │ │ │ │ │監視錄影光碟│ │ │ │ │ │ │ │、指證照片 │ │ ├─┼────────┼──────────┼───────┼───┼──────┤ │ │ │ │94年1月8日23時21分 │新臺幣1,020元 │ │ 周 泰 郎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東山鄉科里村枋│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子林74-6號-中國石油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東山服務│ │ │ │ │ │ │ │區 │ │ │ │ │ ├─┼────────┼──────────┼───────┼───┼──────┤ │ │ │ │94年1月12日0時18分 │新臺幣3,150元 │ │ 周 泰 郎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12-3號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小蓓兒男女美容事 │ │ │ │ │ │ │ │業 │ │ │ │ │ ├─┼────────┼──────────┼───────┼───┼──────┤ │ │ │ │94年1月13日15時26分 │新臺幣15,363元│ │ 周 泰 郎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50號-興│光碟機1臺、電 │ │簽帳單、蘇瑋│ │ │ │ │農居家中心 │暖氣1臺、音響 │ │昕指證筆錄 │ │ │ │ │ │商品 │ │ │ │ ├─┼────────┼──────────┼───────┼───┼──────┤ │ │ │ │94年1月13日15時36分 │新臺幣33.004元│ │不明 │ │ │⒖│0000000000000000├──────────┼───────┤在場共├──────┤ │ │ │ │臺中市○○路150號-興│傳真機、電子鍋│犯 │蘇瑋昕指證筆│ │ │ │ │農居家中心東光店 │、無線電話、電│ │錄 │ │ │ │ │ │磁爐 │ │ │ │ ├─┼────────┼──────────┼───────┼───┼──────┤ │ │ │ │94年1月14日1時16分 │新臺幣1,334元 │ │ 周 泰 郎 │ │ │⒗│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段42號1│麻辣鍋及配料 │ │簽帳單、蔡孟│ │ │ │ │樓-未○○○○○○○ │ │ │純指證筆錄 │ │ ├─┼────────┼──────────┼───────┼───┼──────┤ │ │ │ │94年1月14日16時56分 │新臺幣1,532元 │ │ 周 泰 郎 │ │ │⒘│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120號│火鍋料4份 │ │簽帳單、羅翊│ │ │ │ │-健康煮事業股份有限 │ │ │銘指證筆錄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1月14日17時20分 │新臺幣36,480元│ │ 周 泰 郎 │ │ │⒙│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120號│天霧茶6罐、天 │ │簽帳單、鍾三│ │ │ │ │-天仁喫茶趣複合茶館 │廬茶5罐、509茶│ │益指證筆錄 │ │ │ │ │臺中店 │王1罐 │ │ │ │ ├─┼────────┼──────────┼───────┼───┼──────┤ │ │ │ │94年1月18日14時55分 │新臺幣21,321元│ │ 周 泰 郎 │ │ │⒚│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SONY ERICSSON │ │簽帳單、廖經│ │ │ │ │2段95號1樓-世大通訊 │S700I行動電話1│ │偉指證筆錄 │ │ │ │ │行 │支 │ │ │ │ ├─┼────────┼──────────┼───────┼───┼──────┤ │ │ │ │94年1月18日17時13分 │新臺幣2,745元 │ │ 周 泰 郎 │ │ │⒛│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OLAY牌多元修護│ │簽帳單、吳雪│ │ │ │ │2段26號1之2樓-屈臣氏│精華、美白純菁│ │英指證筆錄 │ │ │ │ │中原二店 │華乳液、多元毛│ │ │ │ │ │ │ │孔細緻精華、眼│ │ │ │ │ │ │ │部保濕精華露、│ │ │ │ │ │ │ │淨白精華面膜1 │ │ │ │ │ │ │ │組(5片裝) │ │ │ │ ├─┼────────┼──────────┼───────┼───┼──────┤ │ │ │ │94年2月1日19時42分 │新臺幣41,800元│ │ 張 文 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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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4年2月6日19時20分 │新臺幣8,039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臺中市○○路○段212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順發3C量販文心店 │ │ │ │ │ ├─┼────────┼──────────┼───────┼───┼──────┤ │ │ │ │94年2月6日20時11分 │新臺幣12,000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街151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己○○○○ │ │ │ │ │ ├─┼────────┼──────────┼───────┼───┼──────┤ │ │ │ │94年2月6日20時58分 │新臺幣26,725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83號-伊│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莎貝爾皮飾 │ │ │ │ │ ├─┼────────┼──────────┼───────┼───┼──────┤ │ │ │ │94年2月6日22時10分 │新臺幣700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大里市○○路5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1樓-德豐藥品 │ │ │ │ │ ├─┼────────┼──────────┼───────┼───┼──────┤ │ │ │ │94年2月13日13時34分 │新臺幣8,039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市○○○路7號-順│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發3C量販邑順發新竹店│ │ │ │ │ ├─┼────────┼──────────┼───────┼───┼──────┤ │ │ │ │94年2月21日14時25分 │新臺幣58,000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桃園市○○路7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1樓-光泉祥煙酒專賣│ │ │ │ │ ├─┼────────┼──────────┼───────┼───┼──────┤ │ │ │ │94年2月22日22時33分 │新臺幣1,834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05-9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大岡越日式燒肉火鍋 │ │ │ │ │ ├─┼────────┼──────────┼───────┼───┼──────┤ │ │ │ │94年2月24日13時34分 │新臺幣2,499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72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寅○○○ │ │ │ │ │ ├─┼────────┼──────────┼───────┼───┼──────┤ │ │ │ │94年3月10日19時09分 │新臺幣111,500 │ │不明 │ │ │ │ │ │元 │在 場│ │ │ ││0000000000000000├──────────┼───────┤共 犯├──────┤ │ │ │ │臺中市○○路508號- │數位攝影機、數│ │塗凱雯指證筆│ │ │ │ │SO-NET PLAZA資訊公司│位相機各一臺 │ │錄 │ │ ├─┼────────┼──────────┼───────┼───┼──────┤ │ │ │ │94年3月10日21時15分 │新臺幣22,500元│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223-3號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青蘋果電腦有限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11日20時53分 │新臺幣19,364元│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和美鎮○○路6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129號-臺基通路有限│ │ │ │ │ │ │ │公司彰美門市部 │ │ │ │ │ ├─┼────────┼──────────┼───────┼───┼──────┤ │ │ │ │94年3月11日21時52分 │新臺幣6,930元 │ │ 張 文 裕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和美鎮道○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407號-燦坤3C店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5時 │新臺幣57,000元│ │不明 │ │ ││0000000000000000├──────────┼───────┤刷 卡├──────┤ │ │ │(未遂) │臺中縣沙鹿鎮○○路43│立榮航空公司小│不成功│洪麗玲指證筆│ │ │ │ │-1號-裕典旅行社 │三通機票套票 │ │錄、聯合信用│ │ │ │ │ │ │ │卡處理中心刷│ │ │ │ │ │ │ │卡紀錄單 │ │ ├─┼────────┼──────────┼───────┼───┼──────┤ │ │ │ │94年3月14日18時10分 │新臺幣10.900元│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143號9│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臺灣泰一電氣和平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9時21分 │新臺幣9,480元 │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台北市○○○路143號9│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臺灣泰一電氣和平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16日20時32分 │新臺幣9,930元 │ │ 張 文 傑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4 │SANDISK SNCF1G│ │簽帳單 │ │ │ │ │段180號6樓-德安生活 │記憶卡、ADATA │ │ │ │ │ │ │百貨泰一電氣德安店 │MY-FLASH 1G隨 │ │ │ │ │ │ │ │身碟 │ │ │ │ ├─┼────────┼──────────┼───────┼───┼──────┤ │ │ │ │94年3月17日15時26分 │新臺幣523元 │ │Jang Wen Yu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358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新學友書局向上門市 │ │ │ │ │ └─┴────────┴──────────┴───────┴───┴──────┴───┘ 附表陳銘祥盜刷明細(假名:張文龍)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文龍│ │ │ │94年3月12日13時 │新臺幣6,125元 │ │張 文 龍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8枚 │ │ │ │臺南縣歸仁鄉○○路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 │ │ │ │ │ │ │用品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8時45分 │新臺幣8,740元 │ │張 文 龍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市○○路585號-燦│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坤3C屏東店 │ │ │ │ │ ├─┼────────┼──────────┼───────┼───┼──────┤ │ │ │ │94年3月14日21時15分 │新臺幣15,800元│ │張 文 龍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嘉義市○○路145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全勝通信器材行 │ │ │ │ │ ├─┼────────┼──────────┼───────┼───┼──────┤ │ │ │ │94年3月18日16時21分 │新臺幣14,480元│ │張 文 龍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5號-臺灣泰一電氣三│ │ │ │ │ │ │ │重分公司 │ │ │ │ │ └─┴────────┴──────────┴───────┴───┴──────┴───┘ 附表黃威凱盜刷明細(假名:張文龍等)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文龍│ │ │ │94年3月5日15時4分 │新臺幣21,000元│ │不明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在 場├──────┤10枚 │ │ │ │彰化市○○街81號1樓-│NOKIA7260行動 │共 犯│陳冠福指證筆│ │ │ │ │連誠通訊行 │電話、innostre│ │錄 │ │ ├─┼────────┼──────────┼───────┼───┼──────┤ │ │ │ │94年3月9日17時20分 │新臺幣681元 │ │張 文 龍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4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180號6樓-臺灣泰一 │ │ │ │ │ │ │ │電氣德安店 │ │ │ │ │ ├─┼────────┼──────────┼───────┼───┼──────┤ │ │ │ │94年3月12日13時 │新臺幣6,125元 │ │張 文 龍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歸仁鄉○○路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 │ │ │ │ │ │ │用品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8時45分 │新臺幣8,740元 │ │張 文 龍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市○○路585號-燦│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坤3C屏東店 │ │ │ │ │ ├─┼────────┼──────────┼───────┼───┼──────┤ │ │ │ │94年3月14日21時15分 │新臺幣15,800元│ │張 文 龍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嘉義市○○路145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全勝通信器材行 │ │ │ │ │ ├─┼────────┼──────────┼───────┼───┼──────┤ │ │ │ │94年3月18日16時21分 │新臺幣14,480元│ │張 文 龍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三重市○○○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15號-臺灣泰一電氣三│ │ │ │ │ │ │ │重分公司 │ │ │ │ │ └─┴────────┴──────────┴───────┴───┴──────┴───┘ 附表 詹岳秦盜刷明細(假名:陳明吉;其中編號⒑即起訴書附 表七編號⒓、⒗,編號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⒕、⒖,亦即起訴書重 複記載)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 一 式 二 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陳明吉│ │ │ │94年2月16日17時50分 │新臺幣23,600元│ │ 陳 明 吉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26枚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臺│ │ │ │ │ │ │ │北景美店 │ │ │ │ │ ├─┼────────┼──────────┼───────┼───┼──────┤ │ │ │ │94年2月17日16時26分 │新臺幣37,900元│ │陳 明 吉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臺│ │ │ │ │ │ │ │北景美店 │ │ │ │ │ ├─┼────────┼──────────┼───────┼───┼──────┤ │ │ │ │94年2月24日16時42分 │新臺幣619元 │ │陳 明 吉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大安區○○○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2段41-49號B1-頂好 │ │ │ │ │ │ │ │Wellcome和平店 │ │ │ │ │ ├─┼────────┼──────────┼───────┼───┼──────┤ │ │ │ │94年2月24日19時57分 │新臺幣1,080元 │ │陳 明 吉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市○○路61號-統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領百貨桃園店 │ │ │ │ │ ├─┼────────┼──────────┼───────┼───┼──────┤ │ │ │ │94年2月27日16時24分 │新臺幣62,000元│在場共│不明 │ │ │⒌│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世界貿易│無商品明細 │ │郭重孝指證筆│ │ │ │ │中心展覽館-宏程有限 │ │ │錄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2月27日16時52分 │新臺幣62,000元│在場共│不明 │ │ │⒍│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北市信義區世界貿易│無商品明細 │ │郭重孝指證筆│ │ │ │ │中心展覽館-宏程有限 │ │ │錄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2月28日19時43分 │新臺幣10,999元│ │陳 明 吉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縣板橋市○○路1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10號B1-臺灣泰一電 │ │ │ │ │ │ │ │氣板橋公司 │ │ │ │ │ ├─┼────────┼──────────┼───────┼───┼──────┤ │ │ │ │94年3月5日21時49分 │新臺幣16,600元│在場共│ │ │ │⒏│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縣太平市○○路 │行動電話1具、 │ │廖素娥指證筆│ │ │ │ │457號1樓-癸○○○ │藍芽耳機1支 │ │錄 │ │ ├─┼────────┼──────────┼───────┼───┼──────┤ │ │ │ │94年3月6日19時12分 │新臺幣26,500元│ │陳 明 吉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永康市○○○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29號1樓-辛○○ │ │ │ │ │ ├─┼────────┼──────────┼───────┼───┼──────┤ │ │ │ │94年3月6日20時22分 │新臺幣11,000元│ │陳 明 吉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路○段75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753號-震旦行臺南西門│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3月7日2時18分 │新臺幣17,400元│ │陳 明 吉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區○○路3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276號2樓-天上人間 │ │ │ │ │ │ │ │飲食店 │ │ │ │ │ ├─┼────────┼──────────┼───────┼───┼──────┤ │ │ │ │94年3月7日5時21分 │新臺幣2,746元 │ │陳 明 吉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永康市○○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770號-品豐商行 │ │ │ │ │ ├─┼────────┼──────────┼───────┼───┼──────┤ │ │ │ │94年3月12日21時16分 │新臺幣8,880元 │ │陳 明 吉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路○段149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3樓-巳○○○○○○ │ │ │ │ │ ├─┼────────┼──────────┼───────┼───┼──────┤ │ │ │ │94年3月13日20時53分 │新臺幣4,940元 │ │陳 明 吉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歸仁鄉○○路2 │準眼全頻測素器│ │簽帳單 │ │ │ │ │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1具 │ │ │ │ │ │ │用品社 │ │ │ │ │ ├─┼────────┼──────────┼───────┼───┼──────┤ │ │ │ │94年3月13日22時50分 │新臺幣21,720元│ │陳 明 吉 │ │ │⒖│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市○○路○段23號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樓-耐斯菸煙 │ │ │ │ │ ├─┼────────┼──────────┼───────┼───┼──────┤ │ │ │ │94年3月18日10時45分 │新臺幣9,320元 │ │陳 明 吉 │ │ │⒗│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107號B1-│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三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葉順達盜刷明細(假名:陳志賢)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為造「│ ├─┼────────┼──────────┼───────┼───┼──────┤陳志賢│ │ │ │93年11月9日16時10分 │新臺幣20,300元│在場共│不明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犯 ├──────┤12枚 │ │ │ │雲林縣斗六市○○路21│行動電話手機商│ │翁任貝指證筆│ │ │ │ │號-宏基通訊行 │品 │ │錄、監視錄影│ │ │ │ │ │ │ │光碟 │ │ ├─┼────────┼──────────┼───────┼───┼──────┤ │ │ │ │93年12月13日20時43分│新臺幣14,750元│在場共│不明 │ │ │⒉│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市○○鄉○○路1 │女用化妝品禮盒│ │李巧玲指證筆│ │ │ │ │段475號-丁○○○商行│ │ │錄 │ │ ├─┼────────┼──────────┼───────┼───┼──────┤ │ │ │ │93年12月14日15時45分│新臺幣13,400元│在場共│不明 │ │ │⒊│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縣烏日鄉○○路1 │女用化妝品禮盒│ │李巧玲指證筆│ │ │ │ │段475號-丁○○○商行│ │ │錄 │ │ ├─┼────────┼──────────┼───────┼───┼──────┤ │ │ │ │93年12月14日15時47分│新臺幣26,800元│在場共│不明 │ │ │⒋│0000000000000000├──────────┼───────┤犯 ├──────┤ │ │ │ │臺中縣烏日鄉○○路1 │女用化妝品禮盒│ │李巧玲指證筆│ │ │ │ │段475號-丁○○○商行│ │ │錄 │ │ ├─┼────────┼──────────┼───────┼───┼──────┤ │ │ │ │93年12月26日18時6分 │新臺幣8,000元 │ │陳 志 賢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市○○街10號-上 │納豆藍藻素5瓶 │ │簽帳單、錢淑│ │ │ │ │禾商行 │ │ │玉指證筆錄 │ │ ├─┼────────┼──────────┼───────┼───┼──────┤ │ │ │ │93年12月31日21時15分│新臺幣16,500元│ │ 陳 志 賢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市○○街164號-全│SHARP GX-行動 │ │簽帳單、朱純│ │ │ │ │航通訊行 │電話1支 │ │瑩指證筆錄 │ │ ├─┼────────┼──────────┼───────┼───┼──────┤ │ │ │ │94年1月8日11時7分 │新臺幣943元 │ │陳 志 賢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97及599│無商品明細 │ │廖馨蓓指證筆│ │ │ │ │號1樓-屈臣氏百佳股份│ │ │錄 │ │ │ │ │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 │ │ │ │ │ ├─┼────────┼──────────┼───────┼───┼──────┤ │ │ │ │94年1月8日11時26分 │新臺幣1,600元 │ │陳 志 賢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段341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河 │ │ │ │ │ │ │ │南路加油站 │ │ │ │ │ ├─┼────────┼──────────┼───────┼───┼──────┤ │ │ │ │94年1月8日11時51分 │新臺幣10,500元│ │陳 志 賢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市○○路58號-NET│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13 │ │ │ │ │ ├─┼────────┼──────────┼───────┼───┼──────┤ │ │ │ │94年1月8日16時52分 │新臺幣900元 │ │陳 志 賢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高雄市○鎮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472號-金石堂書店瑞隆│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1月13日20時20分 │新臺幣31,415元│在場共│不明 │ │ │⒒│0000000000000000├──────────┼───────┤犯(刷├──────┤ │ │ │(未遂) │臺中市○○路○段151號│行動電話2支 │卡不成│蔡青怡指證筆│ │ │ │ │-乙○○○○ │ │功) │錄 │ │ └─┴────────┴──────────┴───────┴───┴──────┴───┘ 附表王偉穎盜刷明細(假名:江志勝、張文佑)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張文佑│ │ │ │94年2月13日13時27分 │新臺幣38,900元│ │張 文 佑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2 枚、│ │ │ │新竹市○○路○段200號│電子零件 │ │簽帳單 │「江志│ │ │ │1樓151室-明智資訊有 │ │ │ │勝」署│ │ │ │限公司光復店 │ │ │ │押6枚 │ ├─┼────────┼──────────┼───────┼───┼──────┤ │ │ │ │94年2月17日16時37分 │新臺幣40,124元│ │江 志 勝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 │ │ │ │ │ ├─┼────────┼──────────┼───────┼───┼──────┤ │ │ │ │94年2月18日17時19分 │新臺幣40,909元│ │江 志 勝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 │ │ │ │ │ ├─┼────────┼──────────┼───────┼───┼──────┤ │ │ │ │94年2月27日16時24分 │新臺幣62,000元│ │江 志 勝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48號3│ESPON EMP-TW │ │簽帳單、郭重│ │ │ │ │樓-宏程有限公司 │200投影機1臺(│ │孝指證筆錄 │ │ │ │ │ │機身序號GF6B4Z│ │ │ │ │ │ │ │0088D) │ │ │ │ └─┴────────┴──────────┴───────┴───┴──────┴───┘ 附表黃信勳盜刷明細(假名:陳明吉)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號│ ├──────────┼───────┤ ├──────┼───┤ │ │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陳明吉│ │ │ │94年2月1日17時53分 │新臺幣960元 │ │陳 明 吉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6枚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2 │機油 │ │簽帳單 │ │ │ │ │號-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頭份站 │ │ │ │ │ ├─┼────────┼──────────┼───────┼───┼──────┤ │ │ │ │94年2月1日18時12分 │新臺幣5,980元 │ │陳 明 吉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 │準眼全頻測速器│ │簽帳單 │ │ │ │ │901號-辰○○○○○○│1具 │ │ │ │ │ │ │中心頭份店 │ │ │ │ │ ├─┼────────┼──────────┼───────┼───┼──────┤ │ │ │ │94年2月1日18時49分 │新臺幣21,000元│ │陳 明 吉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 │三星牌P738行動│ │簽帳單、郭麗│ │ │ │ │102號-酉○○○頭份永│電話1支 │ │君指證筆錄 │ │ │ │ │慶店 │ │ │ │ │ └─┴────────┴──────────┴───────┴───┴──────┴───┘ 附表丑○○盜刷明細(假名:陳明忠) ┌─┬────────┬──────────┬───────┬───┬──────┬───┐ │編│ │ 盜 刷 地 點 │ 損 失 金 額 │行 為│ 偽 造 署 押│偽造署│ │ │ 所持偽卡卡號 │ │ │ │(一式二聯)│押個數│ │ │ ├──────────┼───────┤ ├──────┼───┤ │號│ │ 時 間 │ 詐 得 財 物 │態 樣│ 證 據│偽造「│ ├─┼────────┼──────────┼───────┼───┼──────┤陳明忠│ │ │ │94年2月2日18時10分 │新臺幣45,000元│ │陳 明 忠 │」署押│ │⒈│0000000000000000├──────────┼───────┤盜 刷├──────┤58枚、│ │ │ │臺北市○○○路○段50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陳明│ │ │ │號-楷模股份有限公司 │ │ │ │吉」2 │ ├─┼────────┼──────────┼───────┼───┼──────┤枚 │ │ │ │94年2月2日19時52分 │新臺幣34,000元│ │陳 明 忠 │ │ │⒉│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歐莉寶珠寶有限公司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 │ │94年2月12日14時31分 │新臺幣1,200元 │ │陳 明 忠 │ │ │⒊│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縣潮州鎮○○路65│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號-比麗美容美髮用品 │ │ │ │ │ │ │ │專賣店 │ │ │ │ │ ├─┼────────┼──────────┼───────┼───┼──────┤ │ │ │ │94年2月12日14時44分 │新臺幣15,600元│ │陳 明 忠 │ │ │⒋│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縣潮州鎮○○路82│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號-全虹通信 │ │ │ │ │ ├─┼────────┼──────────┼───────┼───┼──────┤ │ │ │ │94年2月12日17時01分 │新臺幣500元 │ │陳 明 忠 │ │ │⒌│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縣崁頂鄉○○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251號-中國石油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崁頂路加油站 │ │ │ │ │ ├─┼────────┼──────────┼───────┼───┼──────┤ │ │ │ │94年2月16日17時34分 │新臺幣2,000元 │ │陳 明 忠 │ │ │⒍│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88號-申○○○○○○│ │ │ │ │ ├─┼────────┼──────────┼───────┼───┼──────┤ │ │ │ │94年2月16日18時09分 │新臺幣39,170元│ │陳 明 忠 │ │ │⒎│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88號-申○○○○○○│ │ │ │ │ ├─┼────────┼──────────┼───────┼───┼──────┤ │ │ │ │94年2月16日18時40分 │新臺幣43,899元│ │陳 明 忠 │ │ │⒏│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臺│ │ │ │ │ │ │ │北景美店 │ │ │ │ │ ├─┼────────┼──────────┼───────┼───┼──────┤ │ │ │ │94年2月16日18時47分 │新臺幣8,111元 │ │陳 明 忠 │ │ │⒐│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臺北景│ │ │ │ │ │ │ │美店 │ │ │ │ │ ├─┼────────┼──────────┼───────┼───┼──────┤ │ │ │ │94年2月16日19時23分 │新臺幣810元 │ │陳 明 忠 │ │ │⒑│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縣湖口鄉○○街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461號-中國石油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長安加油站 │ │ │ │ │ ├─┼────────┼──────────┼───────┼───┼──────┤ │ │ │ │94年2月17日16時50分 │新臺幣36,900元│ │陳 明 忠 │ │ │⒒│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區○○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91號B1-順發3C量販臺│ │ │ │ │ │ │ │北景美店 │ │ │ │ │ ├─┼────────┼──────────┼───────┼───┼──────┤ │ │ │ │94年2月17日22時50分 │新臺幣794元 │ │陳 明 忠 │ │ │⒓│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10號-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南京二店(NET917) │ │ │ │ │ ├─┼────────┼──────────┼───────┼───┼──────┤ │ │ │ │94年2月20日19時02分 │新臺幣2,959元 │ │陳 明 忠 │ │ │⒔│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新竹市○○路○段338號│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屈臣氏清華分公司 │ │ │ │ │ ├─┼────────┼──────────┼───────┼───┼──────┤ │ │ │ │94年2月20日20時26分 │新臺幣35,849元│ │陳 明 忠 │ │ │⒕│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楊梅鎮○○○路│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2段23巷6號-愛買楊梅 │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2月20日21時4分 │新臺幣4,058元 │ │陳 明 忠 │ │ │⒖│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縣八德市○○街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148號-依賞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94年2月25日19時7分 │新臺幣3,500元 │ │陳 明 忠 │ │ │⒗│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桃園市○○路45號1樓-│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中興隱形眼鏡行 │ │ │ │ │ ├─┼────────┼──────────┼───────┼───┼──────┤ │ │ │ │92年2月27日16時52分 │新臺幣62,000元│ │陳 明 忠 │ │ │⒘│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48號3│ESPON EMP-740 │ │簽帳單 │ │ │ │ │樓-宏程有限公司 │號投影機1臺( │ │ │ │ │ │ │ │機身序號F5CB4Z│ │ │ │ │ │ │ │0934D) │ │ │ │ ├─┼────────┼──────────┼───────┼───┼──────┤ │ │ │ │94年3月2日13時41分 │新臺幣80,000元│ │陳 明 忠 │ │ │⒙│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大員林模型玩具店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 │ │94年3月5日19時30分 │新臺幣1,800元 │ │陳 明 忠 │ │ │⒚│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大里市○○路 │台灣大哥大100 │ │簽帳單 │ │ │ │ │927號-事達通訊行 │元補充卡3張、 │ │ │ │ │ │ │ │300元2張、手機│ │ │ │ │ │ │ │皮套1個、SHARP│ │ │ │ │ │ │ │牌GX-31型傳輸 │ │ │ │ │ │ │ │線1條 │ │ │ │ ├─┼────────┼──────────┼───────┼───┼──────┤ │ │ │ │94年3月5日20時 │新臺幣33,000元│ │陳 明 忠 │ │ │⒛│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大里市○○○路│SONY F-33、F- │ │簽帳單 │ │ │ │ │38號1樓-京彩數位相機│88型數位相機各│ │ │ │ │ │ │行 │1臺 │ │ │ │ ├─┼────────┼──────────┼───────┼───┼──────┤ │ │ │ │94年3月5日20時 │新臺幣1,690元 │ │陳 明 吉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簽帳單署押為 │臺中縣大里市○○路 │電動刮鬍刀1支 │ │簽帳單、蔡燕│ │ │ │ 陳明「吉」 │929號-竣聲音響社 │ │ │惠指證筆錄 │ │ ├─┼────────┼──────────┼───────┼───┼──────┤ │ │ │ │94年3月5日20時32分 │新臺幣14,800元│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大里市○○路 │VK牌900型行動 │ │簽帳單 │ │ │ │ │927號-事達通訊行 │電話1支(序號3│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94年3月5日21時49分 │新臺幣16,600元│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太平市○○路 │SAMSUNG E808型│ │簽帳單、廖素│ │ │ │ │457號1樓-NOKIA │行動電話1支、 │ │娥指證筆錄 │ │ │ │ │ │藍芽耳機1支 │ │ │ │ ├─┼────────┼──────────┼───────┼───┼──────┤ │ │ │ │94年3月5日22時4分 │新臺幣24,000元│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中縣太平市○○路臨│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26之3號-聯強國際 │ │ │ │ │ ├─┼────────┼──────────┼───────┼───┼──────┤ │ │ │ │94年3月6日15時38分 │新臺幣29,314元│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彰化縣二林鎮○○路1 │innostreamI500│ │簽帳單 │ │ │ │ │段1號1樓-東信電信 │型銀色行動電話│ │ │ │ │ │ │ │(機身號碼3541│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及SHARP牌GX-31│ │ │ │ │ │ │ │型行動電話(機│ │ │ │ │ │ │ │身號碼00000000│ │ │ │ │ │ │ │0000000)各1支│ │ │ │ ├─┼────────┼──────────┼───────┼───┼──────┤ │ │ │ │94年3月9日17時12分 │新臺幣1,200元 │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屏東縣潮州鎮○○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13-1號-老牛皮潮州中 │ │ │ │ │ │ │ │山店 │ │ │ │ │ ├─┼────────┼──────────┼───────┼───┼──────┤ │ │ │ │94年3月12日12時58分 │新臺幣590元 │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歸仁鄉○○路2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段25號1樓-伍科星運動│ │ │ │ │ │ │ │用品 │ │ │ │ │ ├─┼────────┼──────────┼───────┼───┼──────┤ │ │ │ │94年3月12日16時53分 │新臺幣720元 │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南縣永康市○○路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820號-老牛皮永康大灣│ │ │ │ │ │ │ │店 │ │ │ │ │ ├─┼────────┼──────────┼───────┼───┼──────┤ │ │ │ │94年3月14日14時52分 │新臺幣37,360元│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裕陞商店 │無商品明細 │ │簽帳單 │ │ │ │ │ │ │ │ │ │ ├─┼────────┼──────────┼───────┼───┼──────┤ │ │ │ │94年3月17日20時21分 │新臺幣35,900元│ │陳 明 忠 │ │ ││0000000000000000├──────────┼───────┤盜 刷├──────┤ │ │ │ │臺北市○○○路○段72 │iBOOK G4筆記型│ │簽帳單、卓佳│ │ │ │*但證人所指認之│號之39-青蘋果電腦有 │電腦1臺 │ │慧指證筆錄 │ │ │ │ 被告為塗彥男 │限站前店 │ │ │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柯 閔 翔│偽造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⒉ │柯 閔 翔│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⒊ │柯 閔 翔│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⒋ │柯 閔 翔│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⒌ │柯 閔 