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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楊文廣劉敏芳柯志民

  • 當事人
    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張坤源李文成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勝將興機器有限公司賀誠五金有限公司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聰明逢大工業有限公司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惠玲李國池鄭永彬易信土木包.鉅惟工程有限公司鍵灃科技有限公司總泰科技有限公司陳宣宇奧波拉流行.徐瑋勵永朋工業有限公司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紹卿邱愛珠乾耀有限公司葉進成茂菖水電行.林麗娟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何林春堅銘有限公司施仁富傑鴻企業有限公司廖雪霞阮朝發牧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伍麗燕宏屹工業有限公司精誠商場實業有限公司藍恭華陳建志蔡安然林沛君謝秀枝賴秀芳房憶君王美琴江士豐林信行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吳介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鴻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勝芳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啟議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張坤源(源興工程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李文成(鑫成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玉玫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勝將興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正義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炳煌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震江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洪聰明(展興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逢大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錫絃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介文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洪惠玲(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李國池(志昌土木包工業)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鄭永彬易信土木包.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蔡素惠律師 被   告 鉅惟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承翰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芫誌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有添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陳宣宇奧波拉流行. 被   告 徐瑋勵(瑋倫工程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永朋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昌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為典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邱紹卿(昌紘企業社) 被   告 邱愛珠(集大商行)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乾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文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葉進成茂菖水電行. 被   告 林麗娟(凱翊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清泉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何林春(協何實業社) 被   告 堅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奇庭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胡修齊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施仁富(廣志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胡修齊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傑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登貴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廖雪霞(順龍實業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阮朝發(安馬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牧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麗玲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伍麗燕(海斯精品服飾)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宏屹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紹宏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精誠商場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麗君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藍恭華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陳建志(聖淘沙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蔡安然(柏泉企業社)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林沛君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謝秀枝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被   告 賴秀芳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房憶君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王美琴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師 胡修齊律師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江士豐 被   告 林信行 被   告 賴淑華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賴淑淨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賴顗文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賴詩玫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吳介文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215、23712號、96年度偵字第4380、4532、4533、4534、4535、5490、5525、5526、5527、5528、5529、5530、5907、5908、5909、5910、5911、5912、5913、5914、5915、5916、5917、5918、5919、5920、5921、4536、5976、11032、11433、8132、8138、10593、12153、13435 、15713 、16979 、16981 、17586 號;96年度訴字第3821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6715號),追加起訴(99年度訴字第1753號部分之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3536、3700、6495、16237 、21978 、22233 、25261 、28956 、29439 號、97年度偵字第1069、7425、247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淑淨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賴淑華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顗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詩玫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信行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江士豐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介文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麗君、藍恭華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賴淑華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其餘被訴幫助逃漏稅捐、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賴淑淨、林信行、江士豐其餘被訴幫助逃漏稅捐,林麗君其餘被訴逃漏稅捐部分,均無罪。 如附表拾所示之被告,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賴淑淨係址設臺中市○○區○○街239 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下稱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賴淑華),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依法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為依法受託代理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又賴淑淨受託辦理記帳業務及代客戶繳納稅捐,並與客戶約定,由賴淑淨依據客戶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受下列營業人之託代辦會計業務。詎賴淑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 ㈠賴淑淨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明知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博陽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一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信行公司)、建樺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建樺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興發國際有限公司、超群國際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景耀科技有限公司、天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瑪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典項有限公司、頂舜營造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7 月中旬止(93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博陽電信公司(負責人林坤鴻)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天碼公司、采竺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博陽電信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博陽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林坤鴻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一「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博陽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林坤鴻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新臺幣(下同)1,953,89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㈡賴淑淨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勝芳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所示之進益裝潢行、興發國際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全科技實業社、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信行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勝芳電信公司(負責人張勝芳)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勝芳電信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183,350 元,足生損害於環全科技實業社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復另行起意,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偽造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1年8 、9 月間某日,利用其為環全科技實業社記帳報稅而持有之環全科技實業社未使用,而應予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發票,接續以環全科技實業社之名義,蓋用其所保管之環全科技實業社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金額如附表壹、二、⒈所載),而開立買受人為勝芳電信公司之統一發票2 張,以偽造統一發票之方式,偽造商業會計憑證,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列為勝芳電信公司進項發票,向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詐稱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⒈「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3,000元,足生損害於環全科技實業社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㈢賴淑淨於90年至94年間,明知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鉅擎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開元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迪倫有限公司、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3 月中旬起(90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鉅擎電信公司(負責人洪啟議)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天碼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鉅擎電信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鉅擎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洪啟議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鉅擎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洪啟議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740,59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㈣賴淑淨於91年至95年間,明知源興工程行並未與如附表壹、四所示之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乙天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士曜工程有限公司、惠力工程行、富康工程行、楹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源興工程行(負責人張坤源)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源興工程行進項發票,連續向源興工程行之負責人張坤源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四「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源興工程行負責人張坤源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06 0,9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㈤賴淑淨於92年間,明知鑫成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五所示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樺公司、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3 月中旬起(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11月中旬止(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鑫成企業社(負責人李文成)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樺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五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鑫成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李文成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五「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李文成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87,07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㈥賴淑淨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東宜螺絲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六所示之信行公司、祿澤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建樺公司、勝業科技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台灣鼎賀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力永實業社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1 月中旬起(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5 月中旬止(93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東宜螺絲公司(負責人孫玉玫)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六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東宜螺絲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東宜螺絲公司之負責人孫玉玫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六「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東宜螺絲公司之負責人孫玉玫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629,14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㈦賴淑淨於90年至94年間,明知勝將興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勝將興機械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七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景耀科技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御成有限公司(下稱御成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3 月中旬止(94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將興機械公司(負責人江正義)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御成公司、天碼公司、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將興機械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將興機械公司之負責人江正義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七「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將興機械公司之負責人江正義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711,19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㈧賴淑淨於91年至94年間,明知賀誠五金有限公司(下稱賀誠五金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八所示之通濟國際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勝業科技有限公司、楹傑公司、嘉燁興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賀誠五金公司(負責人楊炳煌)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賀誠五金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賀誠五金公司之負責人楊炳煌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八「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賀誠五金公司之負責人楊炳煌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210,13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㈨賴淑淨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江龍環保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九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逸達實業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5 月中旬止(92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長江龍環保公司(負責人周震江)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九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長江龍環保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長江龍環保公司之負責人周震江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九「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長江龍環保公司之負責人周震江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306,16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㈩賴淑淨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展興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信行公司、建樺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3 月中旬起(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展興企業社(負責人洪聰明)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采竺企業社、信行公司、建樺公司、天碼公司、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展興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展興企業社之負責人洪聰明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展興企業社之負責人洪聰明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121,98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逢大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逢大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運融國際有限公司、穎塋國際貿易公司、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和堂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翔承有限公司、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富賓實業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彥宸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群邵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9 月中旬起(92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逢大工業公司(負責人施錫絃)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御成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逢大工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逢大工業公司之負責人施錫絃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一「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逢大工業公司之負責人施錫絃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566,73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5年間,明知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泰鑫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開元商行、營航企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運融國際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3月中旬起(92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 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月中旬止(95年1、2月份之營業 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金泰鑫工業公司(負責人劉介文)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 載之采竺企業社、天碼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金泰鑫工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金泰鑫工業公司之負責人劉介文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二「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金泰鑫工業公司之負責人劉介文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094,50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4年間,明知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鼎舜營造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世原開發有限公司、姿美國際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負責人均為洪惠玲)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之負責人洪惠玲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三「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振峰工程行、振夆企業社之負責人洪惠玲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891,24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志昌土木包工業並未與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信行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開元商行、舜鈊企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環成企業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5 月中旬起(90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志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國池)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御成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志昌土木包工業進項發票,連續向志昌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李國池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四「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志昌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李國池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106,17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易信土木包工業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信行公司、宏育企業社、志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宏產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葉家企業社、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5 月中旬止(93 年3、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易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鄭永彬)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易信土木包工業進項發票,連續向易信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鄭永彬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五「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易信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鄭永彬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612,63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鉅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鉅惟工程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信行公司、開元商行、通濟國際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鼎舜營造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鉅惟工程公司(負責人李承翰)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鉅惟工程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鉅惟工程公司之負責人李承翰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六「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鉅惟工程公司之負責人李承翰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643,918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鍵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鍵灃科技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5 月中旬起(91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1 月中旬止(92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鍵灃科技公司(負責人劉芫誌)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鍵灃科技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鍵灃科技公司之負責人劉芫誌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七「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鍵灃科技公司之負責人劉芫誌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08,58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4年間,明知總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總泰科技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開元商行、祿澤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通濟國際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 年3月中旬止(94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總泰科技公司(負責人賴有添)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天瑪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總泰科技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總泰科技公司之負責人賴有添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八「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總泰科技公司之負責人賴有添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835,133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至91年間,明知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九所示之信行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1年5 月中旬止(91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負責人陳宣宇)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列為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進項發票,連續向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之負責人陳宣宇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十九「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之負責人陳宣宇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供詐得80,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瑋倫工程行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信行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1 月中旬止(92年11、12 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瑋倫工程行(負責人徐瑋勵)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瑋倫工程行進項發票,連續向瑋倫工程行之負責人徐瑋勵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十「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瑋倫工程行之負責人徐瑋勵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376,734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永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朋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3 月中旬止(93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永朋工業公司(負責人李永昌)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永朋工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永朋工業公司之負責人李永昌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一「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永朋工業公司之負責人李永昌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75,42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3年至94年間,明知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典通路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二所示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天瑪公司、喜豐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3年3 月中旬起(93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3 月中旬止(94 年1、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卡典通路公司(負責人陳為典)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天碼公司統一發票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二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卡典通路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卡典通路公司之負責人陳為典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二「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卡典通路公司之負責人陳為典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63,74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間,明知昌紘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3 月中旬起(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9 月中旬止(92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昌紘企業社(負責人邱紹卿)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采竺企業社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昌紘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昌紘企業社之負責人邱紹卿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三「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昌紘企業社之負責人邱紹卿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65,78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間,明知集大商行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四所示之信行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1年1 月中旬止(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集大商行(負責人邱愛珠)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列為集大商行進項發票,連續向集大商行之負責人邱愛珠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四「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集大商行之負責人邱愛珠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02,00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至91年間,明知乾耀有限公司(下稱乾耀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開元商行、信行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1 月中旬起(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1 月中旬止(91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乾耀公司(負責人鄭建文)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乾耀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乾耀公司之負責人鄭建文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五「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乾耀公司之負責人鄭建文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91,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間,明知茂昌水電行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六所示之信行公司有交易往來,竟於91年1 月中旬(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茂昌水電行(負責人葉進成)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列為茂昌水電行進項發票,向茂昌水電行之負責人葉進成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六「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茂昌水電行之負責人葉進成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40,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凱翊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信行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7 月中旬起(90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凱翊企業社(負責人林麗娟)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凱翊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凱翊企業社之負責人林麗娟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七「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凱翊企業社之負責人林麗娟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50,89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5年間,明知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下稱久銳冷氣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信行公司、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采新工程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 年1、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久銳冷氣公司(負責人王清泉)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久銳冷氣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久銳冷氣公司之負責人王清泉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八「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久銳冷氣公司之負責人王清泉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397,35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3年間,明知協何實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7 月中旬起(92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協何實業社(負責人何林春)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御成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景曜科技有限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協何實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協何實業社之負責人何林春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二九「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協何實業社之負責人何林春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45,37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堅銘有限公司(下稱堅銘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營航企業有限公司、景耀科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9 月中旬止(92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堅銘公司(負責人郭奇庭)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堅銘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堅銘公司之負責人郭奇庭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十「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堅銘公司之負責人郭奇庭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21,29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3年間,明知廣志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信行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11月中旬起(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11月中旬止(93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廣志企業社(負責人施仁富)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廣志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廣志企業社之負責人施仁富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一「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廣志企業社之負責人施仁富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783,425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傑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傑鴻企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信行公司、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建樺公司、承陽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傑鴻企業公司(負責人徐登貴)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天碼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傑鴻企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傑鴻企業公司之負責人徐登貴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二「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傑鴻企業公司之負責人徐登貴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695,48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0年至93年間,明知順龍實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信行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典慶國際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力永實業社、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順龍實業社(負責人廖雪霞)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天碼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順龍實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順龍實業社之負責人廖雪霞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三「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順龍實業社之負責人廖雪霞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34,85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安馬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安馬企業社(負責人阮朝發)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安馬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安馬企業社之負責人阮朝發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四「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安馬企業社之負責人阮朝發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20,14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2年間,明知牧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牧野企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3 月中旬止(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牧野企業公司(負責人林麗玲)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逸達實業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牧野企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牧野企業公司之負責人林麗玲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五「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牧野企業公司之負責人林麗玲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022,43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3年間,明知海撕精品服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喜豐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5 月中旬起(92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7 月中旬止(93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海撕精品服飾(負責人伍麗燕)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海撕精品服飾進項發票,連續向海撕精品服飾之負責人伍麗燕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六「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海撕精品服飾之負責人伍麗燕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40,67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明知宏屹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屹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信行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公司、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天瑪公司、御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有交易往來,竟自90年5 月中旬起(90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宏屹工業公司(負責人羅紹宏)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天瑪公司、御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統一發票,列為宏屹工業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宏屹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羅紹宏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七「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宏屹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羅紹宏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99,17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至93年間,明知精誠商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商場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世永企業社、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1 月中旬起(91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精誠商場公司(負責人林麗君)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精誠商場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精誠商場公司之負責人林麗君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八「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精誠商場公司之負責人林麗君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76,95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3年間,明知柏泉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力永實業社、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3年5 月中旬起(93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柏泉企業社(負責人蔡安然)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天碼公司統一發票及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力永實業社統一發票,列為柏泉企業社進項發票,連續向柏泉企業社之負責人蔡安然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三九「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柏泉企業社之負責人蔡安然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47,23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4年間,明知聖淘沙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迪倫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於95年1 月中旬(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聖淘沙企業社(負責人陳建志)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迪倫有限公司等發票,列為聖淘沙企業社進項發票,向聖淘沙企業社之負責人陳建志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四十「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聖淘沙企業社之負責人陳建志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50,27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7 、8 月間,明知富俋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於91年9 月中旬(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富俋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劉介文,登記負責人為劉上惟)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發票,列為富俋企業社進項發票,向富俋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劉介文詐稱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四一「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富俋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劉介文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130,00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1年11、12月間,明知梵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梵霖工程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於92年1 月中旬(91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梵霖工程公司(負責人華致健)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梵霖工程公司進項發票,向梵霖工程公司之負責人華致健詐稱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四二「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梵霖工程公司之負責人華致健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54,00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3年間,明知得力信國際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得力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四三所示之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3年11月中旬起(93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年1 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得力信公司(負責人謝克忠)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如附表壹、四三示之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得力信公司進項發票,向得力信公司之負責人謝克忠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四三「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得力信公司之負責人謝克忠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246,55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賴淑淨於92年至94年間,明知美琪仕有限公司(下稱美琪仕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四四所示之信行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明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承鴻事業有限公司、航貿國際有限公司、迪倫有限公司、峻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燁興隆科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自92年11月中旬起(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年1 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為美琪仕公司(實際負責人顏英杰、林慶漳)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稅捐案件之機會,將其操控填載之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及其他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壹、四四所示之信行公司等統一發票,列為美琪仕公司進項發票,連續向美琪仕公司之負責人顏英杰、林慶漳詐稱各該期份之如附表壹、四四「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詐欺金額),使美琪仕公司之負責人顏英杰、林慶漳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美琪仕公司、顏英杰、林慶漳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判決無罪確定),賴淑淨以此詐騙之方法,共詐得985,942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二、林信行係址設臺中縣大甲鎮○○路750 號5 樓之信行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賴淑淨為合法代理信行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信行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89年間,林信行因信行公司經營不善急需資金周轉,並積欠賴淑淨債務,明知信行公司與附表貳、一所示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賴淑淨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其2 人謀議出售信行公司之統一發票牟利,由賴淑淨連續製作附表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貳、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賴淑淨持信行公司統一發票向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部分,林信行不知情);林信行、賴淑淨並明知信行公司與附表貳、二所示之乙天有限公司、建樺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信行公司營運活絡之帳面營業假象,避免為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其開立信行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行為,其2 人乃與不詳之成年人承前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貳、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信行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信行公司向上開公司進貨(無逃漏稅之情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三、洪嘉玲(原名洪月華,其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4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罪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409號駁回上訴確定)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291 巷26弄5 號之建樺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賴淑淨為合法代理建樺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建樺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90年間,洪嘉玲經營不善,嗣後並且無法按期繳納營業稅款,而由賴淑淨代為墊付,且亦無法支付服務費用給賴淑淨,明知建樺公司與附表參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賴淑淨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其2 人謀議出售建樺公司之統一發票牟利,由賴淑淨連續製作附表參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參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賴淑淨持建樺公司統一發票向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部分,洪嘉玲不知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四、賴詩玫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89號1 樓之采竺服飾 店之商業負責人。賴淑淨為合法代理采竺服飾店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采竺服飾店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92 年 間,賴淑淨因急需資金周轉,欲以采竺服飾店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明知采竺服飾店與附表肆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其妹賴詩玫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編造采竺服飾店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賴詩玫將所申領之采竺服飾店統一發票交由賴淑淨連續製作附表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肆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賴淑淨持采竺服飾店統一發票向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部分,賴詩玫不知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五、江士豐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 段156 之6 號6 樓之1 之天瑪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賴淑淨為合法代理天瑪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天瑪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93年間,江士豐因天瑪公司急需資金周轉,為向金融機構貸款,明知天瑪公司與附表伍、一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賴淑淨及賴淑淨之姐賴顗文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編造天瑪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由賴淑淨、賴顗文連續製作如附表伍、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伍、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賴淑淨持天瑪公司統一發票向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部分,江士豐、賴顗文均不知情);江士豐、賴淑淨、賴顗文並明知天瑪公司與附表伍、二所示之保強固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大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頂京有限公司、上京有限公司、通濟國際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天瑪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其3 人乃與不詳之成年人承前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伍、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天瑪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天瑪公司向上開公司進貨(無逃漏稅之情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六、賴顗文係址設臺中縣后里鄉○○路2 號1 樓之御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賴淑淨為合法代理御成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為御成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93年3 月間,賴淑淨為取得統一發票供己使用,與其妹賴顗文共同謀議,由賴淑淨出資及尋找股東成立公司,賴顗文則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因而於93年4 月5 日經核准成立御成公司,賴顗文明知御成公司與附表陸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賴淑淨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賴淑淨連續製作附表陸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陸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賴淑淨持御成公司統一發票向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部分,賴顗文不知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七、吳介文係址設臺中縣清水鎮○○街128 號1 樓之「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張惠珠),為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商業負責人。賴淑淨為合法代理瑞鑽針車材料行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瑞鑽針車材料行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93年7 、8 月間,吳介文明知瑞鑽針車材料行與附表柒、一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賴淑淨、賴文彬(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其3 人謀議出售瑞鑽針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牟利,由賴淑淨、賴文彬連續製作如附表柒、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柒、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賴淑淨持瑞鑽針車材料行統一發票向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部分,吳介文、賴文彬均不知情);吳介文、賴文彬、賴淑淨並明知瑞鑽針車材料行與保強固有限公司、大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信行公司營運活絡之帳面營業假象,避免為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其開立瑞鑽針車材料行不實統一發票行為,其3 人與不詳之成年人乃承前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柒、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瑞鑽針車材料行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瑞鑽針車材料行向上開公司進貨(無逃漏稅之情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八、賴淑華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22號1 樓之楹傑公司之 商業負責人。賴淑淨為合法代理楹傑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楹傑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94年間,賴淑淨因急需資金周轉,欲以楹傑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明知楹傑公司與附表捌、一所示之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其姐賴淑華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編造楹傑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賴淑華將所申領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交由賴淑淨連續製作如附表捌、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捌、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賴淑淨持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向如附表捌、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部分,賴淑華不知情);賴淑淨、賴淑華並明知楹傑公司與嘉燁興業有限公司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楹傑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乃與不詳之成年人承前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捌、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楹傑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楹傑公司向上開公司進貨(無逃漏稅之情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管理之正確性。 九、林麗君欲出資經營精誠商場公司(設立登記之負責人為盧麗如),於91年10月間,林麗君出資購買盧麗如之全部資本額,林麗君明知藍恭華並未實際投資精誠商場公司,竟與藍恭華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製作精誠商場公司91年10月10日精誠商場公司股東之股東同意書及修訂章程,以藍恭華為精誠商場公司之唯一股東,並擔任董事,利用不知情之富程事務所承辦人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而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十、賴淑淨係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依法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為依法受託代理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並受託辦理記帳業務及代客戶繳納稅捐,為從事業務之人。於90年5 月間至92年2 月間,受環全科技實業社、陞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陞頡公司)及悅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悅新機械公司等公司、行號委託,處理稅務申報及代繳稅款等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財物之概括犯意,㈠於94年8 月月21日,在臺中縣太平市○○路242 號「聯強電信聯盟」處,向環全科技實業社負責人林柏江收取環全科技實業社委託,應代為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繳納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48,743元後(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 月1 日起至9 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2 分之1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而未向中區國稅局申報繳納。㈡於94年8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379 巷2 號,向陞頡公司負責人許僑忠收取陞頡公司委託應代為向中區國稅局繳納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26,037元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而未向中區國稅局申報繳納。㈢又於95年3 月14日,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永新巷16弄12號,向悅新機械公司員工王䕒璟收取悅新機械公司委託應代為向中區國稅局繳納95年1 、2 月份營業稅之稅款78,393元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而未向中區國稅局申報繳納。㈣於95年5 月16日,向陞頡公司負責人許僑忠收取陞頡公司委託應代為向中區國稅局繳納95年3 、4 月份營業稅29,116元後,竟利用漏申報銷貨額521,286 元,可短納營業稅26,064元方式,將陞頡公司上揭應納95年3 、4 月份營業稅26,064元,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而未向中區國稅局申報繳納。 十一、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如附表玖所示被告、環全科技實業社、陞頡公司、悅新公司告訴後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又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又筆錄內所記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經記明筆錄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及第100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經查: ⒈被告賴有添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詢問時,雖供稱:「富程會計事務所如何取得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等發票,我不清楚,但富程會計事務所曾經向本公司(指總泰科技有限公司)會計黃憶君表示會買發票供本公司抵稅,但並未言明示哪幾家公司,本公司以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六給富程會計事務所作為代價。」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133 頁背面),惟被告賴有添於調查站訊問時之全部錄音內容,業經本院勘驗在卷(見本院卷㈡第2 至9 頁),並有調查站詢問筆錄錄音譯文1 份附卷可稽,及訊問錄影帶1 捲扣案可資佐證。徵之全部錄音譯文,調查筆錄記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內容已有不符,調查筆錄顯係前後擷取部分內容而為記載。 ⒉且調查員詢問時對被告賴有添稱:「因為你若實際上在外面真的有做這些工作,我也想不要為難你,我會告訴檢察官,這幾間公司專門做發票在賣人,我們主要的對象是這幾間公司,請你來就是請你說明你為何有這些公司的發票,是透過誰去買的、開發票的,交代清楚,……,因為你這些報稅,算是逃漏稅,法律最多是讓你就逃漏稅部分補稅,我們不要去……,我會告訴檢察官,盡量不要追究你的刑責,前提是你要交代清楚,我們才能去處理這些事,不要去……」等語,已有利誘、詐欺被告而為自白之疑。況被告賴有添於調查員利誘、詐欺後雖供稱:「正常你像那個,你現在說真的,當然現在公司行號本來就很難生存,你像我們這種,人家說就很難那個,那些……都是會計師在處理的,我是沒在過問這個。」、「(問題是會計師替你找這些人也是要照你才有辦法……,看6 %、8 %來向你請錢)對啊,至少啦。」、「(阿你錢是怎麼給他們的?)一樣啊,也是一樣匯過去給他……?」、「(他是拿一張發票來,算拿一張1 百萬的發票來向你請60元……,你公司黃小姐處理就告訴你說拿一張發票來60元,錢向你拿,現金給他還是匯款給他?)一般,這要問我們小姐,一般都是開票或是匯的吧!」、「(都是黃小姐和他們進行?)對啊。」、「(你是只有黃小姐向你報告情形,阿交代她。)嗯。」、「(錢是你匯的還是黃小姐在匯的?)黃小姐在匯的。」、「(你們公司報稅都,報營業稅是交給臺中市○○路是嗎?富程是在文心路嗎?)對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 頁),被告賴有添供述語意模糊,並無調查筆錄所載「但富程會計事務所曾經向本公司會計黃憶君表示會買發票供本公司抵稅,但並未言明是哪幾家公司,本公司以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六給富程會計事務所作為代價。」等語之陳述。 ⒊再被告賴有添對於總泰科技有限公司為何會取得不實發票,記帳業者為何人一節,因不知情,而頻頻於詢問過程中打電話向會計詢問才得以回答調查員之詢問,並一再質疑為何會有如此高額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等情,本院勘驗譯文記載甚詳:「(我拿你公司營業稅的進項資料,就是你報稅的資料,你報稅是叫哪間幫你報的?)會計師,要問我們黃小姐。」、「(麻煩你問一下好嗎?)嗯。」、「(賴有添撥打電話中)富程事務所啦。」、「我在想我公司本身是有什麼問題嗎?」、「(你現在問你們黃小姐她主要接觸的對象是誰,還有聯絡的電話,多久去向你們收一次發票?)(賴有添撥打電話中:黃小姐?嗨,富程是每個月向你收發票嗎?2 個月收1 次喔!……小姐……)你們主要就是要查這些就對了?」、「我現在就在想不通奇怪我何必買那麼多發票!」、「我都有繳,會計師他們跟我收也都收很多耶。」、「我講給你聽,像我現在營業稅2 個月,我請多少5 %,就固定在繳的嘛,那就是固定的,一定要繳的嘛……會計師說多少就多少。」、「對,也都是合理的,看幾%,5 %就5 %,也都是一定要繳的嘛!」、「阿……營所稅你說,營所稅營所稅你說,也繳到這樣8 %耶。」、「我看他那發票哪有買這麼多的,我也想不懂哪有可能買這麼多?」、「(照理說你不需要用到這麼多發票啊!)我就在想不懂發票哪有買這麼多的,正常,這營業稅你說5 %,1 個月請多少就多少,這是固定的啊。」、「(你公司實賺也不需要這麼多啊!)對啊,我就在想不懂哪可能買這麼多發票啊!」、「(阿你……照理說你請這些工人和買這些材料,你公司利潤就不多了)對啊,本來就是這樣了。」、「(對嘛!所以你扣掉這些成本,你該繳的稅金也不多了,阿你怎麼會去買這麼多?要不然你就是你就是都沒繳,你就只用這些發票的錢和給富程每個月要多少,所有的……。)今年繳,每年都有繳,哪有可能沒有繳。」、「(你應該就是都沒繳過。)哪有可能都沒有。」、「對啊,但他帳怎麼做我真的不清楚。」、「(你付給這些工人的,都是你公司的成本啊,你都可以扣掉的啊。)對啊,會計師不知道怎麼……。」、「(會計師為了要省事,你這樣看來,為了要省事。)沒有,你說我們真的純粹有認真在做啊……。」、「(你若說,你打開…,你就300 萬你,把東信那邊300 萬,說不定你就200 萬付那些工資。)對啊。」、「(給你公司200 萬,100 萬再扣掉你公司那些加油費一些成本支出。)正常…,每個月帳都有作,2 個月作一次帳,哪有都沒在做。」、「(他們富程作好帳,你都沒有再看喔?只有跟你說這個月要繳多少,你就給他?)對啊對啊,只有讓我們了解一下……。」、「(越省越好啦。)沒有啦,該繳多少就繳多少,這些都不曾過問,……,你說20幾萬就20幾萬,也是拿給他,這些都是合理的,……,哪有可能都沒繳,這大家都有在繳,大家……。」、「(加加減減都有繳,對啦,……。)都多啦,不是說加加減減啦,比如說你請300 萬的工程款,很合理嘛,你說憑證不夠,差多少……。」、「有正常在做,怎麼……,我就在想不懂,哼。」(見本院卷㈡第7 頁),顯見被告賴有添並未承認以百分之6 的代價委託富程事務所購買「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等發票。 ⒋準此,調查員對被告之詢問有利誘、詐欺之疑,且筆錄之記載與被告賴有添之陳述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於保障被告憲法上之權利及重視程序上之正義,應認調查站筆錄不具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固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但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法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且本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同案被告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且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故而,同案被告所為之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仍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159 條之4 之規定者,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復當庭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亦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賴淑淨對於其係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又受附表壹所示之博陽電信公司等公司、行號之委託,辦理記帳業務及代客戶繳納稅捐,並與客戶約定,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客戶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其以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下列博陽電信公司等公司、行號之進項發票,並向下列博陽電信公司等公司、行號收取相當於該部分應繳營業稅之金額,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情,固坦承在卷,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起訴書上面所載的公司商號都是伊記帳報稅的,因為客戶成本費用的憑證不足,會牽涉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比較高,起初伊請客戶自己想辦法,但因時間有限,客戶就會要求伊幫忙,剛開始伊都沒有理會客戶要求,後來因為客戶一直要求伊幫忙,伊在公會認識一位自稱謝國華的人,謝國華說可以提供相關的發票讓伊幫客戶報稅,並說不會有問題,不是虛設行號,當時謝國華所提供的資料伊都有確認,不是虛設的行號,因為客戶一直的要求,後來伊才向謝國華說好,請他提供相關的發票給伊。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景曜科技、超群國際、開元商行、項典有限公司、鼎舜營造、興發國際、乙天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天瑪科技、迅中興業、南京有限公司、勝業國際、博銘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義寧科技、龍湖開發、勇新有限公司、迪倫有限公司、訊達資訊、富康工程行、舜鈊企業、鵬宸實業、士曜工程、西坤開發、汰峰企業、逸達實業商行、台灣鼎賀、懷貞生物科技、力永實業社、親芢企業、通濟國際、營航企業、川運有限公司、鉦裕工業、姿美國際、維轉實業、環成企業、元上億企業等,都是伊向謝國華購買的發票,這些是伊比較有印象的部分,其他的我沒有印象。伊是以發票金額的百分之5 向謝國華購買發票,這部分費用是由客戶來負擔,客戶實際上知道用假發票來作帳,服務費由我們事務所開立明細表,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連營業稅的稅額一起收取。伊與跟客戶之間有同意共同以購買不實的發票,可以從當期營業稅401 申報書應納稅額扣除我給廠商的收費明細表上的應納稅額其差額,等於買發票的金額,伊的收費明細表已經遺失,沒有辦法提出云云(見本院卷㈡第42至43頁)。惟查: ㈠關於博陽電信公司部分: ⒈被告博陽電信公司之負責人為林坤鴻,博陽電信公司於90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博陽電信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3年間,博陽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一所示之信行公司、建樺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興發國際有限公司、超群國際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天碼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典項有限公司、頂舜營造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7 月中旬止(93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列為博陽電信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博陽電信公司之會計葉麗芽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4178號卷第112 至114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㈡第160 至162 頁)、證人即博陽電信公司負責人林坤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㈡第156 至127 頁、本院卷㈠第32頁、本院卷㈢第180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42至47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博陽電信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林坤鴻將所經營之博陽電信公司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博陽電信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博陽電信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博陽電信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博陽電信公司之會計葉麗芽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4178號卷第112 至114 頁、96 年 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㈡第160 至162 頁)、證人即博陽電信公司負責人林坤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 713號卷㈡第156 至127 頁、本院卷㈠第32頁、本院卷㈢第180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42 至47 頁),並有被告林坤鴻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博陽電信公司匯款資料之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178號卷第7 、8 、15至20 、27 至31、38至41、48至54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一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博陽電信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博陽電信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下稱401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㈡第92至121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博陽電信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博陽電信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林坤鴻、葉麗芽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178號卷第112至114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㈡第156至127頁、第160至162頁、本院卷㈠第32頁、本院卷㈢第180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云云,實難採信。⑵博陽電信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林坤鴻或博陽電信公司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林坤鴻雖係博陽電信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林坤鴻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一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采竺企業社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林坤鴻,其他如附表壹、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博陽電信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一所示編號31至36號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博陽電信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另於93年間,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一所示編號38至41號信行營造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博陽電信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45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2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㈡第143、149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博陽電信公司收回幾萬元云云。惟證人林坤鴻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142,278 元,93年間補繳之稅款則共計102,817 元,顯與被告賴淑淨辯稱「收回幾萬元」云云之數目不符;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博陽電信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林坤鴻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一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林坤鴻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博陽電信公司90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2,879,021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9,727,350元;91年度得進貨總額為21,967,547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7,900,751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9,728,392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5,954,089元;93年度得進貨總額是10,057,395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9,737,597 元,有90至9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㈡第92至95、125、131、138、144頁)。故觀諸博陽電信公司90年至93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博陽電信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博陽電信公司申報營立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博陽電信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博陽電信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至於證人林坤鴻雖有開立發票人博陽電信公司、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金額為630,750元、365,000元、365,000元、650,000元、並登載持票人為超群國際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4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㈡第86至87頁)。惟證人林坤鴻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4535號卷㈠第5 頁)。而徵之證人林坤鴻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5 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要求博陽電信公司攜帶92至93年度帳簿、進銷項憑證、合約書、銀行往來明細等資料,至該所備詢,而後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賴顗文代表博陽電信公司至東山稽徵所備詢,並提出上開支票4 紙供查帳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3年5 月31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33200026號函、該所談話記錄、委託書、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㈡第81至87頁)。均核與證人林坤鴻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博陽電信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林坤鴻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至93年之帳務,證人林坤鴻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林坤鴻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4 紙,遽認證人林坤鴻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一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林坤鴻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博陽電信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林坤鴻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博陽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林坤鴻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博陽電信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一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㈡關於勝芳電信公司部分: ⒈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為張勝芳,勝芳電信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勝芳電信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3年間,勝芳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所示之進益裝潢行、興發國際有限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全科技實業社、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信行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所示之發票,列為勝芳電信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勝芳電信公司負責人張勝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4533號卷㈡第5至8、15、16頁、本院卷㈠第33頁、本院卷㈢第180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42至47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勝芳電信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張勝芳將所經營之勝芳電信公司自91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勝芳電信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勝芳電信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勝芳電信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勝芳電信公司負責人張勝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179號卷第200 至202、207、208頁、96年度偵字第4533號卷㈡第5至8、15 、16頁、頁本院卷㈠第33頁、本院卷㈢第180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42至47頁),並有被告張勝芳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179號卷第25至43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勝芳電信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勝芳電信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卷㈢第72至92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勝芳電信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勝芳電信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張勝芳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179號卷第200至202、207、208頁、96年度偵字第4533號卷㈡第5至8、15、16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㈢第420、421頁、本院卷㈠第33頁、本院卷㈢第180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勝芳電信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張勝芳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張勝芳雖係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張勝芳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張勝芳,其他如附表壹、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勝芳電信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二所示編號26、28號景曜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勝芳電信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46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㈢第135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勝芳電信公司收回幾萬元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8頁背面)。惟證人張勝芳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29,244元,顯與被告賴淑淨辯稱「收回幾萬元」云云之數目不符;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勝芳電信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張勝芳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二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張勝芳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勝芳電信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為7,027,727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6,998,965 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2,068,953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0,371,581元,有91至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㈢第72至74、102、107、113頁)。故觀諸勝芳電信公司91年至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勝芳電信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勝芳電信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勝芳電信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勝芳電信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⑤且被告賴淑淨利用其為環全科技實業社記帳報稅而持有之環全科技實業社未使用,而應予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發票,接續以環全科技實業社之名義,蓋用其所保管之環全科技實業社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金額如附表壹、二、⒈所示),而開立買受人為勝芳電信公司之統一發票2 張,列為勝芳電信公司91年8 月份之進項發票等情,業據證人環全科技實業社負責人林柏江證述甚詳(見95年度偵字第23712 號卷第16頁、本院卷㈣第120 頁背面至121 頁),並有上開偽造發票2 張附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237 12號卷第28至29頁)。被告賴淑淨雖坦承填載環全科技實業社名義之上開統一發票2 張,列為勝芳電信公司91年8 月份之進項發票等情,惟另辯稱:因當時環全科技實業社留抵稅額太多,國稅局人員私下調查發現環全科技實業社銷售貨物時,有未開立發票給客戶之情形,如果不將留抵稅額抵銷,將對環全科技實業社裁處漏稅罰,伊與林柏江討論後,才決定開立上開發票給勝芳電信公司,用於抵銷環全科技實業社帳上過多留抵稅額之情形,伊是經過環全科技實業社負責人林柏江同意才開立上開發票云云(見95年度偵字第23712 號卷第16頁、本院卷㈣第121 頁)。但查:被告賴淑淨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環全科技實業社發票是向「謝國華」云云(見本院卷㈡第42頁),其前後供述不一,是否屬實,已值啟疑。況被告賴淑淨所偽造如附表壹、二、⒈所示之發票金額,合計僅260,000 元,營業稅額僅13,000元,依本案各公司、行號開立銷項統一發票金額、繳納營業稅之金額觀之,顯屬少數。如果環全科技實業社果真因留抵稅額過高而遭稅捐機關注意,衡情僅虛開銷項260,000 元之統一發票,豈能減緩留抵稅額過高之問題,是被告賴淑淨所辯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故被告賴淑淨偽造上開統一發票之事實,足堪認定。準此,由被告賴淑淨盜用其客戶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等情觀之,益足證被告賴淑淨係意圖詐取相當於營業稅額之款項,而將如附表壹、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私自列為勝芳電信公司之進項憑證。⑥至於證人張勝芳雖有開立發票人勝芳電信公司、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金額為376,001 元、541,533元、213,465元、492,240元、215,775元、423,150元、417,375元、並登載持票人為南京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7 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㈢第7至9、14、19頁)。惟證人張勝芳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4533號卷㈡第5至8、15、16頁)。而徵之證人張勝芳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5年5 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要求勝芳電信公司攜帶92至93年度帳簿、進銷項憑證、合約書、銀行往來明細等資料,至該所備詢,而後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賴顗文代表勝芳電信公司至民權稽徵所備詢,並提出上開支票7 紙供查帳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95年7 月21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953200280號函、該所談話記錄、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㈢第5 至8 、15、16、67、328 至330 頁)。均核與證人張勝芳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勝芳電信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張勝芳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至93年之帳務,證人張勝芳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張勝芳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7 紙,遽認證人張勝芳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二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張勝芳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勝芳電信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張勝芳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勝芳電信公司之負責人張勝芳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勝芳電信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二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㈢關於鉅擎電信公司部分: ⒈被告鉅擎電信公司之負責人為洪啟議,鉅擎電信公司於90年至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鉅擎電信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4年間,鉅擎電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開元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迪倫有限公司、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3 月中旬起(90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所示之發票,列為鉅擎電信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鉅擎電信公司負責人洪啟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㈢第5 至7頁、本院卷㈠第33頁、本院卷㈢第181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42至47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鉅擎電信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洪啟議將所經營之鉅擎電信公司自90年度至94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鉅擎電信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鉅擎電信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鉅擎電信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鉅擎電信公司負責人洪啟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180號卷第242 至244 頁、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㈢第5至7頁、頁本院卷㈠第33頁、本院卷㈢第181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42至47頁),並有被告洪啟議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180號卷第250至25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鉅擎電信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鉅擎電信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57至80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鉅擎電信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鉅擎電信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洪啟議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180號卷第242至244、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㈢第5至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卷㈣第242、243頁本院卷㈠第33頁、本院卷㈢第181 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鉅擎電信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洪啟議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洪啟議雖係鉅擎電信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洪啟議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采竺企業社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洪啟議,其他如附表壹、三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鉅擎電信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所示編號24至34號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鉅擎電信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47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3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㈣第9 、10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鉅擎電信公司收回幾萬元云云。惟證人洪啟議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339,528 元,顯與被告賴淑淨辯稱「收回幾萬元」云云之數目不符;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鉅擎電信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洪啟議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洪啟議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鉅擎電信公司90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8,020,808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4,019,261元;91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0,814,986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8,063,544 元,有90至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57至58、87、92頁)。故觀諸鉅擎電信公司90年至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鉅擎電信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鉅擎電信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鉅擎電信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鉅擎電信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且被告賴淑淨利用其為勝芳電信公司記帳報稅而持有之勝芳電信公司未使用,而應予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以勝芳電信公司之名義,蓋用其所保管之勝芳電信公司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金額如附表壹、三、⒈所示之發票金額所載),而開立買受人為鉅擎電信公司之統一發票1 張,列為鉅擎電信公司93年6 月份之進項發票,而後於稅捐機關查核資金流程時,被告賴淑淨並備妥電匯通知單、該偽造之統一發票、工程合約書,向稅捐機關說明等情(此部分未經起訴),有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5年6 月6 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50005495號函及所附之電匯通知單、該偽造之統一發票、工程合約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㈢第210 至223 頁)。訊之被告賴淑淨雖坦承備妥電匯通知單、工程合約書等情,然另辯稱:伊不知道發票是誰開的云云(見本院卷㈢第46頁)。但查:被告賴淑淨既為勝芳電信公司記帳、報稅,故其能取得勝芳電信公司應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且鉅擎電信公司營業稅之申報及繳納均係由被告賴淑淨為之,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該偽造之統一發票係何人開立之理?是被告賴淑淨所辯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故被告賴淑淨偽造上開統一發票之事實,足堪認定。準此,由被告賴淑淨盜用其客戶勝芳電信公司之統一發票等情觀之,益足證被告賴淑淨係意圖詐取相當於營業稅額之款項,而將如附表壹、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私自列為鉅擎電信公司之進項憑證。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洪啟議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鉅擎電信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洪啟議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鉅擎電信公司之負責人洪啟議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鉅擎電信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三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㈣關於源興工程行部分: ⒈被告源興工程行之負責人為被告張坤源,被告林沛君為源興工程行之會計,源興工程行於91年至95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源興工程行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5年間,源興工程行並未與如附表壹、四所示之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乙天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士曜工程有限公司、惠力工程行、富康工程行、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四所示之發票,列為源興工程行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林沛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237 號 卷第67至70、82至85頁、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5 至8 頁、本院卷㈠第81頁)、證人即源興工程行負責人張坤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237號卷第67至70 、 82至85頁、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5 至8 、26、27 頁 、本院卷㈠第34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27至3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源興工程行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張坤源將所經營之源興工程行自91年度至95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源興工程行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源興工程行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源興工程行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告林沛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237號卷第67至70、82至85頁、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5至8頁、本院卷㈠第81頁)、證人即源興工程行負責人張坤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237號卷第67至70、82至85頁、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5至8、26、27頁、本院卷㈠第34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27至32頁),並有被告張坤源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源興工程行匯款資料之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237號卷第11至13、20至25、32至36、43、45至4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⒊又如附表壹、四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源興工程行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源興工程行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155至170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源興工程行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源興工程行云云,然查: ⑴證人張坤源、林沛君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237號卷第67至70、82至85頁、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5至8、26、27頁、本院卷㈠第34、81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源興工程行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張坤源、林沛君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張坤源雖係源興工程行之負責人,被告林沛君則為被告張坤源之配偶,僅負責源興工程行內帳,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張坤源、林沛君辯稱沒有看過401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四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楹傑工業有限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張坤源,其他如附表壹、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源興工程行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四所示編號9 至14號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源興工程行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30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3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126 、128 、129 頁背面)。