翔│偽造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⒍ │柯 閔 翔│偽造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 │ │ │ │) │ │ ├──┼────┼─────────────────────────┼──┤ │ ⒎ │柯 閔 翔│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⒏ │柯 閔 翔│偽造第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⒐ │柯 閔 翔│偽造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⒑ │柯 閔 翔│SIEMENS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共同被告柯閔翔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時聯絡用) │ │ ├──┼────┼─────────────────────────┼──┤ │ ⒒ │柯 閔 翔│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共同被告柯閔翔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丙 ○ ○│偽造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⒉ │丙 ○ ○│偽造新竹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⒊ │丙 ○ ○│偽造臺南中小企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⒋ │丙 ○ ○│偽造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⒌ │丙 ○ ○│偽造「張嘉緯」國民身份證 │1張 │ ├──┼────┼─────────────────────────┼──┤ │ ⒍ │丙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時聯絡用) │ │ ├──┼────┼─────────────────────────┼──┤ │ ⒎ │丙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時聯絡用) │ │ ├──┼────┼─────────────────────────┼──┤ │ ⒏ │丙 ○ ○│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時聯絡用) │ │ ├──┼────┼─────────────────────────┼──┤ │ ⒐ │丙 ○ ○│記事本 │2本 │ │ │ │(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記帳用) │ │ ├──┼────┼─────────────────────────┼──┤ │ ⒑ │丙 ○ ○│回數票 │80張│ │ │ │(共同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行駛高速公路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據 名 稱 │數量│ ├──┼────┼─────────────────────────┼──┤ │ ⒈ │李 冠 緯│偽造「顏建民」身分證 │1張 │ ├──┼────┼─────────────────────────┼──┤ │ ⒉ │李 冠 緯│偽造「顏建民」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⒊ │李 冠 緯│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 │ │ │(共同被告李冠緯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盜刷時聯絡用)│ │ ├──┼────┼─────────────────────────┼──┤ │ ⒋ │李 冠 緯│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 │ │ │(共同被告李冠緯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盜刷時聯絡用)│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林 逸 峰│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 │1張 │ ├──┼────┼─────────────────────────┼──┤ │ ⒉ │林 逸 峰│偽造「張文裕」國民身分證 │1張 │ ├──┼────┼─────────────────────────┼──┤ │ ⒊ │林 逸 峰│偽造「張文裕」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⒋ │林 逸 峰│MOTOROL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共同被告林逸峰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陳 銘 祥│MOTOROLA牌手機(無序號、無SIM卡) │1張 │ │ │ │(共同被告陳銘祥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被告黃威凱所交付│ │ │ │ │,預備供盜刷時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黃 威 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⒉ │黃 威 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⒊ │黃 威 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⒋ │黃 威 凱│偽造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⒌ │黃 威 凱│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⒍ │黃 威 凱│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⒎ │黃 威 凱│偽造新竹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⒏ │黃 威 凱│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⒐ │黃 威 凱│偽造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⒑ │黃 威 凱│偽造華僑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⒒ │黃 威 凱│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⒓ │黃 威 凱│偽造臺中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⒔ │黃 威 凱│偽造彰化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⒕ │黃 威 凱│偽造彰化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⒖ │黃 威 凱│偽造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⒗ │黃 威 凱│偽造臺南區中小企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⒘ │黃 威 凱│偽造ABNAMORBANK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 ├──┼────┼─────────────────────────┼──┤ │ ⒙ │黃 威 凱│偽造「陳銘祥」身分證 │1張 │ ├──┼────┼─────────────────────────┼──┤ │ ⒚ │黃 威 凱│帳冊 │1本 │ │ │ │(共同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記帳用) │ │ ├──┼────┼─────────────────────────┼──┤ │ ⒛ │黃 威 凱│MOTOROLA T5621、T5721對講機 │2支 │ │ │ │(共同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記帳用) │ │ ├──┼────┼─────────────────────────┼──┤ │ │黃 威 凱│MOTOROLA牌8088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共同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聯絡用) │ │ ├──┼────┼─────────────────────────┼──┤ │ │黃 威 凱│MOTOROLA牌V-66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共同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有,供│ │ │ │ │盜刷聯絡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詹 岳 秦│VIEW SONIC牌登記盜刷金額便條本 │1本 │ │ │ │(共同被告詹岳秦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與共同被告曹哲│ │ │ │ │斌所有,供記載盜刷金額用) │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張 紋 慈│偽造信用卡(置於香煙盒內) │4張 │ │ │ │(共同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董仔」所交付)│ │ └──┴────┴─────────────────────────┴──┘ 附表 ┌──┬────┬─────────────────────────┬──┐ │編號│持 有 人│ 扣 得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 ⒈ │柯 閔 翔│SHARP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柯閔翔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供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⒉ │柯 閔 翔│ANYCALL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柯閔翔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供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⒊ │黃 威 凱│國際牌X-400型0000-000000號手機 │4張 │ │ │ │(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供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⒋ │黃 威 凱│SHARP牌GX-31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供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⒌ │黃 威 凱│NOKIA牌6100型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黃威凱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供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⒍ │詹 岳 秦│ASUS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含 │1支 │ │ │ │SIM卡) │ │ │ │ │(被告詹岳秦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供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⒎ │陳 銘 祥│ANYCALL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陳銘祥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其妹妹所有,與本案無│ │ │ │ │關) │ │ ├──┼────┼─────────────────────────┼──┤ │ ⒏ │林 逸 峰│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林逸峰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⒐ │李 冠 緯│筆記本 │1本 │ │ │ │(被告李冠緯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⒑ │黃 信 勳│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 │ │ │(被告黃信勳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 │ │ ├──┼────┼─────────────────────────┼──┤ │ ⒒ │塗 彥 男│NOKIA牌8250型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已歸零) │ │ │ │ │(被告塗彥男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20、166頁) │ │ ├──┼────┼─────────────────────────┼──┤ │ ⒓ │塗 彥 男│MOTOROLA牌V-150型0000-000000號手機(序號0000000000│1支 │ │ │ │67324-SIM卡已丟棄) │ │ │ │ │(被告塗彥男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20、166頁) │ │ ├──┼────┼─────────────────────────┼──┤ │ ⒔ │王 建 利│小筆記本 │1本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 ⒕ │王 建 利│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1本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 ⒖ │王 建 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 │1本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 ⒗ │王 建 利│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1張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 ⒘ │王 建 利│中國信託提款卡 │1張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 ⒙ │王 建 利│NOKIA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 ⒚ │王 建 利│國際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 │ ⒛ │王 建 利│SAMSUNG牌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被告王建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係供其自己私人用,與本│ │ │ │ │案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6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