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源興工程行收回幾萬元云云。惟證人張坤源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129,906 元,顯與被告賴淑淨辯稱「收回幾萬元」云云之數目不符;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源興工程行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張坤源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四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張坤源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源興工程行92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2,244,486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0,497,145元;94年度得進貨總額為7,743,447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6,197,933 元,有92、94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155 、157 、177 、188 頁)。故觀諸源興工程行92、94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源興工程行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源興工程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源興工程行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源興工程行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至於證人張坤源雖有開立發票人張坤源、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金額各為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84,800元、100,000元、44,700元、100,000元 、24,740元、100,000元、100,000元、11,1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 元、71,2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 元、並登載持票人為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24紙(見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14至17頁)。惟證人張坤源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6 頁)。而徵之證人張坤源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4年12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要求源興工程行攜帶買賣合約書、估價單、貨物簽收單、發票收執聯、收付款憑證等資料,至該所備詢,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4年12月12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40036469號函、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 3號卷㈣第152 頁、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㈣第14至17頁)。均核與證人張坤源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源興工程行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張坤源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至94年之帳務,證人張坤源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張坤源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24紙,遽認證人張坤源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四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張坤源、林沛君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源興工程行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張坤源、林沛君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源興工程行之負責人張坤源、證人林沛君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源興工程行詐取如附表壹、四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㈤關於鑫成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李文成,鑫成企業社於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鑫成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間,鑫成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五所示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樺機械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3月中旬起( 92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11月中旬止(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五所示之發票,列為鑫成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鑫成企業社之會計陳玉蘭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5528號卷㈤第5、6頁)、證人即鑫成企業社負責人李文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8號卷㈤第5、6頁、本院卷㈠第34頁、本院卷㈢第182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27至3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鑫成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李文成將所經營之鑫成企業社92年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鑫成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鑫成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鑫成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鑫成企業社之會計陳玉蘭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5528號卷㈤第5、6頁)、證人即鑫成企業社負責人李文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8號卷㈤第5、6頁、本院卷㈠第34頁、本院卷㈢第182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27至32頁),並有被告李文成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573號卷第13、15、17、19、2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五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鑫成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鑫成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207至216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鑫成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鑫成企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李文成、陳玉蘭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自第4573號卷第30、31頁、96年度偵字第5528號卷㈤第5、6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251、252頁、本院卷㈠第34頁、本院卷㈢第182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鑫成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支票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李文成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李文成雖係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李文成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五所示之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李文成,其他如附表壹、五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 5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鑫成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鑫成企業社92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4,988,978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4,769,368 元,有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㈣第207、225頁)。故觀諸鑫成企業社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鑫成企業社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鑫成企業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鑫成企業社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鑫成企業社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李文成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鑫成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李文成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鑫成企業社之負責人李文成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鑫成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五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㈥關於東宜螺絲公司部分: ⒈被告東宜螺絲公司之負責人為孫玉玫,東宜螺絲公司於90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東宜螺絲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3年間,東宜螺絲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六所示之信行公司、祿澤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建樺公司、勝業科技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台灣鼎賀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力永實業社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1 月中旬起(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5 月中旬止(93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六所示之發票,列為東宜螺絲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東宜螺絲公司負責人孫玉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9號卷㈥第5 、21頁、本院卷㈠第34、35頁、本院卷㈢第182 背面至183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東宜螺絲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孫玉玫將所經營之東宜螺絲公司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東宜螺絲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東宜螺絲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東宜螺絲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東宜螺絲公司負責人孫玉玫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9號卷㈥第4 至7、20至22頁、本院卷㈠第34、35頁、本院卷㈢第182背面至183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並有被告孫玉玫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574號卷第42、45、48、51、54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六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東宜螺絲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東宜螺絲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㈤第323至35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東宜螺絲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東宜螺絲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孫玉玫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529號卷㈥第4至7、20至22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㈤第461至463頁、本院卷㈠第34、35頁、本院卷㈢第182背面至183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 1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東宜螺絲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孫玉玫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孫玉玫雖係東宜螺絲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孫玉玫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六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孫玉玫,其他如附表壹、六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東宜螺絲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六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六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六編號所示14至16號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東宜螺絲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4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2 份附卷可稽(見95年度他字第4574號卷第65、67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孫玉玫認為這個事情沒有處理好,所以要求把事情處理好,伊就把稅款補繳好,全部是由伊負擔。惟證人孫玉玫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東宜螺絲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孫玉玫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六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孫玉玫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孫玉玫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東宜螺絲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孫玉玫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東宜螺絲公司之負責人孫玉玫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東宜螺絲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一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㈦關於勝將興機械公司部分: ⒈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之負責人為江正義,被告謝秀枝為被告江正義之配偶,負責勝將興機械公司之內帳,勝將興機械公司於90年至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勝將興機械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4年間,勝將興機械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七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集鼎股份有限公司、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天瑪公司、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3 月中旬止(94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七所示之發票,列為勝將興機械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謝秀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694號卷第59至62、66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㈤第479 至481 頁、本院卷㈠第146 頁)、證人即勝將興機械公司負責人江正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694號卷第59至62、66頁、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第72、73頁、本院卷㈠第35頁、本院卷㈢第183 背面至184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⒉勝將興機械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江正義將所經營之勝將興機械公司自90年度至94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勝將興機械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勝將興機械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勝將興機械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告謝秀枝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694號卷第59至62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㈤第479至481頁、本院卷㈠第146頁)、證人即勝將興機械公司負責人江正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694號卷第59至62頁、本院卷㈠第35頁、本院卷㈢第183背面至184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並有被告江正義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勝將興機械公司匯款資料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694號卷第39至54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七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㈤第217至257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勝將興機械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勝將興機械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江正義、謝秀枝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694號卷第59至62、66頁、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第4至6、72、73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㈤第473至475、479至481頁、本院卷㈠第35、146頁、本院卷㈢第183背面至184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勝將興機械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江正義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江正義雖係勝將興機械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謝秀枝則為被告江正義之配偶,僅負責勝將興機械公司之內帳,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江正義、謝秀枝辯稱沒有看過401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七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御成公司、楹傑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江正義,其他如附表壹、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七編號30至38號所示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勝將興機械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6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3 份、統一發票9 張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㈤第168 至171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但江正義事後認為要由伊負責,所以並沒有將代墊稅款還伊云云,然隨即改稱:江正義有還一些錢,但金額已不記得云云。惟證人江正義、謝秀枝均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159,859 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勝將興機械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勝將興機械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江正義、謝秀枝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七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江正義、謝秀枝請求返還,仍繼續為勝將興機械公司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勝將興機械公司90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6,798,561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3,889,639元;91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8,562,129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4,422,372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7,759,945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5,437,915元;93年度得進貨總額是22,202,906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9,097,058元,有90至9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㈤第217至221、261、266、271、276 頁)。故觀諸勝將興機械公司90年至93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勝將興機械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勝將興機械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勝將興機械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勝將興機械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復於90年12月6 日,被告林信行、賴淑淨同至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由被告賴淑淨出資1000元,以信行公司名義開設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賴淑淨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林信行、賴淑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㈢第83頁),並有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足憑(見95年度他字第5880號卷第7 、8 頁)。而後被告賴淑淨即以上開帳戶作為提領勝將興機械公司與信行公司間交易之資金流程用,先後於93年9 月27日、93年9 月30日,分別將現金620,000 元、755,000 元存入該帳戶後,再由被告賴淑淨予以提領等情,亦據證人賴淑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6頁背面),並有三信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1 份足憑(見95年度他字第5880號卷第8 頁)。倘證人江正義、謝秀枝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七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做此資金流程,且以其金額高達1,375,000 元,被告賴淑淨竟未向被告江正義、謝秀枝請求籌措,而自行提供,顯與事理有違。 ⑥至於證人江正義雖有開立發票人江正義、付款人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金額為101,682 元、177,975 元、89,723元、 88,935 元 、129,780 元、187,709 元、279,825 元、317,310 元、244,125 元、245,700 元、647,325 元、707,175 元、339, 045元、369,867 元、750,330 元、697,200 元、576,030 元、211,365 元、294,000 元、212,625 元、217,350 元、並登載持票人為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臺灣鼎賀有限公司、天瑪公司之記名支票21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㈤第59至81頁)。惟證人江正義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530號卷第5 頁)。而徵之證人江正義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11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要求勝將興機械公司攜帶92至93年度帳簿、進銷項憑證等資料,至該所備詢,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93年11月1 日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0933200129號函、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 713號卷㈤第59至81、90頁)。均核與證人江正義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勝將興機械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江正義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至93年之帳務,證人江正義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江正義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21紙,遽認證人江正義、謝秀枝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七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江正義、謝秀枝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勝將興機械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江正義、謝秀枝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勝將興機械公司之負責人江正義、被告謝秀枝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勝將興機械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七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㈧關於賀誠五金公司部分: ⒈被告賀誠五金公司之負責人為楊炳煌,被告賴秀芳為被告楊炳煌之配偶,負責賀誠五金公司之內帳,賀誠五金公司於91年至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賀誠五金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4年間,賀誠五金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八所示之通濟國際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勝業科技有限公司、楹傑公司、嘉燁興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9 月中旬起(90年7、8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八所示之發票,列為賀誠五金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賴秀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21至23頁、本院卷㈠81、82頁)、證人即賀誠五金公司負責人楊炳煌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㈠第35、36頁、本院卷㈢第184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賀誠五金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楊炳煌將所經營之賀誠五金公司自91年度至94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賀誠五金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賀誠五金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賀誠五金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被告賴秀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21至23頁、本院卷㈠81、82頁)、證人即賀誠五金公司負責人楊炳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19至522頁、本院卷㈠第35、36頁、本院卷㈢第184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並有被告楊炳煌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6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16、18、19、21至24、27、2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八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賀誠五金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賀誠五金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㈥第4至6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07至12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賀誠五金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賀誠五金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楊炳煌、賴秀芳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卷㈦第519至522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21至23頁、本院卷㈠第35、36、81、82頁、本院卷㈢第184 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賀誠五金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楊炳煌、賴秀芳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楊炳煌雖係賀誠五金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賴秀芳則為被告楊炳煌之配偶,僅負責賀誠五金公司之內帳,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楊炳煌、賴秀芳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八所示之楹傑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楊炳煌,其他如附表壹、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賀誠五金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八所示編號16至21、25號開元商行、勝業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賀誠五金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6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2 份附卷可稽(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42、49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賀誠五金公司收回幾萬元云云。惟證人楊炳煌、賴秀芳均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131,603 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賀誠五金公司應負擔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賀誠五金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楊炳煌、賴秀芳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八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楊炳煌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賀誠五金公司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42,868,355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33,315,243 元;93年度得進貨總額為230,707,718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216,992,019 元,有92至9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㈥第4至6、11、16、21頁)。故觀諸賀誠五金公司92年至93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賀誠五金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賀誠五金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賀誠五金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賀誠五金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至於證人楊炳煌雖有開立發票人賀誠五金公司、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金額為841,113元、659,780元、並登載持票人為營航企業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2 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314頁)。惟證人楊炳煌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19至522頁)。而徵之證人楊炳煌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6 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要求賀誠五金公司攜帶92年度帳簿、進貨發票影本、估價單、訂貨單、送貨單、合約書、付款證明等資料,至該局備詢,而後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賴淑華代表賀誠五金公司至彰化縣分局備詢,並提出上開支票2 紙供查帳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3年6 月15日中區國稅彰縣三字第0930022472號函、該所談話記錄、委託書、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㈥第6之1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卷㈦第311至314頁)。均核與證人楊炳煌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賀誠五金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楊炳煌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年之帳務,證人楊炳煌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楊炳煌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2 紙,遽認證人楊炳煌、賴秀芳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八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楊炳煌、賴秀芳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賀誠五金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楊炳煌、賴秀芳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賀誠五金公司之負責人楊炳煌、被告賴秀芳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賀誠五金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八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㈨關於長江龍環保公司部分: ⒈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之負責人為周震江,長江龍環保公司於91長江龍環保公司於91年至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長江龍環保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2年間,長江龍環保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九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逸達實業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5 月中旬止(92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九所示之發票,列為長江龍環保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長江龍環保公司之會計林麗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66、6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27 、528 頁、本院卷㈠第80、81頁)、證人即長江龍環保公司負責人周震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65、66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25 至527 頁、本院卷㈠第36頁、本院卷㈢第18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長江龍環保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周震江將所經營之長江龍環保公司自91年度至92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長江龍環保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長江龍環保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長江龍環保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長江龍環保公司之會計林麗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66、6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527、52 8頁、本院卷㈠第80、81頁)、證人即長江龍環保公司負責人周震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65、66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25至527頁、本院卷㈠第36頁、本院卷㈢第18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至18頁),並有被告周震江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86、89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九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㈥第33至4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長江龍環保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長江龍環保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周震江、林麗玲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65至6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25至528頁、本院卷㈠第36、80、81頁、本院卷㈢第185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長江龍環保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周震江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周震江雖係長江龍環保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周震江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九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采竺企業社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周震江,其他如附表壹、九所示之逸達實業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九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 年間,每2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九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九所示編號43至59號逸達實業商行之發票列為長江龍環保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1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7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5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60 、161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繳納一半,長江龍環保公司繳納一半云云。惟證人周震江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1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600, 000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長江龍環保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長江龍環保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周震江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九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周震江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周震江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長江龍環保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周震江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長江龍環保公司之負責人周震江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長江龍環保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九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㈩關於展興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展興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洪聰明,展興企業社於92年至95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展興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至95年間,展興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信行公司、建樺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天瑪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3 月中旬起(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所示之發票,列為展興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展興企業社負責人洪聰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1至13、29、30頁、本院卷㈠第75頁、本院卷㈢第185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 至18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展興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洪聰明將所經營之展興企業社自92年度至95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展興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展興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展興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展興企業社負責人洪聰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1至13、29、30頁、本院卷㈠第75頁、本院卷㈢第185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至180頁),並有被告洪聰明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展興企業社匯款資料之臺中商業銀行入戶電匯通知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308、310、312、314、316、318、320、322、324、326、328、330、332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展興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展興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㈥第150頁、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展興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展興企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洪聰明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1至13、29、30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32至534頁、本院卷㈠第75頁、本院卷㈢第185 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展興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洪聰明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洪聰明雖係展興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洪聰明辯稱沒有看過401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采竺企業社、楹傑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洪聰明,其他如附表壹、十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展興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展興企業社92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00,082,346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93,438,339元,有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㈥第150頁)。故觀諸展興企業社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展興企業社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展興企業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展興企業社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展興企業社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④至於證人洪聰明雖有開立發票人展興企業社、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金額為1,204,860元、60,243 元、66,465元、288,400元、14,420元、519,010元、25,951元、並登載持票人為懷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瑪公司、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7 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358至361頁)。惟證人洪聰明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32、533頁)。而徵之證人洪聰明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10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要求展興企業社攜帶92至93年度帳簿、進銷項憑證等資料,至該局備詢,並提出上開支票7 紙供查帳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3年10月29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30036055號函、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㈥第135之1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358至361 頁)。均核與證人洪聰明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展興企業社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洪聰明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至93年之帳務,證人洪聰明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洪聰明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7 紙,遽認證人洪聰明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十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洪聰明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展興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洪聰明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展興企業社之負責人洪聰明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展興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十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逢大工業公司部分: ⒈被告逢大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為施錫絃,逢大工業公司於92年至95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逢大工業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至95年間,逢大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信行公司、采竺企業社、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運融國際有限公司、穎塋國際貿易公司、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和堂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翔承有限公司、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富賓實業有限公司、迅中興業有限公司、彥宸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群邵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9 月中旬起(92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 年3、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發票,列為逢大工業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逢大工業公司負責人施錫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 5526號卷第18至20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36 、537 頁、本院卷㈠第75、76頁、本院卷㈢第186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 至18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逢大工業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施錫絃將所經營之逢大工業公司自92年度至95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逢大工業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逢大工業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逢大工業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逢大工業公司負責人施錫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8、269頁、本院卷㈠第75、76頁、本院卷㈢第186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至180頁),並有被告施錫絃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逢大工業公司匯款資料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98至11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⒊又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逢大工業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逢大工業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223至240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㈥第225至227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逢大工業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逢大工業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施錫絃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8、269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8至20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536、537頁、本院卷㈠第75、76頁、本院卷㈢第186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逢大工業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施錫絃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施錫絃雖係逢大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施錫絃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采竺企業社、御成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施錫絃,其他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逢大工業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十一所示編號4至6號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逢大工業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78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㈥第213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補稅是逢大工業公司拿給伊去繳款云云。惟證人施錫絃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94,290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逢大工業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逢大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施錫絃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十一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施錫絃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至於證人施錫絃雖有開立發票人逢大工業公司、付款人為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行、金額為200,000元、200,000元、168,358元、265,892元、200,000元、222,494元、265,892元、300,000元、324,000元、300,000元、300,000元、356,775元、300,000元、430,275元、250,000 元、271,703元、180,000元、200,000元、333,097元、150,000元、236,400元、192,150元、267,750元、1540,00元、217,700元、276,150元、259,350元、34,650元、212,100元、226,800元、223,465元、200,000元、207,900元、150,000元、173,678元、314,005元、300,000 元、並登載持票人為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和堂有限公司、穎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37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399至417頁)。惟證人施錫絃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536頁)。而徵之證人施錫絃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4月間,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要求逢大工業公司攜帶付款證明、進貨簽收單、合約書等資料,至該所備詢,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3年4月7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930012105號函、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370、399至417頁)。均核與證人施錫絃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逢大工業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施錫絃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年之帳務,證人施錫絃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施錫絃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37紙,遽認證人施錫絃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十一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施錫絃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逢大工業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施錫絃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逢大工業公司之負責人施錫絃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逢大工業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十一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金泰鑫工業公司部分: ⒈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為劉介文,金泰鑫工業公司於92年至95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金泰鑫工業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至95年間,金泰鑫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開元商行、營航企業有限公司、聖淘沙企業社、汰峰企業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川運有限公司、運融國際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鉦裕工業有限公司、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3月中旬起( 92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發票,列為金泰鑫工業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金泰鑫工業公司負責人劉介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9 、10、26、27頁、本院卷㈠第76頁、本院卷㈢第186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至180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金泰鑫工業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劉介文將所經營之金泰鑫工業公司自92年度至95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金泰鑫工業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金泰鑫工業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金泰鑫工業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金泰鑫工業公司負責人劉介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269、270頁、本院卷㈠第76頁、本院卷㈢第186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至180頁),並有被告劉介文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㈡第363 、365、367、369、371、373、375、377、379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254至270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金泰鑫工業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金泰鑫工業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劉介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9、270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9、10、26、2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539至541頁、本院卷㈠第76頁、本院卷㈢第186 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金泰鑫工業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劉介文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劉介文雖係金泰鑫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劉介文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采竺企業社、楹傑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劉介文,其他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且被告賴淑淨利用其為聖淘沙企業社記帳報稅而持有之聖淘沙企業社未使用,而應予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以聖淘沙企業社之名義,蓋用其所保管之聖淘沙企業社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金額如附表壹、十二、⒈所示之發票金額所載),而開立買受人為金泰鑫工業公司之統一發票3 張,列為金泰鑫工業公司92年7 、8 月份之進項發票等情(此部分未經起訴),有上開偽造之統一發票3 張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 713號卷第346 、351 頁)。訊之被告賴淑淨供稱:聖淘沙企業社是伊的記帳客戶,金泰鑫如何取得聖淘沙企業社進項發票,伊沒有印象,不是向謝國華購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8 頁背面)。但查:被告賴淑淨既為聖淘沙企業社記帳、報稅,故其能取得聖淘沙企業社應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且金泰鑫工業公司營業稅之申報及繳納均係由被告賴淑淨為之,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該偽造之統一發票係何人開立之理?是被告賴淑淨所辯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故被告賴淑淨偽造上開統一發票之事實,足堪認定。準此,由被告賴淑淨盜用其客戶聖淘沙企業社之統一發票等情觀之,益足證被告賴淑淨係意圖詐取相當於營業稅額之款項,而將如附表壹、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私自列為金泰鑫工業公司之進項憑證。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劉介文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金泰鑫工業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劉介文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金泰鑫工業公司之負責人劉介文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金泰鑫工業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十二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之負責人均為洪惠玲,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於91年至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振峰工程行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4年間,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鼎舜營造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世原開發有限公司、姿美國際有限公司、富康工程行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8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發票,列為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負責人洪惠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8 、9 、24、25頁、本院卷㈠第76、77頁、本院卷㈢第187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 至18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洪惠玲將所經營之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自91年度至94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振峰工程行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負責人洪惠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270 、271 頁、本院卷㈠第76、77頁、本院卷㈢第187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71 至180 頁),並有被告洪惠玲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131 至137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振峰工程行收取之金額不符,有「401 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138至149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洪惠玲云云,然查: ⑴證人洪惠玲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70、271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8、9、24、25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45至547頁、本院卷㈠第76、77頁、本院卷㈢第187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洪惠玲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洪惠玲雖係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洪惠玲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振峰工程行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十三所示編號6 至8 號開元商行、編號9 祿澤有限公司、編號10至11號承陽有限公司、編號12至13號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振峯企業社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有該統一發票8 張、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3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他字第1156號卷第13至16、19、21、22、21頁)。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振峯企業社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無疑。如果證人洪惠玲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十三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洪惠玲請求返還,並繼續為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至於證人洪惠玲雖有開立發票人振峰工程行、付款人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大智分行、金額為500,000元、250,000元、212,000元、94,400元、102,580元、250,000元、10,200元、500,000元、25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110,805元、180,720元、3,020元、50,000元、200,000元、150,000元、14,780元、並登載持票人為鼎舜營造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18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460至486頁)。惟證人洪惠玲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546頁)。而徵之證人洪惠玲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5年6 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要求振峰工程行攜帶93至95年度進銷項憑證、合約書等資料,至該局備詢,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5年6月15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50027109號函、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459至486頁)。均核與證人洪惠玲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振峰工程行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洪惠玲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3至95年之帳務,證人洪惠玲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洪惠玲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18紙,遽認證人洪惠玲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十三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洪惠玲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洪惠玲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之負責人洪惠玲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十三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志昌土木包工業部分: ⒈被告志昌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為李國池,志昌土木包工業於90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志昌土木包工業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3年間,志昌土木包工業並未與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信行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開元商行、舜鈊企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環成企業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5 月中旬起(90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發票,列為志昌土木包工業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志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國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第264 、265 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3、14頁、本院卷㈠第77頁、本院卷㈢第187 背面、188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5 至16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志昌土木包工業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李國池將所經營之志昌土木包工業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志昌土木包工業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志昌土木包工業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志昌土木包工業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志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國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4、265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3、14頁、本院卷㈠第77頁、本院卷㈢第187背面、188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5至160頁),並有被告李國池提出尚留存之志昌土木包工業支付稅款之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163至185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志昌土木包工業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志昌土木包工業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188至211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24、25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志昌土木包工業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志昌土木包工業云云,然查: ⑴證人李國池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4、265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3、14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550、551 頁、本院卷㈠第77頁、本院卷㈢第187背面、188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志昌土木包工業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李國池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李國池雖係志昌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李國池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御成有限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李國池,其他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志昌土木包工業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十四所示編號19至22、27至28號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信行公司之發票列為志昌土木包工業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5 8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4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500 至503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再與李國池結算,但李國池不願負擔,要伊自行負擔,至今仍未收到錢云云。惟證人李國池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186,049 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志昌土木包工業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志昌土木包工業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催繳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李國池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十四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李國池請求返還,並繼續為志昌土木包工業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志昌土木包工業92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5,551,473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2,838,050元,有9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314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24頁)。故觀諸志昌土木包工業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志昌土木包工業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志昌土木包工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志昌土木包工業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志昌土木包工業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李國池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志昌土木包工業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李國池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志昌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李國池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志昌土木包工業詐取如附表壹、十四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易信土木包工業部分: ⒈被告易信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為鄭永彬,易信土木包工業於90 年 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易信土木包工業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3年間,易信土木包工業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宏育企業社、志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興發國際有限公司、宏產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葉家企業社、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5 月中旬止(93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發票,列為易信土木包工業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易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鄭永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7 、268 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4、15頁、本院卷㈠第77頁、本院卷㈢第188 背面、189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5 至16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易信土木包工業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鄭永彬將所經營之易信土木包工業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易信土木包工業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易信土木包工業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易信土木包工業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易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鄭永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7、268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4、15頁、本院卷㈠第77頁、本院卷㈢第188背面、189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5至160頁),並有被告鄭永彬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易信土木包工業支付稅款之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㈡第446、449、452、453、455、456、458、 459、461、463、465、466、468、469、471、471之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易信土木包工業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易信土木包工業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29至249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280至283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易信土木包工業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易信土木包工業云云,然查: ⑴證人鄭永彬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㈠第267、268頁、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第14、15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㈦第553、554 頁、本院卷㈠第77頁、本院卷㈢第188背面、189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易信土木包工業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鄭永彬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鄭永彬雖係易信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鄭永彬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鄭永彬,其他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易信土木包工業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易信土木包工業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7,544,550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5,761,182 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6,894,072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5,380,378 元,有91、9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㈦第280 至283 、285 、290 、295 、300 頁)。故觀諸易信土木包工業91年至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易信土木包工業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易信土木包工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易信土木包工業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易信土木包工業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鄭永彬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易信土木包工業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鄭永彬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易信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鄭永彬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易信土木包工業詐取如附表壹、十五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鉅惟工程公司部分: ⒈被告鉅惟工程公司之負責人為李承翰,鉅惟工程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鉅惟工程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3年間,鉅惟工程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信行公司、開元商行、通濟國際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鼎舜營造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發票,列為鉅惟工程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鉅惟工程公司之會計徐瑋勵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4837號卷第45至48 頁 、96年度偵字第4534號卷第5 至7 頁)、證人即鉅惟工程公司負責人李承翰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4534號卷第5 至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256 至258 頁、本院卷㈠第78頁、本院卷㈢第188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5 至16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鉅惟工程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李承翰將所經營之鉅惟工程公司自91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鉅惟工程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鉅惟工程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鉅惟工程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鉅惟工程公司之會計徐瑋勵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4837號卷第45至48頁、96年度偵字第4534號卷第5至7頁)、證人即鉅惟工程公司負責人李承翰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4534號卷第5至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256至258頁、本院卷㈠第78 頁、本院卷㈢第188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5至160頁),並有被告李承翰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837號卷第19至30、201至20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鉅惟工程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鉅惟工程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30至32、34至52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鉅惟工程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鉅惟工程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李承翰、徐瑋勵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837號卷第45至48頁、96年度偵字第4534號卷第5至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㈧第256至258頁、本院卷㈠第78頁、本院卷㈢第188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鉅惟工程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李承翰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李承翰雖係鉅惟工程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李承翰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 5 出售予李承翰 ,其他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 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鉅惟工程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六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十六所示編號11至12號開元商行、祿澤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鉅惟工程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60 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2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8 、9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要求李承翰負擔,但李承翰沒有給伊,要伊自行負擔云云。惟證人李承翰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43,058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鉅惟工程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鉅惟工程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催繳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李承翰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十六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李承翰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鉅惟工程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2,324,212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9,219,801 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6,516,057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5,652,491 元;93年度得進貨總額為6,926,289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6,886,315 元,有91至9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30至32、61、66、71頁)。故觀諸鉅惟工程公司91年至93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鉅惟工程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鉅惟工程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鉅惟工程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鉅惟工程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李承翰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鉅惟工程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李承翰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鉅惟工程公司之負責人李承翰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鉅惟工程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十六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鍵灃科技公司部分: ⒈被告鍵灃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為劉芫誌,鍵灃科技公司於91年至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鍵灃科技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2年間,鍵灃科技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5 月中旬起(91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1 月中旬止(92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發票,列為鍵灃科技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鍵灃科技公司負責人劉芫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260 、261 頁、本院卷㈠第78頁、本院卷㈢第189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30 至136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鍵灃科技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劉芫誌將所經營之鍵灃科技公司自91年度至92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鍵澧科技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鍵灃科技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鍵灃科技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鍵灃科技公司負責人劉芫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4838號卷第45至47頁、96年度偵字第4536號卷第4 至6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 3號卷㈧第260 、261 頁、本院卷㈠第78頁、本院卷㈢第189 頁背面)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30 至136 頁),並有被告劉芫誌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4838號卷第26至32、5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鍵灃科技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鍵澧科技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121 至147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鍵灃科技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鍵澧科技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劉芫誌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838號卷第45至47頁、96年度偵字第4536號卷第4 至6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260 、261 頁、本院卷㈠第78頁、本院卷㈢第189 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鍵灃科技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劉芫誌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劉芫誌雖係鍵灃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劉芫誌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鍵澧科技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勝業科技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鍵灃科技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32 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3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250 、251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要求劉芫誌負擔,但劉芫誌說這是伊的問題,不願意負擔這筆稅款,至今仍未收到錢云云。惟證人劉芫誌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36,858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鍵澧科技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鍵澧科技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催討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劉芫誌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十七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劉芫誌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鍵灃科技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779,665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801,528 元,有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㈧第122 、123 、157 、162 頁)。故觀諸鍵灃科技公司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鍵灃科技公司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鍵澧科技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鍵灃科技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鍵灃科技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劉芫誌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鍵灃科技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劉芫誌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證人賴淑淨則利用鍵澧科技公司之負責人劉芫誌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鍵灃科技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十七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總泰科技公司部分: ⒈被告總泰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為賴有添,房憶君則為總泰科技公司之會計,負責該公司之內帳,於91年至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總泰科技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4年間,總泰科技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開元商行、祿澤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通濟國際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3 月中旬止(94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發票,列為總泰科技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房憶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084號卷第59至61頁、96年度偵字第5912號卷第9 至13頁、本院卷㈠第82頁、本院卷㈢第200 頁)、證人即總泰科技公司負責人賴有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084號卷第52、53頁、96年度偵字第5912號卷第9 至13、45、46頁、本院卷㈠第78、79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30 至136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總泰科技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賴有添將所經營之總泰科技公司自91年度至94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總泰科技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總泰科技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總泰科技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總泰科技公司之會計房憶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084號卷第59至61頁、96年度偵字第5912號卷第9 至13頁、本院卷㈠第82頁、本院卷㈢第200 頁)、證人即總泰科技公司負責人賴有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084號卷第52、53頁、96年度偵字第5912號卷第9 至13、45、46頁、本院卷㈠第78、79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30至136頁),並有被告賴有添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5084號卷第32至44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總泰科技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總泰科技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141 至172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總泰科技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總泰科技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賴有添、房憶君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084號卷第52、53、59至61頁、96年度偵字第5912號卷第9 至13、45、46頁、本院卷㈠第78、79、82頁、本院卷㈢第200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總泰科技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賴有添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賴有添雖係總泰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賴有添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賴有添,其他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總泰科技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十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十八所示編號62號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總泰科技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3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34 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5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總泰科技公司收回云云。惟證人賴有添、房憶君均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3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22,490元,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總泰科技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賴有添有委託被告賴淑淨、房憶君購買如附表壹、十八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賴有添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總泰科技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51,093,881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42,204,009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45,159,881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40,778,955 元,有91至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141 至144 、179 、187 、194 、201 頁)。故觀諸總泰科技公司91年至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總泰科技公司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總泰科技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總泰科技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總泰科技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至於證人賴有添雖有開立發票人總泰科技公司、付款人為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金額為550,000 元、620,000 元、540,240 元、685,000 元、622,040 元、212,940 元、646,800 元、737,100 元、659,400 元、1,710,240 元、1,307,040 元、並登載持票人為日勝營造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11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214 至217 頁)。惟證人賴有添、房憶君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324 頁)。而徵之證人賴有添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5 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要求總泰科技公司攜帶92年度帳簿、進銷項憑證等資料,至該所備詢,而後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賴頤文代表總泰科技公司至黎明稽徵所備詢,並提出上開支票11紙供查帳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93年5 月6 日中區國稅黎明三字第0930017228號函、委託書、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27、30、21 4至217 頁)。均核與證人賴有添、房憶君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總泰科技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賴有添、房憶君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年之帳務,證人賴有添、房憶君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賴有添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11紙,遽認證人賴有添、房憶君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十八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賴有添、房憶君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總泰科技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賴有添、房憶君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總泰科技公司之負責人賴有添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總泰科技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十八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部分: ⒈被告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之負責人為陳宣宇,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於90年至91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1年間,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並未與如附表壹、十九所示之信行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1年5 月中旬止(91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十九所示之發票,列為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負責人陳宣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 07 號卷第6 、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330 、331 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㈢第190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陳宣宇將所經營之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自90年度至91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負責人陳宣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210號卷第18、19頁、96年度偵字第5907號卷第6 、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330 、331 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㈢第190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1頁),並有被告陳宣宇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5210號卷第23、27、30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十九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280 至293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奧波拉服飾店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奧波拉服飾店云云,然查: ⑴證人陳宣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210號卷第18、19頁、96年度偵字第5907號卷第6、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330、331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㈢第190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陳宣宇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陳宣宇雖係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陳宣宇辯稱沒有看過 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十九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陳宣宇,向林信行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奧波拉服飾店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購買,始符林信行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90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391,024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939,997 元;91年度得進貨總額為3,085,715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431,330 元,有90至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㈨第280 、281 、297 、302 頁)。故觀諸奧波拉服飾店90年至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③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然徵之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90、91年間之營業收入僅百餘萬元,何須於90年間僅購買1 張信行公司之不實發票(如附表壹、十九編號1 所示),91年間則僅購買2 張信行公司之不實發票(如附表壹、十九編號2 、3 所示),顯與常情有違。況所購買之假發票又是不同行業,顯與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服飾業)無業務往來之信行公司(營造業)發票,如證人陳宣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假發票,而知悉上情,並對稅捐機關查核稅捐方式有所瞭解,豈能同意被告賴淑淨購買信行公司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此益足證證人陳宣宇對於以信行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一事,毫不知情。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陳宣宇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陳宣宇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之負責人陳宣宇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詐取如附表壹、十九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瑋倫工程行部分: ⒈被告瑋倫工程行之負責人為徐瑋勵,瑋倫工程行於91年至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瑋倫工程行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2年間,瑋倫工程行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信行營造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1 月中旬止(92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發票,列為瑋倫工程行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瑋倫工程行負責人徐瑋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211 、212 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㈢第190 背面、191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⒉瑋倫工程行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徐瑋勵將所經營之瑋倫工程行自91年度至92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瑋倫工程行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瑋倫工程行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瑋倫工程行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瑋倫工程行負責人徐瑋勵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273號卷第117 至119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211 、212 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㈢第190 背面、191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1頁),並有被告徐瑋勵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 年 度他字第5273號卷第13至18、128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瑋倫工程行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瑋倫工程行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5273號卷第7至12、134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15、16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瑋倫工程行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瑋倫工程行云云,然查: ⑴證人徐瑋勵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273號卷第117至119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㈩第211、212頁、本院卷㈠第79頁、本院卷㈢第190背面、191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瑋倫工程行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徐瑋勵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徐瑋勵雖係瑋倫工程行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徐瑋勵辯稱沒有看過401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徐瑋勵,其他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瑋倫工程行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二十所示編號5至8號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瑋倫工程行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48頁背面至49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6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徐瑋勵收取半數之現金云云。惟證人徐瑋勵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100,711 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瑋倫工程行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瑋倫工程行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徐瑋勵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二十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徐瑋勵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瑋倫工程行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5,170,768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1,590,348元,有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5年度他字第5273號卷第23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15頁)。故觀諸瑋倫工程行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瑋倫工程行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瑋倫工程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瑋倫工程行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瑋倫工程行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再參以被告賴淑淨於91年全年度間僅虛列祿澤有限公司之1 張統一發票為瑋倫工程行之進項憑證(如附表壹、二十編號1 所示),顯與常情有違。況瑋倫工程行91年度本無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如被告徐瑋勵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假發票,而知悉上情,並對稅捐機關查核稅捐方式有所瞭解,豈能同意被告賴淑淨購買祿澤有限公司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徐瑋勵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瑋倫工程行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徐瑋勵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瑋倫工程行之負責人徐瑋勵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瑋倫工程行詐取如附表壹、二十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永朋工業公司部分: ⒈被告永朋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為李永昌,永朋工業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永朋工業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3年間,永朋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8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3 月中旬止(93年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發票,列為永朋工業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永朋工業公司之會計李淑女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5916號卷第6至8頁)、證人即永朋工業公司負責人李永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16號卷第6 至8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222 至223 頁、本院卷㈠第80頁、本院卷㈢第191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永朋工業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李永昌將所經營之永朋工業公司自91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永朋工業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永朋工業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永朋工業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永朋工業公司之會計李淑女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5916號卷第6 至8 頁)、證人即永朋工業公司負責人李永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293號卷第20、21頁、96年度偵字第5916號卷第6 至8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222 至223 頁、本院卷㈠第80頁、本院卷㈢第191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1頁),並有被告李永昌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5293號卷第6 至15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永朋工業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永朋工業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101 至127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永朋工業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永朋工業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李永昌、李淑女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293號卷第20、21頁、96年度偵字第5916號卷第6至8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㈩第222至223頁、本院卷㈠第80頁、本院卷㈢第191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永朋工業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李永昌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李永昌雖係永朋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李永昌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永朋工業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4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4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永朋工業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4,785,292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3,080,033 元,有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㈩第101 、136 頁)。故觀諸永朋工業公司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永朋工業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永朋工業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永朋工業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永朋工業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④再參以被告賴淑淨於91年全年度間僅虛列祿澤有限公司之1 張統一發票為永朋工業公司之進項憑證(如附表壹、二一編號1 所示),顯與常情有違。況永朋工業公司91年度本無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如證人李永昌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假發票,而知悉上情,並對稅捐機關查核稅捐方式有所瞭解,豈能同意被告賴淑淨購買祿澤有限公司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⑤且被告賴淑淨利用其為永朋工業公司記帳報稅而持有之永朋工業公司未使用,而應予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以永朋工業公司之名義,蓋用其所保管之宏屹工業公司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金額如附表壹、二一、⒈所示之發票金額所載),而開立買受人為其操控之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8 張,列為楹傑公司94、95年間之進項發票等情(此部分未經起訴),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冊(見96年度他字第3924號卷㈡第136 、144 頁,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併辦卷)。訊之被告賴淑淨先供稱:伊記不得為何楹傑公司會取得永朋工業公司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卷㈣第128 頁),而後辯稱:楹傑公司與永朋工業公司有實際交易往來云云(見本院卷㈣第239 頁背面)。但查:證人即永朋工業公司負責人李永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3 月、95年間永朋工業公司沒有與楹傑公司有實際交易往來,伊不知道為何永朋工業公司發票會開給楹傑公司,伊當時是委託富程記帳的,報繳用過的發票以及領取新的發票都是委託富程處理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7 頁背面)。且被告賴淑淨既為永朋工業公司記帳、報稅,故其能取得永朋工業公司應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而楹傑公司於94年間大量開立不實銷項憑證,充作如附表捌、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楹傑公司自亟需不實進項憑證用以抵銷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否則即須繳納營業稅。另雖被告賴淑淨偽造之統一發票金額僅22,460 元,然此顯係被告賴淑淨熟知稅捐稽徵機關查稅之方式,利用有正常營業之永朋工業公司統一發票,以掩飾楹傑公司取得其他無實際交易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避免其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遭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是尚難以其偽造之會計憑證金額不高,而為其有利之認定,準此,足證被告賴淑淨所辯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故被告賴淑淨偽造上開統一發票之事實(此部分無證據可認定被告賴淑華知情並參與),足堪認定。綜上,由被告賴淑淨盜用其客戶永朋工業公司之統一發票等情觀之,益足證被告賴淑淨係意圖詐取相當於營業稅額之款項,而將如附表壹、二一所示之統一發票,私自列為永朋工業公司之進項憑證。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李永昌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永朋工業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李永昌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永朋工業公司之負責人李永昌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永朋工業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二一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卡典通路公司部分: ⒈被告卡典通路公司之負責人為陳為典,卡典通路公司於93年至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卡典通路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3年至94年間,卡典通路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二所示之懷貞生物科技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天瑪公司、喜豐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3年3 月中旬起(93 年1、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3 月中旬止(94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二所示之發票,列為卡典通路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卡典通路公司負責人陳為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17號卷第7 至9 頁、96年度偵字第15731 號卷第171 至173 頁、本院卷㈠第112 、113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至2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卡典通路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陳為典將所經營之卡典通路公司自93年度至94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卡典通路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卡典通路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卡典通路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卡典通路公司負責人陳為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17號卷第7 至9 頁、96年度偵字第15731 號卷第171 至173 頁、本院卷㈠第112 、113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至22頁),並有被告陳為典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5374號卷第16 至19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二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卡典通路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卡典通路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5917號卷第22、23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0至21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卡典通路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卡典通路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陳為典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917號卷第7至9頁、96年度偵字第15731 號卷第171至173頁、本院卷㈠第112、113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卡典通路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陳為典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陳為典雖係卡典通路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陳為典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二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卡典通路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卡典通路公司93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7,914,867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6,469,872 元;94年度得進貨總額為4,791,620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4,013,952元,有93至94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5917號卷第22、23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0、35頁)。故觀諸卡典通路公司93年至94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卡典通路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卡典通路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卡典通路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卡典通路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陳為典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卡典通路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陳為典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卡典通路公司之負責人陳為典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卡典通路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二二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昌紘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昌紘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邱紹卿,昌紘企業社於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昌紘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間,昌紘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3 月中旬起(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9 月中旬止(92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發票,列為昌紘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昌紘企業社之會計陳淑貞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5908號卷第6 至7 頁)、證人即昌紘企業社負責人邱紹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76 至177 頁、本院卷㈠第113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至2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昌紘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邱紹卿將所經營之昌紘企業社92年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昌紘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昌紘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昌紘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昌紘企業社之會計陳淑貞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5458號卷第9 至11頁、96年度偵字第5908號卷第6 至7 頁)、證人即昌紘企業社負責人邱紹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76 至177 頁、本院卷㈠第113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至22頁),並有被告邱紹卿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昌紘企業社匯款資料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5458號卷第20、22、24、26、27、29、31、33、36、3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昌紘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昌紘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21 至142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昌紘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昌紘企業社云云,然查:⑴證人邱紹卿、陳淑貞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458號卷第9 至11頁、96年度偵字第5908號卷第6至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第176至177頁、本院卷㈠第113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昌紘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邱紹卿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邱紹卿雖係昌紘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邱紹卿辯稱沒有看過401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采竺企業社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邱紹卿,其他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昌紘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另昌紘企業社負責人邱紹卿自90年至95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被告邱紹卿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13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昌紘企業社90、91、93、94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2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二三所示之4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已與昌紘企業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於92年2 、3 月間,即購買3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年初即預知昌紘企業社92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因昌紘企業社會計陳淑貞說進項憑證不足,所以才幫昌紘企業社購買假發票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9頁),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邱紹卿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昌紘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邱紹卿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證人賴淑淨則利用昌紘企業社之負責人邱紹卿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昌紘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二三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集大商行部分: ⒈被告集大商行之負責人為邱愛珠,集大商行於90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集大商行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間,集大商行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四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1年1 月中旬止(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四所示之發票,列為集大商行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集大商行負責人邱愛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第6 、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46 至247 頁、本院卷㈠第113 、114 頁、本院卷㈢第191 背面、192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至2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集大商行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邱愛珠將所經營之集大商行90年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集大商行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集大商行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集大商行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集大商行社負責人邱愛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06 、107 頁、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第6 、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46 至247 頁、本院卷㈠第113 、114 頁、本院卷㈢第191 背面、192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5至2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⒊又如附表壹、二四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集大商行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集大商行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57至70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集大商行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集大商行云云,然查: ⑴證人邱愛珠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06、107頁、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第6、7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46至247頁、本院卷㈠第113、114頁、本院卷㈢第191背面、192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集大商行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邱愛珠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邱愛珠雖係集大商行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邱愛珠辯稱沒有看過401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四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邱愛珠,向林信行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集大商行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購買,始符林信行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集大商行90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2,599,746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2,051,723 元,有90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57、71頁)。故觀諸集大商行90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集大商行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集大商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集大商行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集大商行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③況集大商行90年度本無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況所購買之假發票又是不同行業,顯與集大商行(服飾、印刷業)無業務往來之信行公司(營造業)發票,如證人邱愛珠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假發票,而知悉上情,並對稅捐機關查核稅捐方式有所瞭解,豈能同意被告賴淑淨購買信行公司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此益足證證人邱愛珠對於以信行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一事,毫不知情。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邱愛珠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集大商行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邱愛珠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集大商行之負責人邱愛珠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集大商行詐取如附表壹、二四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乾耀公司部分: ⒈被告乾耀公司之負責人為鄭建文,乾耀公司於90年至91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乾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1年間,乾耀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開元商行、信行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1 月中旬起(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1 月中旬止(91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發票,列為乾耀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乾耀公司之會計邱愛珠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第6 、7 頁)、證人即乾耀有限公司負責人鄭建文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㈠第114 頁、本院卷㈢第192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31至3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乾耀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鄭建文將所經營之乾耀公司自90年度至91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乾耀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乾耀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乾耀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乾耀公司之會計邱愛珠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106 、107 頁、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第6 、7 頁)、證人即乾耀公司負責人鄭建文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㈠第114 頁、本院卷㈢第192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31至3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乾耀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乾耀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3至26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乾耀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乾耀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鄭建文、邱愛珠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106、107頁、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第6、7頁、本院卷㈠第114頁、本院卷㈢第192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乾耀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鄭建文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鄭建文雖係乾耀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鄭建文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鄭建文,其他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乾耀有限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之 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乾耀有限公司90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3,657,525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3,100,046 元;91年度得進貨總額為3,224,499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2,297,082 元,有90至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3、14、30、35頁)。故觀諸乾耀公司90年至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乾耀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乾耀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乾耀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乾耀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④再參以被告賴淑淨於90年全年度間僅虛列信行公司之1 張統一發票為乾耀公司之進項憑證(如附表壹、二五編號1 所示),顯與常情有違。況乾耀公司90年度本無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而所購買之假發票又是不同行業,顯與乾耀公司(印刷業)無業務往來之信行公司(營造業)發票,如證人鄭建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假發票,而知悉上情,並對稅捐機關查核稅捐方式有所瞭解,豈能同意被告賴淑淨購買信行公司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此益足證證人鄭建文對於以信行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一事,毫不知情。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鄭建文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乾耀有限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鄭建文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乾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鄭建文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乾耀有限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二五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茂菖水電行部分: ⒈被告茂菖水電行之負責人為葉進成,茂菖水電行於90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茂菖水電行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間,茂菖水電行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六所示之信行公司有交易往來,卻於91年1 月中旬(90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六所示之發票,列為茂菖水電行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茂菖水電行之會計葉碧芬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08 頁)、證人即茂菖水電行負責人葉進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0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53 至255 頁、本院卷㈠第28頁、本院卷㈢第192 背面、193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31至3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茂菖水電行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葉進成將所經營之茂菖水電行90年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茂菖水電行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茂菖水電行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茂菖水電行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茂菖水電行之會計葉碧芬於偵查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08 頁)、證人即茂菖水電行負責人葉進成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0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53 至255 頁、本院卷㈠第28頁、本院卷㈢第192 背面、193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31至3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六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茂菖水電行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茂菖水電行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41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16 、123 、130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茂菖水電行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茂菖水電行云云,然查: ⑴證人葉進成、葉碧芬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107 、108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53 至255 頁、本院卷㈠第28頁、本院卷㈢第192 背面、193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茂菖水電行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葉進成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邱葉進成係茂菖水電行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葉進成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六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葉進成,向林信行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茂昌水電行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購買,始符林信行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茂菖水電行90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238,915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969,990 元,有90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12 、116 頁)。故觀諸茂菖水電行90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茂菖水電行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茂菖水電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茂菖水電行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茂菖水電行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③再參以被告賴淑淨於90年全年度間僅虛列信行公司之1 張統一發票為茂菖水電行之進項憑證(如附表壹、二六編號1 所示),顯與常情有違。況茂菖水電行90年度本無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而所購買之假發票又是不同行業,顯與茂菖水電行(水電業)無業務往來之信行公司(營造業)發票,如證人葉進成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假發票,而知悉上情,並對稅捐機關查核稅捐方式有所瞭解,豈能同意被告賴淑淨購買信行公司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此益足證證人葉進成對於以信行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一事,毫不知情。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葉進成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茂菖水電行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葉進成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茂菖水電行之負責人葉進成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茂菖水電行詐取如附表壹、二六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凱翊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凱翊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林麗娟,凱翊企業社於90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凱翊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3年間,凱翊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信行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7 月中旬起(90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發票,列為凱翊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凱翊企業社負責人林麗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57 至259 頁、本院卷㈠第114 、11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凱翊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林麗娟將所經營之凱翊企業社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凱翊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凱翊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凱翊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凱翊企業社負責人林麗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57 至259 頁、本院卷㈠第114 、11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5至52頁),並有被告林麗娟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74至79、89至91、100 至104 、147 、149 、150 、155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凱翊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凱翊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第54至59、68至73、82至87、94至99、147 、149 至153 、155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55 至160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凱翊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凱翊企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林麗娟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57 至259 頁、本院卷㈠第114 、115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凱翊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林麗娟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林麗娟雖係凱翊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林麗娟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林麗娟,其他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凱翊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凱翊企業社負責人林麗娟自89年至95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林麗娟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13 至114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凱翊企業社89、91、94、95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0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二七編號1 、2 所示之2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於92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二七編號3 至5 所示之3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於93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二七編號6 至9 所示之4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已與凱翊企業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於90年5 月間,即購買2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90年中初即預知凱翊企業社90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另於92年3 、5 、7 月間,即各購買1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92年中即預知凱翊企業社92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另於93年5 、6 、8 月間,即購買共4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93年中初即預知凱翊企業社93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故被告賴淑淨辯稱:伊是避免年底買不到發票,所以才在年中先補發票云云(見本院卷㈡第34至35頁),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林麗娟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凱翊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林麗娟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證人賴淑淨則利用凱翊企業社之負責人林麗娟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凱翊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二七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久銳冷氣公司部分: ⒈被告久銳冷氣公司之負責人為王清泉,久銳冷氣公司於91年至95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久銳冷氣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5年間,久銳冷氣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信行公司、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鵬宸實業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采新工程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發票,列為久銳冷氣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久銳冷氣公司負責人王清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76號卷第11、12頁、本院卷㈠第115 頁、本院卷㈢第193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60至6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久銳冷氣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王清泉將所經營之久銳冷氣公司自91年度至95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久銳冷氣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久銳冷氣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久銳冷氣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久銳冷氣公司負責人王清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6018號卷第63、64頁、本院卷㈠第115頁、本院卷㈢第193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60至66頁),並有被告王清泉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久銳冷氣公司匯款資料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6018號卷第14至16、23至25、32至34、41、42、44、45、47、48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久銳冷氣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久銳冷氣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9至32、 116 至148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久銳冷氣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久銳冷氣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王清泉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6018號卷第63、64頁、96年度偵字第5976號卷第6 、8 、11、12頁、本院卷㈠第115 頁、本院卷㈢第193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久銳冷氣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王清泉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王清泉雖係久銳冷氣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王清泉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王清泉,其他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久銳冷氣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久銳冷氣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12,141,945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0,011,252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6,588,044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3,97 4,073 元,91至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9至30、204 、210 頁)。故觀諸久銳冷氣公司91年至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久銳冷氣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久銳冷氣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久銳冷氣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久銳冷氣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④至於證人王清泉雖有開立發票人久銳冷氣公司、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金額為611,100 元、40,006元、594,300 元、並登載持票人為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3 紙(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31 、232 頁)。惟證人王清泉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見96年度偵字第5976號卷第7 頁)。而徵之證人王清泉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5 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要求久銳冷氣公司攜帶92至93年度帳簿、進銷項憑、合約書、銀行往來明細證等資料,至該所備詢,而後由不知情之同案被告賴頤文代表久銳冷氣公司至東山稽徵所備詢,並提出上開支票3 紙供查帳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3年5 月31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33200027號函、該所談話記錄、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05 至109 、231 、232 頁)。均核與證人王清泉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久銳冷氣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王清泉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至93年之帳務,證人王清泉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王清泉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3 紙,遽認證人王清泉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二八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王清泉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久銳冷氣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王清泉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久銳冷氣公司之負責人王清泉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久銳冷氣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二八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協何實業社部分: ⒈被告協何實業社之負責人為何林春,協何實業社於92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協何實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至93年間,協何實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御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7 月中旬起(92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發票,列為協何實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協何實業社負責人何林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6 、347 頁、本院卷㈠第115 、116 頁、本院卷㈢第193 背面、19 4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60至6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協何實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何林春將所經營之協何實業社自92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協何實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協何實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協何實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協何實業社負責人何林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6 、347 頁、本院卷㈠第115 、116 頁、本院卷㈢第193 背面、194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60至66頁),並有被告何林春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6086號卷第5 、7 、9 、1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協何實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協何實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5921號卷第8 至19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07 、308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協何實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協何實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何林春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6 、347 頁、本院卷㈠第115 、116 頁、本院卷㈢第193 背面、194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協何實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何林春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何林春雖係協何實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何林春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御成有限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何林春,其他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景曜科技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協何實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二九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二九所示編號1 至2 號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協何實業社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46頁),並有承諾書、統一發票各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㈤第276 至277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何林春收取半數之稅款云云。惟證人何林春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22,198元,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協何實業社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何林春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二九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證人何林春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協何實業社社負責人何林春自92年設立之後至95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何林春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15 至116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協何實業社93、、94、95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設立當年度之92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二九編號1 、2 所示之2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於93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二九編號3 至6 所示之4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已與協何實業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於92年6 、8 月間,即購買2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設立當年度之92年中初即預知協何實業社92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另於93年4 、7 、8 月間,即分別購買共4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93年初、年中初即預知協何實業社社93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故被告賴淑淨所辯,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何林春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協何實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何林春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協何實業社之負責人何林春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協何實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二九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堅銘有限公司部分: ⒈被告堅銘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郭奇庭,被告王美琴則為郭奇庭之配偶,負責堅銘有限公司之內帳,堅銘有限公司於91年至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堅銘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2年間,堅銘有限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景曜科技有限公司、營航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9 月中旬止(92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發票,列為堅銘有限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堅銘有限公司之會計王美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7 至10頁、本院卷㈠第146 、147 頁、本院卷㈢第200 背面、201 頁)、證人即堅銘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奇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㈠第116 頁、本院卷㈢第194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60至6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堅銘有限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郭奇庭將所經營之堅銘有限公司自91年度至92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堅銘有限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堅銘有限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堅銘有限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堅銘有限公司之會計王美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7 至10頁、本院卷㈠第146 、147 頁、本院卷㈢第200 背面、201 頁)、證人即堅銘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奇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55至57頁、本院卷㈠第116 頁、本院卷㈢第194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60至66頁),並有被告郭奇庭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15、19、21、23、25、29、3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堅銘有限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堅銘有限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至38、146 至157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堅銘有限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堅銘有限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郭奇庭、王美琴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55至57頁、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7 至10頁、本院卷㈠第116 、146 、147 頁、本院卷㈢第194 、200 背面、201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堅銘有限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郭奇庭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郭奇庭雖係堅銘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郭奇庭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堅銘有限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十所示編號1 至2 號景曜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堅銘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66頁),並有401 表1 份、銷貨退回及折讓資料2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50至52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王美琴催討,王美琴有還給伊1 、2 萬元,其他的王美琴就說要介紹其他客戶來彌補,後來有沒有介紹客,伊已經忘了云云。惟證人郭奇庭、王美琴均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67,684元,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堅銘有限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郭奇庭、王美琴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郭奇庭請求返還?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堅銘有限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5,656,604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4,764,975 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9,080,366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9,071,587 元,有91至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35、367、374頁)。故觀諸堅銘有限公司91年至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堅銘有限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堅銘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堅銘有限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堅銘有限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堅銘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奇庭自88年至95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郭奇庭、王美琴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16 、146 至147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堅銘有限公司88至90、93至95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1、92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三十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顯與堅銘有限公司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⑥至於證人郭奇庭雖有開立發票人堅銘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合作金庫銀行新民分行、金額為359,583 元、266,280 元、259,140 元、346,290 元、372,918 元、並登載持票人為營航企業有限公司之記名支票5 紙(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51至55頁)。惟證人郭奇庭已證稱:是國稅局來函要查帳,伊交給富程事務所,富程事務所人員說會處理,然後富程事務所人員打電話說要開立支票供查帳、節稅使用,伊才開立上開支票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56頁)。而徵之證人郭奇庭開立上開支票之緣由,係因93年6 月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要求堅銘有限公司攜帶92年度帳簿、進銷項憑證等資料,至該所備詢,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6 月1 日中區國稅市三字第0930028782號函、支票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49、51至55頁)。均核與證人郭奇庭證述情節相符。被告賴淑淨既係長期為堅銘有限公司申報、繳納稅款,於稅務機關查帳時,證人郭奇庭將此事委由被告賴淑淨處理,並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支票,即與常情相符;況稅務機關所查核者為92年之帳務,證人郭奇庭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亦非有專門知識,自無從得知有何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故尚難以證人郭奇庭曾應被告賴淑淨之要求開立上開支票5 紙,遽認證人郭奇庭與被告賴淑淨間有購買如附表壹、三十所示發票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郭奇庭、王美琴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堅銘有限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郭奇庭、王美琴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堅銘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郭奇庭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堅銘有限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三十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廣志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廣志企業社之負責人為施仁富,廣志企業社於92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廣志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至93年間,廣志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11月中旬起(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11月中旬止(93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發票,列為廣志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廣志企業社之會計王美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7 至10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431 至433 頁、本院卷㈠第146 、147 頁、本院卷㈢第200 背面、201 頁)、證人即廣志企業社證人即廣志企業社負責人施仁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43至45頁、本院卷㈠第143 頁、本院卷㈢第194 背面、19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78至87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廣志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施仁富將所經營之廣志企業社自92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廣志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廣志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廣志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廣志企業社之會計王美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7 至10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431 至433 頁、本院卷㈠第146 、147 頁、本院卷㈢第200 背面、201 頁)、證人即廣志企業社負責人施仁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43至45頁、本院卷㈠第143 頁、本院卷㈢第194 背面、19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78至87頁),並有被告施仁富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36、38、41、45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廣志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廣志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401 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6243號卷第32、34、35、37、39 、40 、4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廣志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廣志企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施仁富、王美琴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7 至10、43至45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431 至433 頁、本院卷㈠第143 、146 、147 頁、本院卷㈢第194 背面、195 、200 背面、201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廣志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施仁富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施仁富雖係廣志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施仁富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施仁富,其他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廣志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一所示編號1、4號信行營造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廣志企業社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84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第131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廣志企業社催討,但沒有收到云云。惟證人施仁富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377,374 元,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博陽電信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催討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施仁富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一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施仁富請求返還?亦與事理有違。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施仁富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廣志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施仁富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廣志企業社之負責人施仁富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廣志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三一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傑鴻企業公司部分: ⒈被告傑鴻企業公司之負責人為徐登貴,傑鴻企業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傑鴻企業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3年間,傑鴻企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信行公司、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博銘有限公司、建樺公司、承陽有限公司、台灣鼎賀有限公司、仁本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7 月中旬起(91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發票,列為傑鴻企業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傑鴻企業公司負責人徐登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 10 號卷第6 至8 頁、本院卷㈠第116 、117 頁、本院卷㈢第19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94至109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傑鴻企業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徐登貴將所經營之傑鴻企業公司自91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傑鴻企業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傑鴻企業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傑鴻企業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傑鴻企業公司負責人徐登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81、82頁、96年度偵字第5910號卷第6 至8 頁、本院卷㈠第116 、117 頁、本院卷㈢第19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94至109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傑鴻企業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傑鴻企業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5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50至72頁、96年度偵字第5910號卷第41、42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傑鴻企業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傑鴻企業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徐登貴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81、82頁、96年度偵字第5910號卷第6 至8 頁、本院卷㈠第116 、117 頁、本院卷㈢第195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傑鴻企業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徐登貴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徐登貴雖係傑鴻企業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徐登貴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機械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徐登貴,其他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傑鴻企業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二所示編號18至20號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之發票列為傑鴻企業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98頁),並有401 表1 份附卷可稽(見95年度他字第6833號卷第63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有向徐登貴催討,但徐登貴說事情處理好再付款,至今伊還沒有把事情處理好云云。惟證人徐登貴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48,977元,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傑鴻企業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催討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徐登貴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二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證人徐登貴請求返還,並仍繼續為傑鴻企業公司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傑鴻企業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8,336,192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6,726,124 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6,399,726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6,377,972 元,有91至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5910號卷第12、16、41頁)。故觀諸傑鴻企業公司91年至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傑鴻企業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傑鴻企業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傑鴻企業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傑鴻企業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④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傑鴻企業公司負責人徐登貴自89年至95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徐登貴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16 至117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傑鴻企業公司89至90、94、95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1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三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被告賴淑淨辯稱:91年中旬才與謝國華接觸商談,那時才有辦法購買假發票云云(見本院卷㈡第97頁),惟徵之本案上開各公司、行號,被告賴淑淨於90年間起即以信行公司、建樺公司之統一發票,充作其他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足認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傑鴻企業公司既於前3 年度均無須購買假發票,卻於92年初購買如附表壹、三二編號9 至14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92年初即預知傑鴻企業公司92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年初先列假進項憑證,先銷後進之問題云云(見本院卷㈡第97頁),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徐登貴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傑鴻企業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徐登貴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傑鴻企業公司之負責人徐登貴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傑鴻企業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三二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順龍實業社部分: ⒈被告順龍實業社之負責人為廖雪霞,順龍實業社於90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順龍實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3年間,順龍實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信行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開元商行、典慶國際有限公司、力永實業社、席得企業有限公司、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9 月中旬起(90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發票,列為順龍實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順龍實業社負責人廖雪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18號卷第6 、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4 至34 6頁、本院卷㈠第117 頁、本院卷㈢第195 背面、196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78至87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順龍實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廖雪霞將所經營之順龍實業社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順龍實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順龍實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順龍實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順龍實業社負責人廖雪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5年度他字第6884號卷第36、37頁、本院卷㈠第117 頁、本院卷㈢第195 背面、196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78至87頁),並有被告廖雪霞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6884號卷第9 、13、20、24、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順龍實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順龍實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09 至229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順龍實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順龍實業社云云,然查:⑴證人廖雪霞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6884號卷第36、37頁、96年度偵字第5918號卷第6 、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4 至346 頁、本院卷㈠第117 頁、本院卷㈢第195 背面、196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順龍實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廖雪霞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廖雪霞雖係順龍實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廖雪霞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廖雪霞,其他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順龍實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三所示編號2 至3 號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順龍實業社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85頁),並有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清冊1 份、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2 份、統一發票2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32 、135 至138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補稅金額各自負擔一半,事後有無向廖雪霞收取,伊已經忘記了云云。惟證人廖雪霞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53,817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順龍實業社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順龍實業社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催討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廖雪霞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三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證人廖雪霞請求返還,並仍繼續為順龍實業社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順龍實業社負責人廖雪霞自88年起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廖雪霞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17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順龍實業社88、89、91、94、95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0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三三編號1 所示之1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於92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三三編號2 至4 所示之3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於93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三三編號5 至10所示之6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顯與順龍實業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故被告賴淑淨所辯,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廖雪霞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順龍實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廖雪霞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證人賴淑淨則利用順龍實業社之負責人廖雪霞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順龍實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三三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安馬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安馬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阮朝發,安馬企業社於91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安馬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3年間,安馬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公司、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業國際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9 月中旬起(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 年7、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發票,列為安馬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安馬企業社之會計謝素芳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5911號卷第6 至8頁 )、證人即安馬企業社負責人阮朝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8 至350 頁、本院卷㈠第143 、144 頁、本院卷㈢第196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78至87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安馬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阮朝發將所經營之安馬企業社自91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安馬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安馬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安馬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安馬企業社之會計謝素芳於偵查中(見95年度他字第7103號卷第36至38頁)、證人即安馬企業社負責人阮朝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8 至350 頁、本院卷㈠第143 、144 頁、本院卷㈢第196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78至87頁),並有被告阮朝發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7103號卷第16 至25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安馬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安馬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89 、310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安馬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安馬企業社云云,然查:⑴證人阮朝發、謝素芳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7103號卷第36至38頁、96年度偵字第5911號卷第6 至8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48 至350 頁、本院卷㈠第143 、144 頁、本院卷㈢第196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安馬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阮朝發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阮朝發雖係安馬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阮朝發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安馬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四所示編號13、14號勝業國際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安馬企業社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2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79 、302 、328 頁)。證人阮朝發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43,526元,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安馬企業社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阮朝發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四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阮朝發請求返還,並仍繼續為安馬企業社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安馬企業社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3,857,730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2,740,216 元,有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89 、319 頁)。故觀諸安馬企業社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安馬企業社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安馬企業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安馬企業社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安馬企業社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阮朝發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安馬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阮朝發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安馬企業社之負責人阮朝發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安馬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三四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牧野企業公司部分: ⒈被告牧野企業公司之負責人為林麗玲,牧野企業公司於91年至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牧野企業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2年間,牧野企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建樺公司、信行公司、逸達實業商行、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1年3 月中旬起(91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2年3 月中旬止(92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發票,列為牧野企業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牧野企業公司負責人林麗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09號卷第31至36 頁 、本院卷㈠第80、81頁、本院卷㈢第197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05 至109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牧野企業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林麗玲將所經營之牧野企業公司自91年度至92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牧野企業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牧野企業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牧野企業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牧野企業公司負責人林麗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09號卷第31至36頁、本院卷㈠第80、81頁、本院卷㈢第197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05 至109 頁),並有被告林麗玲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5年度他字第7154號卷第14、25、31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牧野企業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牧野企業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2至27、4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牧野企業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牧野企業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林麗玲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909號卷第31至36頁、本院卷㈠第80、81頁、本院卷㈢第197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 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牧野企業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林麗玲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林麗玲雖係牧野企業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林麗玲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建樺公司發票係向洪月華購買,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林麗玲,其他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逸達實業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牧野企業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洪月華、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五編號14至31、45至48所示逸達實業商行、建樺公司之發票列為牧野企業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1、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06 頁背面至107 頁),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8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㈧第108 頁至110 頁、95年度他字第7154號卷第67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原先約定與林麗玲各自負擔一半,但是後來帳很亂,伊不記得林麗玲有無將約定的一半稅款還給伊云云。惟證人林麗玲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1、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780,910 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牧野企業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牧野企業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林麗玲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五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林麗玲請求返還,並仍繼續為牧野企業公司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牧野企業公司91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44,483,445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37,074,835元,有91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9、44頁)。故觀諸牧野企業公司91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牧野企業公司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牧野企業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牧野企業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牧野企業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林麗玲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牧野企業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林麗玲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牧野企業公司之負責人林麗玲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牧野企業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三五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海斯精品服飾部分: ⒈被告海斯精品服飾之負責人為伍麗燕,海斯精品服飾於92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海斯精品服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年至93年間,海斯精品服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喜豐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5 月中旬起(92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7 月中旬止(93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發票,列為海斯精品服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海斯精品服飾負責人伍麗燕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13號卷第8 、9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94至109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海斯精品服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伍麗燕將所經營之海斯精品服飾自92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海斯精品服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海斯精品服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海斯精品服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海斯精品服飾負責人伍麗燕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他字第33號卷第19、20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94至109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海斯精品服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海斯精品服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68至81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海斯精品服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海斯精品服飾云云,然查: ⑴證人伍麗燕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33號卷第19、20頁、96年度偵字第5913號卷第8 、9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67 至369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海斯精品服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伍麗燕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伍麗燕雖係海斯精品服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伍麗燕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承陽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海斯精品服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六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六所示編號5至8號景曜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列為海斯精品服飾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2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退回,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98頁背面),並有三聯式進貨退出及折讓資料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9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先墊繳稅金,事後伍麗燕說問題處理好再來談錢,迄今仍未拿回代墊稅金云云。惟證人伍麗燕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61,003元,而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海斯精品服飾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伍麗燕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伍麗燕請求返還,並仍繼續為海斯精品服飾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海斯精品服飾93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12,747,298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10,225,591元,有9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69、247 頁)。故觀諸海斯精品服飾93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海斯精品服飾每年之「進貨總額」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海斯精品服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海斯精品服飾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海斯精品服飾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⑤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海斯精品服飾負責人伍麗燕自89年至95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伍麗燕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44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海斯精品服飾89至91、94、95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2年年初至年中間購買如附表壹、三六編號1 至11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於93年初間購買如附表壹、三六編號12至18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非但與海斯精品服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豈非於92、93年初即預知海斯精品服飾92、93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另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以供稱:因國稅局對其稽查嚴格,所以93年間就不再為營業額不高之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云云,然其竟於93年間仍將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不實進項發票,列為海斯精品服飾之銷項憑證,顯屬矛盾,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伍麗燕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海斯精品服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伍麗燕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海斯精品服飾之負責人伍麗燕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海斯精品服飾詐取如附表壹、三六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宏屹工業公司部分: ⒈被告宏屹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為羅紹宏,宏屹工業公司於90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宏屹工業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0年至93年間,宏屹工業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信行公司、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公司、亞高貿易有限公司、天瑪公司、御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有交易往來,卻自90年5 月中旬起(90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 月中旬止(93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發票,列為宏屹工業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宏屹工業公司之會計徐玉嬌於偵查中(見96年度他字第36號卷第33至35頁)、證人即宏屹工業公司負責人羅紹宏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第6 、7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本院卷㈢第197 背面、198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04 至109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宏屹工業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羅紹宏將所經營之宏屹工業公司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宏屹工業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宏屹工業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宏屹工業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宏屹工業公司之會計徐玉嬌於偵查中(見96年度他字第36號卷第33至35頁)、證人即宏屹工業公司負責人羅紹宏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第6 、7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本院卷㈢第197 背面、198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04 至109 頁),並有被告羅紹宏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6年度他字第36號卷第7 至14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宏屹工業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宏屹工業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09 至337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宏屹工業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宏屹工業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羅紹宏、徐玉嬌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36號卷第33至35頁、96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第6 、7 頁、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74 、375 頁、本院卷㈠第144 頁、本院卷㈢第197 背面、198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宏屹工業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羅紹宏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羅紹宏雖係宏屹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羅紹宏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係向林信行購買、御成有限公司發票係伊自行開立,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出售予羅紹宏,其他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開元商行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林信行、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林信行、謝國華等人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宏屹工業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林信行、謝國華等人購買,始符林信行、謝國華等人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再宏屹工業公司90年度得進貨總額(即列為營業成本之進項憑證總額)為9,287,598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8,948,073 元;91年度得進貨總額為9,536,338 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7,426,365 元;92年度得進貨總額為12,474,478元,但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成本僅列7,205,391 元,有90至92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附卷足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309 至312 、341 、346 、351 、356 頁)。故觀諸宏屹工業公司90年至92年間之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情形,宏屹工業公司每年之「進貨總額」均大於實際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之「營業成本」,既然宏屹工業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如「進貨總額」之數額申報為「營業成本」,宏屹工業公司何需另行花費購買超額部分之假發票?故雖被告賴淑淨辯稱:宏屹工業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 ④再參以被告賴淑淨於90年全年度間僅虛列信行公司之1 張統一發票為宏屹工業公司之進項憑證(如附表壹、三七編號1 所示),顯與常情有違。況宏屹工業公司90年度本無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如證人羅紹宏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假發票,而知悉上情,並對稅捐機關查核稅捐方式有所瞭解,豈能同意被告賴淑淨購買信行公司之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⑤且被告賴淑淨利用其為宏屹工業公司記帳報稅而持有之宏屹工業公司未使用,而應予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以宏屹工業公司之名義,蓋用其所保管之宏屹工業公司發票用章,填具不實之交易銷項金額(金額如附表壹、三七、⒈所示之發票金額所載),而開立買受人為其操控之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1 張,列為楹傑公司95年2 月份之進項發票等情(此部分未經起訴),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冊(見96年度他字第3924號卷㈡第145 頁,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併辦卷)。訊之被告賴淑淨供稱:楹傑公司與宏屹工業公司應該是有實際交易往來,如果要開立假發票,不會只開立金額2 萬多元的發票云云(見本院卷㈣第129 頁背面)。但查:證人即宏屹工業公司負責人羅紹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4年間與楹傑公司沒有交易,因為94年富程會計事務所因為帳務查核的問題發生之後,就找不到賴淑淨等人,所以就沒有交易往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9 頁)。且被告賴淑淨既為宏屹工業公司記帳、報稅,故其能取得宏屹工業公司應繳回稅捐稽徵機關之空白統一發票,而楹傑公司於94年間大量開立不實銷項憑證,充作如附表捌、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楹傑公司自亟需不實進項憑證用以抵銷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否則即須繳納營業稅。另雖被告賴淑淨偽造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僅201,269 元,然此顯係被告賴淑淨熟知稅捐稽徵機關查稅之方式,利用有正常營業之宏屹工業公司公司統一發票,以掩飾楹傑公司取得其他無實際交易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避免其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遭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是尚難以其偽造之會計憑證金額不高,而為其有利之認定。準此,足證被告賴淑淨所辯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故被告賴淑淨偽造上開統一發票之事實(此部分無證據可認定被告賴淑華知情並參與),足堪認定。綜上,由被告賴淑淨盜用其客戶宏屹工業公司之統一發票等情觀之,益足證被告賴淑淨係意圖詐取相當於營業稅額之款項,而將如附表壹、三七所示之統一發票,私自列為宏屹工業公司之進項憑證。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羅紹宏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宏屹工業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羅紹宏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宏屹工業公司之負責人羅紹宏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宏屹工業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三七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精誠商場公司部分: ⒈被告精誠商場公司之負責人為林麗君,精誠商場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精誠商場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至93年間,精誠商場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世永企業社、席得企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1 月中旬起(91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發票,列為精誠商場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精誠商場公司負責人林麗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28 至231 頁、本院卷㈠第144 、145 頁、本院卷㈢第196 背面、197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17 至122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精誠商場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林麗君將所經營之精誠商場公司自91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精誠商場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精誠商場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精誠商場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精誠商場公司負責人林麗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2153 號卷第18至20頁、本院卷㈠第144 、145 頁、本院卷㈢第196 背面、197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17 至122 頁),並有證人林麗君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6年度偵字第12153 號卷第7 、8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精誠商場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精誠商場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199 、200 、202 、203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精誠商場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精誠商場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林麗君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第228 至231 頁、本院卷㈠第144 、145 頁、本院卷㈢第196 背面、197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精誠商場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林麗君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林麗君雖係精誠商場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林麗君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精誠商場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再被告賴淑淨將如附表壹、三八所示編號3 至5 號世永企業社之發票列為精誠商場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後於93年間經稅務機關發覺有異,被告賴淑淨自行辦理補繳稅款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20 頁背面至121 頁),並有更正401 表及補繳稅款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㈥第199 至201 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伊繳稅金云云。惟證人林麗君證稱:不知道有補繳稅款的事等語;且92年間補繳之上開稅款金額共計100,000 元,倘被告賴淑淨僅係代為購買不實進項發票,被告賴淑淨又何須負擔此本即為精誠商場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況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與精誠商場公司金錢往來明細,均記載於「月份收款明細單」內,然何以卷附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均未見關於此項補繳稅額之記載?故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上開補繳稅金應係被告賴淑淨自行繳納。如果證人林麗君有委託被告賴淑淨購買如附表壹、三八所示之發票,何以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此部分稅款,而未向被告林麗君請求返還,並仍繼續為精誠商場公司購買假發票?被告賴淑淨自行補繳稅款之行為,亦與事理有違。 ④另外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減「營業成本」再減「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之餘額為「營業淨利」,以「營業淨利」計算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稅。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而精誠商場公司91年度營業淨利率為「負百分之14.03 」,92年度營業淨利率為「百分之0.46」,93年度營業淨利率為「百分之1.11」,有精誠商場公司91至9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在卷足憑(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㈥第169 、175 、212 頁)。綜觀精誠商場公司各年度營業淨利率情形,未達應按實際營業額課稅之百分之6 ,精誠商場公司並無須購買假發票。故被告賴淑淨辯稱:精誠商場公司必須要購買假發票來增加營業成本,降低純益率,減少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顯屬不實。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林麗君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精誠商場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林麗君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精誠商場公司之負責人林麗君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精誠商場公司詐取如附表壹、三八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柏泉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柏泉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蔡安然,柏泉企業社於93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柏泉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3年間,柏泉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力永實業社、天瑪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3年5 月中旬起(93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3年9 月中旬止(93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發票,列為柏泉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柏泉企業社之會計蔡淑如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10593 號卷第38至41頁)、證人即柏泉企業社負責人蔡安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見96年度偵字第10593 號卷第38至41頁、本院卷㈠第145 、146 頁、本院卷㈢第198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17 至122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柏泉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蔡安然將所經營之柏泉企業社93年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柏泉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柏泉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柏泉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柏泉企業社之會計蔡淑如於偵查中(見96年度偵字第10593 號卷第38至41頁)、證人即柏泉企業社負責人蔡安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見96年度偵字第10593 號卷第38至41頁、本院卷㈠第145 、146 頁、本院卷㈢第198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17 至122 頁),並有被告蔡安然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見96年度偵字第10593 號卷第13、15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柏泉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柏泉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401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7586號卷第9 至18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柏泉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柏泉企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蔡安然、蔡淑如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見96年度偵字第10593 號卷第38至41頁、本院卷㈠第145 、146 頁、本院卷㈢第198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柏泉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蔡安然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蔡安然雖係柏泉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蔡安然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力永實業社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柏泉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三九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柏泉企業社負責人蔡安然自90年至93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蔡安然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45 至146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柏泉企業社90至93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突然於93年間購買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已與柏泉企業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於93年4 月間,即購買2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93年初即預知柏泉企業社93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另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以供稱:因國稅局對其稽查嚴格,所以93年間就不再為營業額不高之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云云,然其竟僅於93年間仍將如附表壹、三九所示不實進項發票,列為柏泉企業社之進項憑證,顯屬矛盾,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蔡安然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柏泉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蔡安然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柏泉企業社之負責人蔡安然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柏泉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三九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聖淘沙企業社部分: ⒈被告聖淘沙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陳建志,聖淘沙企業社於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聖淘沙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4年間,聖淘沙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迪倫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於95年1 月中旬(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發票,列為聖淘沙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聖淘沙企業社負責人陳建志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3435 號卷第30至33頁、本院卷㈠第14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17 至122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聖淘沙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陳建志將所經營之聖淘沙企業社94年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聖淘沙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聖淘沙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聖淘沙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聖淘沙企業社負責人陳建志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3435 號卷第30至33頁、本院卷㈠第145 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㈡第117 至122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聖淘沙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聖淘沙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偵字第13435 號卷第18至23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聖淘沙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聖淘沙企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陳建志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3435 號卷第30至33頁、本院卷㈠第145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聖淘沙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陳建志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被告陳建志雖係聖淘沙企業社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陳建志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迪倫有限公司等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聖淘沙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四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聖淘沙企業負責人陳建志自91年至95年初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業據證人陳建志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45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而聖淘沙企業社91至93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4年間突然購買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已與聖淘沙企業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以供稱:因國稅局對其稽查嚴格,所以93年間就不再為營業額不高之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云云,然其竟僅於94年11、12月間仍將如附表壹、四十所示不實進項發票,列為聖淘沙企業社之進項憑證,顯屬矛盾,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陳建志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聖淘沙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陳建志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聖淘沙企業社之負責人陳建志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聖淘沙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四十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富俋企業社部分: ⒈富俋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為劉介文,登記負責人為劉上惟,富俋企業社於90年底至93年9 月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富俋企業社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7 、8 月間,富俋企業社並未與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於91年9 月中旬(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發票,列為富俋企業社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富俋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劉介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㈣第123 頁背面至124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第㈣第122 頁至123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富俋企業社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劉介文將所經營之富俋企業社自90年度至93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富俋企業社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富俋企業社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富俋企業社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富俋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劉介文於偵查時(見96年度他字第3118號第19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96年度他字第3118號第101 至102 頁、本院卷㈣第122 頁至123 ),並有證人劉介文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支票、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支票、太平市農會光隆分部支票在卷可參(見96年度偵字第29440 號卷第68至82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告富俋企業社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告富俋企業社收取之金額不符,有401 表在卷可佐(見96年度他字第3118號第64頁)。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富俋企業社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富俋企業社云云,然查: ⑴證人劉介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見 96年度他字第3118號卷第103 頁、本院卷㈣第123 頁背面至124 頁)。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富俋企業社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被告劉介文或富俋企業社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劉介文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且被告劉介文雖係富俋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被告劉介文辯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富俋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發票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發票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富俋企業社負責人劉介文自90年至93年9 月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詳如前述。而富俋企業社90、92、93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1年7 月間突然購買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統一發票3 張充作進項憑證,已與富俋企業社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於91年7 月間,即購買3 張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豈非於91年中即預知富俋企業社91年度營業收入將大增,會有營業收入遠高於營業成本之情形?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劉介文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富俋企業社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劉介文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富俋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劉介文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富俋企業社詐取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梵霖工程公司部分: ⒈被告梵霖工程公司之負責人為華致健,梵霖工程公司於89年至92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梵霖工程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1年11、12月間,梵霖工程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於92年1 月中旬(91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發票,列為梵霖工程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梵霖工程公司負責人華致健、清算人蔡中惠於偵查證述甚詳(見96年度偵字第28956 號卷第15至16),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陳報之梵霖工程公司進項來源資料足憑(見本院卷㈧第42至44頁),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㈣第240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梵霖工程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華致健將所經營之梵霖工程公司自89年度至92年度止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梵霖工程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梵霖工程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梵霖工程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被告賴淑淨供述甚詳(見本院卷㈣第122 頁)。 ⒊又證人華致健、蔡中惠均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8956 號卷第15至16頁)。被告賴淑淨雖另辯稱: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⑴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梵霖工程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⑵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四二所示之發票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⑶再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另梵霖工程公司負責人華致健自89年至92年間均係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等情,詳如前述。而梵霖工程公司89、90、92年度均未發現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卻於91年12月間突然購買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統一發票2 張充作進項憑證,顯與梵霖工程公司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華致健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梵霖工程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華致健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梵霖工程公司之負責人華致健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梵霖工程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關於得力信公司部分: ⒈被害人得力信公司之負責人為謝克忠,得力信公司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得力信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3至94年間,得力信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四三所示之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3年11月中旬起(93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年1 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四三所示之發票,列為得力信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謝定國證述在卷(見96年度他字第3924號卷㈠第196 至197 頁),並經被告賴淑淨供述在卷(見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卷第8 至9 頁、本院卷㈡第143 頁),並有得力信公司94年度支付富程事務所繳納稅款資料(包括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明細單、月份收款明細單、支票影本、匯款回條等,見96年度他字第3924號卷㈠第198 至218 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㈠第225 頁、96年度他字第3924號卷㈡第117 至154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雖被告賴淑淨辯稱:以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為得力信公司進項憑證,是應客戶的要求,以統一發票面額的百分之5 ,出售予得力信公司云云,然查: ⑴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被告賴淑淨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得力信公司,對被告賴淑淨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告賴淑淨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害人得力信公司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被告賴淑淨購買,始符被告賴淑淨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⑵又一般公司、行號購買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係因其營業收入遠高於其營業成本,除須繳納高額營業稅之外,尚須繳納高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減少繳納稅捐而購買假發票,是一般購買假發票之公司、行號,均會以前一度之營業收入狀況,評估是否有需要購買假發票。而得力信公司除以上開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之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外,並未發現其他有購買假發票虛列進項憑證之情事,已與得力信公司前後年度之營業收入狀況不符。且瑞鑽針車材料行、楹傑公司出售統一發票牟利,均係被告賴淑淨所操控,詳如後述,如果被告賴淑淨係為幫助得力信公司逃漏稅捐,而將如附表壹、四三所示不實進項發票,列為得力信公司之進項憑證,則何以均以其操控之公司為工具?故被告賴淑淨所辯,與事理不符,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被害人謝克忠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得力信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被害人謝克忠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得力信公司之負責人謝克忠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得力信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四三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關於美琪仕公司部分: ⒈被害人美琪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顏英杰、林慶漳(登記負責人為孫瑩瑩),美琪仕公司於92至94年間委由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並委由被告賴淑淨依據美琪仕公司所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納稅額,開單向客戶收取應繳稅款代為繳納稅捐後,逕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且於92至94年間,美琪仕公司並未與如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壹、四四所示之信行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明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智鼎興業有限公司、承鴻事業有限公司、航貿國際有限公司、迪倫有限公司、峻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燁興隆科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卻自92年11月中旬起(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年1 月中旬申報繳納),申報營業稅時,將如附表壹、四四所示之發票,列為美琪仕公司進項發票,而扣除該部分應繳之營業稅額等情,業據證人即美琪仕公司負責人顏英杰、林慶漳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6237 號卷第51至55頁、60至62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52號影卷第12頁背面至13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相符(見96年度偵字第16237 號卷第36至38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52號影卷第43頁背面至46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美琪仕公司雖經查獲有以上開假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情,惟證人顏英杰、林慶漳將所經營之美琪仕公司92至94年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均委請被告賴淑淨經營之富程事務所代為申報,富程事務所每兩個月為美琪仕公司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時,均會在單月中旬(即申報營業稅之月份)之幾日前,告知美琪仕公司各期之銷、進項稅額及應付稅金等,並書具「月份收款明細單」,美琪仕公司亦確實依富程事務所開立之收款明細單上所載金額支付應納之稅額交給富程事務所等情,亦據證人即美琪仕公司負責人顏英杰、林慶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16 237號卷第51至55頁、60至62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52號影卷第12頁背面至13頁)證述甚詳,核與被告賴淑淨供述符(見96年度偵字第16237 號卷第36至38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52號影卷第43頁背面至46頁),並有證人顏英杰、林慶漳提出尚留存之富程事務所出具收款明細單在卷可參符(見96年度偵字第16237 號卷第6 至13頁、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52號影卷第20頁至27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影卷㈠第18至29頁),足認被告賴淑淨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又如附表壹、四四所示之月份,富程事務所實際代被害人美琪仕公司申辦營業稅繳交之稅款與實際向被害人美琪仕公司收取之金額不符,有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及「401 表」在卷可佐。雖被告賴淑淨辯稱:開立之收款明細單與401 表不符,乃原應付稅金減去實際繳納之稅金,即為購買假發票之金額,並表示會將美琪仕公司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在申請完後,交付給美琪仕公司云云,然查: ⑴證人顏英杰、林慶漳證稱:未委託賴淑淨代為購買假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減免營業稅,賴淑淨亦從未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外之單據交伊收執,401 表也沒有交給伊等語。且被告賴淑淨迄今仍未提出曾提出購買假發票單據、或客戶收取401 表之單據等證據以資參佐,顯與被告賴淑淨從事記帳業務而重視報表單據之習性不符,故被告賴淑淨辯稱製作、交付實際之進項憑證所申報之401 表及購買發票證明,實難採信。 ⑵美琪仕公司均按富程事務所所提出之收款明細單所載金額,如數以現金給付予富程事務所代為繳納稅款,且富程事務所亦未曾將相關之401 表交付予證人顏英杰、林慶漳或告知實際稅款之繳納情形,則被告方面依其認知既已交付應納稅款予富程事務所,復有「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且證人顏英杰、林慶漳雖係美琪仕公司之負責人,然亦僅是商業之負責人,對相關稅款繳納程序非為有專門知識之人,所以才長期委託富程事務所為其處理申報營業稅事宜,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自難課以其有再覆核富程事務所申報書之義務,故證人顏英杰、林慶漳證稱沒有看過401 表等語,尚非無稽。 ⑶被告賴淑淨雖又辯稱:如附表壹、四四所示之信行公司發票,是向林信行購買,其他發票都是向謝國華購買,向林信行、謝國華購買之發票都是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的價格購買的云云,然而: ①依相關稅法之規定,營業人所開立之每張統一發票之開立均須繳納百分之5 之營業稅,且開立發票公司尚需於隔年繳納前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謝國華倘真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代價,將不實發票販售予賴淑淨,對謝國華而言,不僅無從以販售不實發票以獲取不法利益,甚者,更要額外負擔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謝國華顯無利可圖,不合常情。易言之,被告聖淘沙企業社倘欲購買不實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降低應繳營業稅,並降低隔年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必以高於發票面額百分之5 之價格,向謝國華購買,始符謝國華出售發票以營利之常情。 ②又被告賴淑淨供稱:附表壹、四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都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倘若本案中富程事務所自90年起至94年止為客戶申報稅捐時所填載之進項發票,均如被告賴淑淨所述係其個人向「謝國華」購買所得,則被告賴淑淨在3 、4 年間,每2 個月均需與「謝國華」聯絡,向「謝國華」購買大量不實發票,以被告賴淑淨與「謝國華」交易之密集及數額之鉅大,被告賴淑淨豈有不知與「謝國華」聯絡方式?且在長達3 、4 年期間內,富程事務所內員工竟無人認識「謝國華」?故被告賴淑淨辯稱:如附表壹、四四所示之發票大部分是向謝國華購買云云,顯與常情不符,不足採信。 ③證人賴淑淨雖證稱:美琪仕有限公司設立後3 、4 個月,因為營業額開始大量增加,被告顏英杰、林慶漳即要求要想辦法購買不實進項發票作為美琪仕有限公司之營業成本云云(見96年度偵字第16237 號卷第37至38頁),惟依美琪仕有限公司係92年5 月28日核准設立,有美琪仕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52號影卷第95頁),倘若賴淑淨上開證述內容屬實,則美琪仕有限公司委託富程事務所購買不實發票一事,應發生在92年8 月26日以後,換言之,富程事務所於92年7 月間代美琪仕有限公司申報92年5 、6 月營業稅時,並無任何受委託代美琪仕有限公司購買不實發票並據以申報之情形,然觀諸富程事務所於92年7 月14日向美琪仕有限公司請領92年5 、6 月份之應付稅金時,明細表上因進項稅額欄空白,依所記載5 、6 月份開立發票總額2,440,951 元換算之應付稅金為1,22 ,049 元,但富程事務所於92年7 月17日代美琪仕有限公司申報及繳納92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時,銷售總額及銷項稅額雖均仍為2,440,951 元、12,2049 元,惟進項金額及進項稅額欄卻均填載與富程事務所開立給美琪仕公司之收款明細單上之進項稅額欄位數額明顯不符之2,419,460 元及120,973 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影卷㈠第18、32頁),再觀諸美琪仕有限公司自92年5 、6 月起至92年9 、10月止,每2 個月開立之統一發票總額陸續為2,440,951 元、1,869,522 元及2,059,998 元,其營業額除曾有下降趨勢外,亦無大量增加之情事,均與被告賴淑淨供稱美琪仕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後3 、4 個月後要求購買不實發票係因營業額大量增加云云,明顯不合,故被告賴淑淨上開證詞,顯與卷附書證不相符合,所述實難憑採。 ④再佐以依被告賴淑淨雖供稱:發票係向年籍不詳之「謝國華」以發票面額的百分之5 代價購得,而購買發票所需之金額,直接從美琪仕公司每期交付之營業稅稅金扣取等語,則依卷附美琪仕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申報書,賴淑淨在92年5 、6 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120,973 元加上代繳之1,076 元稅款合計為123,149 元,略大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122,049 元;在92年7 、8 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92,687元加上代繳之356 元稅款合計為93,043元,與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93,043元相當;在93年1 、2 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84,192元加上代繳之15,957元稅款合計為100,149 元,略大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99,707元相當;在93年5 、6 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81,372元加上代繳之20,516元稅款合計為101,888 元,與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101,888 元相當;在93年7 、8 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80,350元加上代繳之21,648稅款合計為101,998 元,與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101,998 元相當;在93年11、12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60,643元加上代繳之36,297元稅款合計為96,940元,略高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96,297元;在94年1 、2 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50,138元加上代繳之51,665元稅款合計為101,803 元,略高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101,665 元;在94年5 、6 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50,416元加上代繳之51,505元稅款合計為101,921 元,略高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101,546 元;在94年9 、10月份購入進項發票費用為50,271元加上代繳之50,903元稅款合計為101,174 元,略高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100,904 元(即申請書上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5%即稅額+ 申請書上之應實繳稅額, 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影卷㈠第18至47頁),則賴淑淨所稱購買發票之金額,加上該期代繳之稅金,或相當於或略大於該期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稅金,倘若證人賴淑淨所言屬實,美琪仕公司豈非係將本應納稅之款項全數用來購買不實發票及繳納稅額? 倘真如此,美琪仕公司豈非係冒著將受刑罰制裁之風險,大費周章購買不實發票,卻未獲有任何利益?實不合情理。 ⑤另外,再觀諸美琪仕有限公司92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繳納情形,美琪仕有限公司該期之銷項稅額為103,002 元、進項稅額為695 元,故實際交付予富程事務所之稅金為102,307 元,而富程事務所申報之銷項稅額雖同為103,002 元,但進項稅額則高達91,945元,實際代繳之稅金僅為11,057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影卷㈠第20、34頁),依申報表所填載,富程事務所自行申報美琪仕有限公司該期之進項發票金額高達3,678,740 元(不包含美琪仕有限公司在收款明細單上所載之695 元進項稅額之發票金額),則證人賴淑淨在該期豈非支付183,937 元用以購買美琪仕有限公司申報時所需之上開進項發票?如此一來,賴淑淨連同代繳及購買發票之所需,合計高達194,994 元,然而竟然僅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102,307 元,換言之,賴淑淨還需倒貼92,687元幫美琪仕有限公司繳納稅款?又賴淑淨在代為申報美琪仕公司92年11、12月份營業稅時,倘若所述屬實,則依申報書上所載購入進項發票費用需86,038元加上代繳之14,667稅款合計為100,705 元,遠大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97,467元,亦即賴淑淨還需倒貼3238元幫美琪仕有限公司繳納稅款?且在代為申報美琪仕公司在92年3 、4 月份營業稅,依申報書上所載購入進項發票費用需84,198元加上代繳之17 ,078 元稅款合計為101,276 元,遠高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82,008元,亦即賴淑淨還需倒貼19,268元幫美琪仕有限公司繳納稅款?另在代為申報美琪仕公司94年11、12月份營業稅,依申報書上所載購入進項發票費用需90,116元加上代繳之29,622元稅款合計為119,738 元,遠高於向美琪仕有限公司收取之99,245元,亦即賴淑淨還需倒貼20,493元幫美琪仕有限公司繳納稅款?實均違背常情,足見被告賴淑淨上開辯詞乃是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顏英杰、林慶漳對於被告賴淑淨以不實發票虛增美琪仕公司進項營業額一事,事前毫不知情,亦無證據證明證人顏英杰、林慶漳曾命被告賴淑淨代購系爭不實發票。被告賴淑淨則利用美琪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顏英杰、林慶漳信任被告賴淑淨之專業,以虛列進項憑證方式,向美琪仕公司詐取如附表壹、四四所示所示之金額,被告賴淑淨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二、被告林信行、賴淑淨就信行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部分: 訊之被告賴淑淨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林信行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被告林信行辯稱:伊是信行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伊從87年5 月起到94年委託賴淑淨記帳,信行公司設立後並沒有什麼業務,每2 個月伊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10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賴淑淨就當場計算營業稅,伊當場交付現金給賴淑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到33所示的公司與信行公司沒有交易往來,伊沒有開發票給這些公司,伊也不知道他們公司為何會取得信行公司的發票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47 頁)。惟查: ㈠被告林信行係址設臺中縣大甲鎮○○路750 號5 樓信行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賴淑淨為合法代理信行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信行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於89年間,被告林信行因信行公司經營不善急需資金周轉,並積欠被告賴淑淨債務,明知信行公司與如附表貳、一所示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其2 人謀議出售信行公司之統一發票牟利,由被告賴淑淨連續製作如附表貳、一所示公司、行號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貳、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被告林信行、賴淑淨並明知信行公司與乙天有限公司、建樺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信行公司營運活絡之帳面營業假象,避免為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其開立信行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行為,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貳、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信行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信行公司向上開公司進貨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㈢第53至57頁),並有信行公司登記資料(見95年度他字第5880號卷第44至55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足憑(見96年度偵字第5525號卷第162 至176 頁)。 ㈡又於90年12月6 日,被告林信行與賴淑淨同至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由被告賴淑淨出資1000元,以信行公司名義開設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供被告賴淑淨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林信行、賴淑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㈢第83頁),並有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足憑(見95年度他字第5880號卷第7 、8 頁)。而後被告賴淑淨即以上開帳戶作為提領信行公司退稅款之用,先後於91年6 月19日、91年7 月25日、91年8 月19日,分別將稅捐稽徵機關之退稅支票1,498,860 元、824,650 元、824,650 元存入該帳戶兌現後,再由被告賴淑淨予以提領等情,亦據證人賴淑淨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79頁),並有三信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1 份、被告林信行所提出之退稅專戶存款支票3 張、取款憑條3 張足憑(見95年度他字第5880號卷第8 、26至29頁)。倘被告林信行未與被告賴淑淨共謀販賣信行公司統一發票牟利,何須開設帳戶供被告賴淑淨使用?再參以被告林信行自承:「(有關退稅部分,你是否知道退稅與賴淑淨是股東這件事情,你知道後是否有問賴淑淨?)退稅部分是我去稅捐人員跟我說的,後來我問賴淑淨為何我沒有收到退稅,經過我查證後才知道是誰去領」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9頁),被告林信行既已知悉上開退款情事,退款金額高達3,148,160 元,若非被告林信行與被告賴淑淨共謀販賣信行公司統一發票牟利,衡情被告林信行豈有不向被告賴淑索討該退款之理,且仍繼續委由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 ㈢另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每期營業稅結算申報時,向委託其記帳客戶收取稅款及各項費用時,均會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此觀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均能提出富程事務所出具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即堪認定。如果被告林信行與被告賴淑淨間僅係單純之委託記帳報稅關係,被告林信行應能提出富程事務所出具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資證明,然被告林信行卻辯稱:「(賴淑淨有無拿收據給你?)他沒有拿收據給我。」、「(提示月份收款明細單,你有無收到過?)沒有,我不曾見過這種型式的收據,賴淑淨從來沒有拿給我過。」云云(見本院卷㈡第79頁),足認被告林信行並非單純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是以被告賴淑淨才未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以避免留下販賣信行公司統一發票牟利之事證,故證人賴淑淨之證述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林信行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賴淑淨、林信行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三、被告賴淑淨、洪嘉玲(即洪月華)就建樺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淑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490號卷第5 至6 頁、本院卷㈡第16頁)坦承不諱,並有上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7 號判決附卷可稽(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第16、220 至222 頁、本院卷㈦第271 至292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被告賴淑淨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四、被告賴詩玫、賴淑淨就采竺企業社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淑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96年度偵字第5490號卷第5 至6 頁、本院卷㈡第16頁)、被告賴詩玫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㈢第148 背面至149 頁)坦承不諱,被告賴淑淨、賴詩玫2 人供述互核一致,並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聲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新加坡商興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之采竺服飾店借貸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第16、220 至222 頁、本院卷㈦第271 至292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賴詩玫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被告賴淑淨、賴詩玫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五、被告江士豐、賴淑淨、賴顗文就天瑪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部分: 訊之被告賴淑淨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江士豐、賴淑淨、賴顗文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被告江士豐辯稱:伊是天瑪公司實際負責人,從93年初到93年底天瑪公司委託賴顗文記帳,但伊從93年3 、4 月就離開天瑪公司,公司就交給陳俊昇,伊就沒有處理公司的業務,起訴書附表八所示的21公司並沒有與天瑪公司交易,伊也沒有開發票給這些公司,這些公司為何會有天瑪公司的發票伊也不知道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47 頁)。被告賴顗文則辯稱:伊沒有在富程事務所工作,不是富程的員工,賴淑淨如果在忙時,賴淑淨就會叫伊過去幫忙,幫賴淑淨出去收發票及錢,天瑪公司是伊鄰居介紹給富程事務所,但是伊我沒有去天瑪公司收發票及錢云云(見本院卷㈠第148 頁)。惟查: ㈠被告江士豐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 段156 之6 號6 樓之1之 天碼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賴淑淨則受託為天瑪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於93年間,被告江士豐因天瑪公司急需資金周轉,為向金融機構貸款,明知天瑪公司與如附表伍、一所示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為編造天瑪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天瑪公司之統一發票、印章等交給被告賴顗文,由賴淑淨、賴顗文連續製作如附表參、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參、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被告江士豐、賴淑淨、賴顗文並明知天瑪公司與保強固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頂京有限公司、上京有限公司、通濟國際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行號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天瑪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仍承前同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被告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參、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天瑪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天瑪公司向上開公司進貨等情,業據被告江士豐於偵查中供述甚詳(見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㈠第30至33、261 至265 頁),並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足憑(見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㈠第44至46、219 至243 頁)。而後天瑪公司確曾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貸款300000元一情,亦據被告江士豐供述甚詳,並有貸款資料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㈠第66至92頁)。足認被告江士豐於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又於96年3 月7 日,在臺中市○○區○○路4 段879 號12樓之5被 告賴顗文住處,為警查獲關於天瑪公司與無交易往來之親芢企業有限公司買賣交易流程說明書、統一發票、銷貨單、存款憑條等資料(見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㈠第245 至248 頁),足認被告賴顗文確有參與天瑪公司開立、取得無實際交易發票之行為,否則何以上開資料會在被告賴顗文住處查獲?此益足證證人即被告江士豐於偵查中之證述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被告賴顗文辯稱:完全不知情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㈢雖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關於天瑪公司部分,伊都是與陳俊生聯絡的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00 頁背面),與被告江士豐於本院審理時所辯一致。然被告賴淑淨於偵查中供稱:天瑪公司的發票是向謝國華購買的云云(見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㈢第243 至244 頁),其前後供述不一,是否屬實,已值啟疑。且天瑪公司自93年1 月間起,即已開立無實際交易往來之統一發票,詳如前述,是被告江士豐辯稱:伊從93年3 、4 月就離開天瑪公司,公司就交給陳俊昇,伊就沒有處理公司的業務云云,顯與事證不符。且被告江士豐於偵查中已供述:係經由被告賴顗文為填載不實統一發票,進項憑證亦係由被告賴顗文提供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㈠第30至33、261 至265 頁),足認被告賴淑淨之陳述,為迴護被告江士豐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江士豐、賴顗文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賴淑淨、江士豐、賴顗文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六、被告賴顗文、賴淑淨就御成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部分: 訊之被告賴淑淨對於上開販賣御成公司統一發票牟利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賴顗文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被告賴顗文辯稱:伊是御成公司登記負責人,因為當初伊沒有工作,在家裡帶小孩,賴淑淨說有客戶在做國際貿易,可以叫伊去客戶那邊學國際貿易,然後設立御成公司,但是御成公司成立後,伊都沒有去,因為伊對這個沒有興趣,伊不曉得御成公司是否有實際在營業,實際上是何人經營的,伊也不知道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13 至116 頁),惟查: ㈠於93年3 月間,被告賴淑淨為取得統一發票供己使用,與其妹賴顗文共同謀議,由被告賴淑淨出資及尋找股東成立公司,被告賴顗文則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因而於93年4 月5 日經核准成立御成公司,並由被告賴淑淨為合法代理御成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為御成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被告賴淑淨明知御成公司與附表陸所示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連續製作附表陸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陸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之事實,業據被告即證人賴淑淨於偵查(見96年度偵字第5920號卷第5 、18頁)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㈢第115 背面至116 頁)證述甚詳,並有御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足憑(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㈠第16至20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㈡第238 至246 頁)。 ㈡雖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御成公司是伊設立的,當時伊與賴燦坤有協議,要成立公司做腳踏車的生意,實際上負責人是賴燦坤,業務方面都是賴燦坤負責的,當時伊是說要撥時間來與賴燦坤學貿易,賴燦坤說既然成立貿易公司,就應該有人來學習,所以伊就要賴顗文去學習,當時因為御成公司要貸款,但是因為公司剛設立,沒有營業額,為了要有營業額來向銀行貸款,伊的記帳客戶又需要發票,所以就開御成公司的發票給伊的客戶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15 背面)。然御成公司開始設立後係由被告賴淑淨一人獨自經營,被告賴淑淨並未向賴燦坤表示學習之意,亦未陳明要由賴顗文向賴燦坤學習經營方法,御成公司迄今未向金融機構借貸等情,業據證人即御成公司股東賴燦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御成公司我記得93年與賴淑淨設立的,我只是出資而已,當時是因為想要做腳踏車的分裝、包裝的生意,所以我們就一起成立這家公司,成立之後是賴淑淨經營的,到93年底的時候,賴淑淨說他不想要繼續經營了,問我是否要把公司結束,或是由我自己經營,我考慮一週之後,在94年1 月的時候,就由我頂下來,由我擔任負責人,但現在都是我自己持續在經營。」、「(94年1 月你接手經營御成公司之前,御成公司的業務、帳目、開立發票、財務是何人負責的?)都是賴淑淨一個人負責的,發票也是他保管、開立的。」、「(御成公司有無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目前沒有。我接手之後都沒有向銀行辦理貸款,也沒有銀行向我追討貸款或是利息。」、「(賴淑淨有向你說,要找人來向你學貿易嗎?)沒有。那時候我只是出資而已。」、「(賴顗文有無向你學貿易?)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29 至130 頁),顯見被告賴淑淨供述不實在。且被告賴淑淨為專業記帳士,從未經營過腳踏車生意,卻突然開設御成公司,又未讓具有經營腳踏車生意經驗之股東賴燦坤參與經營,顯見其設立御成公司之目的,係在取得御成公司之統一發票,供其作為向犯罪事實一所示公司、行號詐欺取財之用。而被告賴顗文雖非富程事務所之員工,但其曾多次受被告賴淑淨之委託,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客戶處理富程事務所虛列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為進、銷項憑證之情事,詳如前述,是被告賴顗文對被告賴淑淨虛設御成公司之目的,豈有不知之理?再參以被告賴顗文接受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稅務人員約談時,虛構御成公司交易情事,並詳述御成公司進項、銷項流程等情(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㈠第66至70頁),足認被告賴顗文與被告賴淑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賴淑淨證述,顯係迴護被告賴顗文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賴淑淨、賴顗文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賴淑淨、賴顗文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七、被告吳介文、賴淑淨就瑞鑽針車材料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部分: 訊之被告賴淑淨對於上開販賣瑞鑽針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牟利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為瑞鑽針車材料行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瑞鑽針車材料行如何取得保強固有限公司、大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之發票云云。被告吳介文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被告吳介文辯稱:伊是瑞鑽針車材料行實際負責人,伊原先是委託清水鎮的顏淑娥會計事務所記帳,93年7 、8 月間,賴文彬說可以幫伊節稅,93年9 月份伊就經由賴文彬的介紹轉到富程事務所,93年9 月12月份的發票伊都是委託富程去領取,領取之後由賴文彬送到瑞鑽針車材料行,到申報營業稅的時候,伊就將剩餘的發票寄到富程事務所,由富程事務所去報稅。瑞鑽針車材料行與保強固、佑成、大百唐、展興、金泰鑫、得力信、逢大、宏屹、傑鴻、楹傑、御成、天瑪等公司行號沒有實際交易往來,這些發票怎麼來的,伊也不曉得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46 頁),惟查: ㈠被告吳介文係址設臺中縣清水鎮○○街128 號1 樓之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則為其妻張惠珠,為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商業負責人等情,業據證人即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名義負責人張惠珠、員工蕭舟宏、賴色嬌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95年度交查字第68號卷第116 頁、95年度偵字第 8513 號 卷㈠第68、69頁),核與被告吳介文所辯相符,應堪採信。又賴淑淨為合法代理瑞鑽針車材料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信行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亦經被告賴淑淨、吳介文供述在卷。另於93年7 、8 月間,被告吳介文明知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如附表柒、一所示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被告賴淑淨、吳介文、賴文彬3 人謀議出售瑞鑽針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牟利,由賴淑淨、賴文彬連續製作如附表柒、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柒、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之事實,業據被告即證人賴淑淨於偵查(見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卷第7 至9 頁)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㈡第142 至146 頁)證述甚詳,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足憑(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㈠第208 至231 頁)。 ㈡而被告賴淑淨以信行公司、天瑪公司等為銷售憑證時,即以保強固有限公司、大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為上開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等情,詳如前述,是被告賴淑淨辯稱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於94年6 月30日,被告吳介文接受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稅務人員約談時陳稱:「(貴商號93年間與保強固有限公司及佑成精業有限公司交易情行為何?)是保強固黃宏國先生與本人接洽,黃先生年約40歲,身高約160 公分左右,有戴眼鏡、白白胖胖。另佑成公司則是由劉聰進先生與本人接洽,劉先生年約30歲,身高約170 公分左右,沒戴眼鏡、皮膚黑黑的」、「(前揭交易付款方式?)本商號向保強固等二家公司購進之零件均於當年度銷售給御成有限公司、得力信國際工業(股)公司、展興企業社、天瑪科技有限公司、逢大工業有限公司、金泰鑫工業(股)公司、得力信有限公司,前揭公司如付現金,本商號就將現金付給保強固等二家公司,如付票據就轉票給保強固等二家公司。」、「(前揭交易運送方式?)保強固等二家公司送貨至本商號後,再由本人送至各該公司?」云云(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卷㈠第21至23頁)。倘被告吳介文對於將瑞鑽針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柒、一所示公司之銷項憑證,及以如附表柒、二所示公司之統一發票作為瑞鑽針車材料行進項憑證等情,毫不知情,則被告何能於稅務人員調查時,編撰上情,並詳列進項、銷項流程?足認被告吳介文係與被告賴淑淨、賴文彬共謀販賣瑞賺針車材料行統一發票牟利,故知悉進項、銷項流程。 ㈣另被告賴淑淨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每期營業稅結算申報時,向委託其記帳客戶收取稅款及各項費用時,均會開立「月份收款明細單」為憑,此觀本案其他共同被告均能提出富程事務所出具之「月份收款明細單」,即堪認定。如果被告吳介文與被告賴淑淨間僅係單純之委託記帳報稅關係,被告吳介文應能提出富程事務所出具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資證明,然被告吳介文迄今未能提出富程事務所出具之「月份收款明細單」以為憑證,足認被告吳介文並非單純委託被告賴淑淨記帳報稅,是以被告賴淑淨才未出具「月份收款明細單」,以避免留下販賣瑞鑽針車材料行統一發票牟利之事證,故證人賴淑淨之證述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㈤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賴淑淨、吳介文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賴淑淨、吳介文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八、被告賴淑華、賴淑淨就楹傑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部分: 訊之被告賴淑淨對於上開販賣楹傑公司統一發票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賴淑華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被告賴淑華辯稱:伊是楹傑公司之負責人,楹傑公司委託賴淑淨記帳報稅,但伊不知道賴淑淨有虛開楹傑公司給其他公司、行號,後來伊發現,才知悉此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3 頁),惟查: ㈠被告賴淑華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22號1 樓之楹傑公 司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賴淑淨為合法代理楹傑公司申報發票、營業稅等事務之代理人,受託為楹傑公司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賴淑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互核一致,並有楹傑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見95年度他字第6538號卷第1 至5 頁)。又於94年間,賴淑淨因急需資金周轉,欲以楹傑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明知楹傑公司與如附表捌、一所示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編造楹傑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所申領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連續製作如附表捌、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捌、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並明知楹傑公司與如附表捌、二所示瑞鑽針車材料行等公司、行號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楹傑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捌、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楹傑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楹傑公司向上開公司進貨等情,業據被告賴淑淨於偵查(見96年度偵字第16979 號卷第5 至6 頁)及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見本院卷㈣第238 頁背面及上開理由欄關於勝將興機械公司、賀誠五金公司、源興工程行部分),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稽(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嘉燁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涉嫌刑事案件調查報告卷第13頁)。 ㈡又被告賴淑華於偵查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坦誠不諱,其供稱:「93、94年間公司開始要向銀行借款,所以要衝業績,就有開立許多的銷項發票增加業績,開發票的部分我就委由賴淑淨處理。」、「勝將興機械、源興工程行是完全沒有交易的行為而開立發票給勝將興公司、源興工程行,至於展興企業社、賀誠五金公司則是有交易事實,但交易金額不多,賴淑淨為了要幫楹傑工業有限公司順利向銀行取得貸款及幫助上開賀誠、展興公司取得進項發票,因此才虛增部分金額發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6979 號卷第5 頁),核與被告賴淑淨於同一次偵查中所供相符。且徵之被告賴淑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勝將興公司等公司、行號,均能詳述其流程等情,足認被告賴顗文與被告賴淑淨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賴淑華於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賴淑華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賴淑淨、賴淑華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九、被告林麗君、藍恭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麗君於偵查(見96年度偵字第12153 號卷第50至55頁)及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㈠第144 至14 5頁)坦誠不諱,被告藍恭華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45 頁),互核一致,並有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1 32835410號函(稿)、精誠商場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修訂章程各1 份附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2153 號偵查卷第50至55頁),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被告林麗君、藍恭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十、被告賴淑淨業務侵占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㈣第238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柏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卷第4 至6 頁、95年度偵字第23 712號偵查卷第7 至9 、16至17頁)、證人許僑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卷第1 至3 頁、95年度偵字第20215 號偵查卷第4 、8 、25頁)、證人王䕒璟於偵查中證述(見95年度他字第6656號偵查卷第3 至4 頁、96年度偵字第5919號偵查卷第11頁),互核一致,並有環全科技實業社94年度營所稅暫繳通知書、大屯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94 年01 期稅額(補繳)繳款書、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見95年度核退字第2487號卷第16至18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陞頡公司漏未申報95年3 、4 月份營業稅之處分書、大屯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94年01期稅額(補繳)繳款書(見95年度偵字第12153 號偵查卷第11、12)、悅新機械公司之付款簽收簿、401 表、營業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月份收款明細單(見95年度他字第6656號偵查卷第7 至105 頁)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賴淑淨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故被告賴淑淨業務侵占之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十一、本案相關之法律比較適用: ㈠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1 、3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修正後則係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 萬 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規定處斷。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於95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 月1 日施行,關於本案被告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⒈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於95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一項參照)。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係增訂刑法於其他法律有「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亦無關犯罪行為可罰性之變更,亦應逕行適用新法第11條之規定。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 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惟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而應以數罪併罰予以論處。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行為時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之規定,亦即仍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論處。 ⒋按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將共同正犯之範圍,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又同法第47條第1 項關於累犯之修正,將所犯之後罪無論係故意或過失再犯,均得成立累犯;修正限縮為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成立累犯。以上之修正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就本案被告賴淑淨等人之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第47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及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4 月22日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參照)。 ⒌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修正前後之罰金刑輕重,該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於修法後已有加重,故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被告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五百元以下罰金」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3 款之「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最低刑(就被告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3 款案件,刑法第33條列於總則編,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亦適用於該罪)。 ⒍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立法理由謂「刑法二十四年施行後,為解決國民所得經濟水準已大幅提昇問題,有關罰金罰鍰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外,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為前開情形分別提高三十倍或三倍,考量新修正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爰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規定第二項如上。」。是本案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即罰金刑最高部分),逕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 ⒎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本案被告就所犯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部分,既因連續犯而加重其刑,則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⒏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⒐刑法第31條第1 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即增訂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故以新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⒑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刑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四項參照)。經本院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33條第5 款、第51條第5 款、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68條之規定。 ⒑關於易科罰金部分: 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決議認為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於法律修正時,均應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又依現在仍有效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及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應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仍均未將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納入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故本院認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雖應比較新舊法,但並無應與本刑論罪科刑之規定一體適用之必要,應另行單獨予以比較適用,此觀諸倘被告犯二罪,其中一罪經比較後應適用新法,另一罪經比較後應適用舊法時,根本不可能依一體適用原則直接適用新法或舊法定應執行刑自明。按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由「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3 點第2 項參照)。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如准予易科罰金,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十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被告賴淑淨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其受託為如附表壹、一至四三所示公司行號、信行公司、建樺公司、采竺服飾店、天碼公司、御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及楹傑公司等各該營利事業單位處理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等申報事務,係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9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受環全科技實業社、陞頡公司及悅新機械公司等公司行號委託,處理稅務申報及代繳稅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而被告林信行係信行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賴詩玫係采竺服飾店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江士豐係天碼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賴顗文係御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被告吳介文係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賴淑華係楹傑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均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參照最高法院94度年台非字第98 號 、94年台上字第4699號、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查被告賴淑淨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以不實之會計憑證為工具,向如附表壹、一至四三所示之公司行號詐取相當於營業稅額之金錢,核被告賴淑淨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林信行、賴詩玫、江士豐、賴顗文、吳介文、賴淑華等人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賴淑淨所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罪行為,及被告林信行、賴詩玫、江士豐、賴顗文、吳介文、賴淑華等人所犯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賴淑淨所犯上開連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連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如附表壹備註欄、如附表捌、一、如附表捌、二編號1 至2 所示未經起訴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部分及犯罪事實一、、、、、犯罪事實三部分,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起訴書雖未敘及詐欺取財部分,但此部分與有罪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本院均得予以審理。 ㈢次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參照);另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或盜用印章罪,所謂之「印章」係指印顆,用以顯現印文之物,機關之戳記、商號戳記均屬之(司法院院解字第2376號、第3461號參照),故盜用統一發票章以偽造統一發票,自屬盜用印章(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參照);又統一發票係營業稅法第32條第1 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偶然文書),凡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逾越授權偽造會計憑證者,即該當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罪。另刑法偽造文書章,係為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而設,其處罰雖分別偽造與登載不實而異其規定,但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此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並無此項規定之情形並不相同;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行為人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之行為人則無限制,是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罪,乃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查被告賴淑淨將業務上持有之上開環全科技實業社當期(每2 月為1 期)所未用完之統一發票,本應繳回稅捐稽徵機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易持有為所有,逾越授權,盜用其所保管之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用章,以偽造原始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向勝芳電信公司詐欺取財所為,核被告賴淑淨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會計憑證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賴淑淨偽造環全科技實業社名義統一發票2 張,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各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只論以一罪。被告賴淑淨所犯上開3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業務侵占罪處斷。又起訴書就偽造會計憑證罪部分雖認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賴淑淨侵占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及向勝芳電信公司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然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偽造會計憑證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另被告賴淑淨於93年6 、7 月間侵占、偽造勝芳電信公司名義之統一發票,而後向鉅擎電信公司詐欺取財之犯罪;於92年8 、9 月間侵占、偽造聖淘沙企業社名義之統一發票,而後向金泰鑫工業公司詐欺取財之犯罪;於94、95年間侵占、偽造永朋工業公司名義之統一發票,於95年間侵占、偽造宏屹工業公司名義之統一發票,與前開有罪之犯罪時間(91年8 、9 月間)間隔已逾1 年以上,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而且未經起訴,本院自不得予以審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㈣被告賴淑淨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而被告林信行、賴詩玫、江士豐、賴顗文、吳介文、賴淑華等人及共犯洪嘉玲(建樺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彼此間各具不同之身分,然無妨於被告賴淑淨與林信行、不詳之成年人之間(信行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賴詩玫之間(采竺企業社部分),被告賴淑淨與江士豐、賴顗文、不詳之成年人之間(天瑪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賴顗文之間(御成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吳介文、不詳之成年人之間(瑞鑽針車材料行部分),被告賴淑淨與賴淑華、不詳之成年人之間(楹傑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共犯洪嘉玲之間(建樺公司部分),分別就各自所具之不同身分與他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處。且被告賴淑淨與林信行、不詳之成年人之間(信行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賴詩玫之間(采竺企業社部分),被告賴淑淨與江士豐、賴顗文、不詳之成年人之間(天瑪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賴顗文之間(御成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吳介文、不詳之成年人之間(瑞鑽針車材料行部分),被告賴淑淨與賴淑華、不詳之成年人之間(楹傑公司部分),被告賴淑淨與共犯洪嘉玲之間(建樺公司部分),分別就分別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賴淑淨就犯罪事實十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賴淑淨就犯罪事實十所為多次業務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賴淑淨所犯上開連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業務侵占罪(侵占還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連續業務侵占罪等3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核被告林麗君、藍恭華就犯罪事實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被告林麗君、藍恭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富程事務所承辦人員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為間接正犯。 ㈦爰審酌被告賴淑淨具有記帳士之資格,竟為謀不法利益,主導本案犯行,侵蝕國家稅基,已生實害,詐欺取財之金額、業務侵占之金額,復審酌被告賴淑淨、林信行、賴詩玫、江士豐、賴顗文、吳介文、賴淑華等人所涉不實發票之張數、,被告賴詩玫、林麗君、藍恭華坦承犯行、被告賴淑淨於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被告林信行、江士豐、賴顗文、吳介文、賴淑華否認犯行之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再被告賴淑淨、林信行、賴詩玫、江士豐、賴顗文、吳介文、賴淑華、林麗君、藍恭華所為上開犯行之時間在均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範圍,合於減刑條件,應併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被告賴淑淨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被告林信行、賴詩玫、江士豐、賴顗文、吳介文、賴淑華、林麗君、藍恭華等人減得之刑,符合上揭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公訴人雖具體求刑,認應量處被告林信行、江士豐有期徒刑1 年2 月,量處被告賴淑華、賴顗文有期徒有期徒刑3 年6 月,量處被告賴詩玫有期徒刑3 年10月,然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林信行、江士豐、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均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公訴人求處之刑尚嫌過重,併此敘明。 ㈧扣案之被告博陽電信公司支票影本4 紙及臺中商行存摺影本、委託書、施工合約;被告勝芳電信公司傳真予被告賴淑淨4 姐妹之支票明細表、銀行存摺影本、支票影本15紙、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中國國際商銀存摺及支票存款往來明細影本、轉帳傳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明細簿、承諾書、說明書、施工合約書、承諾書、現金支付單工程合約書、請款單、出貨單;被告鉅擎電信公司工程合約書及臺中商銀銀行存摺影本(有擅自塗改剪貼);源興工程行支票影本35紙、承諾書、統一發票、進貨退出折讓單、工程合約書、存款憑條及臺中商銀存摺影本: 鑫成企業社逃漏營業稅之承諾書、轉帳傳票;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支票影本17紙、承諾書3 紙、轉帳傳票7 紙、支出證明單4 紙、說明書1 紙、出貨單2 紙;被告賀誠五金公司委託書、支票影本2 紙、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轉帳傳票;展興企業社之承諾書、支票影本10 紙 、轉帳傳票、存入憑條及中興銀行存摺影、存款憑條;被告逢大工業公司說明書、承諾書、支出證明單、支票影本40 紙 ;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承諾書、支出證明單、支票影本40 紙 ;振峯工程行支票影本7 紙、統一發票、出貨單;振峯企業社支票影本、統一發票、出貨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合約書、說明書、承諾支出證明單書;易信土木包工業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被告鉅惟工程公司之承諾書、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請款單等;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說明書、承諾書、委託書、支票影本11紙、合作金庫存摺影本等;瑋倫工程行之承諾書、統一發票、存款憑條、現金支出傳票等;被告永朋工業公司之查帳函、說明書、承諾書、支票存款交易明細表、現金支出傳票、請款單、收據、申請書、出貨單、支出證明單等;被告卡典通路公司之傳真手稿、承諾書、統一發票、委託書、請款單、存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被告久銳冷氣公司之說明書、支票影本11紙、臺灣中小企銀存款交易明細單、華南銀行存摺、現金支出傳票、請款單、工程合約書、估價單;被告堅銘公司之查帳函、說明書、統一發票、支票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支票交易明細單及存摺影本、現金支出傳票、工程合約書等;廣志企業社之諾書書、支票影本41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單、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被告傑鴻企業公司之諾書書、統一發票;海斯精品服飾之臺中商銀存摺5 本;被告精誠商場公司之說明書、更正書、委託書、借據、統一發票、匯款單、出貨單等;天瑪科技公司之統一發票等,或非被告所有,或非供前述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無罪、公訴不受理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甲、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參照)。且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 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 乙、公訴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部分): 一、被告之身分關係: ㈠被告林坤鴻為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164之19號 之博陽電信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勝芳為址設臺中市南屯區○○○○路5之2號之勝芳電信公司負責人;被告洪啟議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段322巷15號1樓之鉅擎電信公司負責人;被告孫玉玫為址設臺中市○區○○路412巷86弄25 號之東宜螺絲公司負責人;被告江正義為址設臺中市○區○○街418巷16弄18號1樓之勝將興機械公司負責人;被告楊炳煌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里○○路100巷48號之賀誠五金公 司負責人;被告周震江為址設臺中市西屯區○○○街66號6 樓之長江龍環保公司及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172巷19號1樓之牧野企業公司負責人;被告施錫絃為址設臺中縣太 平市○○路901巷17號之逢大工業公司負責人;被告劉介文 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70巷65號之金泰鑫工業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承翰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50號1樓之鉅惟工程公司負責人;被告劉芫誌為址設臺中市○ 區○○○路1段190巷60號1樓之鍵灃科技公司負責人;被告 賴有添為址設臺中市○○區○○路68號1樓之總泰科技公司 負責人;被告李永昌為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街83巷12號之永朋工業公司負責人;被告陳為典為址設臺中市○○區○○路4段955號19樓之4之卡典通路公司負責人;被告鄭建文 為址設臺中市○區○○里○○路90巷1號1樓之乾耀公司負責人;被告王清泉為址設臺中市○○區○○路112巷89弄242 號1樓之久銳冷氣公司負責人;被告郭奇庭為址設臺中市南 屯區○○○路1000之18號5樓之堅銘公司負責人;被告徐登 貴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412巷3號之傑鴻企業公司負責人;被告林麗玲為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172巷19號1樓之牧野企業公司(91年7月5日起)實際負責人;被告羅 紹宏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100巷16號之宏屹工業公司 負責人;被告林麗君為址設臺中市○區○○路92號地下1 樓之2之精誠商場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林信行為址設臺中縣 大甲鎮○○路166巷2號之信行公司負責人;被告江士豐為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296號12樓之天瑪公司負責人;被告賴淑華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3巷22號1樓之楹傑公 司負責人;被告賴顗文為址設臺中縣后里鄉○○路2號1樓之御成公司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納稅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㈡被告張坤源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148 號12樓之源興工程行負責人;被告李文成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108 巷59之15號鑫成企業社負責人;被告洪聰明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901 巷17號展興企業社負責人;被告洪惠玲分別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里○○路176 號之振峰工程行負責人、振峯企業社實際負責人;被告李國池為址設臺縣大甲鎮○○路45號之志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被告鄭永彬為址設臺中市○○區○○路2 段107 巷66之易信土木包業負責人;被告陳宣宇為址設臺中縣豐原市○○路31巷32弄7 號之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負責人;被告徐瑋勵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50號之瑋倫工程行負責人;被告邱紹卿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158 巷25號10樓之昌紘企業社負責人;被告邱愛珠為址設臺中市○○區○○路2 段5 號3 樓之集大商行負責人;被告葉進成為址設臺中市○○區○○路130 號3 樓之1 之茂菖水電行負責人;被告林麗娟為址設臺中市○區○○路3 段55巷11號之凱翊企業社實際負責人;被告何林春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26號之協何實業社負責人;被告施仁富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327 號2 樓之1 之廣志企業社負責人;被告廖雪霞為址設臺中市○區○○○街25號之順龍實業社負責人;被告阮朝發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忠義巷16 號 之安馬企業社負責人;被告伍麗燕為址設臺中市○區○○路26號1 樓之海斯精品服飾負責人,被告蔡安然為址臺中縣太平市○○路108 巷59之3 號柏泉企業社負責人,被告陳建志為址設臺中市○區○○路217 巷13號1 樓聖淘沙企業社負責人,被告賴詩玫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 89號1 樓竺采企業社負責人,均為商業登記法第9 條第1 項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均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納稅義務人商號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㈢被告林沛君為源興工程行負責人之配偶,負責該商號會計及記帳(內帳)等業務;被告謝秀枝為勝將興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負責該公司會計及記帳(內帳)等業務;被告謝秀芳為賀誠五金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負責該公司會計及記帳(內帳)等業務;被告王美琴為堅銘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配偶,負責該公司會計及記帳(內帳)等業務;被告房憶君為總泰科技有限公司會計,負責該公司會計及記帳(內帳)等業務,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 ㈣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為原址設於臺中市○○區○○街239 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共同實際經營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二、被告所涉犯之犯罪事實: ㈠被告林坤鴻自民國90年5 月14日起迄93年11月18日止,將博陽電信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博陽電信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林坤鴻基於逃漏博陽電信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博陽電信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博陽電信公司無實際交易之采竺企業社(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1 中所示,購買采竺企業社所開不實發票之公司、商號及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金額,詳附表6 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博陽電信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 (采竺企業社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林坤鴻及不知情葉麗芽所交付博陽電信公司於附表2 編號1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博陽電信公司於附表2 編號1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博陽電信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博陽電信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冊,作為博陽電信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博陽電信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博陽電信公司於附表2 編號1 所示收稅款日期所示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 所示博陽電信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博陽電信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博陽電信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博陽電信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 所示之博陽電信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博陽電信公司自93年間起迄95年間止,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博博電信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林坤鴻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等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博博電信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博陽電信公司與附表3 編號1 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博陽電信公司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㈡被告張勝芳自91年3 月12日起迄94年1 月5 日止,將勝芳電信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勝芳電信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張勝芳基於逃勝芳基於逃漏勝芳電信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勝芳電信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勝芳電信公司無實際交易之附表3 編號2 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張勝芳所交付勝芳電信公司於附表2 編號2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勝芳電信公司在附表2編 號2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勝芳電信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勝芳電信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勝芳電信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勝芳電信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勝芳電信公司於附表2 編號2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 所示勝芳電信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勝芳電信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勝芳電信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勝芳電信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 所示之勝芳電信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勝芳電信公司自93年間起迄95 年 間止,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勝芳電信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張勝芳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間、地點,陸續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等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勝芳電信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勝芳電信公司與附表3 編號2 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勝芳電信公司如附表2 編號2 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㈢被告洪啟議自90年3月12日起迄94年1月13日止,將鉅擎電信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鉅擎電信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洪啟議基於逃漏鉅擎電信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鉅擎電信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鉅擎電信公司無實際交易之采竺企業社(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編號3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鉅擎電信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編號3(采竺企業社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洪啟議所交付鉅擎電信公司於附表2編號3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鉅擎電信公司附表2 編號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鉅擎電信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月申報 該年1、2月份營業稅,90年5月申報該年3、4月份營業稅, 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鉅擎電信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鉅擎電信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鉅擎電信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鉅擎電信公司於附表2編號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編號3所示鉅擎電信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鉅擎電信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鉅擎電信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鉅擎電信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編號3所示之鉅擎電信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鉅擎電信公司自93年間起至94年間止,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鉅擎電信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洪啟議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鉅擎電信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鉅擎電信公司與附表3編號3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鉅擎電信公司如附表2編號3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㈣被告張坤源自91年7月15日起迄95年3月16日止止,將源興工程行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張坤源印章、源興工程行章及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張坤源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源興工程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林沛君、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源興工程行無實際交易之楹傑工業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編號4中所示,購買楹傑工業公司所開不實發票之公司、商號及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金額,詳附表4 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源興工程行無實際交易附表3編號4(楹傑工業公司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張源興、林沛君所交付源興工程行於附表2編號4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源興工程行於附表2編號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月之營業稅 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源興工程行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 年3月申報該年1、2月份營業稅,90年5月申報該年3、4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源興工程行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源興工程行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源興工程行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源興工程行於附表2編號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編號2所示源興工程行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被告張坤源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源興工程行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源興工程行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編號4所示之源興工程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源興工程行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源興工程行自92年間起迄95年間止,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源興工程行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張坤源、林沛君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等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源興工程行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源興工程行與附表3編號4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源興工程行如附表2編號4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㈤被告李文成於92年1 月15日起迄92年11月15日止,將鑫成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李文成印章、鑫成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李文成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即與基於幫助鑫成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即與基於幫助鑫成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鑫成企業社無實際交易之附表3 編號5 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李文成所交付鑫成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5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鑫成企業社在附表2 編號5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鑫成企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鑫成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鑫成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鑫成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鑫成企業於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5 所示鑫成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鑫成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鑫成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鑫成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鑫成企業社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鑫成企業社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㈥被告孫玉玫自91年1 月15日起迄93年3 月15日止,將東宜螺絲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東宜螺絲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孫玉玫基於逃漏東宜螺絲公司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東宜螺絲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東宜螺絲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6 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孫玉玫所交付東宜螺絲公司於附表2 編號6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東宜螺絲公司附表2 編號6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東宜螺絲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東宜螺絲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東宜螺絲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東宜螺絲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東宜螺絲公司附表2 編號6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6 所示東宜螺絲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東宜螺絲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東宜螺絲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東宜螺絲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6 所示之東宜螺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東宜螺絲公司自92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東宜螺絲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孫玉玫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乃委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請款單、存款單等,製作東宜螺絲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東宜螺絲公司與附表3 編號6 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東宜螺絲公司如附表2 編號6 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㈦被告江正義自90年5 月15日起迄95年1 月13日止,將勝將興機械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勝將興機械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江正義基於逃漏勝將興機械公司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勝將興機械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謝秀枝、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勝將興機械公司無實際交易之御成公司、楹傑工業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7 中所示,購買御成公司所開不實發票之公司、商號及不實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金額,詳附表5 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勝將興機械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7 (御成公司、楹傑工業公司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江正義、謝秀枝所交付勝將興機械公司於附表2 編號7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勝將興機械公司勝將興機械公司於附表2 編號7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勝將興機械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 日 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勝將興機械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勝將興機械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勝將興機械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勝將興機械公司於附表2 編號7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7 所示勝將興機械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勝將興機械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勝將興機械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勝將興機械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7 所示之勝將興機械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勝將興機械公司自93年間起迄至95年間止,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勝將興機械公司,提供該公司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江正義、賴秀枝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支票存款往來明細、工程合約書等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購自「謝國華」,所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勝將興機械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勝將興機械公司與附表3 編號7 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需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勝將興機械公司如附表2 編號7 所示營業稅、營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㈧被告楊炳煌自92年5 月15日起迄95年1 月16日止,將賀誠五金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賀誠五金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楊炳煌基於逃漏賀誠五金公司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賀誠五金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秀芳、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賀誠五金公司無實際交易之楹傑工業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8 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七代價,購得與賀誠五金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8 (楹傑工業公司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楊炳煌、賴秀芳所交付賀誠五金公司於附表2 編號8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賀誠五金公司於附表2 編號8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賀誠五金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期 ,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賀誠五金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賀誠五金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賀誠五金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賀誠五金公司於附表2 編號8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8 所示賀誠五金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賀誠五金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賀誠五金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賀誠五金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8 之所示賀誠五金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賀誠五金公司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賀誠五金公司,提供該公司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楊炳煌、賴秀芳為規避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購自「謝國華」,所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賀誠五金公司資金流程後,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賀誠五金公司與附表3 編號8 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賀誠五金公司如附表2 編號8 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㈨被告周震江自91年1 月4 日起迄91年11月15止,將長江龍環保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長江龍環保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周震江基於逃漏長江龍環保公司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長江龍環保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被告林麗玲、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長江龍環保公司無實際交易之竺采企業社(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9 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長江龍環保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9 (竺采企業社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周震江、林麗玲所交付長江龍環保公司於附表2 編號9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長江龍環保公司如附表2 編號9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長江龍環保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長江龍環保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長江龍環保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長江龍環保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長江龍環保公司附表2 編號9 所示收稅款日期之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9 所示長江龍環保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長江龍環保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長江龍環保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長江龍環保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9 之長江龍環保公司所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㈩被告洪聰明於92年3 月15日起迄95年1 月16日止,將展興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洪聰銘印章、展興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洪聰明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被告洪聰明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展興企業社無實際交易之竺采企業社(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10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展興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0(竺采企業社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洪聰明所交付展興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10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展興企業社如附表2 編號10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展興企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 年3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展興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展興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展興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展興企業社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0所示展興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展興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展興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展興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展興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展興企業社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展興企業社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展興企業社自93 年 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展興企業社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洪聰明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展興企業社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展興企業社與附表3 編號10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展興企業社如附表2 編號10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施錫絃自93年1 月14日起迄95年5 月12日止,將逢大工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逢大工業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施錫絃基於逃漏逢大工業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逢大工業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逢大工業公司無實際交易之竺采企業社、御成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11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逢大工業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1(竺采企業社、御成公司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施錫絃所交付逢大工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11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逢大工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11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逢大工業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逢大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逢大工業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逢大工業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逢大工業公司附表2 編號11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1所示逢大工業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逢大工業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逢大工業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逢大工業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1之逢大工業公司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逢大工業公司自93年間起迄95年間止,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逢大工業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施錫絃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逢大工業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逢大工業公司與附表3 編號11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逢大工業公司如附表2 編號11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劉介文自92年3 月15日起迄94年11月15日止,將金泰鑫工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金泰鑫工業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劉介文基於逃漏金泰鑫工業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金泰鑫工業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金泰鑫工業公司無實際交易之竺采企業社(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12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金泰鑫工業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2(竺采企業社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於不詳時間、地點,登載於金泰鑫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帳冊,作為金泰鑫工業公司之進項憑證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劉介文所交付金泰鑫工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12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金泰鑫工業公司附表2 編號12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金泰鑫工業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金泰鑫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金泰鑫工業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金泰鑫工業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金泰鑫工業公司附表2 編號12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2所示金泰鑫工業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金泰鑫工業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金泰鑫工業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金泰鑫工業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2所示之金泰鑫工業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金泰鑫工業公司自93年間起迄95年間止,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金泰鑫工業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劉介文為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金泰鑫工業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金泰鑫工業公司與附表3 編號12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金泰鑫工業公司如附表2 編號12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洪惠玲自91年9 月16日起迄93年1 月2 日止、93年7 月15日起迄95年3 月15日止,分別將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洪惠玲及負責人印章、振峯企業社及振峰工程行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洪惠玲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3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於不詳時間、地點,登載於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帳冊,作為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之進項憑證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洪惠玲所交付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於附表2 編號13號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於附表2編 號1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以下簡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申報扣抵各該期之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附表2編 號1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3所示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3之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自92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洪惠玲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合約書等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與附表3 編號13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振峯企業社、振峰工程行如附表2 編號13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李國池自90年5 月15日起迄94年1 月15日止,將志昌土木包工業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李國池印章、志昌土木包工業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李國池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志昌土木包工業逃漏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志昌土木包工業無實際交易之御成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14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志昌土木包工業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4(御成公司除外)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李國池所交付志昌土木包工業於附表2 編號2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志昌土木包工業附表2 編號1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 日 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志昌土木包工業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志昌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志昌土木包工業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志昌土木包工業附表2 編號1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4所示志昌土木包工業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志昌土木包工業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志昌土木包工業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志昌土木包工業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4所示之志昌土木包工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志昌土木包工業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志昌土木包工業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志昌土木包工業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李國池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提供工程合約書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製作源興工程行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志昌土木包工業與附表3 編號14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志昌土木包工業如附表2 編號14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鄭永彬自90年9 月11日起迄93年11月12日止,將易信土木包工業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鄭永彬印章、易信土木包工業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鄭永彬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易信土木包工業逃漏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易信土木包工業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5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鄭永彬所交付易信土木包工業於附表2 編號15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易信土木包工業附表2 編號15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易信土木包工業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易信土木包工業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易信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易信土木包工業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易信土木包工業附表2 編號15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5所示易信土木包工業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易信土木包工業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易信土木包工業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易信土木包工業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易信土木包工業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5之易信土木包工業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易信土木包工業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易信土木包工業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易信土木包工業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鄭永彬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製作易信土木包工業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易信土木包業與附表3 編號15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易信土木包工業如附表2 編號15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李承翰自91年3 月7 日起迄93年9 月止,將鉅惟工程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鉅惟工程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李承翰基於逃漏鉅惟工程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鉅惟工程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鉅惟工程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6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李承翰所交付鉅惟工程公司於附表2 編號16號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鉅惟工程公司附表2 編號16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鉅惟工程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鉅惟工程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鉅惟工程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鉅惟工程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鉅惟工程公司附表2 編號16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6所示鉅惟工程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鉅惟工程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鉅惟工程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鉅惟工程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6所示之鉅惟工程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劉芫誌自91年11月15日起迄93年5 月15日止,將鍵灃科技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鍵灃科技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劉芫誌基於逃漏鍵灃科技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鍵灃科技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鍵灃科技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7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劉芫誌所交付鍵灃科技公司於附表2 編號17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鍵灃科技公司附表2 編號17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鍵灃科技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鍵灃科技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鍵灃科技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鍵灃科技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鍵灃科技公司附表2 編號17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7所示鍵灃科技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鍵灃科技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鍵灃科技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鍵灃科技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7之鍵灃科技公司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賴有添自91年5 月7 日起迄94年3 月11日止,將總泰科技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總泰科技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賴有添基於逃漏總泰科技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總泰科技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房憶君、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總泰科技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7所示公司、商號之(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賴有添、房憶君所交付總泰科技公司於附表2 編號18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總泰科技公司附表2 編號18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總泰科技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總泰科技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總泰科技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總泰科技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總泰科技公司附表2 編號18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8所示總泰科技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總泰科技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總泰科技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總泰科技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8之總泰科技公司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總泰科技公司自92年間起,所申報各期營業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陸續為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總泰科技公司,提供該公司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賴有添、房憶君為規避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購自「謝國華」,所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單,作總泰科技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中區國稅局,作為總泰科技公司與附表3 編號18之公司、商號,有實際交易事實及付款之虛偽證明,以此方式,逃漏總泰科技公司如附表2 編號18所示營業稅、營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陳宣宇自90年7 月起迄91年5 月15日止,將奧波拉服飾店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陳宣宇印章、奧波拉服飾店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陳宣宇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奧波拉服飾店志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奧波拉服飾店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9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陳宣宇所交付奧波拉服飾店於附表2 編號19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奧波拉服飾店附表2 編號19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奧波拉服飾店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奧波拉服飾店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奧波拉服飾店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奧波拉服飾店附表2 編號19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19所示奧波拉服飾店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奧波拉服飾店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奧波拉服飾店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奧波拉服飾店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奧波拉服飾店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19之奧波拉服飾店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奧波拉服飾店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徐瑋勵自91年3 月7 日起迄93年1 月9 日止,將瑋倫工程行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徐瑋勵印章、瑋倫工程行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徐瑋勵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瑋倫工程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瑋倫工程行無實際交易附表3編 號20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於不詳時間、地點,登載於瑋倫工程行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瑋倫工程行之進項憑證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徐瑋勵所交付瑋倫工程行於附表2 編號20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瑋倫工程行於附表2 編號20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 年3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瑋倫工程行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瑋倫工程行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瑋倫工程行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瑋倫工程行附表2 編號20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0所示瑋倫工程行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瑋倫工程行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瑋倫工程行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瑋倫工程行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瑋倫工程行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0之瑋倫工程行所示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瑋倫工程行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李永昌自91年7 月17日起迄93年7 月13日止,將永朋工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永朋工業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李永昌基於逃漏永朋工業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永朋工業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永朋工業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1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李永昌所交付永朋工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21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永朋工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21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 年5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永朋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永朋工業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永朋工業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永朋工業公司附表2 編號21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1所示永朋工業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永朋工業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永朋工業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永朋工業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1所示之永朋工業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永朋工業公司自92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永朋工業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李永昌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提供支票存款交易明細單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永朋工業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永朋工業公司與附表3 編號21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永朋工業公司如附表2 編號21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陳為典自93年3 月15日起迄94年5 月15日止,將卡典通路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卡典通路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陳為典基於逃漏卡典通路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卡典通路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卡典通路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2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陳為典所交付卡典通路公司於附表2 編號22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卡典通路公司附表2 編號22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卡典通路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卡典通路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卡典通路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卡典通路公司附表2 編號22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2所示卡典通路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卡典通路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卡典通路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卡典通路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2所示之卡典通路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卡典通路公司公司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卡典通路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陳為典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提供銀行存摺影本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卡典通路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卡典通路公司與附表3 編號22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卡典通路公司如附表2 編號22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邱紹卿自90年9 月7 日起迄92年9 月16日止,將昌紘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邱紹卿印章、昌紘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邱紹卿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昌紘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昌紘企業社無實際交易之采竺企業社(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23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昌紘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14(采竺企業社除外)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邱紹卿所交付昌紘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23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昌紘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2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昌紘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昌紘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昌紘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昌紘企業社附表2 編號2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3所示昌紘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昌紘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昌紘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昌紘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昌紘企業社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3所示之昌紘企業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昌紘企業社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邱愛珠自90年9 月15日起迄91年1 月15日止,將集大商行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邱愛珠印章、集大商行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邱愛珠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集大商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集大商行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4 所 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邱愛珠所交付集大商行於附表2 編號24號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及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集大商行附表2 編號2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集大商行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集大商行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集大商行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集大商行附表2 編號2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4所示集大商行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集大商行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集大商行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集大商行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集大商行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4之集大商行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集大商行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鄭建文自91年1 月15日起迄92年1 月15日止,將乾耀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乾耀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鄭建文基於逃漏乾耀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乾耀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乾耀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5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鄭建文所交付乾耀公司附表2 編號25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乾耀公司附表2 編號25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乾耀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乾耀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乾耀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乾耀公司附表2 編號25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5所示乾耀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乾耀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乾耀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乾耀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5所示之乾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葉進成自91年1 月15日起迄同年12月止,將茂菖水電行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葉進成印章、茂菖水電行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葉進成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茂菖水電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茂菖水電行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6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葉進成所交付茂菖水電行於附表2 編號26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茂菖水電行附表2 編號26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茂菖水電行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茂菖水電行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茂菖水電行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茂菖水電行附表2 編號26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6所示茂菖水電行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茂菖水電行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茂菖水電行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茂菖水電行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茂菖水電行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6之茂菖水電行所示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茂菖水電行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林麗娟自90年7 月15日起迄93年9 月10日止,將凱翊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名義負責人被告林劉阿花印章、凱翊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林麗娟基於逃漏凱翊企業社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凱翊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凱翊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7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林麗娟所交付凱翊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27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凱翊企業社附表2 編號28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凱翊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凱翊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凱翊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凱翊企業社附表2編 號27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7所示凱翊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凱翊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凱翊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凱翊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凱翊企業社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7所示之凱翊企業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凱翊企業社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5 ,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王清泉自91年3 月15日起迄95年3 月15日止,將久銳冷氣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被告意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久銳冷氣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王清泉基於逃漏久銳冷氣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即與基於幫助久銳冷氣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久銳冷氣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8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王清泉所交付久銳冷氣公司於附表2 編號28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久銳冷氣公司附表2 編號28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額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久銳冷氣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久銳冷氣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久銳冷氣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久銳冷氣公司附表2 編號28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8所示久銳冷氣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久銳冷氣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久銳冷氣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久銳冷氣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久銳冷氣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8所示之久銳冷氣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久銳冷氣公司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久銳冷氣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王清泉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久銳冷氣公司行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久銳冷氣公司與附表3 編號28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久銳冷氣公司如附表2 編號28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何林春自92年7 月15日起迄93年9 月2 日止,將協何實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何林春印章、協何實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何林春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協何實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協何實社無實際交易之御成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29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協何實業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29(御成公司除外)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何林春所交付協何實業社於附表2 編號29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協何實業社附表2 編號29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期 ,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協何實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協何實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協何實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協何實業社附表2 編號29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29所示協何實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協何實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協何實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協何實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協何實業社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29所示之協何實業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協何實業社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郭奇庭自91年9 月15日起迄94年1 月11日止,將堅銘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堅銘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郭奇庭基於逃漏堅銘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堅銘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王美琴、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堅銘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0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郭奇庭、王美琴所交付堅銘公司於附表2 編號30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填載於堅銘公司附表2 編號30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堅銘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堅銘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堅銘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堅銘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堅銘公司附表2 編號30 所 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0所示堅銘公司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堅銘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堅銘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堅銘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0所示堅銘公司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堅銘公司自92年間起所申報各期營業稅、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陸續為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堅銘公司,提供該公司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郭奇庭、王美琴為規避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購自「謝國華」,所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作堅銘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中區國稅局,作為堅銘公司與附表3 編號30之公司、商號,有實際交易事實及付款之虛偽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堅銘公司如附表2 編號30所示營業稅、營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施仁富自92年11月17日起迄93年11月12日止,將廣志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施仁富印章、廣志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施仁富基於逃漏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廣志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王美琴、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廣志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1所示公司( 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 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施仁富、王美琴所交付廣志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31號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廣志企業社附表2 編號31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廣志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廣志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廣志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廣志企業社附表2 編號31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1所示廣志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廣志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廣志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廣志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廣志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1所示之廣志企業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廣志企業社自92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廣志企業社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施仁富、王美琴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虛偽簽發支票多紙及提供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等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廣志企業社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廣志企業社與附表3 編號31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廣志企業社如附表2 編號31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徐登貴自91年7 月起迄94年1 月14日止,將傑鴻企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傑鴻企業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徐登貴基於逃漏傑鴻企業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傑鴻企業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傑鴻企業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2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徐登貴所交付傑鴻企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32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傑鴻企業公司附表2 編號32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傑鴻企業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傑鴻企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傑鴻企業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傑鴻企業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傑鴻企業公司附表2 編號32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2所示傑鴻企業公司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傑鴻企業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傑鴻企業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傑鴻企業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2所示之傑鴻企業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廖雪霞自90年9 月10日起迄93年9 月10日止,將順龍實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廖雪霞印章、順龍實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廖雪霞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順龍實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順龍實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3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廖雪霞所交付順龍實業社於附表2 編號33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順龍實業社附表2 編號3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順龍實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順龍實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順龍實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順龍實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順龍實業社附表2 編號33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3所示順龍實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順龍實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順龍實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順龍實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順龍實業社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3所示之順龍實業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順龍實業社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順龍實業社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順龍實業社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廖雪霞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提供銀行存摺影本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順龍實業社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順龍實業社與附表3 編號33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順龍實業社如附表2 編號33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阮朝發自91年9 月15日起迄93年9 月15日止,將安馬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阮朝發印章、安馬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阮朝發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安馬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安馬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4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阮朝發所交付安馬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2 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安馬企業社附表2 編號3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安馬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安馬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安馬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安馬企業社附表2 編號34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4所示安馬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安馬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安馬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安馬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安馬企業社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4所示之安馬企業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安馬企業社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周震江自90年11月間某日起迄至91年7 月4 日止、被告林麗玲自91年7 月5 日起迄92年3 月15日止,分別將牧野企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牧野企業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周震江、林麗玲分別基於逃漏牧野企業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牧野企業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林麗玲、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至百分7 代價,購得與牧野企業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5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周震江、林麗玲所交付牧野企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35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牧野企業公司附表2 編號35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牧野企業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牧野企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牧野企業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牧野企業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牧野企業公司附表2 編號35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5所示牧野企業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牧野企業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牧野企業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牧野企業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編 號35所示之牧野企業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伍麗燕自92年5 月14日起迄93年7 月15日止,將海斯精品服飾店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被告意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伍麗燕印章、海斯精品服飾店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伍麗燕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海斯精品服飾店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怪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海斯精品服飾店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6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伍麗燕所交付海斯精品服飾店於附表2 編號26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海斯精品服飾店附表2 編號36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海斯精品服飾店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海斯精品服飾店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海斯精品服飾店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海斯精品服飾店附表2 編號36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陸續逃漏附表2 編號36 所 示海斯精品服飾店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海斯精品服飾店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海斯精品服飾店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海斯精品服飾店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海斯精品服飾店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6所示之海斯精品服飾店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海斯精品服飾店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嗣海斯精品服飾店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海斯精品服飾店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伍麗燕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提供銀行存摺影本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製作海斯精品服飾店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海斯精品服飾店與附表3 編號36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海斯精品服飾店如附表2 編號36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羅紹宏自90年5 月9 日起迄94年4 月11日止,將宏屹工業公司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宏屹工業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羅紹宏基於逃漏宏屹工業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宏屹工業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先自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宏屹工業公司無實際交易之御成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附表3 編號37中所示)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宏屹工業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7所示公司、商號(御成公司除外,其餘公司、商號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羅紹宏所交付宏屹工業公司於附表2 編號37號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宏屹工業公司附表2 編號37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宏屹工業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宏屹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宏屹工業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宏屹工業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宏屹工業公司附表2 編號37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陸續逃漏附表2 編號37所示宏屹工業公司公司個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宏屹工業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宏屹工業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宏屹工業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7所示之宏屹工業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林麗君自93年1月15日,將精誠商場公司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精誠商場公司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林麗玲基於逃漏精誠商場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精誠商場公司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精誠商場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3編號38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 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林麗君所交付精誠商場公司於附表2 編號38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精誠商場公司附表2編號38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精誠商場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月申報該年1、2月份營業稅,90年5月申報該年3、4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精誠商場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精誠商場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精誠商場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精誠商場公司附表2 編號38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8所示精誠商場公司公司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精誠商場公司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精誠商場公司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精誠商場公司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上揭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8所示之精誠商場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上揭公司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嗣精誠商場公司自93年間起,陸續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發覺,疑持不實交易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方式,藉以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發函通知精誠商場公司提供會計帳簿、憑證供查核及說明,被告林麗君為規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核,竟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借款借據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並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於不詳時間、地點,陸續以自「謝國華」處,取得不實交易事項之匯款證明單等,製作精誠商場公司資金流程後,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作為精誠商場公司與附表3 編號38之公司、商號,確有為實際交易事實之虛偽付款證明,以此方式,逃漏精誠商場公司如附表2 編號38所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蔡安然自93年5月15日起迄93年9月15日止,將柏泉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蔡安然印章、柏泉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蔡安然基於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柏泉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柏泉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編號39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蔡安然所交付柏泉企業社於附表2 編號39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柏泉企業社附表2 編號35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柏泉企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柏泉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柏泉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柏泉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柏泉企業社附表2 編號39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 編號35所示柏泉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柏泉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柏泉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柏泉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柏泉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 編號39所示之柏泉企業所示營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柏泉企業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陳建志自95年1月15日,將聖淘沙企業社申報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外帳)等業務,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刻(含保管)被告陳建志印章、聖淘沙企業社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被告陳建志基於逃漏聖淘沙企業社營業稅概括犯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即與基於幫助聖淘沙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被告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聖淘沙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編號40所示公司(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 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被告陳建志所交付聖淘沙企業社於附表2編號40所示收款日期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 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被告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聖淘沙企業社附表2編號40所示收稅款日期之 年度內每2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 扣抵各該期之聖淘沙企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月申報該年1、2月份營業稅,90 年5月申報該年3、4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 實統一發票登載於聖淘沙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聖淘沙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聖淘沙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聖淘沙企業社附表2編號40所示收稅款日期之各年度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2編號40 所示聖淘沙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因部分不實統一發票未能扣案,由聖淘沙企業社自行彙整帳冊資料及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員工,於向聖淘沙企業社收取營業稅稅款時,所書立予聖淘沙企業社之收款明細單後,所填載進項稅額與營業稅申報書填載進項稅額之兩者差異數額,作為計算聖淘沙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稅額)及逃漏附表2編號40之所示聖淘沙企業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各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聖淘沙企業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稅之金額,先除以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求得各年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合計後,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二十五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 被告林信行為信行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與附表7編 號1號至33(編號1、3、4、9、11、18、30、31、32號公司 、商號,均另由國稅局以另案函送偵辦)並無實際商業交易行為,竟與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年初起迄至92年底止,於「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以同意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代為簽發營造信行公司統一發票,抵償積欠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記帳費用,將附表7編號1至33號之不實之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信行營造公司之統一發票共計141紙(發票銷貨 金額共計1億4294萬9478元,營業稅額714萬7476元),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分別售予附表7編號1號至33號公司、商號,作為上揭公司、商號進項憑證使用,並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登載於信行營造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人職員,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上揭公司或商號之年度每2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簡稱營業稅申報書 ),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上揭公司或商號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上揭公司或商號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上揭公司或商號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上揭公司或商號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上揭公司或商號之各年度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3 編號1 、2 、4 、6 、7 、9 、10、11、14、15、16、18、19、20、24、25、26、27、28、31、32、33、35所示公司、商號之附表7 所示各年度每2 月1 期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嗣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為避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覺上揭情事,乃自93年1 月初起迄至95年4 月間止,由被告賴淑淨自建樺機械有限公司取得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或統由被告賴淑淨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謝國華」成年男子處,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6 代價,購得乙天有限公司、舜鈊企業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等公司、商號(均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25紙,作為信行營造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不詳時間、地點,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被告江士豐為天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與附表8 編號1 至21號公司、商號(編號3 、6 、8 、10、12、16、18之公司、商號,均另由國稅局以另案函送偵辦)並無實際商業交易行為,竟與與賴文彬(另案通緝中)、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某日起間,在不詳地點,為美化天瑪公司營業額,俾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而同意賴顗文代為簽發天瑪公司統一發票,將附表8 所示之不實之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天瑪公司之統一發票,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分別售予附表8 編號1 至33號公司、商號,作為上揭公司、商號進項憑證使用,並於不詳時間、地點,登載於天瑪公司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再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人職員,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上揭公司或商號之年度每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上揭公司或商號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0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0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上揭公司或商號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上揭公司或商號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上揭公司或商號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上揭公司或商號之各年度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8 所示公司、商號所示之各年度每2 月1 期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嗣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為避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覺上揭情事,乃於93年間,統由被告賴淑淨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謝國華」成年男子處,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代價,購得保強固有限公司、乙天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行、頂京有限公司、上京有限公司、通濟國際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商號(均由財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25紙,作為天瑪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分別於不詳時間、地點,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三、上開被告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博陽電信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鉅擎電信公司、東宜螺絲公司、勝將興機械公司、賀誠五金公司、長江龍環保公司、逢大工業公司、金泰鑫工業公司、鉅惟工程公司、鍵灃科技公司、總泰科技公司、永朋工業公司、卡典通路公司、乾耀公司、久銳冷氣公司、堅銘公司、傑鴻企業公司、牧野企業公司、宏屹工業公司、精誠商場公司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罪嫌。上揭被告公司所犯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請予分論併罰。被告博陽電信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鉅擎電信公司、東宜螺絲公司、勝將興機械公司、賀誠五金公司、逢大工業公司、金泰鑫工業公司、鉅惟工程公司、鍵灃科技公司、總泰科技公司、永朋工業公司、卡典通路公司、乾耀公司、久銳冷氣公司、堅銘公司、傑鴻企業公司、牧野企業公司、宏屹工業公司所犯逃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屬刑法修正前連續犯。被告博陽電信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鉅擎電信公司、東宜螺絲公司、勝將興機械公司、賀誠五金公司、長江龍環保公司、逢大工業公司、金泰鑫工業公司、鉅惟工程公司、鍵灃科技公司、總泰科技公司、永朋工業公司、卡典通路公司、乾耀公司、久銳冷氣公司、堅銘公司、傑鴻企業公司、牧野企業公司、宏屹工業公司、精誠商場公司所犯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彼此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屬刑法修正前牽連犯,請從一重論處。 ㈡核被告林坤鴻、張勝芳、洪啟議、孫玉玫、江正義、楊炳煌、周震江、施錫絃、劉介文、李承翰、劉芫誌、賴有添、李永昌、陳為典、鄭建文、王清泉、郭奇庭、徐登貴、林麗玲、羅紹宏、林麗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應論以同法第41條罪嫌。上揭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屬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上揭被告所犯上揭2 罪,彼此犯意各別,刑名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張坤源、李文成、洪聰明、洪惠玲、李國池、鄭永彬、陳宣宇、徐瑋勵、邱紹卿、邱愛珠、葉進成、林麗娟、何林春、施仁富、廖雪霞、阮朝發、伍麗燕、陳建志、蔡安然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罪嫌。被告張坤源、李文成、洪聰明、洪惠玲、李國池、鄭永彬、陳宣宇、徐瑋勵、邱紹卿、邱愛珠、葉進成、林麗娟、何林春、施仁富、廖雪霞、阮朝發、伍麗燕、陳建志、蔡安然所犯逃漏每2 月為1 期營業稅,起請予分論併罰。上揭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 第1 款或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屬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上揭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罪嫌,彼此犯意各別,刑名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林沛君、謝秀枝、賴秀芳、房憶君、王美琴、林信行、江士豐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罪嫌。所犯上揭2 罪,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屬刑法修正前連續犯) 。上揭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犯同法第41條罪嫌,彼此犯意各別,刑名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林麗君、藍恭華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上揭被告所犯上揭2 罪,彼此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屬刑法修正前牽連犯,請從一重論處。又被告林麗君所犯上揭罪嫌與前述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嫌,彼此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屬刑法修正前牽連犯,請從一重論處 ㈥核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所為,係犯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嫌。上揭被告所犯上揭罪嫌,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上揭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罪嫌,彼此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屬刑法修正前牽連犯,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上揭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 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均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屬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上揭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犯同法第41條、刑法第21 6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嫌。彼此犯意各別,刑名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四、公訴人認上開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下列事證為其論據:┌─┬────┬──────────────┬─────────────────┐ │編│被告及編│ │ │ │號│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 │ │ │ │ │ ├─┼────┼──────────────┼─────────────────┤ │ 1│博陽電信│1.被告林坤鴻於95年10月31 日 │1.被告林坤鴻於96年4月11日及證人葉 │ │ │公司、 │ 、96年4月11日偵訊時供述( │ 麗芽於96年7月10日本署偵訊供述、 │ │ │林坤鴻、│ 詳95年度他字第4178號卷、96│ 證述,被告林坤鴻為被告博陽電信公│ │ │(1) │ 年度偵字第4535號卷) │ 司負責人,被告博陽電信公司之記帳│ │ │ │2.證人葉麗芽於96年4月11日、7│ 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華、賴│ │ │ │ 月10日本署偵訊時證述(詳96│ 淑淨、賴顗文、賴詩玫4姐妹(以下 │ │ │ │ 年度偵字第4535號卷、96年度│ 簡稱賴淑淨等4姐妹)所經營富程聯 │ │ │ │ 偵字第15713號 │ 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且被告博陽電信│ │ │ │ 卷二) │ 公司與附表3編號1號所示公司、商號│ │ │ │3.搜索查扣被告博陽電信公司支│ 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 │ │ │ 票影本4紙、臺中商行存摺影 │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 │ │ │ 本、委託書、被告賴顗文至國│ 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稅局談話紀錄、說明書、施工│2.被告林坤鴻指示不知情證人葉麗芽提│ │ │ │ 合約書。(詳96年度偵字第 │ 供被告博陽電信公司之支票影本、存│ │ │ │ 15713號卷二) │ 摺影本供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 │ │ │ │ │ 被告博陽電信公司資金流程,再由被│ │ │ │ │ 告賴淑淨等4姐妹持向財政部中區國 │ │ │ │ │ 稅局,虛偽證明被告博陽電信公司確│ │ │ │ │ 有與附表3編號1號所示公司、商號彼│ │ │ │ │ 此確有實際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3.被告博陽電信公司於93年4月中旬起 │ │ │ │ 93年4月14日、5月31日、11月│ ,即陸續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 │ │ │ 8日查帳及財政部中區說明書 │ 帳函,查核被告博陽電信公司取得附│ │ │ │ 、請工程合約書支票影本等。│ 表3編號1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被│ │ │ │ 二) │ 告博陽電信公司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5.被告博陽電信公司90至93年度│4.被告博陽電信公司、林坤鴻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月│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份收款明細單、申報進項退回│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博陽電信公司當│ │ │ │ 資料表及退出證明單、資產負│ 年度銷項稅額,逃漏當年度各期營業│ │ │ │ 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 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為被告│ │ │ │ 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博陽電信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詳95年度他字第4178號卷、96│ 虛增營業成本費用,及據以編製營利│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二)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當年度營│ │ │ │6.統一發票64紙(詳96年度偵字│ 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18或附表3編號1 │ │ │ │ │ 所示) │ │ ├─┼────┼──────────────┼─────────────────┤ │ 2│勝芳電信│1.被告張勝芳於96年3月23日、 │1.被告張勝芳於96年4月11日本署偵訊 │ │ │公司、 │ 96年4月11日、96年7月10日偵│ 時供稱,其為被告勝芳電信公司負責│ │ │張勝芳、│ 訊時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 人,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之記帳及報稅│ │ │(2) │ 4535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所 │ │ │ │ 15713號卷)。 │ 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2.搜索查扣被告勝芳電信公司傳│ 經當庭檢視被告勝芳電信公司91至93│ │ │ │ 真予被告賴淑淨4姐妹之支票 │ 年度會計憑證及帳冊後,被告張勝芳│ │ │ │ 明細表。(詳96年度偵字第 │ 坦承被告勝芳電信公司與附表3編號2│ │ │ │ 15713號卷) │ 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 │ │ │3.搜索查扣被告勝芳電信公司於│ 實,卻將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 │ │ │ 93年間所出具予中區國稅局之│ 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 │ │ │ 說明書。(詳96年度偵字第 │ 實。 │ │ │ │ 15713號卷三) │2.被告張勝芳提供支票影本、存摺影本│ │ │ │ │ 供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被告 │ │ │ │ │ 勝芳電信公司資金流程,再由被告賴│ │ │ │ │ 淑淨等4姐妹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 │ ,虛偽證明被告勝芳電信公司確有與│ │ │ │ │ 仁本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席德│ │ │ │ │ 有限公司等公司( 詳如附表3編號2所│ │ │ │ │ 示)彼此確有實際交易、付款等情。 │ │ │ │ │3.被告勝芳電信公司於93年間因遭財政│ │ │ │ │ 部中區國稅局查核被告勝芳電信公司│ │ │ │ │ 所取得附表3編號2所示公司之統一發│ │ │ │ │ 票,疑似為無實際交易,而要求作說│ │ │ │ │ 明時,被告勝芳電信公司即以付現及│ │ │ │ │ 開立支票之付款方式,虛偽證明彼此│ │ │ │ │ 有實際交易情事。 │ │ │ ├──────────────┼─────────────────┤ │ │ │4.搜索查扣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之│4.被告張勝芳提供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之│ │ │ │ 支票影本15紙、被告勝芳電信│ 支票影本、存摺影本、施工合約書等│ │ │ │ 公司中國國際商銀存摺及支票│ 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並由被告賴 │ │ │ │ 存款往來明細影本、轉帳傳票│ 淑淨等4姐妹填製會計傳票、說明書 │ │ │ │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支票│ 、現金支付單、請款單、出貨單等,│ │ │ │ 存款明細簿、承諾書、說明書│ 供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持向財政部中 │ │ │ │ 、施工合約書。(詳96年度偵│ 區國稅局,虛偽證明被告勝芳電信公│ │ │ │ 字第15713 號卷三) │ 司確有與附表3編號3號所示之公司、│ │ │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提供之│ 商號交易、付款證明等情。 │ │ │ │ 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之承諾書、│ │ │ │ │ 現金支付單工程合約書、請款│ │ │ │ │ 單、出貨單等。(詳96年度偵│ │ │ │ │ 字第15713號卷三) │ │ │ │ ├──────────────┼─────────────────┤ │ │ │6.被告勝芳電信公司91至93年度│5.被告勝芳電信公司、張勝芳,以無實│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月│ 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 │ │ │ 份收款明細單、申報進項退回│ 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勝芳電信公│ │ │ │ 資料表及退出證明單、資產負│ 司銷項稅額,逃漏被告勝芳電信公司│ │ │ │ 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 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 │ │ │ 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詳96年 │ 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被告勝芳電 │ │ │ │ 度他字第4179 號卷、96年度 │ 信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 │ │ │ 偵字第157 13 號卷三) │ 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 │ │ │7.統一發票60紙(詳96年度偵字│ 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被告勝芳電信│ │ │ │ 第15713號卷18或附表3編號2 │ 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所示) │ │ ├─┼────┼──────────────┼─────────────────┤ │ 3│鉅擎電信│1.被告洪啟議於96年3月23日、7│1.被告洪啟議於96年3月23日本署偵訊 │ │ │公司、 │ 月10日偵訊時供述。 │ 時供稱,其為被告鉅擎電信公司負責│ │ │洪啟議 │ (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 │ 人,被告鉅擎電信公司之記帳及報稅│ │ │(3)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四) │ 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所 │ │ │ │ 。 │ 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2.搜索查扣被告鉅擎電信公司工│ 經當庭檢視鉅擎電信公司91至93年度│ │ │ │ 程合約書、被告鉅擎電信公司│ 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洪啟議坦承被│ │ │ │ 臺中商銀銀行存摺影本(有擅│ 告鉅擎電信公司與附表3編號3號所示│ │ │ │ 自塗改剪貼)(詳96年度偵字│ 公司、商號未有交易事實,卻將此不│ │ │ │ 第15713號卷四) │ 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 │ │ │ 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2.被告洪啟議提供被告鉅擎電信公司之│ │ │ │ │ 臺中商銀行存摺影本(將「轉帳」擅│ │ │ │ │ 自塗改為「現金」)供被告賴淑等四│ │ │ │ │ 姐妹,製作被告鉅擎電信公司資金流│ │ │ │ │ 程,用以證明被告鉅擎電信公司與附│ │ │ │ │ 表3編號3號所示公司、商號,確有為│ │ │ │ │ 實際交易、付款虛偽證明。 │ │ │ ├──────────────┼─────────────────┤ │ │ │3.91年12月6日之委託被告賴 │3.被告鉅擎電信公司於91年12月初起,│ │ │ │ 詩玫前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 即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 │ │ │ 明之委託書。(詳96年度偵字│ 查核被告鉅擎電信公司取得附表3編 │ │ │ │ 第15713號卷四) │ 號3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際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鉅擎│ │ │ │ 93年11月8日查帳函(詳96年 │ 電信公司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四) │ │ │ │ ├──────────────┼─────────────────┤ │ │ │5.被告鉅擎電信公司90至93年度│4.被告鉅擎電信公司、洪啟議,以附表│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月│ 3編號3所示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 │ │ │ 份收款明細單、申報進項退回│ 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 │ │ │ 資料表及退出證明單、資產負│ 告鉅擎電信公司銷項稅額,逃漏營業│ │ │ │ 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 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為被告│ │ │ │ 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鉅擎電信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95年度他字第4180號卷、96年│ 虛增營業成本費用,及據以編製營利│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四)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業│ │ │ │6.統一發票74紙(詳96年度偵字│ 所得稅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 │ │ │ 3所示) │ │ ├─┼────┼──────────────┼─────────────────┤ │ 4│張坤源、│1.被告張坤源於96年3月22日、4│1.被告張坤源、林沛君於本署偵訊時供│ │ │林沛君 │ 月11日、7月10日偵訊時供述 │ 稱,被告張坤源為源興工程行負責人│ │ │(4) │ (詳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 ,源興工程行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 │ │(41)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四) │ 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所經營富程 │ │ │ │ 。 │ 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源│ │ │ │2.被告林沛君於96年3月22日、4│ 興工程行91至94年度會計憑證及帳冊│ │ │ │ 月11日、7月16日偵訊時供述 │ 後,被告張坤源、林沛君均坦承源興│ │ │ │ 。(詳96年度偵字第5527號卷│ 工程行與附表3編號4號所示公司、商│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四 │ 號未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卻將此不實│ │ │ │ ) │ 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3.搜索查扣源興工程行支票影本│ ,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35紙、承諾書、統一發票、進│2.被告張坤源、林沛君提供支票影本、│ │ │ │ 貨退出折讓單、工程合約書、│ 存摺影本供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並 │ │ │ │ 存款憑條、臺中商銀存摺影本│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作承諾書及製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作源興工程行資金流程,再由被告賴│ │ │ │ 四) │ 淑淨等4姐妹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 │ ,虛偽證明源興工程行確有與乙天有│ │ │ │ │ 限公司等公司、商號(詳如附表3編號│ │ │ │ │ 4所示)彼此有實際交易、付款等情。│ │ │ ├──────────────┼─────────────────┤ │ │ │4.源興工程行91至95年度之營業│3.被告張坤源、林沛君以無實際交易進│ │ │ │ 稅申報書、匯款單、月份收款│ 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明細單、營業人進貨退出證明│ ,申報扣抵源興工程行銷項稅額,逃│ │ │ │ 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 漏源興工程行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 │ │ │ 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 │ │ │ │ 統計表。(95年度他字第4237│ 為源興工程行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號卷、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 │ │ │ 卷四) │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源興工│ │ │ │5.統一發票41紙(詳96年度偵字│ 程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 │ │ │ 4所示) │ │ ├─┼────┼──────────────┼─────────────────┤ │ 5│李文成 │1.被告李文成於96年4月24日、7│1.被告李文成於本署偵訊時供稱,為鑫│ │ │(5) │ 月10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度│ 成企業社負責人,鑫成企業社之記帳│ │ │ │ 偵字第5528號卷、96 年度偵 │ 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 │ │ │ │ 字第15713號卷四) │ 姐妹所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2.搜索查扣鑫成企業社之記帳客│ 。 │ │ │ │ 戶帳務歸還明細單、切結書、│ 經當庭檢視鑫成企業社91至92年度會│ │ │ │ 營業稅違章繳款書。 │ 計憑證及帳冊,被告李文成坦承鑫成│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企業社與附表3編號5號所示公司、商│ │ │ │ 四) │ 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 │ │ │3.鑫成企業社逃漏營業稅之承諾│ 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書、轉帳傳票(詳96年度偵字│ 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四) │ │ │ │ ├──────────────┼─────────────────┤ │ │ │4.鑫成企業社91至92年度之營業│2.被告李文成,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 │ │ │ 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 │ │ │ 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損益│ 扣抵鑫成企業社銷項稅額,逃漏鑫成│ │ │ │ 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 企業社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項稅額統計表。 │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鑫成 │ │ │ │ (95年度他字第4573號卷、9 │ 企業社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 │ │ │ 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四) │ 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 │ │ │5.統一發票13紙(詳96年度偵字│ 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鑫成企業社年│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5所示) │ │ ├─┼────┼──────────────┼─────────────────┤ │ 6│東宜螺絲│1.被告孫玉玫於96年3月30日、4│1.被告孫玉玫於本署偵訊時供述,其為│ │ │公司、 │ 月24日、96年7月10日偵查中 │ 被告東宜螺絲公司負責人,被告東宜│ │ │孫玉玫 │ 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5529│ 螺絲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 │ │(6) │ 號卷、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營富程聯合會計 │ │ │ │ 卷五) │ 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東宜螺│ │ │ │2.搜索查扣被告東宜螺絲公司更│ 絲公司90至93年度會計憑證及帳冊,│ │ │ │ 正營業稅之申請書2紙、歸還 │ 被告孫玉玫坦承被告東宜螺絲公司與│ │ │ │ 帳冊切結書1紙。(詳96年度 │ 附表3編號6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 │ │ │ 偵字第15713號卷五) │ 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事項,填製│ │ │ │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 │ │ │ │ 載之事實。 │ │ │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92年10月24│2.被告東宜螺絲公司於92年間起,即陸│ │ │ │ 日處分書、承諾書、委託書、│ 續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 │ │ │ 統一發票、營業稅繳款書。(│ 查核被告東宜螺絲公司取得附表3編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 713號卷五│ 號6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際 │ │ │ │ ) │ 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額之情事,並經被告東宜螺絲公司坦│ │ │ │ 93年9月29日、11月1、15 日 │ 承違章逃漏營業稅,補繳4萬1702元 │ │ │ │ 查帳函、承諾書、請款單、存│ 營業稅及處以2倍罰鍰等情。 │ │ │ │ 款單、現金支出傳票、統一發│ │ │ │ │ 票。(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 │ │ │ │ 號卷五) │ │ │ │ ├──────────────┼─────────────────┤ │ │ │5.被告東宜螺絲公司90年11月至│3.被告東宜螺絲公司、孫玉玫以無實際│ │ │ │ 93年2月之營業稅申報書、繳 │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款書、月份收款明細單、資產│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東宜公司銷項稅│ │ │ │ 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額,漏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被告 │ │ │ │ (96年度他字第4574號卷、96│ 東宜螺絲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五) │ 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 │ │ │6.統一發票27紙(詳96年度偵字│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6所示) │ │ ├─┼────┼──────────────┼─────────────────┤ │ 7│勝將興機│1.被告江正義於96年3月26日、7│1.被告江正義、謝秀枝於本署偵訊時供│ │ │械公司、│ 月10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稱,被告江正義為被告勝將興機械公│ │ │江正義、│ 度偵字第5530號卷、96年度偵│ 司負責人,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之記│ │ │謝秀枝 │ 字第15713號卷五) │ 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 │ │(7) │2.被告謝秀枝於96年3月26日、7│ 4 姐妹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42) │ 月16日偵查中供述。 │ 經當庭檢視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90至│ │ │ │(詳96年度偵字第5530號、96年│ 94年度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江正義│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五) │ 、謝秀枝均坦承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 │ │ │3.搜索查扣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 與附表3編號7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 │ │ │ 支票影本17紙、承諾書3紙、 │ 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事項,填│ │ │ │ 轉帳傳票7紙、支出證明單4紙│ 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 │ │ │ 、說明書1紙、出貨單2紙、記│ 記載之事實。 │ │ │ │ 帳客戶帳務歸還明細5紙。( │2.被告江正義、謝秀枝提供被告供勝將│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五 │ 興機械公司之支票影本17、支票存款│ │ │ │ ) │ 往來明細簿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提供之│ 並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勝將興 │ │ │ │ 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之承諾書│ 機械公司資金流程,並填製會傳票、│ │ │ │ 紙、匯款單紙、銷貨單紙、存│ 說明書、現金支付單、款單、出貨單│ │ │ │ 款憑條、支出證明單、支票存│ 等,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 │ │ │ 款往來明細簿、現金支付單工│ 證明被告勝將興機械確與附表3編號7│ │ │ │ 程合約書、出貨單紙、請款單│ 所示之公司、商號,有交易、付款之│ │ │ │ 2紙、轉帳傳票、統一發票。 │ 證明等情。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 │ │ │ 五) │ │ │ │ ├──────────────┼─────────────────┤ │ │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3.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江正義於93年│ │ │ │ 93年11月8、15日查帳函。( │ 11月初起,即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五│ 局查帳函,查核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 │ 取得附表3編號7號所示公司、商號所│ │ │ │ │ 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詳如附 │ │ │ │ │ 表3編號7所示),用以申報扣抵被告 │ │ │ │ │ 勝將興機械公司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6.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90至94 │4.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江正義、謝秀│ │ │ │ 年度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 枝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持│ │ │ │ 、月份收款明細單、申報進項│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勝將興│ │ │ │ 退回資料表及退出證明單、資│ 機械公司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並│ │ │ │ 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等│ │ │ │ 、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4姐妹填製為被告勝將興機械公司會 │ │ │ │ 。(詳95年度他字第4694號卷│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五 │ 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 ) │ 申報書,逃漏勝將興機械公司營利事│ │ │ │7.統一發票57紙(詳96年度偵字│ 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十八附表3編號7 │ │ │ │ │ 所示) │ │ ├─┼────┼──────────────┼─────────────────┤ │ 8│賀誠五金│1.被告楊炳煌正義於96年3月19 │1.被告楊炳煌、賴秀芳於本署偵訊時供│ │ │公司、 │ 日、7月10日偵查中供述 │ 稱,被告楊炳煌為被告賀誠五金公司│ │ │楊炳煌、│(詳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96│ 負責人,被告賀誠五金公司之記帳及│ │ │賴秀芳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 │ │ │(8)、 │2.被告賴秀芳於96年3月26日、7│ 妹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43) │ 月16日本署偵訊時供述(詳96│ 經當庭檢視被告賀誠五金公司92至94│ │ │ │ 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96年度│ 年度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楊炳煌、│ │ │ │ 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賴秀芳均坦承被告楊炳煌、賴秀芳公│ │ │ │3.搜索查扣被告賀誠五金公司委│ 司與附表3編號8號所示公司、商號未│ │ │ │ 託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 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事項,│ │ │ │ 分局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 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 │ │ │ 談話筆錄、支票影本2紙、進 │ 實記載之事實。 │ │ │ │ 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轉帳傳票│2.被告楊炳煌、賴秀芳提供賀誠五金公│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司之支票影本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 卷六) │ ,並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現金 │ │ │ │ │ 支出傳票、出貨單、存入憑單等資料│ │ │ │ │ ,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 │ │ │ │ 被告賀誠五金公司與附表3編號8所示│ │ │ │ │ 之公司、商號有交易、付款之證明等│ │ │ │ │ 情。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93│3.被告賀誠五金公司於93年6月間某日 │ │ │ │ 年6月15日查帳函(詳96 年度│ ,即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 │ │ │ 偵字第1571 3號卷六) │ ,查核被告賀誠五金公司取得附表3 │ │ │ │ │ 編號8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 │ │ │ │ │ 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 │ │ │ │ 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5.被告賀誠五金公司90至94年度│4.被告賀誠五金公司、楊炳煌、賴秀芳│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月│ ,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持│ │ │ │ 份收款明細單、申報進項退回│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賀│ │ │ │ 資料表及退出證明單、資產負│ 誠五金公司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 │ │ │ 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 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 │ │ │ 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被告賀誠五金公 │ │ │ │ 詳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二、│ 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 │ │ │ 96年度偵字第15173號卷六) │ 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 │ │ │6.統一發票29紙(詳96年度偵字│ 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 │ │ │ 第15713號卷十八) │ 之事實。 │ ├─┼────┼──────────────┼─────────────────┤ │ 9│長江龍環│1.被告周震江於96年3月19日、7│1.被告周震江、林麗玲於本署偵訊時供│ │ │保公司、│ 月10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度│ 稱,被告周震江為長江龍環保公司負│ │ │周震江、│ 偵字第5526號卷、96偵年度字│ 責人,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之記帳及│ │ │林麗玲 │ 第15713號卷七)。 │ 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 │ │ │(9)、 │2.被告林麗玲於96年5月2日、7 │ 妹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35) │ 月16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度│ 被告周震江、林麗玲均坦承被告長江│ │ │ │ 偵字第5526號、96年度偵字第│ 龍環保公司與附表3編號9號所示公司│ │ │ │ 15713號卷七) │ 、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不實│ │ │ │3.證人吳素清、王仙娉於96年5 │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 │ │ │ 月15日於偵查中證述(詳96年│ 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度偵字第5526號) │ │ │ │ │4.搜索查扣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 │ │ │ │ 之記帳客戶帳務歸還明細表、│ │ │ │ │ 電話來電記錄單。(詳96年度│ │ │ │ │ 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 │ │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 │ │ │ │ 函覆提供之被告長江龍環保公│ │ │ │ │ 司之處分書、承諾書、統一發│ │ │ │ │ 票。(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 │ │ │ │ 號卷六) │ │ │ │ ├──────────────┼─────────────────┤ │ │ │6.被告賴淑淨於96年5月2日偵查│2.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於91年5 、6月 │ │ │ │ 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5526│ 間即曾遭中區國稅局查獲取得逸達實│ │ │ │ 號卷) │ 業商行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 │ │ │7.91年6月11日及91年10月18 日│ ,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 │ │ │ 之營業人自動補繳申請書及繳│ 稅之情事,並經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款書、進項退回證明單、營業│ ,更正申報營業稅申報書,並補繳納│ │ │ │ 稅申報書。(詳96年度偵字第│ 逃漏營業稅之事實。 │ │ │ │ 5526號卷 │ │ │ │ ├──────────────┼─────────────────┤ │ │ │8.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91年度之│3.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周震江、林麗│ │ │ │ 營業稅申報書、支票影本、月│ 玲,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份收款明細單、申報進項退回│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長│ │ │ │ 資料表及退出證明單、資產負│ 江龍環保公司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 │ │ 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 ;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 │ │ │ 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淨等4姐妹製作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 詳95年度他字第4739號卷二、│ 不實資金流程,並製作被告長江龍環│ │ │ │ 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 │ 保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 │ │ │9.統一發票120紙(詳96年度偵 │ 業成本費用,及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 │ │ │ 號9所示) │ 稅之事實。 │ ├─┼────┼──────────────┼─────────────────┤ │10│洪聰明( │1.被告洪聰明於96年3月19日、7│1.被告洪聰明於本署偵訊時供稱,係為│ │ │即展興企│ 月10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展興企業社負責人,展興企業社之記│ │ │業社)( │ 度偵字第5526號卷 │ 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 │ │10)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4姐妹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 )。 │ 經當庭檢視展興企業社會計憑證及帳│ │ │ │2.搜索查扣展興企業社之承諾書│ 冊,被告坦承展興企業社與附表3編 │ │ │ │ 、支票影本10紙、轉帳傳票、│ 號10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交易事實│ │ │ │ 存入憑條、中興銀行存摺影、│ ,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 │ │ │ 存款憑條(詳96年度偵字第 │ 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 │ │ │ 15713號卷七) │ 實。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2.被告提供展興企業社之支票影本予被│ │ │ │ 函覆提供展興企業社查帳函(│ 告賴淑淨等4姐妹,並由被告賴淑淨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六│ 等4姐妹製作展興企業社資金流程, │ │ │ │ ) │ 並製作轉帳傳票等資料,持向財政部│ │ │ │ │ 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展興企業社與│ │ │ │ │ 附表3編號10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 │ │ │ │ │ 交易、付款之證明等情。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展興企業社於93年10月間某日起,即│ │ │ │ 93年10月29日及財政部中區國│ 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查│ │ │ │ 稅局94年7月20日查帳函(詳 │ 核展興企業社取得附表3編號10號所 │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六)│ 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 │ │ │ │ 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展興企業社銷│ │ │ │ │ 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5.展興企業社92至94年度之營業│4.被告洪聰明,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 │ │ │ 稅申報書、匯款單、月份收款│ 一發票,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展興│ │ │ │ 明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 企業社之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並│ │ │ │ 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 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等│ │ │ │ 稅額統計表。(詳95年度他字│ 4 姐妹填製為展興企業社會計憑證及│ │ │ │ 4739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 │ │ │ 15713號卷六) │ 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6.統一發票23紙(詳96年度偵字 │ 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十八附表3編號10│ │ │ │ │ 號所示) │ │ ├─┼────┼──────────────┼─────────────────┤ │11│逢大工業│1.被告施錫絃於95年10月17日、│1.被告施錫絃及證人林水川於本署偵訊│ │ │公司、 │ 96年4月11日、96年7月10 日 │ 時分別供、證述,被告施錫絃係被告│ │ │施錫絃 │ 偵查中供述。(詳95年度他字│ 逢大工業公司負責人,被告逢大工業│ │ │(11) │ 第4739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 │ │ │ 5526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賴淑淨等4姐妹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 15713號卷七)。 │ 所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逢大工業公│ │ │ │2.證人林水川於96年3月19日、 │ 司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施錫絃坦承│ │ │ │ 96年4月11日證述。(詳96 年 │ 被告逢大工業公司與附表3編號11號 │ │ │ │ 度偵字第5526號卷) │ 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 │ │ │3.搜索查扣被告逢大工業公司復│ 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 │ │ │ 查申請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 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 。 │ │ │ │ 及處分書、說明書、承諾書、│2.被告施錫絃提供被告逢大工業公司之│ │ │ │ 支出證明單、支票影本40紙。│ 支票影本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作不實被告被告逢大工業公司資金流│ │ │ │ 七) │ 流程,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證明被告逢大工業公司與附表3編號 │ │ │ │ 函覆提供逢大工業公司之查帳│ 11 所示之公司、商號有實際交易、 │ │ │ │ 函、委託書、支票影本、統一│ 付款等情。 │ │ │ │ 發票、銀行存摺影本等。(詳│ │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 3號卷六)│ │ │ │ ├──────────────┼─────────────────┤ │ │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逢大工業公司於93年4月間某日 │ │ │ │ 93年4月7日、10月29日、11月│ 起,即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 │ │ │ 5日及95年1月3日查帳函(詳 │ 函,查核被告逢大工業公司取得附表│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六) │ 3編號11 所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 │ │ │ │ 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被│ │ │ │ │ 告逢大工業公司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6.被告逢大工業公司93至95年度│4.被告逢大工業公司、施錫絃,以無實│ │ │ │ 4月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 │ 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 │ │ │ 、月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 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逢大工業公司│ │ │ │ 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 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並將此不實│ │ │ │ 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 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 │ │ │ │ 95年度他字4739 號卷、96年 │ 作被告逢大工業公司資金流程,並製│ │ │ │ 度偵字第15713 號卷六) │ 作被告被告逢大工業公司會計憑證及│ │ │ │7.統一發票84紙。(詳96年度偵 │ 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號11所示) │ 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12│金泰鑫工│1.被告劉介文於96年3月19日、7│1.被告劉介文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業公司、│ 月10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為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負責人,被告│ │ │劉介文(│ 度偵字第5526號卷、96年度偵│ 告金泰鑫工業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 │ │12 ) │ 字第15713號卷七)。 │ 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 │ │ │ │2.搜索查扣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 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 │ │ │ 復查申請書、違章案件罰鍰繳│ 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 │ │ │ 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 ,被告劉介文坦承被告金泰鑫工業公│ │ │ │ 函及處分書、承諾書、支出證│ 司與附表3編號12號所示公司、商號 │ │ │ │ 明單、支票影本40紙。(詳96│ 未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卻將此不實會│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函覆提供金泰鑫工業公司之查│2.被告劉介文提供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帳函、說明書、委託書、統一│ 之支票影本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 發票、支票影本8紙、支出證 │ 製作不實之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資金│ │ │ │ 明單、銀行存摺影本等。(詳│ 流程,再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 │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六) │ 支出證明單、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 ,虛偽證明金泰鑫工業公司與附表3 │ │ │ │ │ 編號12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 │ │ │ │ 付款等情。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於93年4 月間某│ │ │ │ 93年4月7日、6月11日、1 0月│ 日起,即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 │ │ │ 27、29日、10月29日、11月5 │ 帳函,查核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取得│ │ │ │ 日及94月2月22日查帳函、( │ 附表3編號12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六 │ 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扣抵│ │ │ │ ) │ 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 │ ├──────────────┼─────────────────┤ │ │ │5.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92至94 │4.被告金泰鑫工業公司、劉介文,以無│ │ │ │ 年度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 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 │ │ │ 、月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 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金泰鑫工業│ │ │ │ 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 公司銷項稅額,逃漏被告金泰鑫工業│ │ │ │ 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 公司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95年度他字4739號卷二、96年│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為被告 │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六) │ 金泰鑫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 │ │6.統一發票50紙。(詳96年度偵 │ 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及據以編製│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 │ │ │ 12所示) │ 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13│洪惠玲( │1.被告洪惠玲於96年3月19日5月│1.被告洪惠玲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分│ │ │即振峯工│ 2日、7月10日偵查中供述。(│ 別係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負責人│ │ │程行、振│ 詳96年度偵字第5526 號、96 │ ,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之記帳及│ │ │峯企業社│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七、96 │ 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 │ │ │)(13) │ 年度偵字第16981號卷)。 │ 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被│ │ │(38) │2.搜索查扣振峯工程行支票影本│ 告洪惠玲坦承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 │ │ │ 7紙、統一發票、出貨單。( │ 社與附表3編號13號所示公司、商號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 │ │ │ ) │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 │ │ │3.搜索查扣振峯企業社查帳函、│ 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處分書、復查申請書、支票影│2.被告洪惠玲提供支票影本予被告賴淑│ │ │ │ 本、統一發票、出貨單、中國│ 淨等4姐妹,製作不實振峰工程行、 │ │ │ │ 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合約書、│ 振峯企業社資金流程,並填製出貨單│ │ │ │ 說明書、承諾支出證明單書等│ 、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 │ │ │ (詳96年度偵字第 │ 振峯工程行、振峯企業社與附表3編 │ │ │ │ 15713號卷十七 ) │ 號13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付│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款等情。 │ │ │ │ 函覆提供振峯企業社查帳函、│ │ │ │ │ 委託書、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 │ │ │ 、支出證明單、銀行存摺影本│ │ │ │ │ 等。(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 │ │ │ │ 號卷十七) │ │ │ │ ├──────────────┼─────────────────┤ │ │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洪惠玲於92年12月間某日起,即│ │ │ │ 92年4月7日、92年7月15日、 │ 有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查│ │ │ │ 92年12月19日查帳函(詳96年│ 核振峯企業社取得附表3編號13號所 │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七) │ 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 │ │ │ │ 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振峯企業社銷│ │ │ │ │ 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6.振峯企業社91至93年度之營業│4.被告洪惠玲,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 │ │ │ 稅申報書、支票影本、月份收│ 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 │ │ │ 款明細單、營業人進貨退出證│ 抵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之銷項稅│ │ │ │ 明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 額,逃漏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 │ │ │ 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 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振峰 │ │ │ │ 額統計表。(96年度他字第 │ 工程行、振峯企業社不實資金流程及│ │ │ │ 1156號卷) │ 製作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會計憑│ │ │ │7.振峯工程行93年至95年之營業│ 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 │ │ │ 稅申報書、支票影本、月份收│ 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 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 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及稅額計算表、已申扣抵進項│ │ │ │ │ 稅額統計表。(詳95年度他字│ │ │ │ │ 4739號卷二、96 年度偵字第 │ │ │ │ │ 15713號卷十七) │ │ │ │ │8.振峯企業社之統一發票8紙及 │ │ │ │ │ 振峯工程行之統一發票21紙( │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 │ │ │ │ │ 八或附表3編號13所示) │ │ ├─┼────┼──────────────┼─────────────────┤ │14│李國池( │1.被告李國池於96年3月19日、 │1.被告李國池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即志昌土│ 96年7月10日偵查中供述。( │ 志昌土木包業負責人,志昌土木包業│ │ │木包業) │ 詳96年度偵字第5526號、96年│ 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 │ │(12 ) │ 度偵字第1571 3號卷七)。 │ 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 │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承攬。經當庭檢視志昌土木包業會計│ │ │ │ 函覆提供志昌土木包業之承諾│ 憑證及帳冊,被告坦承志昌土木包業│ │ │ │ 書、存款憑條、出貨單、現金│ 與附表3編號14號所示公司未有實際 │ │ │ │ 支單、查帳函、說明書、請款│ 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 │ │ │ 單、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等│ 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記載之事實。 │ │ │ │ 卷七) │2.被告於提供志昌土木包業之工程合約│ │ │ │ │ 書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志昌 │ │ │ │ │ 土木包業不實資金流程,並由被告賴│ │ │ │ │ 淑淨等4姐妹填製存款憑條、出貨單 │ │ │ │ │ 、現金支出證明單、說明書、請款單│ │ │ │ │ 等,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 │ │ │ │ 志昌土木包業與附表3編號14所示之 │ │ │ │ │ 公司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於93年9月間某日起,即有收到 │ │ │ │ 93年9月23日、93年11月25查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查核志昌│ │ │ │ 帳函(詳95年度他字4739號、│ 土木包業有取得附表3編號14號所示 │ │ │ │ 96年度偵字第157 13號卷七)│ 公司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 │ │ │ │ 用以申報扣抵志昌土木包業銷項稅額│ │ │ │ │ 之情事。 │ │ │ ├──────────────┼─────────────────┤ │ │ │4.志昌土木包業90至93年度之營│4.被告李國池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 │ │ │ 業稅申報書、支票、月份收款│ 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 │ │ │ 明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 志昌土木包業之銷項稅額,逃漏營業│ │ │ │ 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 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 │ │ │ 稅額統計表。(詳95年度他字│ 淑淨等4姐妹製作志昌土木包業不實 │ │ │ │ 4739號卷二、96 年度偵字第 │ 資金流程,並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 │ │ 15713號卷七) │ 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 │ │ │5.統一發票48紙。(詳96年度偵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號14所示) │ │ ├─┼────┼──────────────┼─────────────────┤ │15│鄭永彬( │1.被告鄭永彬於96年3月19日、 │1.被告鄭永彬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即易信土│ 96年7月10日偵查中供述。( │ 易信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易信土木包工│ │ │木包工業│ 詳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96│ 業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 │ │)(15)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2.搜索查扣易信土木包工業信封│ 所承攬。經當庭檢視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土地銀行存摺影本。 │ 會計憑證及帳冊後,被告坦承易信土│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木包工業與附表3編號15號所示公司 │ │ │ │ 七) │ 、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 │ │ 函覆提供易信土木包工業之查│ 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帳函、委託書、說明書、土地│2.被告提供易信土木包工業之工程合約│ │ │ │ 銀行存摺影本、工程合約書、│ 書、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委託書等予│ │ │ │ 工程估價單、承諾書、統一發│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由被告賴淑淨 │ │ │ │ 票、支出證明單、請款單、匯│ 等4姐妹製作易信土木包工業不實資 │ │ │ │ 款單、轉帳傳票、出貨單等。│ 金流程及支出證明單、請款單、匯款│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單、轉帳傳票、出貨單持向財政部中│ │ │ │ 七) │ 區國稅局,虛偽證明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 與附表3編號15所示之公司、商號有 │ │ │ │ │ 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易信土木包工業於93年4 月間某│ │ │ │ 93年4月26日、93年6月4日、 │ 日起,即有收到中區國稅局查帳函,│ │ │ │ 93年11月8日查帳函。 │ 查核易信土木包工業取得附表3編號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15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際交│ │ │ │ 七) │ 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 │ │ │ │ 額之情事。 │ │ │ ├──────────────┼─────────────────┤ │ │ │5.易信土木包工業90至93年度之│4.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營業稅申報書、支票影本、月│ 向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易信土木│ │ │ │ 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 包工業之銷項稅額,逃漏易信土木包│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工業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95年│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易信土木 │ │ │ │ 度他字4739號卷二、96年度偵│ 包工業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 │ │ │ 字第15713號卷七) │ 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 │ │ │6.統一發票33紙。(詳96年度偵 │ 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得稅之事實。 │ │ │ │ 號15號所示) │ │ ├─┼────┼──────────────┼─────────────────┤ │16│鉅惟工程│1.被告李承翰於96年5月1日、96│1.被告李承翰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有限公司│ 年7月10日偵查中供述及證人 │ 被告鉅惟工程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鉅│ │ │、李承翰│ 徐瑋勵於96年5月1日偵查中證│ 惟工程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 │ │(16) │ 述。(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 │ │ │ │ 號卷八、96年度偵字第4534號│ 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鉅│ │ │ │ 卷)。 │ 惟工程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後,被告│ │ │ │2.搜索查扣被告鉅惟工程公司之│ 李承翰坦承被告鉅惟工程公司與附表│ │ │ │ 承諾書、統一發票、現金支出│ 3 編號16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 │ │ │ 傳票、請款單等。(詳96年度│ 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八) │ 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 │ │ │ │ 記載之事實。 │ │ │ │ │2.被告鉅惟工程公司、李承翰於接獲財│ │ │ │ │ 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後,委請被告│ │ │ │ │ 賴淑淨等4姐妹前至財政部中區國稅 │ │ │ │ │ 局說明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 │ │ │ │ │ 作不實被告鉅惟工程公司資金流程及│ │ │ │ │ 請款單及存款憑條等資料,持向財政│ │ │ │ │ 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被告鉅惟工│ │ │ │ │ 程公司與附表3編號16所示之公司、 │ │ │ │ │ 商號,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函│3.被告鉅惟工程公司於92年10月間某日│ │ │ │ 覆被告鉅惟工程公司之申請書│ 起,即有陸續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營業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 查帳函,查核被告鉅惟工程公司取得│ │ │ │ 單、營業稅申報書、委託書、│ 附表3編號18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 │ │ │ │ 更正函等(詳96年度偵字第 │ 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 │ │ │ 15713號卷八) │ 扣抵被告鉅惟工程公司銷項稅額之情│ │ │ │ │ 事,被告李承翰於更正申請書上,虛│ │ │ │ │ 偽表示與開元商行確有實際交易情事│ │ │ │ │ 。 │ │ │ ├──────────────┼─────────────────┤ │ │ │4.被告鉅惟工程公司91至93年度│4.被告鉅惟工程公司、李承翰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鉅惟工程公司之│ │ │ │ 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 銷項稅額,逃漏被告鉅惟工程公司之│ │ │ │ 額統計表。(詳95 年度他字 │ 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 │ │ │ 4837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被告鉅惟工程 │ │ │ │ 15713號卷八) │ 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 │ │ │5.統一發票19紙。(詳96年度偵 │ 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 │ │ │ 號18所示) │ 稅之事實。 │ ├─┼────┼──────────────┼─────────────────┤ │17│鍵灃科技│1.被告劉芫誌於96年4月10日、 │1.被告劉芫誌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公司、劉│ 96年7月11日偵查中供述(詳 │ 被告鍵灃科技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鍵│ │ │芫誌 │ 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96年│ 澧科技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 │ │(17)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八)。 │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 │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鍵│ │ │ │ 函覆提供被告鍵灃科技公司之│ 澧科技公司之會計憑證及帳冊後,坦│ │ │ │ 查帳函、承諾書、處分書、違│ 承鍵灃科技公司與附表3編號17號所 │ │ │ │ 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請款單、│ 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 │ │ │ 存款憑條、支出證明單、現金│ 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 │ │ │ 支出傳票、統一發票、銷貨單│ 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匯款單、出貨單等。(詳96│2.被告鍵灃科技公司、劉芫誌於接獲中│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八) │ 區國稅局查帳函後,委請被告賴淑淨│ │ │ │ │ 等4姐妹,前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 │ │ │ │ │ 明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不 │ │ │ │ │ 實請款單及存款憑條、支出證明單、│ │ │ │ │ 現金支出傳票、銷貨單、匯款單、出│ │ │ │ │ 貨單等,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 │ │ │ │ 偽證明被告鍵灃科技公司與附表3編 │ │ │ │ │ 號17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 │ │ │ │ 付款等情。 │ │ │ ├──────────────┼─────────────────┤ │ │ │3.被告鍵灃科技公司91至93年度│3.被告鍵灃科技公司、劉芫誌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鍵灃科技公司之│ │ │ │ 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 銷項稅額,逃漏被告鍵灃科技公司營│ │ │ │ 額統計表。(詳95年度他字 │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製作被│ │ │ │ 4838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告鍵灃科技公司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 │ │ 15713號卷八) │ 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及據以編製│ │ │ │4.統一發票7紙。(詳96年度偵字│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17所示) │ │ ├─┼────┼──────────────┼─────────────────┤ │18│總泰科技│1.被告賴有添、房憶君於96年3 │1.被告賴有添分別本署偵訊及警詢時供│ │ │有限公司│ 月23日、96年7月11日偵查中 │ 述及被告房憶君於本署偵訊時之供述│ │ │、賴有添│ 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5912│ ,被告賴有添係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 │ │、房憶君│ 號卷、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司之負責人,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 │(18) │ 卷九)。 │ 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 │ │(44) │2.被告賴有添於94年3月28日警 │ 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 │ │ │ │ 詢之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 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總泰科技有限│ │ │ │ 15713號卷九) │ 公司會計憑證及帳冊,賴有添、房憶│ │ │ │3.搜索查扣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 君均坦承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與附│ │ │ │ 司說明書、承諾書、委託書、│ 表3編號18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 │ │ │ │ 支票影本11紙、合作金庫存摺│ 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影本等。(詳96年度偵字第 │ 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 │ │ │ 15713號卷九) │ 實記載之事實。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2.被告賴有添、房憶君提供被告總泰科│ │ │ │ 函覆提供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 技有限公司之支票及合作金庫存摺影│ │ │ │ 司之承諾書、查帳函、統一發│ 本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被告 │ │ │ │ 票、委託書、說明書、合作金│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不實資金流程及填│ │ │ │ 庫存摺、營業人進貨退出或折│ 製說明書等,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 │ │ │ 讓證明單等。 │ 局,虛偽證明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與附表3編號18所示之公司、商號確 │ │ │ │ 九) │ 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於92年1月間 │ │ │ │ 92年1月6日、93年5月6日、93│ 某日起,即有陸續收到財政部中區國│ │ │ │ 年7月14日、93年9月8日查帳 │ 稅局查帳函,查核被告總泰科技有限│ │ │ │ 函。(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 公司取得附表3編號18號所示公司、 │ │ │ │ 號卷九) │ 商號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 │ │ │ │ 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6.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91至94│4.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賴有添,以│ │ │ │ 年度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 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 │ │ │ 、月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 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總泰科技│ │ │ │ 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 有限公司銷項稅額,逃漏被告總泰科│ │ │ │ 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 技有限公司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 │ │ │ 95年度他字50 84號、96年度 │ 事項,製作於被告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 │ │ 偵字第15713號卷九) │ 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 │ │ │7.統一發票95紙。(詳附96年度 │ 本費用,及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表3編│ 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 │ │ 號18號所示) │ 事實。 │ ├─┼────┼──────────────┼─────────────────┤ │19│陳宣宇( │1.被告陳宣宇於96年4月24日、 │1.被告陳宣宇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即奧波拉│ 96年7月11日偵查中供述。( │ 奧波拉服飾店之負責人,奧波拉服飾│ │ │服飾店) │ 詳96年度偵字第5907號卷、96│ 店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 │ │(19)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九) │ 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所承攬。被告坦承奧波拉服飾店與附│ │ │ │ 函覆提供奧波拉服飾店之處分│ 表3編號19號所示公司未有實際交易 │ │ │ │ 書、承諾書等。(詳96年度偵│ 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 │ │ │ 字第15713號卷九)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 │ │ │ │ 之事實。 │ │ │ ├──────────────┼─────────────────┤ │ │ │3.奧波拉服飾店90至91年度之營│2.被告陳宣宇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 │ │ │ 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發票,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 │ │ │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 抵奧波拉服飾店之銷項稅額,逃漏奧│ │ │ │ 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 波拉服飾店之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 │ │ │ 計表。(詳95年度他字5210號│ 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 │ │ │ │ 卷、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於奧波拉服飾店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九) │ ,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 │ │ │4.統一發票3紙。(詳96年度偵字│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19號所示) │ │ ├─┼────┼──────────────┼─────────────────┤ │20│徐瑋勵( │1.被告徐瑋勵於96年5月1日、7 │1.被告徐瑋勵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即瑋倫工│ 月11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瑋倫工程行之負責人,瑋倫工程行之│ │ │程行)( │ 度偵字第5915號卷、96 偵年 │ 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 │ │20 ) │ 度字第15713號卷十)。 │ 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 │ │ │ │2.搜索查扣瑋倫工程行之承諾書│ 攬。經當庭檢視瑋倫工程行會計憑證│ │ │ │ 、統一發票、存款憑條、現金│ 及帳冊後,被告坦承瑋倫工程行與附│ │ │ │ 支出傳票等(詳96年度偵字第│ 表3編號20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 │ │ │ │ 15713號卷十) │ 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 │ │ │ │ 製於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 │ │ │ │ 實記載之事實。 │ │ │ │ │2.被告於接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 │ │ │ │ 後,即委請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前往 │ │ │ │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時,由被告賴│ │ │ │ │ 淑淨等4姐妹製作瑋倫工程行不實現 │ │ │ │ │ 金支出傳票、存款憑條等,持向財政│ │ │ │ │ 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瑋倫工程行│ │ │ │ │ 與附表3編號20所示之公司、商號確 │ │ │ │ │ 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3.瑋倫工程行91至92年度之營業│3.被告徐瑋勵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 │ │ │ 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發票,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 │ │ │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 抵瑋倫工程行之銷項稅額,逃漏瑋倫│ │ │ │ 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 工程行之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 │ │ │ 表。(詳95他字5273號卷、96│ 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瑋 │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 │ 倫工程行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 │ │ │4.統一發票11紙。(詳96年度偵 │ 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 │ │ │ 號20所示) │ 所得稅之事實。 │ ├─┼────┼──────────────┼─────────────────┤ │21│永朋工業│1.被告李永昌於96年4月4日、96│1.被告李永昌於偵訊時供稱,其係被告│ │ │公司、 │ 年7月11日偵查中供述。 │ 永朋工業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永朋工│ │ │李永昌 │ (詳96年度偵字第5916號、96│ 業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 │ │(21)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 │ 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 │ │ │ │2.搜索查扣被告永朋工業公司之│ 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永朋工│ │ │ │ 查帳函、說明書、承諾書、支│ 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李永│ │ │ │ 票存款交易明細表、現金支出│ 昌坦承永朋工業公司與附表3編號21 │ │ │ │ 傳票、請款單、收據、申請書│ 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 │ │ │ 、復查申請書、處分書、出貨│ ,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 │ │ │ 單、支出證明單等。(詳96年│ 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 │ 實。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2.被告李永昌提供被告永朋工業公司之│ │ │ │ 函覆提供被告永朋工業公司之│ 支票存款明細表影本予被告賴淑淨等│ │ │ │ 承諾書、查帳函及92年10月31│ 4姐妹,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作被│ │ │ │ 日、93年9月22日更正92年7-8│ 告永朋工業公司不實資金流程及說明│ │ │ │ 月、93年1-2月、3-4、5-6月 │ 書、請款單、現金支出傳票、出貨單│ │ │ │ 更正營業稅申報書(更正進貨│ 等資料,再持向中區國稅局,虛偽證│ │ │ │ 退出開元商行、承陽有限公司│ 明被告永朋工業公司與附表3編號21 │ │ │ │ 、乙天有限公司、懷貞生物 │ 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付款等│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等│ 情。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 │ │ │ 卷十) │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永朋工業公司於93年4月間某日 │ │ │ │ 93年4月5日、93年9月6日、93│ 起,即有陸續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年9月27日、93年9月29日、93│ 查帳函,查核被告永朋工業公司取得│ │ │ │ 年9月29日、93年10月18日、 │ 附表3編號21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 │ │ │ │ 93年11月5日查帳函。(詳96 │ 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 │ 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5.被告永朋工業公司91至93年度│4.被告永朋工業公司、李永昌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支票存根、│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月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永朋工業公司之│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 銷項稅額,逃漏被告永朋工業公司營│ │ │ │ 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95│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 │ │ │ 他字5293號卷、96偵字第1571│ 賴淑淨等4姐妹製做於被告永朋工業 │ │ │ │ 3號卷十) │ 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 │ │ │6.統一發票17紙。(詳96年度偵 │ 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 │ │ │ 號21所示) │ 稅之事實。 │ ├─┼────┼──────────────┼─────────────────┤ │22│卡典通路│1.被告陳為典於96年4月17日、 │1.被告陳為典於偵訊時供稱,其係被告│ │ │公司、陳│ 96年7月11日偵查中供述。( │ 卡典通路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卡典通│ │ │為典( │ 詳96年度偵字第5917號卷、96│ 路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 │ │22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一) │ 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 │ │ │ │ 。 │ 事務所承攬。被告陳為典坦承被告卡│ │ │ │2.搜索查扣被告卡典通路公司之│ 典通路公司與附表3編號22號所示公 │ │ │ │ 傳真手稿、承諾書、統一發票│ 司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 │ │ │ 、委託書、請款單、存款憑條│ 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 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 │2.被告陳為典提供卡被告典通路公司之│ │ │ │ 一) │ 存摺影本等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 │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被告陳為 │ │ │ │ │ 典不實資金流程及請款單、存款憑條│ │ │ │ │ 等資料,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 虛偽證明被告典通路公司與附表3編 │ │ │ │ │ 號22所示之公司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 │ ├──────────────┼─────────────────┤ │ │ │3.被告卡典通路公司93至94年度│3.被告卡典通路公司、陳為典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匯款單、月│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卡典通路公司之│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銷項稅額,逃漏被告卡典通路公司營│ │ │ │ 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95年│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 │ │ │ 度他字5374號卷、96年度偵字│ 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被告卡典通路 │ │ │ │ 第15713號卷十一) │ 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 │ │ │4.統一發票7紙。(詳96年度偵字│ 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 │ │ │ 22所示) │ 稅之事實。 │ │ │ │ │ │ ├─┼────┼──────────────┼─────────────────┤ │23│邱紹卿( │1.被告邱紹卿於96年7月11日偵 │1.被告邱紹卿於偵訊時供述與證人陳淑│ │ │即昌紘企│ 查中供述及證人陳淑貞證述。│ 貞於偵訊時證述,被告係昌紘企業社│ │ │業社)(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 3號卷│ 之負責人,昌紘企業社之記帳及報稅│ │ │23 ) │ 十一)。 │ 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 │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 │ │ │ 函覆提供昌紘企業社說明書、│ 檢視昌紘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及帳冊,│ │ │ │ 談話筆錄、查帳函送達回證、│ 被告坦承昌紘企業社與附表3編號23 │ │ │ │ 補繳稅額繳款書、訂貨合約書│ 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交易事實,卻│ │ │ │ 、支票影本、支出證明單等、│ 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 │ │ │ 復查申請書、處分書。(詳96│ 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一) │2.被告提供支票影本予被告賴淑淨等4 │ │ │ │ │ 姐妹,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昌 │ │ │ │ │ 紘企業社不實資金流程及訂貨合約書│ │ │ │ │ 、支出證明單等資料,再持向財政部│ │ │ │ │ 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昌紘企業社與│ │ │ │ │ 附表3編號23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 │ │ │ │ │ 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3.被告於91年10月間某日起,即有陸續│ │ │ │ 91年10月17日查帳函之送達回│ 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函,查核│ │ │ │ 證。(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 昌紘企業社取得附表3編號23號所示 │ │ │ │ 號卷十一) │ 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 │ │ │4.復查申請書、91年7-8月營業 │ 發票,用以扣抵昌紘企業社銷項稅額│ │ │ │ 稅更正申報書、繳款書、處分│ 之情事。 │ │ │ │ 書等。(詳96年度偵字第 │ │ │ │ │ 15713號卷十一) │ │ │ │ ├──────────────┼─────────────────┤ │ │ │5.昌紘企業社90至92年度之營業│4.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稅申報書、匯款單、月份收款│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昌紘企│ │ │ │ 明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 業社之銷項稅額,逃漏昌紘企業社營│ │ │ │ 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 │ │ │ 稅額統計表。(詳95年度他字│ 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昌紘企業社會 │ │ │ │ 5458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 │ │ │ 15713號卷十一) │ 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6.統一發票4紙。(詳96年度偵字│ 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實。 │ │ │ │ 23號所示) │ │ ├─┼────┼──────────────┼─────────────────┤ │24│邱愛珠( │1.被告邱愛珠於96年4月24日、 │1.被告邱愛珠於偵訊時供稱,其係集大│ │ │即集大商│ 96年7月11日偵查中供述。( │ 商行之負責人,集大商行之記帳及報│ │ │行)(24 │ 詳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96│ 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二) │ 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 │ │ │ 。 │ 庭檢視集大商行會憑證及帳冊後,被│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提供集│ 告坦承集大商附表3編號24號所示公 │ │ │ │ 大商行之處分書。(詳96 年度│ 司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二) │ 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 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 │ │3.集大商行90年度之營業稅申報│2.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書、支票存根聯影本、月份收│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集大商│ │ │ │ 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 行之銷項稅額,逃漏集大商行營業稅│ │ │ │ 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 ;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 │ │ │ 項稅額統計表。(詳95年度他│ 淨等4姐妹製作於集大商行會計憑證 │ │ │ │ 字5735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 │ │ │ 15713號卷十二) │ 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4.統一發票3紙。(詳96年度偵字│ ,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 │ │ │ 24所示) │ │ ├─┼────┼──────────────┼─────────────────┤ │25│乾耀有限│1.被告鄭建文於96年7月11日偵 │1.被告鄭建文於偵訊時供稱,其係被告│ │ │公司、鄭│ 查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乾耀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司公司之記│ │ │建文( │ 15713號卷十二) │ 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 │ │25)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提供被│ 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 告乾耀有限公司之處分書、承│ 。經當庭檢視被告乾耀公司會計憑證│ │ │ │ 諾書。(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及帳坦冊後,被告鄭建文坦承乾耀公│ │ │ │ 號卷十二) │ 司與附表3編號25號所示公司、商號 │ │ │ │3.支出證明單、支票影本。( 詳│ 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 │ │ │ 95年度他字第5735號卷) │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 │ │ │ │ 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2.被告鄭建文於接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 查帳通知後,即委請被告賴淑淨等4 │ │ │ │ │ 姐妹前往財政部中區國稅說明,並由│ │ │ │ │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被告乾耀公 │ │ │ │ │ 司不實資金流程及支出證明單等資料│ │ │ │ │ ,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 │ │ │ │ 明乾耀公司與附表3編號25所示之公 │ │ │ │ │ 司、商號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4.被告乾耀公司91年度之營業稅│3.被告鄭建文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 │ │ │ 申報書、支票存根聯影本、月│ 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 │ │ │ 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 被告乾耀公司之銷項稅額,逃漏被告│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乾耀公司之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 │ │ │ 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95年│ 事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 │ │ │ │ 度他字5735號卷、96年度偵字│ 被告乾耀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第15713號卷十二) │ 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 │ │ │5.統一發票3紙。(詳96年度偵字│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25所示) │ │ │ │ │ │ │ ├─┼────┼──────────────┼─────────────────┤ │26│葉進成( │1.被告葉進成於96年7月11日偵 │1.被告葉進成於偵訊時供稱,其係茂菖│ │ │即茂菖水│ 查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水電行之負責人,茂菖水電行之記帳│ │ │電行)( │ 15713號卷十二) │ 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 │ │ │26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提供茂│ 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菖水電行之處分書、承諾書、│ 被告坦承茂菖水電行與附表3編號26 │ │ │ │ 統一發票。(詳96年度偵字第 │ 號所示公司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 │ │ │ 15713號卷十二) │ 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 │ │ │ │ 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2.被告葉進成於接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 查帳通知函後,即委請被告賴淑淨等│ │ │ │ │ 4姐妹前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時 │ │ │ │ │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茂菖水 │ │ │ │ │ 電行不實資金流程及支出證明單等資│ │ │ │ │ 料,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 │ │ │ │ 證明茂菖水電行與附表3編號26所示 │ │ │ │ │ 之公司確有交易、付款之證明等情。│ │ │ ├──────────────┼─────────────────┤ │ │ │3.茂菖水電行90年度之營業稅申│3.被告葉進成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 │ │ │ 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資產│ 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 │ │ │ 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茂菖水電行之銷項稅額,逃漏茂菖水│ │ │ │ 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電行之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詳95年度他字5735號卷、96│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茂菖 │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二) │ 水電行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 │ │ │4.統一發票1紙。(詳95年度他字│ 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 │ │ │ 第5735號卷或附表3編號26所 │ 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 │ │ │ 示) │ 得稅之事實。 │ │ │ │ │ │ ├─┼────┼──────────────┼─────────────────┤ │27│林麗娟( │1.被告林麗娟於96年4月24日、 │1.被告林麗娟於偵訊時供稱,其係凱翊│ │ │即凱翊企│ 96年7月11日偵查中供述。( │ 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凱翊企業之記│ │ │業社)( │ 詳96年度偵字第8138、號卷、│ 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 │ │26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二 │ 4 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 │ 。經當庭檢視係凱翊企業社會計憑證│ │ │ │ │ 及帳冊後,被告坦承凱翊企業社與附│ │ │ │ │ 表3編號27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 │ │ │ │ │ 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 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 │ │ │ │ 實記載之事實。 │ │ │ ├──────────────┼─────────────────┤ │ │ │2.凱翊企業社90至91年度之營業│2.被告林麗娟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 │ │ │ 稅申報書、支票存根影本、月│ 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 │ │ │ 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 凱翊企業社之銷項稅額,逃漏凱翊企│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業社之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 │ │ │ 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95年│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凱翊 │ │ │ │ 度他字5735號卷、96偵年度偵│ 企業社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 │ │ │ 字第15713號卷十二) │ 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 │ │ │3.統一發票9紙。(詳96年度偵字│ 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得稅之事實。 │ │ │ │ 27號所示) │ │ │ │ │ │ │ ├─┼────┼──────────────┼─────────────────┤ │28│久銳冷氣│1.被告王清泉於96年3月23日、7│1.被告王清泉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公司、王│ 月11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度│ 被告久銳冷氣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久│ │ │清泉( │ 偵字第5976號卷)。 │ 銳冷氣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 │ │28 ) │2.搜索查扣被告久銳冷氣公司之│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 │ │ │ │ 說明書、支票影本11紙、臺灣│ 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久│ │ │ │ 中小企銀存款交易明細單、華│ 銳冷氣公司之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 │ │ │ 南銀行存摺、現金支出傳票、│ 王清泉坦承被告久銳冷氣公司與附表│ │ │ │ 請款單、工程合約書、估價單│ 3編號28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交易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 │ │ │ 卷十三)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之事實。 │ │ │ │ 函覆提供被告久銳冷氣公司之│2.被告王清泉提供被告久銳冷氣公司之│ │ │ │ 查帳函、委託書、談話筆錄、│ 支票影本11紙及臺灣中小企銀、華南│ │ │ │ 承諾書、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 銀行存摺、工程合約書影本予被告賴│ │ │ │ 書、工程合約書、估價單、現│ 淑淨等4姐妹,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金支出傳票、請款單等、處分│ 製作被告久銳冷氣公司不實資金流程│ │ │ │ 書、華南吟行存摺影本、支票│ 及估價單、現金支出傳票、請款單等│ │ │ │ 影本。(詳96年度偵字第1571│ 資料,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 │ │ │ 3號卷十三) │ 偽證明被告久銳冷氣公司與附表3編 │ │ │ │ │ 號28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付│ │ │ │ │ 款等情。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3.被告久銳冷氣公司於93年5月間某日 │ │ │ │ 93年5月31日、93年7月14日、│ 起,即有陸續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93年9月8日、93年11月8日查 │ 查帳函,查核被告久銳冷氣公司取得│ │ │ │ 帳函。(詳96年度偵字第 │ 附表3編號28號所示公司、商號所開 │ │ │ │ 15713號卷十三) │ 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申報│ │ │ │ │ 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 │ │5.被告久銳冷氣公司91至94年度│4.被告久銳冷氣公司、王清泉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久銳冷氣公司銷│ │ │ │ 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 項稅額,逃漏被告久銳冷氣公司營業│ │ │ │ 額統計表。(詳95年度他字 │ 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 │ │ │ 6018號、96年度偵字第15713 │ 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被告久銳冷氣公 │ │ │ │ 號卷十三) │ 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 │ │ │6.統一發票49紙。(詳96年度偵 │ 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 │ │ │ 號28號所示) │ 之事實。 │ ├─┼────┼──────────────┼─────────────────┤ │29│何林春( │1.被告何林春於96年7月11日偵 │1.被告何林春與證人謝碧娥分別於偵訊│ │ │即協何實│ 查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時供述、證述,被告係協何實業社之│ │ │業社)( │ 15713號卷十三) │ 負責人,協何實業社之記帳及報稅等│ │ │29 ) │2.證人謝碧娥於96年4月24日偵 │ 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 │ │ │ │ 查中證述。(詳96年度偵字第│ 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 │ │ │ 5921號卷) │ 視協何實業社會計憑證及帳冊後,協│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何實業社與附表3編號29號所示公司 │ │ │ │ 函覆協何實業社之承諾書、支│ 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 │ │ │ 出證明單、統一發票。 │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 │ 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十三 ) │2.被告於接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通│ │ │ │ │ 知函後,委請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前 │ │ │ │ │ 往該說明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 │ 製作協何實業社不實資金流程及支出│ │ │ │ │ 證明單持向財鄭物中區國稅局,虛偽│ │ │ │ │ 證明協何實業社與附表3編號29所示 │ │ │ │ │ 之公司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4.協何實業社92至93年度之營業│3.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協何實│ │ │ │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 業社之銷項稅額,逃漏協何實業社之│ │ │ │ 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 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 │ │ │ 表。(詳95他字6086號、96 │ 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協何實業社 │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三)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 │ │ │5.統一發票6紙。(詳96年度偵字│ 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編號 │ 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 │ │ │ 29號所示) │ 事實。 │ │ │ │ │ │ ├─┼────┼──────────────┼─────────────────┤ │30│堅銘有限│1.被告郭奇庭於96年3月20日、7│1.被告郭奇庭、王美琴於於本署偵訊時│ │ │公司、郭│ 月11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供稱,被告郭奇庭係被告堅銘公司之│ │ │奇庭、王│ 度偵字第8132號卷、96年度偵│ 負責人,被告堅銘公司之記帳及報稅│ │ │美琴( │ 字第15713號卷十四)。 │ 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 │ │ │31)( │2.被告王美琴於96年4月11日、 │ 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 │ │45) │ 96年7月16日偵查中供述。(96│ 檢視被告堅銘公司之會計憑證及帳冊│ │ │ │ 年度針字第8132號卷、96年度│ ,被告郭奇庭、王美琴均坦承堅銘公│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四) │ 司與附表3編號20號所示公司、商號 │ │ │ │3.搜索查扣被告堅銘公司之查帳│ 未有交易實際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 │ │ │ 函、說明書、統一發票、支票│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 │ │ │ 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支票交易│ 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明細單及存摺影本、現金支出│2.被告郭奇庭、王美琴提供被告郭奇庭│ │ │ │ 傳票、工程合約書等。(詳96│ 之支票影本6紙及被告堅銘公司合作 │ │ │ │ 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 │ 金庫銀行存摺等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妹,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被告 │ │ │ │ 函覆提供被告堅銘公司之承諾│ 堅銘公司不實資流程及轉帳傳票等資│ │ │ │ 書查帳函、處分書、統一發票│ 料,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 │ │ │ 、轉帳傳票、查帳函、合作金│ 證明被告堅銘公司與附表3編號30所 │ │ │ │ 庫存摺影本等。(詳96年度偵│ 示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四) │ 。 │ │ │ ├──────────────┼─────────────────┤ │ │ │5.被告堅銘公司91至93年度之營│3.被告郭奇庭、王美琴以無實際交易進│ │ │ │ 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 申報扣抵被告堅銘公司銷項稅額,逃│ │ │ │ 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 漏被告堅銘公司營業稅;並將此不實│ │ │ │ 計表。(詳95年度他字6243號│ 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 │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 │ 作於被告堅銘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 │ │ 四) │ 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 │ │ │6.統一發票8紙。(詳96年度偵字│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30所示) │ │ ├─┼────┼──────────────┼─────────────────┤ │31│施仁富( │1.被告施仁富於96年3月20日、 │1.被告施仁富、王美琴於於本署偵訊時│ │ │即廣志企│ 96年7月11日偵查中供述。( │ 供稱,其係廣志企業社之負責人,廣│ │ │業社)、 │ 詳96年度偵字第8132號卷、96│ 志企業社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 │ │王美琴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四) │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 │ │ │(30)、│ 。 │ 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廣志企業│ │ │(45) │2.被告王美琴於96年4月11日、 │ 社之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坦承廣志│ │ │ │ 96年7月16日偵查中供述。(96│ 企業社與附表3編號31號所示公司未 │ │ │ │ 年度針字第8132號卷、96年度│ 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四) │ 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 │ │ │3.搜索查扣廣志企業社之諾書書│ 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支票影本41紙、合作金庫銀│2.被告施仁富、王美琴提供支票影本41│ │ │ │ 行存款交易明細單、三信商業│ 張、合作金庫、廣志企業社之三信商│ │ │ │ 銀行存摺影本。(詳96年度偵│ 業銀行存摺等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 │ │ │ 字第8132號卷) │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廣志企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業社不實資金流程及轉帳傳票等資料│ │ │ │ 函覆提供廣志企業社之承諾書│ ,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 │ │ │ 、營業稅違章核定繳款書、統│ 明廣志企業社與附表3編號31所示之 │ │ │ │ 一發票、轉帳傳票、合作金庫│ 公司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存摺影本、查帳函、處分書等│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 │ │ │ │ │ 卷十四) │ │ │ │ ├──────────────┼─────────────────┤ │ │ │5.廣志企業社92至93年度之營業│3.被告施仁富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 │ │ │ 稅申報書、支票影本、月份收│ 發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 │ │ │ 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 廣志企業社銷項稅額,逃漏廣志企業│ │ │ │ 及稅額計算表、已申(詳95年│ 社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 │ │ │ 度他字6243號卷、96年度偵字│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廣志企業 │ │ │ │ 第15713號卷十四) │ 社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 │ │ │6.統一發票25紙。(詳96年度偵 │ 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 │ │ │ 號31所示) │ 之事實。 │ ├─┼────┼──────────────┼─────────────────┤ │32│傑鴻企業│1.被告徐登貴於96年4月9日、7 │1.被告徐登貴於偵訊時供證稱,其係被│ │ │公司、徐│ 月11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告傑鴻企業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傑鴻│ │ │登貴、 │ 度偵字第5910號卷、96年度 │ 企業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 │ │(32 ) │ 15713號卷十五)。 │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 │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計事務所承攬。被告徐登貴坦承被告│ │ │ │ 函覆提供被告傑鴻企業公司之│ 傑鴻企業公司與附表3編號32所示公 │ │ │ │ 查帳函。(詳96年度偵字第 │ 司、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 │ │ │ 15713號卷十五) │ 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 │ │ │3.搜索查扣被告傑鴻企業公司之│ 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諾書書、統一發票、復查申請│ │ │ │ │ 書、處分書、營業稅罰款繳款│ │ │ │ │ 書。(詳96年度偵字第5910號│ │ │ │ │ 卷) │ │ │ │ ├──────────────┼─────────────────┤ │ │ │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2.被告傑鴻企業公司於93年10月間某日│ │ │ │ 93年10月29日查帳函。(詳96 │ 起,即有陸續收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五) │ 查帳函,查核被告傑鴻企業公司有取│ │ │ │ │ 得附表3編號32號所示公司、商號所 │ │ │ │ │ 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項發票,用以扣│ │ │ │ │ 抵被告傑鴻企業公司之銷項稅額之情│ │ │ │ │ 事。 │ │ │ ├──────────────┼─────────────────┤ │ │ │5.被告傑鴻企業公司91至93年度│3.被告傑鴻企業公司、徐登貴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支票存根及│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交易明細、月份收款明細單、│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傑鴻企業公司之│ │ │ │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逃漏被告傑鴻企業公司營│ │ │ │ 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 │ │ │ 表。(詳95年度他字6833號卷│ 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於被告傑鴻企業 │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 │ 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 │ │ │ 五) │ 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 │ │ │6.統一發票38紙。(詳96年度偵 │ 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稅之事實。 │ │ │ │ 號32所示) │ │ ├─┼────┼──────────────┼─────────────────┤ │33│廖雪霞( │1.被告廖雪霞於96年5月1日、96│1.被告廖雪霞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即順龍實│ 年7月13日偵查中供述。 │ 順龍實業社之負責人,係順龍實業之│ │ │業社)( │ (詳96年度偵字第5918號卷、 │ 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 │ │33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五│ 等4姐妹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 )。 │ 。 │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順龍實│ 經當庭檢視順龍實業社之會計憑證及│ │ │ │ 業社之之承諾書、處分書、統│ 帳冊,被告坦承順龍實業社與附表3 │ │ │ │ 一發票、支出證明單、訂貨單│ 編號33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交│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詳│ 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五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 │ │ │ ) │ 載之事實。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2.被告提供合作金庫存摺影本予被告賴│ │ │ │ 93年8月31日查帳通知函(詳96│ 淑淨等4姐妹,製作係順龍實業不實 │ │ │ │ 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五) │ 資金流程及支出證明單、訂貨單等資│ │ │ │ │ 料,再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 │ │ │ │ 證明順龍實業社與附表3編號33 所示│ │ │ │ │ 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付款之證明│ │ │ │ │ 等情。 │ │ │ ├──────────────┼─────────────────┤ │ │ │4.順龍實業社90、92至93年度之│3.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營業稅申報書、支票影本、月│ 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順龍實業社之│ │ │ │ 份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 銷項稅額,逃漏順龍實業社營業稅;│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 │ │ │ 抵進項稅額統計表。(詳95年│ 等4姐妹填製為順龍實業社之會計憑 │ │ │ │ 度他字6884號、96年度偵字第│ 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用,│ │ │ │ 15713號卷十五) │ 及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5.統一發票8紙。(詳96年度偵字│ 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 │ │ │ 33號所示) │ │ ├─┼────┼──────────────┼─────────────────┤ │34│阮朝發( │1.被告阮朝發於96年7月13日偵 │1.被告阮朝發於本署偵訊時供述及證人│ │ │即安馬企│ 查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謝素芳於本署偵訊時證述,被告阮朝│ │ │業社)( │ 15713號卷十五)。 │ 發係安馬企業社之負責人,安馬企業│ │ │34 ) │2.證人謝素芳於96年5月1日偵查│ 社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 │ │ │ 中證述。(詳96年度偵字第 │ 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 5911號) │ 所承攬。經當庭檢視安馬企業社之會│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計憑證及帳冊,證人證述:安馬企業│ │ │ │ 函覆安馬企業社之之承諾書、│ 社與附表3編號34號所示公司、商號 │ │ │ │ 現金支出傳票、查帳通知函、│ 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 │ │ │ 統一發票等。(詳96年度偵字│ 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 │ │ │ 第15713號卷十五) │ 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2.被告於接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 │ │ │ │ 徵所查帳通知函後,即委請被告賴淑│ │ │ │ │ 淨等4姐妹前往說明,並由被告賴淑 │ │ │ │ │ 淨等4姐妹製作安馬企業社不實資金 │ │ │ │ │ 流程及現金支出傳票等,再持向中區│ │ │ │ │ 國稅局,虛偽證明安馬企業社與附表│ │ │ │ │ 3編號34所示之公司、商號確有交易 │ │ │ │ │ 、付款之證明等情。 │ │ │ ├──────────────┼─────────────────┤ │ │ │4.安馬企業社91至93年度之營業│3.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安馬企│ │ │ │ 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 業社之銷項稅額,逃漏安馬企業社營│ │ │ │ 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 │ │ │ 表。(詳95他年度字7103號卷│ 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安馬企業社之 │ │ │ │ 、96年度偵字第15 713號卷十│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 │ │ │ 五) │ 費用,及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5.統一發票18紙。(詳96年度偵 │ 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實。 │ │ │ │ 號34所示) │ │ ├─┼────┼──────────────┼─────────────────┤ │35│牧野企業│1.被告周震江於96年3月19日、7│1.被告周震江、林麗玲於本署偵訊時供│ │ │公司、 │ 月10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稱,渠等係被告牧野企業公司之前、│ │ │周震江、│ 度偵字第5526號卷P1 0~ 11、│ 後任實際負責人,被告被告牧野公司│ │ │林麗玲 │ 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七)│ 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 │ │(9) │ 。 │ 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 │ │ │(35) │2.被告林麗玲於96年5月2日、96│ 承攬。被告周震江、林麗玲並均坦承│ │ │ │ 年7月16日偵查中供述。 │ 被告牧野企業公司與附表3編號35號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 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 │ │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七) │ 卻將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 │ │ │3.證人吳素清、王仙娉於96 年5│ 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月15日於偵查中證述。 │2.被告林麗玲約於92年2月26日致電於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5526號卷)│ 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商討購買無實際│ │ │ │4.搜索查扣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 交易進項發票之事實。 │ │ │ │ 對電話來電記錄單。(詳96年│3.被告林麗玲、周震江曾於91年10 21 │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六) │ 日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原為臺中市│ │ │ │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稅捐稽徵處黎明分處)查帳取得逸達│ │ │ │ 函覆提供之被告牧野企業公司│ 實業商行所開立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 │ │ │ 之查帳通知函、違章案件移辦│ 予以裁處之情事。 │ │ │ │ 單、營業稅自動補報繳申請書│ │ │ │ │ 、處分書、營業稅罰緩繳款書│ │ │ │ │ 等。(詳96年度偵字第15713 │ │ │ │ │ 號卷十六) │ │ │ │ ├──────────────┼─────────────────┤ │ │ │6.被告賴淑淨於96年5月2日偵查│4.被告牧野企業公司於91年10月30日間│ │ │ │ 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 ,即因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獲取得│ │ │ │ 5526號卷) │ 逸達實業商行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進│ │ │ │7.證人吳素清、王仙娉於96 年5│ 項發票,用以申報扣抵被告牧野企業│ │ │ │ 月15日於偵查中證述。 │ 公司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之情事,│ │ │ │ (詳96年度偵字第5526號 │ 並經被告牧野企業公司,更正申報營│ │ │ │ 卷)8.91年10月30日及91年 │ 業稅申報書,並補繳納逃漏營業稅之│ │ │ │ 10月18日之營業稅自動補繳 │ 事實。 │ │ │ │ 申請書、處分書、違章案件移│ │ │ │ │ 送單。(詳96年度偵字第1571│ │ │ │ │ 3號卷十六) │ │ ├─┼────┼──────────────┼─────────────────┤ │ │ │8.被告牧野企業公司91至92年度│5.被告牧野企業公司、周震江、林麗玲│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支票影本、│ ,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 │ │ │ 月份收款明細單、申報進項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牧野│ │ │ │ 回資料表及退出證明單、資產│ 企業公司之銷項稅額,逃漏被告牧野│ │ │ │ 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企業公司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 │ │ │ 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項,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被 │ │ │ │ (詳95年度他字第7154號卷、│ 告牧野企業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96年度偵字第5929號卷) │ ,虛增營業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 │ │ │9.統一發票51紙(詳96年度偵字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 │ │ │ 第15713號卷或附表3編號35 │ 事營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所示) │ │ ├─┼────┼──────────────┼─────────────────┤ │36│伍麗燕( │1.被告伍麗燕於96年5月1日、7 │1.被告伍麗燕於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 │ │即海斯精│ 月13日偵查中供述。(詳96年│ 係海斯精品服飾之負責人,海斯精品│ │ │品服飾) │ 度偵字第5913號卷、96 年度 │ 服飾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 │ │(36)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六)。 │ 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 │ │ │ │2.搜索查扣海斯精品服飾之臺中│ 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海斯精品服飾│ │ │ │ 商銀存摺5本。(詳96偵字第 │ 之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坦承海斯精│ │ │ │ 15713號卷十六) │ 品服飾與附表3編號36號所示公司未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 │ │ │ 函覆提供海斯精品服飾之承諾│ 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 │ │ │ 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營業人│ 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統一│2.被告提供臺中商銀存摺影本予予被告│ │ │ │ 發票、處分書、營業稅違章核│ 賴淑淨等4姐妹,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 │ │ │ 定稅額繳款書等。(詳96偵字│ 妹製作海斯精品服飾不實資金流程,│ │ │ │ 第15713號卷十六) │ 再持向財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 │ │ │ │ 證明海斯精品服飾與附表3編號36所 │ │ │ │ │ 示之公司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4.海斯精品服飾92至93年度之營│3.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業稅申報書、支票存根、月份│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海斯精│ │ │ │ 收款明細單、資產負債表、損│ 品服飾之銷項稅額,逃漏海斯精品服│ │ │ │ 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 飾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 │ │ │ 進項稅額統計表。 │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海斯精品 │ │ │ │ (詳96年度他字33號卷、96年 │ 服飾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 │ │ │ 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六) │ 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 │ │ │5.統一發票13紙。(詳96年度偵 │ 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稅之事實。 │ │ │ │ 號36所示) │ │ ├─┼────┼──────────────┼─────────────────┤ │37│宏屹工業│1.被告羅紹宏於96年5月1日、96│1.被告羅紹宏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公司、羅│ 年7月13日偵查中供述。 │ 被告宏屹工業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宏│ │ │紹宏( │ (詳96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 屹工業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 │ │37) │ 96年度偵字第15713號卷十六 │ 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 │ │ │ │ )。 │ 會計事務所承攬。經當庭檢視被告宏│ │ │ │ │ 屹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 │ │ │ │ 羅紹宏坦承被告宏屹工業公司與附表│ │ │ │ │ 3 編號37號所示公司、商號未有交易│ │ │ │ │ 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 │ │ │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 │ │ │ │ 之事實。 │ │ │ ├──────────────┼─────────────────┤ │ │ │2.搜索查扣宏屹工業公司現金支│2.被告提供臺中縣大里市農會存摺影本│ │ │ │ 出傳票、臺中縣大里市農會存│ 予予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由被告賴 │ │ │ │ 摺影本、發票影本。 │ 淑淨等4姐妹製作宏屹工業公司不實 │ │ │ │(詳96偵字第15713號卷十六) │ 資金流程、現金支出傳票,再持向財│ │ │ │3.被告宏屹工業公司90至93年度│ 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宏屹│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 工業公司與附表3編號36所示之公司 │ │ │ │ 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 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3.被告宏屹工業公司、羅紹宏以無實際│ │ │ │ 額統計表。(詳96 他字36號 │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卷、96偵字第1571 3號卷十六│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宏屹工業公司銷│ │ │ │ ) │ 項稅額,逃漏被告宏屹工業營業稅;│ │ │ │4.統一發票16紙。(詳96年度偵 │ 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賴淑淨│ │ │ │ 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 等4姐妹填製為被告宏屹工業公司會 │ │ │ │ 號37所示)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費│ │ │ │ │ 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 │ 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事│ │ │ │ │ 實。 │ ├─┼────┼──────────────┼─────────────────┤ │38│精誠商場│1.被告林麗君於96年5月29日、 │1.被告林麗君、另案被告藍恭華於於本│ │ │公司、林│ 96年7月13、96年7月16日偵查│ 署偵訊時均供稱,被告林麗君係被告│ │ │麗君 │ 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 精誠商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 │ │(38) │ 12153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麗君並坦承被告精誠商場公司之記帳│ │ │ │ 15713號卷十七)。 │ 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 │ │ │ │2.搜索查扣被告精誠商場公司之│ 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說明書、更正書、委託書、借│ 經當庭檢視被告精誠商場公之會計憑│ │ │ │ 據、統一發票、匯款單、出貨│ 證及帳冊,被告林麗君坦承被告精誠│ │ │ │ 單等。(詳96年度偵字第1571│ 商場公司與附表3編號39示公司、商 │ │ │ │ 3號卷十七) │ 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函覆提供被告精誠商場公司之│ 為虛偽不實記載之事實。 │ │ │ │ 處分書、承諾書、說明書、統│2.被告精誠商場公司、林麗君於93年7 │ │ │ │ 一發票、匯款單、出貨單、更│ 月間,即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黎明稽│ │ │ │ 正書、營業稅申報書、自動補│ 徵所查獲被告精誠商場公司取得虛設│ │ │ │ 繳稅額繳款書等。(詳96年度│ 商號世永企業社所開立無實際交易之│ │ │ │ 偵字第15713 號卷十七) │ 進項發票用以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 │ │ │ │ 業稅之事實時,被告林麗君即提供借│ │ │ │ │ 據,委請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被 │ │ │ │ │ 告精誠商場公司不實資金流程,再持│ │ │ │ │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被告│ │ │ │ │ 精誠商場公司與附表3編號39所示公 │ │ │ │ │ 司、商號確有交易、付款等情。 │ │ │ ├──────────────┼─────────────────┤ │ │ │4.被告精誠商場公司92至93年度│3.被告精誠商場公司、林麗君以無實際│ │ │ │ 之營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 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向財政部中區│ │ │ │ 細單、資產負債表、損益及稅│ 國稅局申報扣抵被告精誠商場公司之│ │ │ │ 額計算表、已申報扣抵進項稅│ 銷項稅額,逃漏被告精誠商場公司營│ │ │ │ 額統計表。(詳96 年度他字 │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 │ │ │ 第33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被告精誠商場 │ │ │ │ 15713號卷十七) │ 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 │ │ │5.統一發票5紙。(詳96年度偵字│ 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 │ │ │ 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編號│ 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39所示) │ 之事實。 │ ├─┼────┼──────────────┼─────────────────┤ │38│藍恭華、│1.被告藍恭華於96年7月13日於 │1.被告藍恭華與同案被告林麗君基於犯│ │之│林麗君 │ 偵查中供稱。(詳96年度偵字│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藍恭華對於│ │1 │ │ 第112153號卷、96年度偵字第│ 另案被告精誠商場公司並未實際出資│ │ │ │ 15713號卷十七) │ ,竟由同案被告林麗君於申請另案被│ │ │ │2.被告林麗君於96年7月13日偵 │ 告精誠商場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明│ │ │ │ 查時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 收足,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不知情公│ │ │ │ 15713號卷十七) │ 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 │ │ │3.另案被告精誠商場公司變更登│ 損害於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 │ │ 記資料。(詳96年度偵字第 │ │ │ │ │ 12153號卷) │ │ ├─┼────┼──────────────┼─────────────────┤ │39│蔡安然( │1.被告蔡安然於96年5月1日、96│1.被告蔡安然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即柏泉企│ 年7月13日偵查中供述。 │ 柏泉企業社之負責人,柏泉企業社之│ │ │業社)( │ (詳96年度偵字第10593號卷 │ 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淑淨│ │ │40 ) │ P55~56、96年度偵字第15713 │ 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 │ │ │ │ 號卷十七)。 │ 攬。經當庭檢視柏泉企業社之會計憑│ │ │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證及帳冊,被告坦承柏泉企業社與附│ │ │ │ 函覆柏泉企業社之承諾書、93│ 表3編號39號所示公司未有實際交易 │ │ │ │ 年度營業稅申報書、已申報扣│ 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會│ │ │ │ 抵進項稅額之憑證統計表(詳│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實記載│ │ │ │ 96年度偵字第1758 6號卷) │ 之事實。 │ │ │ ├──────────────┼─────────────────┤ │ │ │3.柏泉企業社93年度之營業稅申│2.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資產│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柏泉企│ │ │ │ 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業社之銷項稅額,逃漏柏泉企業社營│ │ │ │ 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被告│ │ │ │ (詳96年度偵字第10593號卷 │ 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柏泉企業社之 │ │ │ │ 、96年度偵字第1586號卷)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成本│ │ │ │4.統一發票影本8紙。(詳96年度│ 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偵字第15713號卷十八或附表3│ 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稅之│ │ │ │ 編號39號所示) │ 事實。 │ ├─┼────┼──────────────┼─────────────────┤ │40│陳建志( │1.被告陳建志於96年7月16日偵 │1.被告陳建志於本署偵訊時供稱,其係│ │ │即聖淘沙│ 查中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聖淘沙企業社之負責人,聖淘沙企業│ │ │企業社) │ 13435號卷P30~33) │ 社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係由被告賴│ │ │(40) │2.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 函覆本署,所提供聖淘沙企業│ 所承攬。經當庭檢視係聖淘沙企業社│ │ │ │ 社之94年度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之會計憑證及帳冊,被告坦承聖淘沙│ │ │ │ 對象彙加明細表。(詳96年度│ 企業社與附表3編號40號所示公司未 │ │ │ │ 偵字第17586號卷) │ 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此不實會計事│ │ │ │ │ 項,填製會計憑證,為虛偽不實記載│ │ │ │ │ 之事實。 │ │ │ ├──────────────┼─────────────────┤ │ │ │3.聖淘沙企業社94年度之營業稅│2.被告以無實際交易進項之統一發票,│ │ │ │ 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資│ 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聖淘沙│ │ │ │ 產負債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企業社之銷項稅額,逃漏聖淘沙企業│ │ │ │ 、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統計表│ 社營業稅;並將此不實會計事項,由│ │ │ │ 。(詳96偵字第13 435號卷、│ 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填製為聖淘沙企 │ │ │ │ 96年度偵字第175 86號卷) │ 業社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虛增營業│ │ │ │4.統一發票5紙。(詳96年度偵字│ 成本費用,並據以編製營利事業所得│ │ │ │ 第17586號卷或附表3編號40號│ 稅結算申報書,逃漏營利事營業所得│ │ │ │ 所示) │ 稅之事實。 │ ├─┼────┼──────────────┼─────────────────┤ │ │林信行 │1.被告林信行、賴淑淨分別於95│1.被告林信行確為信行營造公司負責人│ │41│(46) │ 年9月26日、95年11月21 日、│ ,該公司主要是從事營造小包工程。│ │ │ │ 96年3月27日、96年6月5日偵 │2.信行營造公司並未與附表7編號1號至│ │ │ │ 訊時之供述。(詳95 年度他字│ 33號等公司、商號有實際銷貨交易事│ │ │ │ 第4798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實。 │ │ │ │ 5525號卷、96年度他字第5880│3.信行營造公司並未與乙天有限公司、│ │ │ │ 號卷) │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 │ │ │ │ 司有實際進貨事實。 │ │ │ │ │4.信行營造公司之記帳、報稅等業務,│ │ │ │ │ 係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 │ │ │ │ 賴詩玫所共同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 所承攬。 │ │ │ │ │5.被告林信行將不實會計事項,填製為│ │ │ │ │ 信行營造公司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 之事實。 │ │ │ ├──────────────┼─────────────────┤ │ │ │2.信行營造公司設立登記基本資│6.被告林信行為信行營造公司負責人之│ │ │ │ 料及信行營造公司股東出資轉│ 事實。 │ │ │ │ 讓變更登記資料。(詳95年度 │7.被告賴淑淨為信行營造公司之股東之│ │ │ │ 他字第5880號) │ 事實。 │ │ │ ├──────────────┼─────────────────┤ │ │ │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8.被告賴淑淨於本署偵訊時供稱稱,被│ │ │ │ 函覆本署所提供信行營造公司│ 告林信行係信行營造公司之負責人,│ │ │ │ 工程合約書、說明書、承諾書│ 信行營造公司之記帳及報稅等業務,│ │ │ │ 、支票影本、支出證明單、統│ 係由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經營富程聯 │ │ │ │ 一發票年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合會計事務所承攬。被告林信行並坦│ │ │ │ 象彙明細表。( 詳96年度偵字│ 承信行營造公司與附表7編號1號至號│ │ │ │ 第5525號卷) │ 所示公司、商號未有實際交易事實,│ │ │ │4.信行營造公司90年至93年度稅│ 卻將此不實會計事項,填製信行營造│ │ │ │ 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 公司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虛偽不│ │ │ │ 算表、已申報扣抵額統計表。│ 實記載之事實。被告林信行於接獲財│ │ │ │ (詳96年度偵字第5525號卷)。│ 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查帳通知│ │ │ │5.信行營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 函後,由被告林信行提供工程合約書│ │ │ │ 票82紙。(詳96年度偵字第 │ 、支出證明單(經被告林信行簽名)│ │ │ │ 15713號卷十八) │ ,供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製作信行營 │ │ │ │ │ 造公司不實資金流程,再持向財政部│ │ │ │ │ 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信行營造公司│ │ │ │ │ 有與附表7編號1號至號所示之公司、│ │ │ │ │ 商號確有交易、付款等情,並幫助附│ │ │ │ │ 表7編號1號至33號所示之公司、商號│ │ │ │ │ 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江士豐 │1.被告江士豐及賴淑淨分別於95│1.被告江士豐為天瑪科技公司負責人,│ │42│(47) │ 年12月26日、96年3月27日、 │ 該公司主要是從事汽車衛星導航定位│ │ │ │ 96年5月22日偵訊時之供述。(│ 系統業務。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 │2.天瑪科技公司之記帳、報稅等業務,│ │ │ │ │ 係由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 │ │ │ │ 賴詩玫所共同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 所承攬。 │ │ │ │ │3.天瑪科技公司與附表8編號1號至號21│ │ │ │ │ 等公司、商號並未有實際銷貨交易等│ │ │ │ │ 情事。 │ │ │ │ │4.天瑪科技公司未與保強固有限公司、│ │ │ │ │ 乙天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 │ │ │ │ 司、親芢企業有限公司、百唐行銷股│ │ │ │ │ 份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汰│ │ │ │ │ 峰企業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有限│ │ │ │ │ 公司、南京有限公司、瑞鑽針車材料│ │ │ │ │ 行、頂京有限公司、上京有限公司、│ │ │ │ │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商號│ │ │ │ │ 未有實際進貨交易事實,卻持上揭13│ │ │ │ │ 家公司、商號所開立進項發票,填製│ │ │ │ │ 為天瑪科技公司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 │ │ │ 冊之事實。 │ │ │ │ │5.被告江士豐將天瑪科技公司之統一發│ │ │ │ │ 票交予被告賴顗文,同意任由被告賴│ │ │ │ │ 顗文開立予無實際交易之營業人之事│ │ │ │ │ 實。 │ │ │ │ │6.被告江士豐與賴淑華、賴淑淨、賴顗│ │ │ │ │ 文、賴詩玫將不實會計事項,填製為│ │ │ │ │ 天瑪科技公司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 之事實。 │ │ │ ├──────────────┼─────────────────┤ │ │ │2.天瑪科技公司公司設立登記基│7.被告江士豐為天瑪科技公司負責人之│ │ │ │ 本資料。(詳96年度偵字第 │ 事實。 │ │ │ │ 4380卷) │ │ │ │ ├──────────────┼─────────────────┤ │ │ │3.搜索查扣天瑪科技公司之統一│8.被告江士豐於93年7月間某日,接獲 │ │ │ │ 發票、銷貨單、存款憑條、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帳通知函後,即│ │ │ │ 票影本等。(詳96年度偵字第 │ 委請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前往財至中 │ │ │ │ 4380號卷) │ 區國稅局說明時,由被告江士豐行提│ │ │ │4.天瑪科技公司93年度營業稅申│ 供銷貨單、存款憑條、支票影本及統│ │ │ │ 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 一發票,供被告賴淑淨等4姐妹 製作│ │ │ │ 表、已申報扣抵額統計表。( │ 天瑪科技公司不實資金流程,再持向│ │ │ │ 詳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虛偽證明天瑪科│ │ │ │5.天瑪科技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 技公司有與附表8編號1至21號所示之│ │ │ │ 票29紙(詳附表3編號1、2、3 │ 公司、商號確有交易、付款之證明,│ │ │ │ 、7、18、33、37、39所示) │ 並幫助附表8編號1號至21號所示之公│ │ │ │ │ 司、商號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 │ │ │ │ 稅。 │ ├─┼────┼──────────────┼─────────────────┤ │43│賴淑華 │1.同案被告賴淑淨於本署96年3 │1.同案被告賴淑淨於96年3月7日供述,│ │ │ │ 月7日、96年7月3日、96年7月│ 被告賴淑華對幫助附表1編號1號至40│ │ │ │ 17日、96年6月5日、96 年3月│ 號公司、商號逃漏稅捐一事知情,且│ │ │ │ 16日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分擔收款、登打不實進項發票,用以│ │ │ │ 4532號卷、96年度偵字第 │ 申報扣抵上揭公司、商號銷項稅之情│ │ │ │ 16979號卷96年度偵字第5919 │ 事。 │ │ │ │ 號卷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三) │2.同案被告賴淑淨於96年7月3日供述,│ │ │ │ │ 被告賴淑華係楹傑工業公司之實際負│ │ │ │ │ 責人,其並經被告賴淑華同意,由被│ │ │ │ │ 告賴淑淨取得無實際交易進項發票填│ │ │ │ │ 製為楹傑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並記入│ │ │ │ │ 帳冊及開立被告楹傑工業公司統一發│ │ │ │ │ 票予無實際交易之他公司、商號,用│ │ │ │ │ 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 │ │ │ │ │3.被告賴淑華對被告賴淑淨向綽號「謝│ │ │ │ │ 國華」購買進項發票,並轉售予附表│ │ │ │ │ 1編號1至40號公司、商號扣抵銷項稅│ │ │ │ │ 額,並記入上揭公司、商號帳冊一事│ │ │ │ │ 知情,且負責向附表1編號1至40 號 │ │ │ │ │ 公司、商號收取營業稅款,並持以登│ │ │ │ │ 打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4.被告賴淑華係楹傑工業公司負責人,│ │ │ │ │ 以明知不實會計事項填易進項發票填│ │ │ │ │ 製為楹傑工業公司之會計憑證並記入│ │ │ │ │ 帳冊;另開立楹傑工業公司統一發票│ │ │ │ │ 予無實際交易之他公司、商號,用以│ │ │ │ │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 │ │ │ │ │5.被告賴淑華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 │ │ │ │ 負責人之1,亦係楹傑工業公司之負 │ │ │ │ │ 責人,有負責收取附表1編號1號至40│ │ │ │ │ 號公司、商號之營業稅稅款之情事。│ │ │ │ │ 並將楹傑工業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同│ │ │ │ │ 案被告賴淑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之附│ │ │ │ │ 表1編號1號至40號所示公司、商號,│ │ │ │ │ 幫助上揭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營│ │ │ │ │ 利事業所得稅。 │ │ │ │ │6.被告賴淑華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械公│ │ │ │ │ 司負責人王嘉璟、環全科技實業社負│ │ │ │ │ 責人林柏江代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與│ │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後,於申報│ │ │ │ │ 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時,均│ │ │ │ │ 未實際繳納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事│ │ │ │ │ 實。 │ │ │ │ │7.信行營造有限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 │ │ │ │ 司、建樺機械有限公司、御成有限公│ │ │ │ │ 司、采竺企業社之報稅及記帳之事務│ │ │ │ │ 均由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並利│ │ │ │ │ 用上揭公司、商號開立無實際交易統│ │ │ │ │ 一發票予附表編號1至40 號被告公司│ │ │ │ │ 、商號,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被告賴│ │ │ │ │ 淑華與同案被告賴淑淨、賴顗文、賴│ │ │ │ │ 詩玫以明知為不實會計事項,填製為│ │ │ │ │ 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御成│ │ │ │ │ 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會計憑證並│ │ │ │ │ 記入帳冊;另開立或取得信行營造公│ │ │ │ │ 司、天瑪科技公司、建樺機械有限司│ │ │ │ │ 、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統一│ │ │ │ │ 發票予無實際交易之附表1編號1至40│ │ │ │ │ 號被告公司、商號,用以幫助附表1 │ │ │ │ │ 編號1至40號公司、商號逃逃漏營業 │ │ │ │ │ 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 │ │2.被告賴淑華於下列偵查中之自│8.被告賴淑華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 │ │ │ 白。(詳96年度偵4532號卷二│ 負責人之1,亦係楹傑工業公司之負 │ │ │ │ 、96年度偵字第16979 號卷、│ 責人,有負責收取附表1編號1號至40│ │ │ │ 96年度偵字第5919號卷、96年│ 號公司、商號之營業稅稅款之情事。│ │ │ │ 度偵字第16979號卷) │ 亦有將楹傑工業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 │ │ │ │ 被告賴淑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之他公│ │ │ │ │ 司、商號。 │ │ │ │ │9.承覽為悅新機械公司、環全科技實業│ │ │ │ 社報稅與記帳之事實。 │ │ │ ├──────────────┼─────────────────┤ │ │ │3.被告兼告訴人廖雪霞於偵查中│10.被告賴淑華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 │ │ │ │ 指述。(詳96年度偵字第4532│ 實際負責之一,並曾向附表1編號1 │ │ │ │ 號卷二) │ 號至40號被告公司、商號及收取稅 │ │ │ │4.附表1編號1至40號被告兼告訴│ 款、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事 │ │ │ │ 人之指述(詳各偵字卷) │ 實。 │ │ │ │5.證人即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員│11.被告賴淑華幫助附表1編號1至40號 │ │ │ │ 工陳淑滿、柯靜婷、張瓊文、│ 所示被告公司、商號逃漏業稅、營 │ │ │ │ 蕭婉儒具結後之證述。(詳96│ 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二) │12.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御 │ │ │ │6.月份收款明細單(詳96年度偵│ 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報稅及 │ │ │ │ 字第4532號卷二) │ 記帳之事務均由被告賴淑華所經營 │ │ │ │7.委託書、國稅局彰化分局談話│ 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並利 │ │ │ │ 筆錄、賀誠五金公司支票影本│ 用代為處理會計事務職務機會,幫 │ │ │ │ 、送貨單、存款憑條等。 │ 助上揭4家公司、商號,代取得或開│ │ │ │ (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二)│ 立無實際交易之發票,幫助他人逃 │ │ │ │8.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客戶分│ 漏稅捐之事實。 │ │ │ │ 配表、公司行號憑證申請書、│10、被告賴淑華將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 │ │ │ 被告賴淑華三信商銀行交易明│ 所示被告公司、商號收取稅款後、│ │ │ │ 細表(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 存入其所有三信商銀之事實。 │ │ │ │ 卷二) │ │ │ │ │9.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之各年度│ │ │ │ │ 營業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 │ │ │ 抵進項額統計表。 │ │ │ │ ├──────────────┼─────────────────┤ │ │ │10.告訴代表人王嘉璟於偵查中 │13.被告賴淑華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械 │ │ │ │ 指述。(詳95年度他字第 │ 公司負責人王嘉璟、環全科技實業 │ │ │ │ 6656號卷) │ 社負責人林柏江代收取應繳納之營 │ │ │ │11.告訴人林柏江於偵查中指述 │ 業稅款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23712 │ 後,於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 │ │ │ │ 號卷) │ 稅暫繳時,均未實際代繳納予財政 │ │ │ │12.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客戶 │ 部中區國稅局之事實。 │ │ │ │ 分配表、公司行號憑證申請 │14.被告賴淑華與被告賴淑淨、賴顗文 │ │ │ │ 書(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 │ 、賴詩玫未經告訴人林柏江同意, │ │ │ │ 卷二) │ 即擅自開立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 │ │ │ │13.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2│ 發票號碼NX00000000、NX00000 000│ │ │ │ 紙、支票影本1紙、三信商銀│ 號2紙,予無實際交易之被告勝芳電│ │ │ │ 存款明細、營利事業所得稅 │ 信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該公司墊高 │ │ │ │ 繳款書、欠稅查詢表。(詳 │ 進項成本之用,並將上揭不實交易 │ │ │ │ 95年度核退字第2487號卷、 │ 事實登載於勝芳電信司之會計證及 │ │ │ │ 96年度偵字第23712號卷) │ 帳冊內之事實。 │ │ │ │14.悅新機械公司之付款簽收簿 │ │ │ │ │ 、營業稅滯納繳年度款書、 │ │ │ │ │ 營業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 │ │ │ │ │ 細單、行政執行處通知單。 │ │ │ │ │ (詳95年度他字第6656號卷 │ │ │ │ │ ) │ │ ├─┼────┼──────────────┼─────────────────┤ │44│賴淑淨 │1.被告賴淑淨於96年3月7日、96│1.同案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對│ │ │ │ 年7月3、96年7月17日、96年6│ 幫助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公司、商號│ │ │ │ 月5日、96年3月16日偵查中之│ 購買無實際交易進項發票一事知情;│ │ │ │ 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4532│ 並由同案被告賴淑華、賴詩玫、賴顗│ │ │ │ 號卷、96年度偵字第1697號卷│ 文收取營稅款後、再由被告賴淑華、│ │ │ │ 、96年度偵字第591 9號卷、 │ 賴詩玫登打不實進項發票,申報扣抵│ │ │ │ 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三) │ 銷項稅額之情事。 │ │ │ │ │2.同案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分│ │ │ │ │ 別係楹傑工業公司、御成有限公司、│ │ │ │ │ 采竺企業社之人頭負責人,並分別經│ │ │ │ │ 同案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同│ │ │ │ │ 意,由被告賴淑淨取得無實際交易進│ │ │ │ │ 項發票,填製為楹傑工業公司、御成│ │ │ │ │ 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會計憑證並│ │ │ │ │ 記入帳冊;另由被告賴淑淨開立楹傑│ │ │ │ │ 工業公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 │ │ │ │ 社統一發票,供被告賴淑華、賴顗文│ │ │ │ │ 、賴詩玫幫助附表1編號1至40號被告│ │ │ │ │ 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 │ │ │ │ 得稅。 │ │ │ │ │3.同案被告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 │ │ │ │ 玫負責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械公司、│ │ │ │ │ 環全科技實業社代收取應繳納之營業│ │ │ │ │ 稅款後,於申報營業稅時,均未實際│ │ │ │ │ 繳納予中區國稅局之事實。 │ │ │ │ │4.信行營造有限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 │ │ │ │ 司、建樺機械有限公司、御成有限公│ │ │ │ │ 司、采竺企業社之報稅及記帳等業務│ │ │ │ │ ,係由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 │ │ │ │ │5.被告賴淑淨向附表1編號1至4號被告 │ │ │ │ │ 公司、商號收取營業稅款(購買發票│ │ │ │ │ 代價則自應納營業稅款中沖抵),並│ │ │ │ │ 持不實進項發票作為附表1編號1至40│ │ │ │ │ 號被告公司、商號之進項憑證,用以│ │ │ │ │ 登打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填製為會│ │ │ │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事實。 │ │ │ │ │6.被告賴淑淨與同案被告賴淑華、賴淑│ │ │ │ │ 淨、賴顗文、賴詩玫均明知楹傑工業│ │ │ │ │ 公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與│ │ │ │ │ 與附表1編號1至40號公司、商號無實│ │ │ │ │ 際交易事實情況下,仍開立楹傑工業│ │ │ │ │ 公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得│ │ │ │ │ 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幫助附表1編號1│ │ │ │ │ 至40號被告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與│ │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捐之事負實。 │ │ │ │ │7.被告賴淑淨與同案被告賴淑華、賴顗│ │ │ │ │ 文、賴詩玫以明知為不實會計事項填│ │ │ │ │ 製為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 │ │ │ │ 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會計憑│ │ │ │ │ 證並記入帳冊;另開立或取得信行營│ │ │ │ │ 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建樺機械有│ │ │ │ │ 限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 │ │ │ │ 統一發票予無實際交易之附表1編號1│ │ │ │ │ 至40號被告公司、商號,用以幫助附│ │ │ │ │ 表1編號1至40號被告公司、商號逃漏│ │ │ │ │ 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及分│ │ │ │ │ 別取得無際交易進項發票填製為信行│ │ │ │ │ 營造有限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 │ │ │ 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會計憑│ │ │ │ │ 證及記入帳冊之事實。 │ │ │ ├──────────────┼─────────────────┤ │ │ │2.附表1編號1至40號被告兼告訴│8.被告賴淑淨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實│ │ │ │ 人之指述(詳參各偵字卷內告│ 際負責之一,並曾向附表1編號1號至│ │ │ │ 訴狀與指述) │ 40號被告公司、商號及收取稅款、填│ │ │ │3.證人即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員│ 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事實。 │ │ │ │ 工陳淑滿、柯靜婷、張瓊文、│9.被告賴淑淨幫助附表1編號1至40號所│ │ │ │ 蕭婉儒具結後之證述。(詳96│ 示被告公司、商號逃漏業稅、營利事│ │ │ │ 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三) │ 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4.月份收款明細單(詳96年度偵│10.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御 │ │ │ │ 字第4532號卷三) │ 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報稅及 │ │ │ │5.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客戶分│ 記帳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 │ │ │ │ 配表誠泰銀行交易明細表(詳│ 並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 │ │ │ │ 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三) │ 賴詩玫利用代為處理會計事務職務 │ │ │ │6.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之各年度│ 機會,幫助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 │ │ │ │ 營業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技公司、楹傑工業公司、御成有限 │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公司、采竺企業社公司、商號代取 │ │ │ │ 抵進項額統計表。 │ 得與開立無實際交易之發票,幫助 │ │ │ │ │ 附表1編號1至40號被告公司、商號 │ │ │ │ │ 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 │ │ │ │ │ 實。 │ │ │ │ │11.被告賴淑華將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 │ │ │ │ │ 所示被告公司、商號收取稅款後、 │ │ │ │ │ 存入其所有誠泰銀行之事實。 │ │ │ ├──────────────┼─────────────────┤ │ │ │7.告訴代表人王嘉璟於偵查中指│12.被告賴淑淨與同案被告賴淑華、賴 │ │ │ │ 述。(詳95年度他字第6656號│ 顗文、賴詩玫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 │ │ │ │ ) │ 械公司負責人王嘉璟、環全科技實 │ │ │ │8.告訴人林柏江於偵查中指述(│ 業社負責人林柏江代收取應繳納之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23712號) │ 營業稅款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 │ │ │ │9.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客戶分│ 款後,於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 │ │ │ │ 配表、公司行號憑證申請書(│ 得稅暫繳時,均未實際繳納予財政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二)│ 部中區國稅局之事實。 │ │ │ │10.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2│13.被告賴淑淨淑華與同案被告賴淑華 │ │ │ │ 紙、支票影本1紙、三信商銀│ 、賴顗文、賴詩玫未經告訴人林柏 │ │ │ │ 存款明細、營利事業所得稅 │ 江同意,與被告擅自開立環全科技 │ │ │ │ 繳款書、欠稅查詢表。(詳 │ 實業社之統一發票號碼NX00000000 │ │ │ │ 95年度核退字第2487號、96 │ 、NX00000000號2紙,予無實際交易│ │ │ │ 年度偵字第23712號) │ 之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作為該公司 │ │ │ │11.悅新機械公司之付款簽收簿 │ 墊高進項成本之用,並將上揭不實 │ │ │ │ 、營業稅滯納繳款書、營業 │ 交易事實登載於勝芳電信司之會計 │ │ │ │ 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 證及帳冊內之事實。 │ │ │ │ 、行政執行處通知單(詳95 │ │ │ │ │ 他年度字第6656號) │ │ ├─┼────┼──────────────┼─────────────────┤ │45│賴顗文 │1.同案被告賴淑淨於96年3月16 │1.被告賴顗文於93年間於財政部中區國│ │ │ │ 日、96年6月5日偵查時之供述│ 稅局陸續查核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部│ │ │ │ 。(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 分之公司、商號有取得無實際交易進│ │ │ │ 三、96年度偵字第5919號卷) │ 項發票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時│ │ │ │2.東山稽徵所93年5月31日查帳 │ ,係由被告賴顗文負責持虛偽付款證│ │ │ │ 函、久銳冷氣公司出具委託書│ 明資料(支票影本、出貨單、存款憑│ │ │ │ 、賴顗文身分證影本、中區國│ 條等)前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之│ │ │ │ 稅局東山稽徵所談話筆錄、工│ 事實 │ │ │ │ 程合約書、估價單、現金支出│2.被告賴顗文擔任御成有限公司之人頭│ │ │ │ 傳票、請款單等。(詳96年度│ 負責人,再由同案被告賴淑淨取得無│ │ │ │ 偵字第4532號卷五) │ 實際交易進項發票填製為御成有限公│ │ │ │3.東山稽徵所93年5月31日、11 │ 司之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另開立御│ │ │ │ 月8日查帳函、博陽電信公司 │ 成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予無實際交易之│ │ │ │ 出具承諾書、營業稅違章核定│ 他公司、商號,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營│ │ │ │ 稅額繳款書、委託書、中區國│ 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稅局東山稽徵所談話筆錄、支│3.被告賴顗文與同案被告賴淑華、賴詩│ │ │ │ 票影本等。(詳96年度偵字第│ 玫負責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械公司、│ │ │ │ 4532號卷五) │ 環全科技實業社陞頡企業公司、收取│ │ │ │ │ 應繳納之營業稅與營利事務所得稅款│ │ │ │ │ 後,於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暫繳時,均未實際繳納予財政部中區│ │ │ │ │ 國稅局之事實。 │ │ │ │ │4.信行營造有限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 │ │ │ │ 司、建樺機械有限公司、御成有限公│ │ │ │ │ 司、采竺企業社之報稅及記帳之事務│ │ │ │ │ 均由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並利│ │ │ │ │ 用上揭公司、商號開立無實際交易統│ │ │ │ │ 一發票予附表編號1至40號被告公司 │ │ │ │ │ 、商號,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營利│ │ │ │ │ 事業所得稅;又取得無際交易進項發│ │ │ │ │ 票填製為信行營造有限公司、天瑪科│ │ │ │ │ 技有限公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 │ │ │ │ 業社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事實。│ │ │ │ │5.被告賴顗文負責向附表1編號1至40號│ │ │ │ │ 被告公司、商號收取營業稅款(購買│ │ │ │ │ 發票代價則自所收取營業稅款中沖抵│ │ │ │ │ )。 │ │ │ │ │6.被告賴顗文御成有限公司負責人,與│ │ │ │ │ 同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 │ │ │ │ 以明知不實會計事項,填製為御成有│ │ │ │ │ 限公司之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另由│ │ │ │ │ 被告賴淑淨開立無實際交易統一發票│ │ │ │ │ ,供被告賴淑華、賴詩玫用以幫助附│ │ │ │ │ 表1編號1號至40號所示被告公司、商│ │ │ │ │ 號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 │ │4、被告賴顗文於下列偵查中之 │7.被告賴顗文係御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 │ 供述。(詳96年度偵字第 │ ,其有負責收取附表1編號1號至40 │ │ │ │ 4532號卷五) │ 號公司、商號之營業稅稅款之情事,│ │ │ │ │ 並將御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被│ │ │ │ │ 告賴淑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之附表1 │ │ │ │ │ 編號1至40所示被告公司、商號,幫 │ │ │ │ │ 助上揭被告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 │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8.將御成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 │ │ │ │ 賴淑淨,由被告賴淑淨開立予無實際│ │ │ │ │ 交易統一發票,供被告賴淑華、賴詩│ │ │ │ │ 玫用以幫助附表編號1至40號所示被 │ │ │ │ │ 告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 │ │ │ │ 所得稅之事實。 │ │ │ ├──────────────┼─────────────────┤ │ │ │5.被告即附表1編號1至40號公司│9.被告賴顗文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實│ │ │ │ 、商號告訴人及告訴代表人之│ 際負責人之一,並負責向附表1編號1│ │ │ │ 指述(詳參各偵字案號卷告訴│ 號至40號所示被告公司、商號及悅新│ │ │ │ 狀及偵查中指述) │ 機械公司、環全科技實業社收取稅款│ │ │ │6.被告江士豐於偵查中供述(詳│ 之事實。 │ │ │ │ 96年度偵字第4380號卷二) │10.被告賴顗文幫助附表1編號1至40號 │ │ │ │7.證人即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員│ 所示被告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 │ │ │ │ 工陳淑滿、柯靜婷、張、張瓊│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文、蕭婉儒具結後之證述。(│11.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御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二)│ 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報稅及 │ │ │ │8.證人謝政達具後之證述(詳 │ 記帳之事務均由富程聯合會計事務 │ │ │ │ 96年度偵字第4532號號卷六)│ 所負責,被告賴顗文並利用處理會 │ │ │ │9.月份收款明細單(詳96偵字第│ 計事務職務機會,自信行營造公司 │ │ │ │ 4532號卷五) │ 、天瑪科技公司、御成有限公司、 │ │ │ │10.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之各年 │ 采竺企業社取得與開立無實際交易 │ │ │ │ 度營業稅申報書、資產負債 │ 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營 │ │ │ │ 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 │ 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申報扣抵進項額統計表。 │ │ │ │ ├──────────────┼─────────────────┤ │ │ │11.告訴代表人王嘉璟於偵查中 │12.被告賴顗文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械 │ │ │ │ 指述。(詳95年度他字第 │ 公司負責人王嘉璟、環全科技實業 │ │ │ │ 6656號卷) │ 社負責人林柏江代收取應繳納之營 │ │ │ │12.告訴人林柏江於偵查中指述 │ 業稅款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款稅款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23712 │ 後,於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 │ │ │ │ 號卷) │ 稅暫繳時,均未實際繳納予財政部 │ │ │ │13.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2│ 中區國稅局之事實。 │ │ │ │ 紙、支票影本1紙、三信商銀 │13.被告賴顗文與同案被告賴淑華、賴 │ │ │ │ 存款明細、營利事業所得稅繳│ 淑淨、賴詩玫未經告訴人林柏江同 │ │ │ │ 款書、欠稅查詢表。(詳95年│ 意,與被告擅自開立環全科技實業 │ │ │ │ 度核退字第2487號卷、96年度│ 社之統一發票號碼NX00000000、NX2│ │ │ │ 偵字第23712號卷) │ 0000000號2紙,予無實際交易之被 │ │ │ │14.悅新機械公司之付款簽收簿 │ 告勝芳電信公司,作為該公司墊高 │ │ │ │ 、營業稅滯納繳款書、營業 │ 進項成本之用,並將上揭不實交易 │ │ │ │ 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 事實登載於被告勝芳電信公司之會 │ │ │ │ 、行政執行處通知單(詳95 │ 計憑證及帳冊內之事實。 │ │ │ │ 年度他字第6656號卷) │ │ ├─┼────┼──────────────┼─────────────────┤ │46│賴詩玫 │1.被告賴淑淨於96年3月7日、96│1.被告賴賴詩玫對幫助附表1編號1號至│ │ │ │ 年3月16日、96年3月27日、96│ 40號公司、商號購買無實際交易進項│ │ │ │ 年6月5日偵查時之供述。(詳│ 發票一事知情,被告賴詩玫並分擔收│ │ │ │ 96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96年│ 款、登打不實進項發票,用以申報扣│ │ │ │ 度偵字第4532號卷三、96年度│ 抵銷項稅之情事。且其係采竺企業社│ │ │ │ 偵字第4532號卷三、96年度偵│ 之實際負責人,並同意由被告賴淑淨│ │ │ │ 字第20215號) │ 取得無實際交易進項發票,填製為采│ │ │ │ │ 竺企業社之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及開│ │ │ │ │ 立采竺企業社統一發票予無實際交易│ │ │ │ │ 之他公司、商號,用以幫助他人逃漏│ │ │ │ │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2.被告賴詩玫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械公│ │ │ │ │ 司負責人王嘉璟、環全科技實業社負│ │ │ │ │ 責人林柏江、陞頡企業有限公司負責│ │ │ │ │ 人許僑忠代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與營│ │ │ │ │ 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後,於申報營│ │ │ │ │ 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時,均未│ │ │ │ │ 實際繳納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事實│ │ │ │ │ 。 │ │ │ │ │3.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御成│ │ │ │ │ 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報稅及記帳│ │ │ │ │ 之事務均由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 │ │ │ │ ,並有開立及取得上揭4家公司、商 │ │ │ │ │ 號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 │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4.被告賴詩玫向附表1編號1至40 號所 │ │ │ │ │ 示被告公司、商號收取營業稅款(購│ │ │ │ │ 買發票代價則自應納營業稅款中沖抵│ │ │ │ │ ),並持不實進項發票作為附表1編 │ │ │ │ │ 號1至40號所示被告公司、商號之進 │ │ │ │ │ 項憑證,用登打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 │ 及填製為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情事│ │ │ │ │ 。 │ │ │ │ │5.被告賴詩玫與同案被告賴淑華、賴淑│ │ │ │ │ 淨、賴顗文以明知為不實會計事項填│ │ │ │ │ 製為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 │ │ │ │ 楹傑工業公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 │ │ │ │ 企業社之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另同│ │ │ │ │ 意由被告賴淑淨開立或取得信行營造│ │ │ │ │ 公司、天瑪科技公司、建樺機械有限│ │ │ │ │ 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企業社無實│ │ │ │ │ 際交易統一發票,供被告賴淑華、賴│ │ │ │ │ 顗文用以幫助附表1編號1號至40 號 │ │ │ │ │ 所示被告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營│ │ │ │ │ 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 │ │ │ ├──────────────┼─────────────────┤ │ │ │2.被告賴詩玫於下列偵查中之供│6.被告賴詩玫係采竺企業社負責人,其│ │ │ │ 述。(詳96年度偵字第16979 │ 有負責收取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公司│ │ │ │ 號、96年度偵4532號卷二、 │ 、商號之營業稅稅款之情事,同意將│ │ │ │ 96年度偵字第20215號) │ 采竺企業社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賴淑│ │ │ │ │ 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予附表1編號1至│ │ │ │ │ 40號所示被告公司、商號,以幫助上│ │ │ │ │ 揭被告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營利│ │ │ │ │ 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7.被告賴詩玫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 │ │ │ │ 責人之一,承攬為告訴人悅新機械公│ │ │ │ │ 司、環全科技實業社、頡企業有限公│ │ │ │ │ 司報稅及記帳等業務之事實。 │ │ │ ├──────────────┼─────────────────┤ │ │ │3.被告即附表1編號1至40號公司│8.被告賴詩玫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實│ │ │ │ 、商號告訴人及告訴代表人之│ 際負責人之一,並負責向附表1編號1│ │ │ │ 指述。(詳參各偵字案號卷告│ 號至40號所示被告公司、商號及悅新│ │ │ │ 訴狀及偵查中指述) │ 機械公司、環全科技實業社收取稅款│ │ │ │4.證人即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員│ 、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事實。│ │ │ │ 工陳淑滿、柯靜婷、張瓊文、│9.被告賴詩玫幫助附表1編號1至40號所│ │ │ │ 蕭婉儒具結後證述。(詳96 │ 示被告公司、商號逃漏業稅、營利事│ │ │ │ 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二) │ 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5.月份收款明細單(詳96年度偵│10.信行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楹 │ │ │ │ 字第4532號卷二) │ 傑工業公司、御成有限公司、采竺 │ │ │ │6.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客戶分│ 企業社之報稅及記帳之事務均由富 │ │ │ │ 配表、營業人磁帶媒體檔案遞│ 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並利用代 │ │ │ │ 送單(詳96年度偵字第4532號│ 為處理會計事務職務機會,自信行 │ │ │ │ 卷二) │ 營造公司、天瑪科技公司、楹傑工 │ │ │ │7.附表1編號1號至40號之各年度│ 業公司、御成有限公司取得與開立 │ │ │ │ 營業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 無實際交易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 │ │ │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已申報扣│ 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 │ │ │ │ 抵進項額統計表。 │ │ │ │ ├──────────────┼─────────────────┤ │ │ │8.告訴代表人王嘉璟於偵查中指│11.被告賴詩玫分別向告訴人悅新機械 │ │ │ │ 述。(詳95年度他字第66 56 │ 公司負責人王嘉璟、環全科技實業 │ │ │ │ 號卷) │ 社負責人林柏江、陞頡企業有限公 │ │ │ │9.告訴人林柏江於偵查中指述。│ 司負責人許僑忠代收取應繳納之營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237 12 號 │ 業稅款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 │ │ │ │ 卷) │ 後,於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 │ │ │ │10.告訴人許僑忠於偵查中指述 │ 稅暫繳時,均未實際繳納予中區國 │ │ │ │ 。(詳96年度偵字第202 15 │ 稅局之事實。 │ │ │ │ 號) │12.被告賴詩玫未經告訴人林柏江同意 │ │ │ │11.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2│ ,與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 │ │ │ │ 紙、支票影本1紙、三信商銀│ 擅自開立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 │ │ │ │ 存款明細、營利事業所得稅 │ 票號碼NX000000 00、NX00000000號│ │ │ │ 繳款書、欠稅查詢表。(詳 │ 2紙,予無實際交易之被告勝芳電信│ │ │ │ 95年度核退字第2487號、96 │ 公司,作為該公司墊高進項成本之 │ │ │ │ 年度偵字第23712號卷) │ 用,並將上揭不實交易事實登載於 │ │ │ │12.悅新機械公司之付款簽收簿 │ 被告勝芳電信司之會計憑證及帳冊 │ │ │ │ 、營業稅滯納繳款書、營業 │ 內之事實。 │ │ │ │ 稅申報書、月份收款明細單 │ │ │ │ │ 、行政執行處通知單(詳95 │ │ │ │ │ 年度他字第6656號卷) │ │ │ │ │13.陞頡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 │ │ │ │ │ 申報書、處分書、營利事業 │ │ │ │ │ 所得稅稅額繳款書、銀行存 │ │ │ │ │ 摺影本、欠稅查詢表、月份 │ │ │ │ │ 收款明細單。(詳95年度偵 │ │ │ │ │ 字第20215號卷、臺中市警察│ │ │ │ │ 局第六分局偵查卷) │ │ ├─┼────┼──────────────┼─────────────────┤ │47│證人邱麗│1.專家證人即臺北市國稅局邱麗│1.附表1編號1至40號被告公司、商號因│ │ │寶 │ 寶具結後證述。(詳96年度偵│ 涉取具不實交易進項發票編製會計憑│ │ │ │ 字第15713號卷一) │ 證及帳入帳冊,故不符擴大書面審核│ │ │ │2.91年度至95年度擴大書面審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 │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點第2點規定。 │ │ │ │ 實施要點(詳96年度偵字第 │2.另依上揭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第9點規 │ │ │ │ 15713卷一) │ 定,附表1編號1至40號公司、商號若│ │ │ │ │ 已適用該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 │ │ 算申報時,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 │ │ │ │ ,亦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 │ │ │ │3.附表1編號1至40號被告公司、商號於│ │ │ │ │ 申報營利事業所稅申報時,既已於相│ │ │ │ │ 關結算申報書表上蓋章負責,並依年│ │ │ │ │ 度結算結果將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交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 │ │ │ │ 賴詩玫情形下,難推卸其不知情。 │ └─┴────┴──────────────┴─────────────────┘ 五、訊據上開被告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林坤鴻辯稱:「我是博陽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匯款錢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四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營所稅也是費用二、三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2頁)。 ㈡被告張勝芳辯稱:「我是勝芳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前,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他是到我們公司收取進項及銷項發票時,當場算稅額,進項稅額如果不夠我就當場開支票給賴淑淨,每期都是這樣處理。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我也不知道這些發票哪裡來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實際上並沒有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四千元,費用也是一起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營所稅費用我忘記了還要看資料,如何支付我也忘記了,這部分的資料我再另外呈報。」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頁)。 ㈢被告洪啟議辯稱:「我是鉅擎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公司的小姐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三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寄當期的營業稅額給我們,我在十五、六日就匯錢給他,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往來過,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四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另外我還會再給他員工的薪資資料,這部分他沒有再加收費用,因為我們已經委託他作帳務書面的審查及查核帳務,查核每兩個月費用一萬二千元,書面審查每兩個月費用四千元,查帳或書面審查要看我當年度的營業金額決定,如果營業金額大我就用查帳的方式,如果營業金額小我就用審查的方式。」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3至34頁)。 ㈣被告張坤源辯稱:「我是源興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二、三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及付費傳真到公司,我就匯款錢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都不知道賴淑淨有拿這些公司的發票來申報,我與這些廠商都沒有交易我也不認識這些廠商,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多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另外我再提供員工的薪資表、投保單給他申報,營所稅也是費用三千多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頁)。 ㈤被告李文成辯稱:「我是鑫成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詩玫幫我記帳,帳務記帳方面我都是委託我太太陳玉蘭幫當我處理,每兩個月我太太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詩玫,賴詩玫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其他的結帳情形我都不清楚,要問我太太。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五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們提供給賴詩玫的,我也沒有與這些公司有交易,是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這些事情我都不知情,營所稅的事情也是陳玉蘭在處理,我都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頁)。 ㈥被告孫玉玫辯稱:「我是東宜螺絲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在91 年間是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後來賴 淑淨就帶著賴詩玫來我們公司,說他沒有空,他要出國,要請他妹妹賴詩玫來收取每兩個月要申報的營業稅資料,從此以後大部分都是賴詩玫來收取的。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賴淑淨、賴詩玫就會當場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我就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他們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六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我也沒有與這些公司交易,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這些我都不清楚。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一年給他十四個月,每兩個月付一期,到年底我就另外再給他兩個月的費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的費用不另外給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4至5頁)。 ㈦被告江正義(勝將興公司)辯稱:「我是勝將興機械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在91年間是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後來賴淑淨就帶著賴詩玫來我們公司,說他沒有空,他要出國,要請他妹妹賴詩玫來收取,以後都是賴詩玫來跟我聯絡,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左右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明細表拿到公司,我就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七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也沒有與這些公司有交易,我不知道他們拿這些公司的發票來申報。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90年時四千元,到93年漲為一萬二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的費用一年一萬二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5頁)。 ㈧被告楊炳煌辯稱:「我是賀誠五金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我的營業額都在三千萬元以上,所以我的帳都是由公司的會計處理,由會計與我太太賴秀芳一起處理,稅務的問題都是賴淑淨與會計及我太太處理,所以我都不清楚。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八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我也沒有與這些公司交易,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這些我都不清楚。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由賴淑淨與我公司會計及我太太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5至36頁)。 ㈨被告周震江辯稱:「我是長江龍環保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91年及、92年前半年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92年間公司收到稅捐單位說我們公司的帳有問題,所以92年下半年委由另外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幫我們公司記帳。在委託賴淑淨記帳期間因為我只負責公司技術方面的事情,帳務方面是由公司會計與賴淑淨聯繫,公司會計主管就是我太太林麗玲,詳細的申報帳務情形要問林麗玲。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九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我們也沒有與這些公司交易,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這些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是在92年接到稅捐機關的通知後,我有請新的會計事務所幫我處理,我在92年間就將稅捐機關通知的應補稅款繳清。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都是公司的會計與我太太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6頁)。 ㈩被告洪聰明辯稱:「我是展興企業社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至十三日間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就核算應繳稅額並開支票交給賴淑淨,如果賴淑淨當場來不及算的時候,在十五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匯款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一萬二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是費用六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5頁)。 被告施錫絃辯稱:「我是逢大工業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至十三日間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賴淑淨當場核算,我們當場開立支票給賴淑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一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一萬四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七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5至76頁)。 被告劉介文辯稱:「我是金泰鑫工業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核算稅額,並開立支票交給賴淑淨。如果當場核算來不及,當月十五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匯款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二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一萬四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七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6頁)。 被告洪惠玲辯稱:「我是振峰工程行、振峰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到91年3、4月時改由賴詩玫來幫我記帳,因為賴詩玫說賴淑淨出國念書。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九日或十日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結算應繳稅額,並開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最後兩次賴詩玫沒有當場結算,事後結算後將稅額傳真到我們公司,再由我們匯款給他,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三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們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分別開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6至77頁)。被告李國池辯稱:「我是志昌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自己將進項及銷項發票寄給賴淑淨,並自己計算稅額,將應繳稅額開立支票寄給賴淑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四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寄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傳真一張明細給我,由他代為申報,申報營所稅不另外收費就包含在每個月繳納的三千元內。」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7頁)。 被告鄭永彬辯稱:「我是易信土木包工業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92年以後就由賴詩玫來收帳,為何換人我不知道。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至十二日間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計算稅額,如果少的話我就是現金支付,如果多的話我就開支票給他們,由他們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7頁)。 被告李承翰辯稱:「我是鉅惟工程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計算稅額並開立支票給賴淑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六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分別開立支票交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8頁)。 被告劉芫誌辯稱:「我是鍵灃科技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三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們內部自己統計過核對無誤後,我就開立支票交給賴淑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七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六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分別開立支票一起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八百元(見本院卷㈠第78頁)。 被告賴有添辯稱:「我是總泰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91年6月左右改由賴詩 玫,為何換人我不知道。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到十三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左右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匯款錢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他們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八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們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一萬六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不另外收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8至79頁)。 被告陳宣宇辯稱:「我是奧波拉服飾店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9 年7、8月到94年3、4月間有委託賴淑 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五日到八日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二十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以電話通知稅額多少,我就付現金給他們的收款員,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九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六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交給他們的收款員。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八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9頁)。 被告徐瑋勵辯稱:「我是瑋倫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92年3月改由賴詩玫 記帳,賴詩玫說賴淑淨出國進修,所以改由賴詩玫。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核算應繳稅額,我就當場開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賴淑淨或賴詩玫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分別開立支票一起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9至80頁)。 被告徐永昌辯稱:「我是永朋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92年底改由賴詩玫記帳,賴詩玫說賴淑淨要出國進修。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核算應繳稅額,我就當場開立支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賴淑淨或賴詩玫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一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9至80頁)。 被告林麗玲辯稱:「我是長江龍環保公司的會計主管,我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三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並當場核算稅額,如果來不及賴淑淨就帶回去算,當月十五、十六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們會核對自己計算的金額是否有錯誤,再開支票交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九所示的發票除了境瀅企業公司確實有交易之外,其他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其他的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二萬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0至81頁)。 被告林沛君辯稱:「我是源興工程行的工務兼會計,負責整理帳務、發票等工作,我們老闆張坤源有委託賴淑淨記帳,我是91年11月到職,到92年初我才負責報稅事情,92年初我是與賴詩玫接洽,我沒有見過賴淑淨。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詩玫,賴詩玫在十日到十三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四、五日左右賴詩玫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賴詩玫就會來我們公司收取現金,如果金額太大我就開立支票給賴詩玫,由賴詩玫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詩玫的,是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如果收現金就給現金,如果開立支票就給支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1頁)。被告賴秀芳辯稱:「我是賀誠五金公司會計主管,公司有委託賴淑淨記帳,92年4月改由賴詩玫記帳,因為賴詩玫說賴 淑淨出國進修。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華、賴顗文也有來收過發票,賴淑華來收發票的次數比較多,但詳細的次數我不記得,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華、賴顗文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三日左右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匯款錢給賴淑淨、賴詩玫由他們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八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賴詩玫的,是賴淑淨、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們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一萬六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因為我們是要會計師簽證,簽證費用十三萬元,所以不用另外的費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1至82頁)。 被告房憶君辯稱:「我是總泰公司擔任會計,公司有委託賴淑淨記帳,91年6、7月左右改由賴詩玫記帳,為何改由賴詩玫記帳我不清楚,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到十三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以前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匯款錢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他們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十八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一萬六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匯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營所稅費用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2頁)。 被告陳為典辯稱:「我是卡典通路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2 年公司成立到95年5月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五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交現金或匯款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二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六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以現金或匯款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三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2至 113頁)。 被告邱紹卿辯稱:「我是昌紘企業社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1年到95年間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五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以支票或匯款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三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以支票或匯款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3頁)。 被告邱愛珠辯稱:「我是集大商行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9年到95年間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算當期的營業稅額,我就當場開支票給賴淑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四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二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元。乾耀公司的記帳也是我在處理,乾耀公司負責人鄭建文是我先生,我在乾耀公司擔任會計工作,乾耀公司從87年起到95 年間都是委託賴淑淨記帳,記帳及付款的 方式與集大商行一樣,帳是與集大商行一起處理,記帳費用是與集大商行一起算總共一期二千元,申報營所稅的費用也是與集大商行一起算共一千元。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五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3至114頁)。 被告鄭建文辯稱:「我是乾耀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公司的帳務都是由我太太邱愛珠處理,詳細情形我不知道。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五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4頁)。 被告葉進成辯稱:「我是茂昌水電行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9年到95年間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五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打電話到公司告訴我,我就以現金交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六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交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4頁)。 被告林麗娟辯稱:「我不是凱翊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我是凱翊企業社的會計,負責企業社的記帳帳務登載等,我從89年到95年間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十日到十五日間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當場算,我們就當場交現金或支票給賴淑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七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以現金或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4至115頁)。 被告王清泉辯稱:「我是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9年到95年間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至十五日間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結算我就開兩張支票給賴淑淨,一張是稅款、一張是記帳費用,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八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我從93年開始營業額增加,服務費就增為每兩個月一期每期一萬元,申報營所稅的費用是五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5頁)。 被告何林春辯稱:「我是協何實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2年到95年間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由我太太算好,再送到富誠事務所交給賴淑淨,雙方當場核對,稅額當場以現金交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十九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交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5至116頁)。 被告郭奇庭辯稱:「我是堅銘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8年到95年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至十五日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結算稅額,由我開立支票交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交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6頁)。 被告徐登貴辯稱:「我是傑鴻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傑鴻公司從89年到95年間委託賴淑淨幫公司記帳,我從91年起開始擔任公司負責人,也是委託賴淑淨記帳,到92年左右就換賴詩玫來收取費用及發票,為何換賴詩玫我不清楚,賴詩玫說他們是姊妹是一起在做的,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二日左右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開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二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6至117頁)。 被告廖雪霞辯稱:「我是順龍實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8年起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92年以後由賴詩玫幫我記帳,因為賴詩玫說賴淑淨出國留學,所以換賴詩玫來負責,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計算稅額,我當場開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由賴淑淨或賴詩玫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三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7頁)。 被告施仁富辯稱:「我是廣志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2年9 月到93年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但都是會計王美琴與賴淑淨接洽,所以我都不知情。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一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往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3 頁)。 被告阮朝發辯稱:「我是安馬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1到96年初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他會派人來收取營業稅的稅額及費用,我是當場給他現金,由賴淑淨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四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七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3 至144 頁)。 被告邱紹宏辯稱:「我是宏屹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7年到94年初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到十三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五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開支票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七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4 頁)。 被告林麗君辯稱:「我是精誠商場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是藍恭華,公司業務實際是我再執行,我從91年10月到95年5 月止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九、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月十三、十四日左右賴淑淨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稅額,將稅額傳真到公司,我就拿現金到賴淑淨的事務所,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八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一萬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五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4 至145 頁)。 被告陳建志辯稱:「我是聖淘沙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1年到95年初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在十日左右交給賴詩玫,當月十三、十四日左右賴詩玫就會幫我們計算當期的營業額,直接打電話跟我說,我就直接拿現金給賴詩玫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四十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詩玫的,是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是六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以現金給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三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5 頁)。 被告蔡安然辯稱:「我是柏泉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0年到93年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公司的帳都是太太蔡淑如記帳,都是蔡淑如與賴淑淨聯絡,所以報稅的事情我都不知情。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九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以現金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一千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5 至146 頁)。 被告賴秀枝辯稱:「我是勝將興公司的會計,公司從80幾年間就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後來就換賴詩玫來記帳,因為賴詩玫說賴淑淨出國念書。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或賴詩玫,賴淑淨或賴詩玫在八日到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賴淑淨或賴詩玫就當場計算稅額,我當場開立支票給他們,由賴淑淨或賴詩玫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七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是賴淑淨或賴詩玫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的記帳的代價剛開始是每期四千元,後來漲為一萬四千元,後來又降為一萬二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立支票給賴淑淨或賴詩玫。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或賴詩玫申報,在年底賴淑淨或賴詩玫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就是營業稅費用的一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6 頁)。 被告王美琴辯稱:「我是堅銘公司的會計,堅銘公司從88年起到94年10月有委託賴淑淨幫公司記帳,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五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當場計算稅額,公司就開支票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三十所示的發票都不是我提供給賴淑淨的,是賴淑淨自己拿去幫我申報,我不知道他拿這些發票來申報,我跟這些公司並沒有實際交易,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88年到91年間是三千元,92年以後每期三千四百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開支票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以當期營業稅費用的一半計算。」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6 至147 頁)。 被告賴淑淨辯稱:伊是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起訴書上面所載的公司商號都是伊申報稅捐,伊是以發票金額的百分之5向謝國華購買發票,這部分費用是由客戶來負擔,客戶 實際上知道用假發票來作帳,服務費由富程事務所開立明細表,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連營業稅的稅額一起收取,申報營所稅也是開立明細表給客戶,再一起收取,伊跟客戶之間有同意共同以購買不實的發票,從當期營業稅401申報書 應納稅額扣除伊給廠商的收費明細表上的應納稅額,其差額就是買發票的金額,伊的收費明細表已經遺失我沒有辦法提出云云(見本院卷㈠第42至43頁)。 被告賴淑華辯稱:「我不認罪,我是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的負責人,事務所是聯合事務所,業務範圍包括會計、建築,我是負責建築設計的部分,工作是繪製建築圖面,會計部分是賴淑淨負責,所以我對會計的部分我都不知道。我是楹傑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是生產五金零件、氣動工具,我沒有向林俊雄購買發票,林俊雄的發票是因為賴淑淨欠我工資,他說要去辦理貸款,發票出來後我問她,怎麼會有這些東西,賴淑淨說是她買的,楹傑公司的帳務都是富程事務所負責記帳及申報稅額。」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頁)。 被告賴詩玫辯稱:「我不認罪,我是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的員工,我負責收發票,是賴淑淨指示我向廠商收發票及送交發票,實際上有無交易我不清楚,我只是依照賴淑淨的指示去做,起訴的客戶我都有去收送發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頁)。 被告賴顗文辯稱:「我沒有在富程事務所工作,我不是富程的員工,賴淑淨公司如果在忙的時候,賴淑淨就會叫我過去幫忙,幫她出去收發票及錢,平常我沒有在工作,我是家庭主婦,天瑪公司是我鄰居介紹給富程事務所,但是我沒有去收發票及錢。環全科技及悅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8 頁)。 被告林信行辯稱:「我是信行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87年5 月到94年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我原先是從事板模工,公司設立後沒有時麼業務,還是從事一些版模工,94年以後公司我就請賴淑淨幫我終止營業,可是到現在她都沒有幫我辦,每兩個月我們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交給賴淑淨,賴淑淨在十日左右會來收取公司進項及銷項的發票,賴淑淨當場計算稅額,我就當場交付現金給賴淑淨,由他代為申報繳納。起訴書附表七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的公司我都沒有與他們往來過,我也沒有開發票給這些公司,我也不知道他們公司為何會取得我公司的發票。每兩個月為一期給賴淑淨的記帳的代價是三千元,記帳的代價與營業稅一起以現金給賴淑淨。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的部分也是委託賴淑淨申報,在年底賴淑淨就會根據我們全年度給他的資料來申報,申報營所稅費用三千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7 頁)。 被告江士豐辯稱:「我是天瑪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也是我,我從93年初到93年底有委託賴淑淨幫我記帳,剛開始時我們公司沒有多少業務,當時我們公司在接洽國外業務,當時賴顗文如果有錢再給他,我大概就知道這樣子,其他報稅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從93年3 、4 月就離開公司,公司就交給陳俊昇,我就沒有處理公司的業務。起訴書附表八所示的公司並沒有交易,我也沒有開發票給這些公司,這些公司為何會有我公司的發票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7 頁)。 被告吳介文辯稱:「我是瑞鑽針車材料行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是我太太張惠珠,我沒有開立不實發票及取得不實發票,為何我申報的營業稅有保強固、佑承企業社的發票我不清楚,我與這兩家公司沒有實際交易往來。我與展興企業社、金泰鑫公司、逢大公司、得力信公司、宏屹公司、傑鴻公司、楹傑公司、御成公司、天瑪公司等公司沒有實際交易往來,我公司的進項發票為何會有這些公司我並不清楚,我從93年9 月間開始委託富程會計事務所記帳,我並不認識賴文彬,是賴文彬主動到我們公司來介紹富程會計事務所,賴文彬說富程會計事務所可以幫人節稅,他給我名片,我循名片上面的電話,打到富程會計事務所與賴小姐接洽,我從來沒有見過賴小姐本人,都是用電話聯絡。瑞鑽針車材料行的統一發票都是委託賴小姐幫我領取,他就把發票寄到公司,每兩個月一期,單月的5 至10日間我會將進項及銷項的發票寄到會計事務所委託他們報稅,記帳費用每期二千元,是由賴文彬到我們公司來收取,91、92年間我曾經向第一銀行及台中商銀貸款,但還沒有清償完畢,91、92年間我有辦理增貸,93年以後就沒有向銀行貸款。」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2 頁)。 六、經查: ㈠被告賴淑淨係以附表壹所示之發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向附表壹所示之公司、行號詐取相當於營業稅之金額等情,詳如理由貳、一所述。而被告林信行、江士豐、洪嘉玲、吳介文、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雖與被告賴淑淨共同基於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然遍查全卷,並無任何事證足認被告林信行、江士豐、洪嘉玲、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就被告賴淑淨所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自難對被告林信行、江士豐、洪嘉玲、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繩以詐欺取財罪。至於證人即臺北市國稅局人員邱麗寶雖於偵查中證稱:上開被告因涉取具不實交易進項發票,故不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實施要點第2 點之規定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5713 號卷㈠第122 至125 頁),然此係證人邱麗寶以被告賴淑淨所供屬實之情況下所為之證述,其並未實際查核被告賴淑淨與其他被告間之關係,故尚難以證人邱麗寶之證述,遽認上開被告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與境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境瀅企業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卻於91、92年將如附表玖所示之統一發票,列為長江龍環保公司之進項發票,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然於91、92年間,長江龍環保公司與境瀅企業公司確實有交易往來等情,業據證人即長江龍環保公司實際交易員工黃春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㈣第114 頁背面至116 頁),而被告賴淑淨亦供稱:境瀅企業公司的發票是該公司人員拿給伊的,不是伊向謝國華購買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2頁),復遍查全卷,並無任何事證足認被告長江龍環保公司與境瀅企業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是證人黃春財之證述,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此部分檢察官之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曾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行為,徵諸首開說明,本案自應依法對被告博陽電信公司、勝芳電信公司、鉅擎電信公司、東宜螺絲公司、勝將興機械公司、賀誠五金公司、長江龍環保公司、逢大工業公司、金泰鑫工業公司、鉅惟工程公司、鍵灃科技公司、總泰科技公司、永朋工業公司、卡典通路公司、乾耀公司、久銳冷氣公司、堅銘公司、傑鴻企業公司、牧野企業公司、宏屹工業公司、精誠商場公司、被告林坤鴻、張勝芳、洪啟議、孫玉玫、江正義、楊炳煌、周震江、施錫絃、劉介文、李承翰、劉芫誌、賴有添、李永昌、陳為典、鄭建文、王清泉、郭奇庭、徐登貴、林麗玲、羅紹宏、張坤源、李文成、洪聰明、洪惠玲、李國池、鄭永彬、陳宣宇、徐瑋勵、邱紹卿、邱愛珠、葉進成、林麗娟、何林春、施仁富、廖雪霞、阮朝發、伍麗燕、陳建志、蔡安然、林沛君、謝秀枝、賴秀芳、房憶君、王美琴為無罪之諭知。被告賴淑淨、林信行、江士豐其餘被訴幫助逃漏稅捐,林麗君其餘被訴逃漏稅捐部分,均亦應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賴淑淨、林信行、江士豐、林麗君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應分論併罰,見起訴書第155 、156 、15 7頁之㈡、㈣、㈥)。被告林麗君其餘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起訴書第156 頁之㈤)。 ㈡被告賴淑華、賴詩玫、賴顗文部分: ⒈富程事務所登記負責人為被告賴淑華,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賴淑淨,富程事務所分為代理記帳、建築繪圖二大部門,被告賴淑淨為代理記帳部門之實際經營者,被告賴淑華則係經營建築繪圖部門,被告賴淑華、賴顗文並非富程事務所之員工,當被告賴淑淨人力不足時,被告賴淑淨會請被告賴淑華、賴顗文幫忙處理業務,被告賴詩玫則係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與富程事務所其他員工之工作內容相同,而被告賴淑淨以如附表壹所示之方法,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一事,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均不知情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本院卷㈢第146 頁背面至147 頁),核與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所辯相符。 ⒉又富程事務所登記負責人為被告賴淑華,實際負責人為被告賴淑淨,富程事務所分為代理記帳、建築繪圖二大部門,被告賴淑淨為代理記帳部門之實際經營者,被告賴淑華則係經營建築繪圖部門,被告賴淑華、賴顗文並非富程事務所之員工,當被告賴淑淨人力不足時,被告賴淑淨會請被告賴淑華、賴顗文幫忙處理業務,被告賴詩玫則係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與富程事務所其他員工之工作內容相同,員工都是依照被告賴淑淨之指示工作,而被告賴淑淨以如附表壹所示之方法,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一事,富程事務所之員工均不知情等情,亦據證人即曾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證人賴秋鳳、陳淑滿、劉碧華、蕭婉儒、柯靜婷、莊雯青、張瓊雯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74 至179 頁),核與證人賴淑淨證述、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所辯相符,足認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所辯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雖被告賴顗文於富程事務所之客戶為稅捐稽徵機關發覺稅務有疑易之際,或於客戶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稅之際,曾代表富程事務所至稅捐稽徵機關接受詢問,或對客戶解說、談判等情,詳如前述。然此係應被告賴淑淨之請求而為之,復據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且被告賴顗文所參與之代表富程事務所向客戶解說、談判等情事,均係在富程事務所與客戶發生糾紛之後,以被告賴顗文與被告賴淑淨係姊妹之情誼關係,於被告賴淑淨陷入困境之計,其受被告賴淑淨之委託,出面代表富程事務所向客戶解說、談判,亦符人之常情,尚難據此遽行推論被告賴顗文與被告賴淑淨間有共犯關係。 ⒋綜上,此部分檢察官之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賴顗文、賴詩玫等除經認定有罪之部分外(即御成公司、采竺企業社),有其他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行為,被告賴淑華有其他違反稅捐稽徵法等行為(被告賴淑華就楹傑公司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詳如後述),徵諸首開說明,本案就被告賴淑華、賴詩玫、賴顗文其餘被訴幫助逃漏稅捐,均亦應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賴淑華、賴詩玫、賴顗文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應分論併罰,見起訴書第156 、157 頁之㈥)。被告賴詩玫、賴顗文其餘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賴淑華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連續犯在法律上視為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其中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查,被告賴淑華為楹傑公司負責人,其明知楹傑公司於94年9 月初起至同年9 月底止,與林俊雄(另案通緝)擔任負責人之嘉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嘉燁公司)間,並無進貨、銷貨之實際交易事實,竟與林俊雄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不詳代價,由賴淑華向林俊雄購買如附表捌、二編號3 至6 所示之嘉燁公司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據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申報扣抵楹傑公司之銷項稅額,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案件(下稱前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6715號案件提起公訴,業於96年10月29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821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10月29日中檢輝重96偵6715字第071021號函及本院收案戳記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起訴之犯罪事實(即如附表捌、一部分,下稱後案),亦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案件,顯係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故後案犯罪事實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然檢察官復於96年11月15日就與前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後案,向本院復行提起公訴,並於96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11月15日中檢輝文96偵4532字第072380號函及本院收案戳記各1 份在卷可稽,後案係重行起訴,依照前開說明,後案(即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62號)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㈣公訴意旨另以(即起訴書第98頁編號部分):被告藍恭華、林麗君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藍恭華明知其並未實際出資100 萬元(實際出資者為林麗君),竟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其個人身分證、印章交予被告林麗君,再由被告林麗君於精誠商場公司之負責人變更、遷址申請書填載藍恭華出資100 萬元後,將上揭申請負責人變更、遷址所需文件,交由不知情富程事務所承辦人員,於91年10月11日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精誠商場公司負責人變更、遷址登記,使不知情承辦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經查:被告林麗君、藍恭華有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固堪認定,然遍查全卷並無被告林麗君、藍恭華有行使之犯行,故自難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又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所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其立法目的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提出不實之申請者,即已成立。然公司法並未禁止實際出資股東繳納股款,故如實際出資股東已繳足股款,即與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並未實際繳納」之構成要件不符。本案精誠商場公司係由被告林麗君實際出資,僅不實登記股東及董事為被告藍恭華等事實,詳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被告林麗君、藍恭華並無「並未實際繳納」股款之問題,核與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公訴意旨另以(即起訴書第98至99頁編號、部分):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均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均從事代客記帳、報稅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賴詩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自94年9 月13日起迄95年5 月16日止,連續在臺中市○○區○○路379 巷2 號,先向陞頡公司所收取應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繳納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26,037元予以侵占入己,挪作他用,而未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繳納。又於95年5 月16日,向陞頡公司收取95年3 、4 月份營業稅29,116元後,竟利用漏申報銷貨額521286元,可短納營業稅26,064元方式,將陞頡公司上揭應納95年3 、4 月份營業稅26,064元予以侵占入已。又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自91年起迄94年止,承攬為林柏江所經營之環全科技實業社及悅新機械公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4年8 月21日,在臺中縣太平市○○路242 號「聯強電信聯盟」處,向林柏江收取環全科技實業社應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繳納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48,743元。再於95年3 月14日,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永新巷16弄12號,向悅新機械公司員工王䕒璟收取悅新機械公司應向中區國稅局繳納95年1-2 月營業稅款78,393元,卻於收取該代繳稅款後,均未財政部向中區國稅局繳納而私下侵占入己。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於91年8 月30日未經林柏江同意,擅自開立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統一發票2 紙(發票號碼NX00000000號,銷售金額140,000 元、稅額7,000 元;NX00000000號,銷售金額120,000 元、稅額6,000 元)售予無實際交易之勝芳電信公司,作為該公司墊高進項成本之用,並將上揭虛列銷售金額登載於環全科技實業社會計憑證及帳冊內。因認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均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第216 條、第210 條等罪嫌。經查:訊之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堅詞否認有何上開業務侵占犯行。雖被告賴詩玫坦承向環全科技實業社負責人收取上開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之事實,然被告賴詩玫僅係富程事務所之員工,其工作內容包括向客戶收取憑證、代繳稅金等情,詳如前述,且被告賴詩玫收取之稅款均已交付被告賴淑淨,被告賴淑淨將之挪用侵占一情,亦據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見本院卷㈣第239 頁),是自難以被告賴詩玫曾收取環全科技實業社之稅款,遽認被告賴詩玫有侵占環全科技實業社稅款之犯行。又陞頡公司、悅新機械公司之稅款係遭被告賴淑淨侵占等事實,亦據被告賴淑淨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見本院卷㈣第239 頁),而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均非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亦如前述,且遍查全卷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事證,足認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3 人與被告賴淑淨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此部分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賴淑華、賴詩玫、賴顗文3 人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㈥另起訴書當事人欄關於牧野企業公司部分,雖僅記載「林麗玲(即牧野企業公司)」(見起訴書第9 頁),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犯法條欄均已敘及牧野企業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之犯行(見起訴書第14、84至85、154 頁),顯見牧野企業公司亦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被告,起訴書當事人欄之記載僅係簡略而已,附此敘明。 丙、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2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6715號起訴被告賴淑華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淑華係設在臺中縣太平市○○○○○街3 巷22號1 樓之納稅義務人楹傑公司負責人,其明知楹傑公司於94年9 月初起至同年9 月底止,與林俊雄(另案通緝)擔任負責人之嘉燁公司間,並無進貨、銷貨之實際交易事實,竟與林俊雄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不詳代價,由賴淑華向林俊雄購買如附表捌、二編號3 至6 所示之嘉燁公司統一發票(銷售金額共計1,47 1,042元),作為進項憑證,據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申報扣抵楹傑公司之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楹傑公司之94年度應繳納之營業稅(起訴書誤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73,55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華此部分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逃漏稅捐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賴淑華涉犯逃漏稅捐罪嫌,係以被告賴淑華之供述、進銷項交易流程圖、楹傑公司基本登記資料、虛涉行號案情報告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賴淑華堅詞否認設有上開逃漏稅捐犯行,辯稱:是賴淑淨代理報稅的,伊不知情云云。經查:被告賴淑淨、賴淑華並明知楹傑公司與嘉燁公司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楹傑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捌、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楹傑公司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楹傑公司向上開公司進貨,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等情,詳如理由欄貳、八所述,是被告賴淑華辯稱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惟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易言之,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係指實際銷項金額,扣減所申報之進項金額後,計算之。而於94年10月間,被告賴淑淨、賴淑華明知楹傑公司與附表捌、一編號40至51所示展興企業社,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與其姐賴淑華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編造楹傑公司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被告賴淑華將所申領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交由被告賴淑淨連續製作如附表捌、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捌、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之事實,詳如理由欄貳、八所述。是楹傑公司於94年10月間開立如附表捌、一編號40至51所示之統一發票,給予無實際交易之展興企業社,金額共計1,809,700 元(營業稅稅額為90,485元),金額大於楹傑公司於94年9 月份(9 、10月為同一期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基期)所取得用於扣減之進項金額1,471,042 元(得扣減之營業稅稅額為73,552元),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稽(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嘉燁興業有限公司營業稅涉嫌刑事案件調查報告卷第13頁)。故楹傑公司開立予展興企業社部分統一發票金額,因無實際交易而無須繳納營業稅,且此部分銷項憑證金額大於以嘉燁公司為進項憑證之金額,楹傑公司自無逃漏營業稅可言,尚難以該罪相繩。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見本院卷㈣第278 頁),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5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追加起訴被告吳介文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與吳介文(係臺中縣清水鎮○○街128 號1 樓「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張惠珠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連續為如下之犯行:㈠於93年9 月至12月間,由吳介文多次向賴淑淨購買由保強固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分別所開具並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共19張(發票金額共計1081萬1200元),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54萬56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瑞鑽針車材料行逃漏營業稅54萬560 元。㈡於93年9 月至11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展興企業社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發票6 張(發票金額共計213 萬200 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展興企業社,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0萬651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展興企業社逃漏營業稅10萬6510元。㈢於93年10月至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發票7 張(發票金額共計204 萬39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金泰鑫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0萬219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泰鑫公司逃漏營業稅10萬2195元。㈣於93年10月至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力信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發票8 張(發票金額共計240 萬56 00 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得力信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2萬28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泰鑫公司逃漏營業稅12萬280 元。㈤於93年10月至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逢大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逢大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發票6 張(發票金額共計198 萬3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逢大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9 萬915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逢大公司逃漏營業稅9 萬9150元。㈥於93年11月30日,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宏屹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屹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發票1 張(發票金額為58萬5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宏屹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2 萬925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宏屹公司逃漏營業稅2 萬9250元。㈦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傑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傑鴻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發票3 張(發票金額共計81萬1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傑鴻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4 萬55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傑鴻公司逃漏營業稅4 萬550 元。㈧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楹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楹傑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發票2 張(發票金額共計72萬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楹傑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3 萬600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楹傑公司逃漏營業稅3 萬60 00 元。㈨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御成有限公司(下稱御成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十所示之不實發票6 張(發票金額共計304 萬1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御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5萬205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御成公司逃漏營業稅15萬2050元。㈩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天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瑪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不實發票4 張(發票金額共計204 萬500 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天瑪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0萬202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天瑪公司逃漏營業稅10萬2025元。因認被告吳介文此部分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吳介文涉犯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係以被告吳介文之供述、證人蕭舟宏、賴色嬌、王進杉之證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瑞鑽針車材料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吳介文堅詞否認涉有上開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是賴淑淨代理報稅的,伊不知情云云。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以如附表柒、一所示瑞鑽針車材料行之統一發票,向被害人展興企業社、逢大工業公司、金泰鑫工業公司、傑鴻企業公司、宏屹工業公司、得力信公司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而被告吳介文雖與被告賴淑淨共同基於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然遍查全卷,並無任何事證足認被告吳介文就被告賴淑淨所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自難對被告吳介文繩以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賴淑淨、吳介文並明知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如附表柒、二所示公司、行號亦無實際交易,為編造瑞鑽針車材料行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由賴淑淨向該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柒、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充作瑞鑽針車材料行之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虛偽申報瑞鑽針車材料行向上開公司進貨,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等情,詳如理由欄貳、七所述,是被告吳介文辯稱不知情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惟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易言之,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係指實際銷項金額,扣減所申報之進項金額後,計算之。而於94年10月間,被告吳介文、賴淑淨明知瑞鑽針車材料行與附表柒、一所示公司、行號,無實際交易往來,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編造瑞鑽針車材料行營運活絡及績效優良之帳面營業假象,被告吳介文將所申領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交由被告賴淑淨連續製作如附表柒、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作為如附表柒、一所示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之事實,詳如理由欄貳、八所述。是瑞鑽針車材料行於93年9 月至12月間開立如附表柒、一所示之統一發票,給予無實際交易之公司、行號,金額共計15,648,200元(營業稅稅額為774,310 元),金額大於瑞鑽針車材料行於93年9 月至12月間所取得用於扣減之進項金額11,991,438元(如附表柒、二所示,得扣減之營業稅稅額為599,572 元),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稽。故瑞鑽針車材料行開立予如附表柒、一所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金額,因無實際交易而無須繳納營業稅,且此部分銷項憑證金額大於以附表柒、二所示公司、行號為進項憑證之金額,瑞鑽針車材料行自無逃漏營業稅可言,尚難以該罪相繩。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移送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6495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詩玫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員工兼實際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竟與陳文進、孫秀菊及李建德等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約定:由陳文進出面設立並擔任「勇新有限公司」(下稱:勇新公司,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156 巷19號1 樓)、「川運有限公司」(下稱:川運公司,址設:臺中縣沙鹿鎮○○○街20巷18號)、「台隆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台隆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79號1 樓)等公司登記之負責人。孫秀菊則出面設立並擔任「喜豐有限公司」(下稱:喜豐公司,址設:臺中縣梧棲鎮○○○路112 號3 樓之2 )及「項典有限公司」(下稱:項典公司,址設:臺中縣霧峰鄉○○○街9 號1 樓)等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並同時成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李建德則負責實際處理「勇新公司」、「川運公司」、「台隆公司」、「喜豐公司」及「項典公司」等業務。詎渠等竟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 ⒈明知「勇新公司」、「川運公司」、「台隆公司」、「喜豐公司」及「項典公司」等5 家公司,自民國93年3 月份起至94 年2月份止,未向「京稟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歐美亞得企業有限公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倉勤企業社」、「力永實業社」、「東旭興實業社」、「興威股份有限公司」、「崠溢企業有限公司」、「喬田興業有限公司」、「茗仁實業有限公司」、「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邦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鉅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彩苑有限公司」、「立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尚同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進貨,卻取得該等公司之統一發票268 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 億6295萬5971元、稅額3314萬8816元(詳如附表1 -1 編號1 至9 號,附表2 -1 編號1 至7 號,附表3 編號1 號,附表4 -1 編號1 至8 號,附表5 -1 編號1 至6 號所示),以作為「勇新公司」、「川運公司」、「台隆公司」、「喜豐公司」及「項典公司」等5 家公司如下所述虛開發票予他人時,扣抵銷項稅額所用。 ⒉又渠等亦明知「勇新公司」、「川運公司」、「台隆公司」、「喜豐公司」及「項典公司」等5 家公司於上揭同期間內,無銷貨予「通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及機構等營業人之情形,竟虛開銷售金額合計達6 憶8045萬2148元之統一發票1340張,並由李建德持交「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賴詩玫,虛偽充作「通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或機構,充當該等公司之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賴詩玫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用以扣抵部分,合計有1274張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 億4780萬2342元,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3239萬322 元,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嚴重損害國家之稅收。而「勇新公司」、「川運公司」、「台隆公司」、「喜豐公司」及「項典公司」等個別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各該營業人,因而逃漏稅捐之發票張數、銷售金額及逃漏稅捐金額,詳述如下: ①李建德、賴詩玫及陳文進等人均明知「勇新公司」無銷貨予「通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102家公司、行號或機構 之情形(詳如附表1-1至附表1-7編號1至102號),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合計404張予上揭公司,作為該等102家公司之進項憑證,銷售金額合計2億2748萬2553元,幫助 逃漏稅額1137萬4148元。 ②李建德、賴詩玫及陳文進等人均明知「川運公司」無銷貨予「逸龍貿易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行號或機構之情形(詳如附表2-1至附表2-2編號1至34號),竟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合計110張予上揭公司,作為該等34家公司之 進項憑證,銷售金額合計3753萬1856元,幫助逃漏稅額 187萬6598元。 ③李建德、賴詩玫及陳文進等人均明知「「台隆公司」無銷貨予「運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行號或機構之情形(詳如附表3編號1至10號),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合計50張予上揭公司,作為該等10家公司之進項憑證,銷售金額合計1955萬6436元,幫助逃漏稅額97萬7825元。④李建德、賴詩玫及孫秀菊等人均明知「「喜豐公司」無銷貨予「智統國際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行號或機構之情形(詳如附表4-1至附表4-3編號1至45號),竟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合計211張予上揭公司,作為該等45家公司 之進項憑證,銷售金額合計1億2萬1115元,幫助逃漏稅額500萬1215元。 ⑤李建德、賴詩玫及孫秀菊等人均明知「項典公司」無銷貨事實予「力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9家公司、行號或機構之情形(詳如附表5-1至附表5-5編號1至89號),竟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合計499張予上揭公司,作為該等89 家公司之進項憑證,銷售金額合計2億6321萬382元,幫助逃漏稅額1316萬536元。 因認被告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以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又「勇新公司」、「川運公司」、「台隆公司」、「喜豐公司」及「項典公司」等5 家公司之統一發票,係被告賴淑淨向不詳成年人取得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詩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詩玫與共犯陳文進、孫秀菊、李建德等人,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係設於台中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負責人,賴詩玫係任職於富程事務所之職員。賴淑淨與賴詩玫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92、93年間,陸續自年籍姓名不詳之「謝國華」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多家虛設公司、商號所開立無實際交易進項統一發票,共其之記帳客戶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或行號作為進項憑證,並經各該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持之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賴淑淨、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以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賴詩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故被告賴詩玫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700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及賴詩玫姊妹係址設臺中市○○區○○街239 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共同實際經營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渠等均明知「日勝營造公司」(負責人為張蕙蘭,已另行提起公訴)自93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8 月31日止,未曾向「乙天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及「頂京有限公司」等進貨,亦明知「日勝營造公司」並未有實際銷貨予「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志昌土木包工業」、「振峰工程行」、「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泰科技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鉅惟工程有限公司」及「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與賴文彬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賴文彬涉案部分,亦另行提起公訴),透過賴文彬以借用「日勝營造有限公司」與上述公司交易往來為名,先由賴詩玫及賴淑淨2 人提供「乙天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及「頂京有限公司」等3 家有限公司所虛開號碼AU00000000號等不實之統一發票26紙,銷售金額合計新台幣1303萬7189元,稅額65 萬1861 元(詳如附表所示),充作日勝營造公司之進項憑證,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其後再以「日勝營造公司」之名義,虛開號碼AU00000000號等不實之統一發票12紙(詳如附表所示),透過賴文彬轉交予賴詩玫及賴淑淨2 人,作為「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志昌土木包工業」、「振峰工程行」、「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泰科技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鉅惟工程有限公司」及「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等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以申報扣抵用以銷項稅額,因此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新台幣66萬8590元。賴詩玫及賴淑淨2 人則更利用代「龍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申報營業稅之機會,假藉職務之便從中侵占上揭應繳之營業稅款66萬8590元,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淨、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向不詳之成年人取得「日勝營造公司」、「乙天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頂京有限公司」、「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及「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等公司如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賴詩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4120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高阿鎮與陳志國(已死亡)分別係席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席德公司)之現任、前任負責人,渠等與經營「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賴淑淨,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12月23日起94年5 月25日止(陳志國於93年12月3 日死亡後,由高阿鎮與賴淑淨共同犯罪),明知席德公司與保強固有限公司、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租迪和有限公司、賀春實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取得該4 家公司所開立之總金額(下同)4845萬9892元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席德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虛開席德公司之總金額4777萬7345元不實統一發票,交付給如附表所示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48 家 廠商充作進項憑證,除全璟有限公司外,其餘47家廠商全數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233 萬9867元。因認被告賴淑淨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向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壹所示之席德公司、保強固公司、懷貞生物公司統一發票,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淑淨與共犯高阿鎮、陳志國等人,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如附表壹所示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4454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有添為總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總泰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自91年間起迄93年間止,總泰公司與信行營造有限公司、逸達實業商行、開元商行、祿澤有限公司、博銘有限公司、義寧科技有限公司、鵬宸實業有限公司、承陽有限公司、景曜科技、舜鈊企業、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群國際、人本有限公司、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興發國際有限公司、通濟國際有限公司、勇新有限公司、項典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日勝營造有限公司、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仍基於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意,取得信行營造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之不實買賣交易憑證統一發票,金額共8549萬5530元,以作為進項憑證,稅額達427 萬4777元,以之充當進項金額而登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有添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以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向被害人賴有添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有添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1978、22233、25261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係設於臺中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下稱富程事務所)之負責人、賴詩玫係任職於富程事務所之職員。賴淑淨與賴詩玫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於95年1 月間,為鉅擎電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擎公司)辦理營業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明知鉅擎公司於94年11、12月,共須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31萬2,801 元,然竟以在不詳時、地,向真實年籍不詳自稱「謝國華」之成年男子所取得營業人為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達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6 紙,金額達70萬830 元,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幫助鉅擎公司逃漏94年11、12月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3 萬5,043 元。被告賴淑淨、賴詩玫又另與洪嘉鈴(另案偵辦)共同基於不法之犯意聯絡,自90年至92年間止,在無任何進、銷項實情下,連續開立不實之由洪嘉鈴所經營建樺機械有限公司(設臺中縣太平巿大源路2 之18號)為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共計98張,金額達7,061 萬794 元,且於受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宜螺絲公司、阜揚企業社、鑫成企業社、傑源企業有限公司、博陽公司、勝將公司、鉅擎電訊工程有限公司、牧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興企業社、長江龍公司、健峰營造有限公司委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供作進項憑證,以此以幫助上揭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賴淑淨、賴詩玫又另與江士豐鈴共同基於不法之犯意聯絡,於93年間,在無任何進、銷項實情下,連續開立不實之由江士豐所經營天瑪科技有限公司(設臺中巿北屯區○○路○ 段156 之6 號6 樓之1 號)為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共計69張 ,金額達1,418 萬1,166 元,且於受博揚公司等人委託申報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供作進項憑證,以此以幫助博揚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務管理之正確。因認被告賴淑淨、賴詩玫、江士豐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被告江士豐則為天碼科技公司之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以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又被告賴淑淨與共犯洪嘉鈴共同填載如附表參所示之建樺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被告賴淑淨與被告江士豐共同填載附表伍、一所示之天碼科技公司之統一發票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詩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共犯洪嘉鈴、被告江士豐等人,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又填載建華公司統一發票予受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阜揚企業社、傑源企業有限公司、健峰營造有限公司作進項憑證部分,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淑淨與共犯洪嘉鈴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813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為「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街239 號,下稱富程事務所)之共同實際經營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張志揚(另行偵辦)所經營之佑承企業社(另案偵辦)於89年間,委任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淑淨、賴詩玫4 人所共同經營之富程事務所辦理記帳、申報營業稅等事宜,並按月給付1700元之委任報酬費用,且於每年度申報營業所得稅時加付1700元之報酬。而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淑淨、賴詩玫等4 人係於每2 個月後之隔月7 、8 日前,派員至佑承企業社收取前2 個月之收入、支出傳票、統一發票等資料(如該年度1 、2 月之資料,係在該年度3 月之7 、8 日收取),並算得佑承企業社於該2 個月份應繳納之營業稅後,即由告張志揚開立同額應繳納之營業稅額暨其他諸如進項稅額等費用之支交付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淑淨、賴詩玫,俾以繳納佑承企業社應繳納之營業稅。詎張志揚、賴淑華、賴顗文、賴淑淨、賴詩玫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佑承企業社於92、93年度之申報營業稅期間,由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淑淨、賴詩玫所經營之富程事務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謝國華」之成年男子購買臺灣鼎賀有限公司、御成有限公司、天瑪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以虛報佑承企業社之進項稅額之方式,降低佑承企業社營業稅申報稅額之應繳款項,藉此逃漏營業稅稅捐11萬55元、8 萬6154元。因認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淑淨、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被告賴淑華、賴顗文為被告賴淑淨姊妹,偶而幫忙被告賴淑淨處理富程事務所業務,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取得佑承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向附表壹所示各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間,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楹傑公司、御成公司、采竺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069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張大羽係設於臺中市○區○○○路3 段200 號1 樓之納稅義務人翔承有限公司(下稱翔承公司)負責人,賴淑淨則為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共同經營人,其2 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徐小姐」之成年女子,均明知其等並無實際經營翔承公司之意,為虛設公司以販賣不實統一發票牟利,竟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30日,由該綽號「徐小姐」之成年女子邀約張大羽出名擔任翔承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於同年9 月20日,向臺中市政府辦理翔承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再由該綽號「徐小姐」之成年女子,將上開俗稱「人頭公司」之翔承公司帳務交由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賴淑淨處理,而為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於明知翔承公司自94年9 月間起至94年10月間止,並無實際進貨事實,且翔承公司於上開期間所取得用以作為翔承公司進項憑證使用之「嘉燁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統一發票5 張(合計金額為新台幣366 萬4376元),係購買所得之虛偽會計憑證之情形下,竟由賴淑淨連續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翔承公司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20紙,銷售額共計360 萬251 元,稅額18萬11元,再以之作為逢大工業有限公司、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賀誠五金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扣扺銷項稅額,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18萬1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淨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向不詳之人取得翔承公司統一發票,向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而被告張大羽於本案未經起訴(即非本案之被告),本院亦無從審究,均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續字第127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張志揚(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業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提起公訴)為址於設臺中縣大里巿公教街37巷5 號1 樓之「佑承企業社」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納稅義務人。被告賴淑華、賴顗文為原址設於臺中市○○區○○街239 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共同實際經營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張志揚自民國89年間某月起,迄92年7 月止,將佑承企業社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 外帳) 等業務,交由賴淑華、賴顗文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並同意賴淑華、賴顗文代刻( 含保管) 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印章、負責人印章,作為報稅使用。嗣張志揚基於將佑承企業社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佑承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賴淑華、賴顗文合意,並委由與賴淑華、賴顗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賴淑淨(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以前揭案號提起公訴)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佑承企業社無實際交易之大百唐公司(有關發票號碼、金額,詳本署95年度偵字第9742、236 76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而大百唐公司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業以上揭案號提起公訴)所開之不實統一發票,於不詳時間、地點,登載於佑承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帳冊,作為佑承企業社之進項憑證後,再交予賴淑華賴顗文,作為賴淑華、賴顗文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張志揚所交付佑承企業社於上揭期間內之之各期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以下簡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並登載於佑承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帳冊,作為佑承企業社之進項憑證後,再由賴淑淨、賴顗文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佑承企業社於前揭期間內之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佑承企業社各該期之營業稅之銷項稅額(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89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89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作為佑承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佑承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佑承企業社於前揭期間內之各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即401 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佑承企業社各期應繳營業稅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4 萬260 元,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華、賴顗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淑華、賴顗文為被告賴淑淨之姊妹,偶而幫忙被告賴淑淨處理富程事務所業務,本案係被告賴淑淨向不詳之人取得佑成企業社統一發票,向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與被告賴淑淨間,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楹傑公司、御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7425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賴詩玫、賴淑華3 人均係楹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楹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及從事業務之人。均明知楹傑公司自民國94年1 月起迄95年4 月間,未實際與禾連有限公司、承鴻事業有限公司、溢翁有限公司、上京有限公司、嘉燁興業有限公司、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席德企業有限公司、富賓實業有限公司等(下稱禾連公司等9 家公司)交易及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賀誠五金有限公司、展興企業社、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勝將興機械有限公司等(下稱得力信公司等5 家公司)公司有實際之業務往來,竟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楹傑公司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即上開得力信公司等5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以不詳方法取得禾連公司等9 家公司開立金額共1525萬8567元,稅額計76萬 2928 元 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再連續填製不實事項之統一發票,金額共1525萬8567元,稅額計76萬2928元,予得力信公司等5 家公司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使用,以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得力信公司等5 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淨、賴淑華、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被告賴淑華則為楹傑公司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賴淑華共同填載如附表捌、一所示之楹傑公司統一發票,並取得如附表捌、二所示之統一發票,被告賴淑淨獨自以附表捌、一所示之楹傑公司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華、賴詩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 ,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賴淑華間,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 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3536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李承瀚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50號之鉅惟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鉅惟公司)負責人,被告劉介文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70巷65號之富俋企業 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劉上維),被告洪惠鈴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176 號之振峯企業社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係蕭振峰),被告賴有添係址設臺中市○○區○○路68號1 樓之總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總泰公司)負責人,陳茂雄(另行起訴)係集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鼎公司)負責人,林祝芬(另行起訴)係蜜思兒服裝有限公司(下稱密思兒公司)負責人,被告賴淑淨係址設臺中市○○區○○路239 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人。被告李承翰自民國91年3 月7 日起迄93年9 月止,將鉅惟公司申報營業稅及記帳業務,交由賴淑淨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李承翰基於逃漏鉅惟公司營業稅之犯意,與基於幫助鉅惟公司逃漏營業稅犯意之賴淑淨合意,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人,取得與鉅惟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1 所示祿澤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鉅惟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賴淑淨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鉅惟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逃漏鉅惟公司應繳營業稅,足生損害於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被告洪惠玲自91年9 月16日起迄93年1 月2 日止,93年7 月15日起至95年3 月15日止,分別將振峯企業社、振峯工程行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記帳業務,交由賴淑淨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洪惠玲基於逃漏振峯企業社營業稅之犯意,與基於幫助振峯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犯意之賴淑淨合意,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人,取得與振峯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2 所示祿澤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振峯企業社之進項憑證,再由賴淑淨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持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振峯企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逃漏振峯企業社應繳營業稅,足生損害於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被告劉介文於不詳時間,將富俋企業社申報營業稅及記帳業務,交由賴淑淨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劉介文基於逃漏富俋企業社營業稅之犯意,與基於幫助富俋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犯意之賴淑淨合意,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人,取得與富俋企業社無實際交易附表3 所示祿澤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富俋企業社之進項憑證,再由賴淑淨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持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富俋企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逃漏富俋企業社應繳營業稅,足生損害於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被告賴有添自91年5 月7 日起迄94年3 月11日止,將總泰公司申報營業稅及記帳業務,交由賴淑淨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承攬。賴有添基於逃漏總泰公司營業稅之犯意,與基於幫助總泰公司逃漏營業稅犯意之賴淑淨合意,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人,取得與總泰公司無實際交易附表4 所示祿澤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總泰公司之進項憑證,再由賴淑淨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持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總泰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逃總泰公司應繳營業稅,足生損害於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淨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李承瀚、劉介文、洪惠鈴、賴有添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以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向上開各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李承瀚、劉介文、洪惠鈴、賴有添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亦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9440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劉介文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 段70巷65號之富俋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3 款之納稅義務人,其自90年初起,迄91年8 月止,將富俋企業社記帳及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業務,交由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街239 號)承攬,並將富俋企業社之報稅用商號印章、簽發統一發票用商號印章暨負責人印章,交由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保管。劉介文基於逃漏富俋企業社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意,即與基於幫助明知富俋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合意,統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5 至百分之7 代價,購得與富俋企業社無實際交易之祿澤有限公司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銷售額計為260 萬元,營業稅額計為13萬元後,於不詳時間、地點,登載於富邑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帳冊,成為富俋企業社之進項憑證後,作為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職員,自劉介文於不詳時間、地點所交付富邑企業社91年7 、8 月份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共同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職員,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富俋企業社91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該期之富邑企業社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富邑企業社之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富邑企業社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富俋企業社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富邑企業社9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富俋企業社91年7 、8 月營業稅13萬元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65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係以取得當年度無實際交易進項發票銷售額總額260 萬元,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25後,計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為65萬元),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淨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賴淑華、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賴淑淨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被告劉介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被告賴淑華為被告賴淑淨之姊妹,偶而幫忙被告賴淑淨處理富程事務所業務,本案係被告賴淑淨向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壹、四一所示之祿澤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向被害人劉介文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被告賴淑淨、賴淑華、賴詩玫被訴違反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劉介文被訴違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淑華、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楹傑公司、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6237、29439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顏英杰、林慶漳(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罪嫌,另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439 號提起公訴,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57 號判決無罪確定)均係址設臺中市西屯區○○○路○ 段 世斌1 巷22弄4 號1 樓之美琪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琪仕公司,該公司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439 號提起公訴)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納稅義務人,其等自92年5 月間起,迄94年12月止,將美琪仕公司記帳及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業務,交由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上揭4 人為姐妹關)所共同經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址設臺中市○○區○○街239 號)承攬,並將美琪仕公司之報稅用之公司印章、簽發統一發票用之公司印章暨負責人印章,交予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保管。顏英杰、林慶漳基於逃漏美琪仕公司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即與基於幫助美琪仕公司逃漏營業稅、營業所得稅之概括犯意之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合意,統由賴淑淨自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謝國華」成年男子,以發票面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代價,購得與美琪仕公司無實際交易之附表所示公司、商號(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另案函送偵辦)所開立之不實登載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後,作為賴淑華、賴淑淨、賴顗文、賴詩玫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自顏英杰、林慶漳所交付美琪仕公司於附表所示發票日期之各期(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例如92年3 月申報該年1 、2 月份營業稅,92年5 月申報該年3 、4 月份營業稅,以此類推)應納營業稅稅款沖抵之用(即以購入發票總金額所含營業稅稅額扣抵原應繳納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之應納稅額),再由具違反商業會計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賴顗文(賴顗文係負責對外向客戶收取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交由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不知情職員登打、記帳報稅)及「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不知情職員,於不詳時間,在「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內,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所載金額,填載於美琪仕公司於附表所示發票日期之各該年度內每2 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美琪仕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並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美琪仕公司會計憑證(即傳票)及記入帳簿,作為美琪仕公司之營業成本與費用,以此方式,虛增美琪仕公司之成本與費用,並據以製作美琪仕公司於附表所示發票日期之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逃漏附表所示發票日期之各該期應繳納之營業稅及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係以當年度取得無實際交易進項發票之銷售額總額,乘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25後,計得其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足生損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因認被告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 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本案係被告賴淑淨獨自以附表壹所示之統一發票,向各被害人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賴詩玫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8956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係址設臺中市○○區○○路239 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其於91年間,承攬梵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梵霖公司)之申報營業稅及記帳業務。詎賴淑淨竟基於逃漏梵霖公司營業稅之犯意,於91年11月間,自不詳真實年籍名為「謝國華」之人,購得與梵霖公司無實際交易之鵬宸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梵霖公司之進項憑證,再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各該期之梵霖公司營業稅之銷項稅額,逃漏梵霖公司應繳營業稅,足生損害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徵收、管理之公平、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淨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向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壹、四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向被害人華致健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與吳介文(係臺中縣清水鎮○○街128 號1 樓「瑞鑽針車材料行」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張惠珠)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連續為如下之犯行:㈠於93年9 月至12月間,由吳介文多次向賴淑淨購買由保強固有限公司、佑成精業有限公司分別所開具並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共19張(發票金額共計1081萬1200元,詳如附表一、二),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54萬56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瑞鑽針車材料行逃漏營業稅54萬560 元。㈡於93年9 月至11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展興企業社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發票6 張(發票金額共計213 萬200 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展興企業社,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0萬651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展興企業社逃漏營業稅10萬6510元。㈢於93年10月至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發票7 張(發票金額共計204 萬39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金泰鑫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0萬219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泰鑫公司逃漏營業稅10萬2195元。㈣於93年10月至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力信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發票8 張(發票金額共計240 萬56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得力信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2萬28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泰鑫公司逃漏營業稅12萬280 元。㈤於93年10月至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逢大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逢大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發票6 張(發票金額共計198 萬3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逢大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9 萬9150 元 ,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逢大公司逃漏營業稅9 萬9150元。㈥於93年11月30日,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宏屹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屹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發票1 張(發票金額為58萬5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宏屹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2 萬925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宏屹公司逃漏營業稅2 萬9250元。㈦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傑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傑鴻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發票3 張(發票金額共計81萬1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傑鴻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4 萬550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傑鴻公司逃漏營業稅4 萬550 元。㈧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楹傑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楹傑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九所示之不實發票2 張(發票金額共計72萬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楹傑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3 萬600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楹傑公司逃漏營業稅3 萬6000元。㈨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御成有限公司(下稱御成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十所示之不實發票6 張(發票金額共計304 萬1000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御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5萬2050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御成公司逃漏營業稅15萬2050元。㈩於93年12月間,由賴淑淨將瑞鑽針車材料行與天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瑪公司)實際上並未進行交易之不實交易品名、銷售額、營業稅額等資料,傳真予吳介文,復由吳介文指示不詳之人,以瑞鑽針車材料行名義,開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不實發票4 張(發票金額共計204 萬500 元),再由賴淑淨將上開發票交予天瑪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10萬2025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天瑪公司逃漏營業稅10萬2025元。因認被告賴淑淨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本案係被告賴淑淨以如附表柒、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向被害人展興企業社、逢大工業公司、金泰鑫工業公司、傑鴻企業公司、宏屹工業公司、得力信公司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被訴違反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5835號: 本件移送併辦書未敘述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本院即無從審究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淨、賴詩玫均係設在臺中市○○街239 號之「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均明知迪倫有限公司(下稱迪倫公司)與「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所承攬之記帳客戶聖陶沙企業社(負責人陳建志)、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謝定國,下稱得力信公司)、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洪啟議,下稱鉅擎公司)及美琪仕有限公司(負責人孫瑩瑩,下稱美琪仕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民國94年間,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取得迪倫公司所開立予聖淘沙企業社不實發票5 張,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00 萬5560元、稅額5 萬278 元;開立予得力信公司之不實發票2 張,金額共35萬790 元、稅額1 萬7539元;開立予鉅擎公司之不實發票4 張,金額共59萬7020元、稅額2 萬9851元;開立予美琪仕有限公司不實發票2 張,金額共35萬20元、稅額1 萬7502元(支票明細詳如附表)。並將所取得之上開不實發票充當聖陶沙企業社、得力信公司、鉅擎電信公司、美琪仕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之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以扣抵營業稅。賴淑淨、賴詩玫以如此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營業稅,共逃漏稅捐11萬517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賴淑淨、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本案係被告賴淑淨向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壹所示之迪倫公司統一發票,向被害人聖陶沙企業社、得力信公司、鉅擎電信公司、美琪仕公司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賴詩玫被訴違反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2401號: ㈠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賴淑華、賴淑淨、賴詩玫及賴顗文係親姊妹,賴淑華、賴淑淨分別係「富程聯合會計事務所」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賴詩玫、賴顗文則係上開事務所之員工。詎渠等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幫助伍麗燕所經營之「海斯精品服飾店」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於93年5 月間,利用替伍麗燕申報93年3 、4 月份營業稅之機會,擅自將金額合計85萬7900元之發票5 紙摻雜在其他發票中,再持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申報上開精品店93年度3 、4 月份之營業稅,以此方式虛報進項稅額4 萬2895元,且就伍麗燕交付予渠等用以申報營業稅款之面額6 萬2972元支票1 紙,於扣除發票費用111 元、記帳費3000元後,將餘額侵占入己。因認被告賴淑淨、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㈡經查:被告賴淑淨為富程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賴詩玫僅為富程事務所之員工,被告賴淑華、賴顗文為被告賴淑淨之姊妹,偶而幫忙被告賴淑淨處理富程事務所業務,本案係被告賴淑淨向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壹、三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向被害人伍麗燕詐欺取財等情,詳如前述。被告賴淑淨、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被訴違反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遍查全卷亦無被告賴淑華、賴顗文、賴詩玫與被告賴淑淨,就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具體事證,此部分自與前開有罪部分(填製楹傑公司、御成公司、采竺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亦難認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被告賴淑淨等4 人其餘移送併辦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則與本案無關。本院即無從審究,應退回原承辦單位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2 款,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3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壹、賴淑淨持偽填開具之統一發票作為下列營業人之營業稅進項申報之憑證而加以行使,以詐欺取財之明細表: 附表壹、一 博陽電信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8.30│HF00000000│2,720,000元 │136,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0.09.17│JD00000000│3,000,000元 │15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 │91.02 │LA00000000│2,600,000元 │130,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誤載為信行營│ │ │ │ │ │ │ │造有限公司開立) │ ├──┼────┼─────┼──────┼─────┼──────────┼───────────┤ │4 │91.06.02│MY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5 │91.06.06│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6 │91.06.12│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7 │91.06.19│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8 │91.06.28│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9 │91.09.07│PW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1.09.10│PW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開元商行 │ │ ├──┼────┼─────┼──────┼─────┼──────────┼───────────┤ │11 │91.09.15│PW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開元商行 │ │ ├──┼────┼─────┼──────┼─────┼──────────┼───────────┤ │12 │91.09.20│PW00000000│670,000元 │33,500元 │開元商行 │ │ ├──┼────┼─────┼──────┼─────┼──────────┼───────────┤ │13 │91.09.30│PW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4 │91.10.20│PW00000000│760,000元 │38,000元 │開元商行 │ │ ├──┼────┼─────┼──────┼─────┼──────────┼───────────┤ │15 │91.10.25│PW00000000│760,000元 │38,000元 │開元商行 │ │ ├──┼────┼─────┼──────┼─────┼──────────┼───────────┤ │16 │91.10.29│PW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7 │91.10.30│PW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開元商行 │ │ ├──┼────┼─────┼──────┼─────┼──────────┼───────────┤ │18 │91.11.09│QV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開元商行 │ │ ├──┼────┼─────┼──────┼─────┼──────────┼───────────┤ │19 │91.12.05│QV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開元商行 │ │ ├──┼────┼─────┼──────┼─────┼──────────┼───────────┤ │20 │92.03.05│SU00000000│406,600元 │20,330元 │開元商行 │ │ ├──┼────┼─────┼──────┼─────┼──────────┼───────────┤ │21 │92.03.14│SU00000000│406,600元 │20,330元 │開元商行 │ │ ├──┼────┼─────┼──────┼─────┼──────────┼───────────┤ │22 │92.03.27│SU00000000│406,600元 │20,330元 │開元商行 │ │ ├──┼────┼─────┼──────┼─────┼──────────┼───────────┤ │23 │92.03.31│SU00000000│406,600元 │20,330元 │開元商行 │ │ ├──┼────┼─────┼──────┼─────┼──────────┼───────────┤ │24 │92.04.15│SU00000000│406,600元 │20,33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5 │92.04.22│SU00000000│406,600元 │20,33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6 │92.05.03│TU00000000│434,200元 │21,710元 │開元商行 │ │ ├──┼────┼─────┼──────┼─────┼──────────┼───────────┤ │27 │92.05.06│TU00000000│434,200元 │21,710元 │開元商行 │ │ ├──┼────┼─────┼──────┼─────┼──────────┼───────────┤ │28 │92.05.08│TU00000000│434,580元 │21,729元 │開元商行 │ │ ├──┼────┼─────┼──────┼─────┼──────────┼───────────┤ │29 │92.05.10│TU00000000│434,200元 │21,710元 │開元商行 │ │ ├──┼────┼─────┼──────┼─────┼──────────┼───────────┤ │30 │92.05.30│TU00000000│434,200元 │21,710元 │開元商行 │ │ ├──┼────┼─────┼──────┼─────┼──────────┼───────────┤ │31 │92.07.02│UU00000000│474,260元 │23,713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2 │92.07.05│UU00000000│508,500元 │25,4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3 │92.07.10│UU00000000│567,300元 │32,86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4 │92.08.12│UU00000000│455,800元 │22,790元 │開元商行 │ │ ├──┼────┼─────┼──────┼─────┼──────────┼───────────┤ │35 │92.08.19│UU00000000│412,500元 │20,625元 │開元商行 │ │ ├──┼────┼─────┼──────┼─────┼──────────┼───────────┤ │36 │92.08.19│UU00000000│337,200元 │16,860元 │開元商行 │ │ ├──┼────┼─────┼──────┼─────┼──────────┼───────────┤ │37 │92.09 │VU00000000│711,800元 │35,590元 │采竺企業社 │ │ ├──┼────┼─────┼──────┼─────┼──────────┼───────────┤ │38 │92.09 │VU00000000│519,430元 │25,972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9 │92.09 │VU00000000│489,200元 │24,46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0 │92.09 │VU00000000│527,600元 │26,38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1 │92.09.15│VU00000000│520,100元 │26,00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2 │92.10 │VU00000000│690,500元 │34,525元 │采竺企業社 │ │ ├──┼────┼─────┼──────┼─────┼──────────┼───────────┤ │43 │92.10 │VU00000000│428,000元 │21,400元 │采竺企業社 │ │ ├──┼────┼─────┼──────┼─────┼──────────┼───────────┤ │44 │92.10 │VU00000000│520,110元 │26,006元 │采竺企業社 │ │ ├──┼────┼─────┼──────┼─────┼──────────┼───────────┤ │45 │92.10 │VU00000000│411,580元 │20,579元 │采竺企業社 │ │ ├──┼────┼─────┼──────┼─────┼──────────┼───────────┤ │46 │92.11.21│WU00000000│476,700元 │23,835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7 │92.12.15│WU00000000│423,000元 │21,150元 │超群國際事業公司 │ │ ├──┼────┼─────┼──────┼─────┼──────────┼───────────┤ │48 │92.12.18│WU00000000│475,000元 │23,750元 │超群國際事業公司 │ │ ├──┼────┼─────┼──────┼─────┼──────────┼───────────┤ │49 │92.12.20│WU00000000│385,600元 │19,28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50 │93.01.16│XU00000000│268,000元 │13,4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 │ ├──┼────┼─────┼──────┼─────┼──────────┼───────────┤ │51 │93.01.20│XU00000000│364,500元 │18,225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52 │93.02.06│XU00000000│226,200元 │11,31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3 │93.02.15│XU00000000│585,000元 │29,250元 │超群國際事業公司 │ │ ├──┼────┼─────┼──────┼─────┼──────────┼───────────┤ │54 │93.02.16│XU00000000│113,700元 │5,685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55 │93.02.16│YU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 │超群國際事業公司 │ │ ├──┼────┼─────┼──────┼─────┼──────────┼───────────┤ │56 │93.03.06│YU00000000│263,000元 │13,15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7 │93.03.06│YU00000000│337,400元 │16,87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58 │93.03.16│YU00000000│386,200元 │19,31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59 │93.03.31│YU00000000│172,200元 │8,61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60 │93.04.02│YU00000000│298,500元 │14,925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61 │93.05.26│ZU00000000│586,000元 │29,300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 │ ├──┼────┼─────┼──────┼─────┼──────────┼───────────┤ │62 │93.05.28│ZU00000000│773,500元 │38,675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 │ ├──┼────┼─────┼──────┼─────┼──────────┼───────────┤ │63 │93.06.04│ZU00000000│819,700元 │40,985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 │ ├──┼────┼─────┼──────┼─────┼──────────┼───────────┤ │64 │93.06.09│ZU00000000│786,800元 │39,340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 │ ├──┼────┼─────┼──────┼─────┼──────────┼───────────┤ │合計│ │ │38,987,860元│1,953,894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二 勝芳電信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2.28│LA00000000│46,240元 │2,312元 │進益裝潢行 │ │ ├──┼────┼─────┼──────┼─────┼──────────┼───────────┤ │2 │91.05.03│MY00000000│182,169元 │3,108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3 │91.05.18│MY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集鼎股份有限公司 │ │ ├──┼────┼─────┼──────┼─────┼──────────┼───────────┤ │4 │91.06.15│MY00000000│200,000元 │10,000元 │集鼎股份有限公司 │ │ ├──┼────┼─────┼──────┼─────┼──────────┼───────────┤ │5 │91.07.09│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6 │91.07.14│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7 │91.07.16│NX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8 │91.08.28│NX00000000│100,000元 │5,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9 │91.09.01│PW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0 │91.09.21│PW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1 │91.10.01│PW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2 │91.11.02│QV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開元商行 │ │ ├──┼────┼─────┼──────┼─────┼──────────┼───────────┤ │13 │91.11.19│QV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開元商行 │ │ ├──┼────┼─────┼──────┼─────┼──────────┼───────────┤ │14 │91.12.08│QV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開元商行 │ │ ├──┼────┼─────┼──────┼─────┼──────────┼───────────┤ │15 │91.12.21│QV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開元商行 │ │ ├──┼────┼─────┼──────┼─────┼──────────┼───────────┤ │16 │92.01.08│RU00000000│516,580元 │25,829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7 │92.01.20│RU00000000│516,580元 │25,829元 │開元商行 │ │ ├──┼────┼─────┼──────┼─────┼──────────┼───────────┤ │18 │92.03.01│SU00000000│688,000元 │24,4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9 │92.03.01│SU00000000│379,700元 │18,98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0 │92.03.06│SU00000000│455,000元 │22,7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1 │92.04.02│SU00000000│455,000元 │22,7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2 │92.05.04│TU00000000│339,000元 │16,950元 │開元商行 │ │ ├──┼────┼─────┼──────┼─────┼──────────┼───────────┤ │23 │92.05.08│TU00000000│339,940元 │16,997元 │開元商行 │ │ ├──┼────┼─────┼──────┼─────┼──────────┼───────────┤ │24 │92.05.10│TU00000000│339,000元 │16,950元 │開元商行 │ │ ├──┼────┼─────┼──────┼─────┼──────────┼───────────┤ │25 │92.07.04│UU00000000│286,530元 │14,327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26 │92.07.21│UU00000000│325,680元 │16,284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7 │92.07.25│UU00000000│453,800元 │22,69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28 │92.08.20│UU00000000│259,200元 │12,96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9 │92.08.30│UU00000000│391,910元 │19,596元 │勝業國際有限公司 │ │ ├──┼────┼─────┼──────┼─────┼──────────┼───────────┤ │30 │92.09 │VU00000000│428,600元 │21,43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1 │92.09 │VU00000000│675,660元 │33,783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2 │92.09 │VU00000000│566,800元 │28,34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3 │92.09 │VU00000000│573,140元 │28,657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4 │92.11.12│WU00000000│916,400元 │45,82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35 │92.12.09│WU00000000│653,900元 │32,695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6 │92.12.12│WU00000000│766,000元 │38,30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7 │92.12.20│WU00000000│377,000元 │18,85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8 │92.12.25│WU00000000│522,000元 │26,10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9 │93.01.13│XU00000000│455,000元 │22,75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40 │93.01.13│XU00000000│215,000元 │10,75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41 │93.01.19│XU00000000│194,600元 │9,73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42 │93.02.02│XU00000000│278,000元 │13,9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3 │93.02.04│XU00000000│256,000元 │12,8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4 │93.02.04│XU00000000│263,000元 │13,1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5 │93.04.13│YU00000000│419,200元 │20,96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46 │93.06.04│ZU00000000│515,746元 │25,787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47 │93.06.10│ZU00000000│358,096元 │17,905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48 │93.06.15│ZU00000000│203,300元 │10,165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49 │93.06.30│ZU00000000│468,800元 │23,44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50 │93.07.26│AU00000000│183,400元 │9,170元 │迅中興業有限公司 │ │ ├──┼────┼─────┼──────┼─────┼──────────┼───────────┤ │51 │93.07.30│AU00000000│103,410元 │5,171元 │迅中興業有限公司 │ │ ├──┼────┼─────┼──────┼─────┼──────────┼───────────┤ │52 │93.08.03│AU00000000│205,500元 │10,275元 │迅中興業有限公司 │ │ ├──┼────┼─────┼──────┼─────┼──────────┼───────────┤ │53 │93.08.30│AU00000000│403,000元 │20,15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54 │93.10.12│BU00000000│397,500元 │19,875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55 │93.10.20│BU00000000│382,000元 │19,10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56 │93.10.26│BU00000000│496,600元 │24,83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57 │93.11.15│CU00000000│685,000元 │34,25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8 │93.11.25│CU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23,986,981元│1,183,350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二、⒈ 勝芳電信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8.30│NX00000000│140,000元 │7,000元 │環全科技實業社 │ │ ├──┼────┼─────┼──────┼─────┼──────────┼───────────┤ │2 │91.08.30│NX00000000│120,000元 │6,000元 │環全科技實業社 │ │ ├──┼────┼─────┼──────┼─────┼──────────┼───────────┤ │合計│ │ │260,000元 │13,000元 │ │ │ │ │ │ │ │ │ │ │ └──┴────┴─────┴──────┴─────┴──────────┴───────────┘ 附表壹、三 鉅擎電信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1.20│EK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 │90.01.27│EK00000000│330,000元 │16,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 │90.02.01│EK00000000│290,000元 │14,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 │90.02.08│EK00000000│420,000元 │21,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 │90.02.15│EK00000000│275,000元 │13,7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 │90.02.22│EK00000000│315,000元 │15,7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7 │90.02.27│EK00000000│280,000元 │14,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 │91.06 │MY00000000│1,600,000元 │8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9 │91.10.16│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1.10.25│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1 │91.11 │QV00000000│385,000元 │19,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2 │91.11 │QV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3 │91.11 │QV00000000│688,000元 │34,4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4 │91.11 │QV00000000│732,000元 │36,6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5 │91.11 │QV00000000│475,000元 │23,7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6 │92.01.03│RU00000000│450,500元 │22,525元 │開元商行 │ │ ├──┼────┼─────┼──────┼─────┼──────────┼───────────┤ │17 │92.01.09│RU00000000│450,500元 │22,525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8 │92.01.21│RU00000000│450,500元 │22,5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9 │92.02.10│RU00000000│450,500元 │22,5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0 │92.02.11│RU00000000│450,500元 │22,525元 │開元商行 │ │ ├──┼────┼─────┼──────┼─────┼──────────┼───────────┤ │21 │92.03.04│SU00000000│621,000元 │31,050元 │開元商行 │ │ ├──┼────┼─────┼──────┼─────┼──────────┼───────────┤ │22 │92.03.17│SU00000000│621,000元 │31,050元 │開元商行 │ │ ├──┼────┼─────┼──────┼─────┼──────────┼───────────┤ │23 │92.04.15│SU00000000│621,000元 │31,050元 │開元商行 │ │ ├──┼────┼─────┼──────┼─────┼──────────┼───────────┤ │24 │92.05.28│TU00000000│815,572元 │40,779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5 │92.06.03│TU00000000│815,572元 │40,779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6 │92.06.06│TU00000000│815,572元 │40,779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7 │92.06.10│TU00000000│815,572元 │40,779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8 │92.06.12│TU00000000│815,572元 │40,779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9 │92.08.07│UU00000000│325,500元 │16,27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0 │92.08.09│UU00000000│324,500元 │16,2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1 │92.08.09│U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2 │92.08.25│UU00000000│524,000元 │26,200元 │開元商行 │ │ ├──┼────┼─────┼──────┼─────┼──────────┼───────────┤ │33 │92.08.25│UU00000000│612,660元 │30,633元 │開元商行 │ │ ├──┼────┼─────┼──────┼─────┼──────────┼───────────┤ │34 │92.08.26│UU00000000│576,000元 │28,800元 │開元商行 │ │ ├──┼────┼─────┼──────┼─────┼──────────┼───────────┤ │35 │92.09.01│VU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36 │92.09.06│VU00000000│516,275元 │25,814元 │采竺企業社 │ │ ├──┼────┼─────┼──────┼─────┼──────────┼───────────┤ │37 │92.09.08│VU00000000│428,500元 │21,425元 │采竺企業社 │ │ ├──┼────┼─────┼──────┼─────┼──────────┼───────────┤ │38 │92.09.12│VU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39 │92.09.21│VU00000000│523,680元 │26,184元 │采竺企業社 │ │ ├──┼────┼─────┼──────┼─────┼──────────┼───────────┤ │40 │92.10.03│VU00000000│663,760元 │33,188元 │采竺企業社 │ │ ├──┼────┼─────┼──────┼─────┼──────────┼───────────┤ │41 │92.10.22│VU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2 │92.10.24│V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3 │92.10.28│V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4 │92.10.29│V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5 │92.10.30│V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6 │92.10.31│VU00000000│1,000,000元 │50,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47 │92.10.31│VU00000000│290,560元 │14,528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8 │93.01.07│XU00000000│166,300元 │8,31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9 │93.01.29│XU00000000│129,600元 │6,48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 │ ├──┼────┼─────┼──────┼─────┼──────────┼───────────┤ │50 │93.05.02│ZU00000000│526,000元 │26,30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1 │93.05.15│ZU00000000│517,800元 │25,89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2 │93.08.26│AU00000000│589,000元 │29,45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53 │94.11.08│JU00000000│418,630元 │20,932元 │富康工程行 │ │ ├──┼────┼─────┼──────┼─────┼──────────┼───────────┤ │54 │94.11.16│JU00000000│431,560元 │21,578元 │富康工程行 │ │ ├──┼────┼─────┼──────┼─────┼──────────┼───────────┤ │55 │94.11.28│JU00000000│443,890元 │22,195元 │富康工程行 │ │ ├──┼────┼─────┼──────┼─────┼──────────┼───────────┤ │56 │94.12.05│JU00000000│195,700元 │9,785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57 │94.12.06│JU00000000│417,720元 │20,886元 │富康工程行 │ │ ├──┼────┼─────┼──────┼─────┼──────────┼───────────┤ │58 │94.12.08│JU00000000│164,000元 │8,200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59 │94.12.13│JU00000000│147,320元 │7,366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60 │94.12.14│JU00000000│149,700元 │7,485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1 │94.12.16│JU00000000│123,000元 │6,150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2 │94.12.19│JU00000000│90,000元 │4,500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63 │94.12.22│JU00000000│409,940元 │20,497元 │富康工程行 │ │ ├──┼────┼─────┼──────┼─────┼──────────┼───────────┤ │64 │94.12.23│JU00000000│93,650元 │4,683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5 │94.12.25│JU00000000│445,760元 │22,288元 │富康工程行 │ │ ├──┼────┼─────┼──────┼─────┼──────────┼───────────┤ │66 │94.12.26│JU00000000│86,900元 │4,345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7 │94.12.27│JU00000000│124,750元 │6,238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8 │94.12.29│JU00000000│122,830元 │6,142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9 │94.12. │JU00000000│195,700元 │9,785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70 │94.12. │JU00000000│164,000元 │8,200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71 │94.12. │JU00000000│147,320元 │7,366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72 │94.12. │JU00000000│ 90,000元 │4,500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73 │94.12.31│JU00000000│431,980元 │21,599元 │富康工程行 │ │ ├──┼────┼─────┼──────┼─────┼──────────┼───────────┤ │合計│ │ │34,811,845元│1,740,597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三、⒈ 鉅擎電信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3.06.23│ZU00000000│195,333元 │9,767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合計│ │ │195,333元 │9,767 元 │ │ │ │ │ │ │ │ │ │ │ └──┴────┴─────┴──────┴─────┴──────────┴───────────┘ 附表壹、四 源興工程行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6 │MY00000000│2,400,000元 │12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7.11│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 │91.07.23│NX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 │91.11 │QV00000000│560,000元 │28,0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5 │92.01.19│RU00000000│251,100元 │12,55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6 │92.01.31│RU00000000│251,100元 │12,55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7 │92.03.04│SU00000000│412,580元 │20,629元 │開元商行 │ │ ├──┼────┼─────┼──────┼─────┼──────────┼───────────┤ │8 │92.04.16│SU00000000│412,580元 │20,629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5.02│TU00000000│375,000元 │18,75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2.05.08│TU00000000│385,000元 │19,250元 │開元商行 │ │ ├──┼────┼─────┼──────┼─────┼──────────┼───────────┤ │11 │92.05.11│TU00000000│390,000元 │19,500元 │開元商行 │ │ ├──┼────┼─────┼──────┼─────┼──────────┼───────────┤ │12 │92.06.12│TU00000000│380,460元 │19,023元 │開元商行 │ │ ├──┼────┼─────┼──────┼─────┼──────────┼───────────┤ │13 │92.08.10│UU00000000│609,660元 │30,483元 │開元商行 │ │ ├──┼────┼─────┼──────┼─────┼──────────┼───────────┤ │14 │92.08.27│UU00000000│458,000元 │22,900元 │開元商行 │ │ ├──┼────┼─────┼──────┼─────┼──────────┼───────────┤ │15 │92.09 │VU00000000│688,250元 │34,413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6 │92.09 │VU00000000│718,160元 │35,908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7 │92.10.28│V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18 │92.10.29│VU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19 │92.10.31│V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0 │92.11.09│WU00000000│1,629,000元 │81,4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1 │92.12.13│WU00000000│1,705,000元 │85,2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2 │93.03.05│YU00000000│266,000元 │13,3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3 │93.04.02│YU00000000│283,000元 │14,15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4 │93.06.09│ZU00000000│544,000元 │27,20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25 │93.06.30│ZU00000000│582,000元 │29,10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26 │93.08.26│AU00000000│614,000元 │30,70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27 │93.08.27│AU00000000│118,800元 │5,94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8 │93.08.30│AU00000000│176,000元 │8,80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29 │94.01.27│DU00000000│193,500元 │9,675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30 │94.02.01│DU00000000│230,000元 │11,50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31 │94.02.07│DU00000000│195,500元 │9,775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32 │94.08.31│GU00000000│282,796元 │14,140元 │士曜工程有限公司 │ │ ├──┼────┼─────┼──────┼─────┼──────────┼───────────┤ │33 │94.08.31│GU00000000│285,980元 │14,299元 │士曜工程有限公司 │ │ ├──┼────┼─────┼──────┼─────┼──────────┼───────────┤ │34 │94.08.31│GU00000000│241,072元 │12,054元 │士曜工程有限公司 │ │ ├──┼────┼─────┼──────┼─────┼──────────┼───────────┤ │35 │94.09.12│HU00000000│216,250元 │10,813元 │惠力工程行 │ │ ├──┼────┼─────┼──────┼─────┼──────────┼───────────┤ │36 │94.11.02│JU00000000│233,130元 │11,657元 │富康工程行 │ │ ├──┼────┼─────┼──────┼─────┼──────────┼───────────┤ │37 │94.11.17│JU00000000│215,220元 │10,761元 │富康工程行 │ │ ├──┼────┼─────┼──────┼─────┼──────────┼───────────┤ │38 │94.12.05│JU00000000│305,390元 │15,270元 │富康工程行 │ │ ├──┼────┼─────┼──────┼─────┼──────────┼───────────┤ │39 │94.12.13│JU00000000│294,780元 │14,739元 │富康工程行 │ │ ├──┼────┼─────┼──────┼─────┼──────────┼───────────┤ │40 │94.12.21│JU00000000│257,390元 │12,870元 │富康工程行 │ │ ├──┼────┼─────┼──────┼─────┼──────────┼───────────┤ │41 │94.12.27│JU00000000│248,980元 │12,449元 │富康工程行 │ │ ├──┼────┼─────┼──────┼─────┼──────────┼───────────┤ │42 │95.02.20│KU00000000│185,600元 │9,28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 │ ├──┼────┼─────┼──────┼─────┼──────────┼───────────┤ │43 │95.02.25│KU00000000│224,000元 │11,2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 │ ├──┼────┼─────┼──────┼─────┼──────────┼───────────┤ │合計│ │ │21,219,278元│1,060,967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五鑫成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2.15│RU00000000│275,650元 │13,783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2 │92.02.25│RU00000000│275,650元 │13,783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 │92.03 │SU00000000│671,600元 │33,58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 │92.05.01│TU00000000│402,650元 │20,128元 │開元商行 │ │ ├──┼────┼─────┼──────┼─────┼──────────┼───────────┤ │5 │92.05.06│T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開元商行 │ │ ├──┼────┼─────┼──────┼─────┼──────────┼───────────┤ │6 │92.07.15│UU00000000│258,600元 │12,93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7 │92.08.20│UU00000000│345,000元 │17,25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8 │92.08.30│UU00000000│174,220元 │8,711元 │勝業國際有限公司 │ │ ├──┼────┼─────┼──────┼─────┼──────────┼───────────┤ │9 │92.09.10│UU00000000│435,140元 │21,757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10 │92.10.23│VU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11 │92.10.28│VU00000000│358,000元 │17,90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合計│ │ │3,741,510元 │187,072元 │ │ │ └──┴────┴─────┴──────┴─────┴──────────┴───────────┘ 附表壹、六 東宜螺絲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12.13│KB00000000│2,400,000元 │12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8.01│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3 │91.12.01│QV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4 │91.12.03│QV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 │91.12.10│QV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6 │91.12.19│QV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7 │91.12.25│QV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8 │91.12.29│QV00000000│420,000元 │21,0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9 │91.12.31│QV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0 │92.01.03│RU00000000│237,150元 │11,858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11 │92.01.06│RU00000000│237,150元 │11,858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2 │92.03 │SU00000000│716,400元 │35,82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3 │92.05.01│TU00000000│834,040元 │41,702元 │勝業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14 │92.07.01│UU00000000│256,000元 │12,8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5 │92.07.25│UU00000000│458,000元 │22,900元 │開元商行 │ │ ├──┼────┼─────┼──────┼─────┼──────────┼───────────┤ │16 │92.07.28│UU00000000│265,120元 │13,256元 │開元商行 │ │ ├──┼────┼─────┼──────┼─────┼──────────┼───────────┤ │17 │92.09.15│VU00000000│232,100元 │11,605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18 │92.09.25│VU00000000│133,390元 │5,67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19 │92.09.30│VU00000000│335,765元 │16,788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20 │92.10.03│VU00000000│297,865元 │14,893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21 │92.11.09│WU00000000│673,000元 │33,65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2 │92.11.20│WU00000000│589,500元 │29,475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3 │92.12.01│WU00000000│466,800元 │23,34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4 │93.01.21│XU00000000│130,000元 │6,5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5 │92.01.21│XU00000000│289,900元 │14,495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6 │93.04.08│XU00000000│139,200元 │6,960元 │力永實業社 │ │ ├──┼────┼─────┼──────┼─────┼──────────┼───────────┤ │27 │93.04.16│XU00000000│148,500元 │7,425元 │力永實業社 │ │ ├──┼────┼─────┼──────┼─────┼──────────┼───────────┤ │28 │93.04.29│XU00000000│163,000元 │8,150元 │力永實業社 │ │ ├──┼────┼─────┼──────┼─────┼──────────┼───────────┤ │合計│ │ │12,602,880元│629,145元 │ │ │ └──┴────┴─────┴──────┴─────┴──────────┴───────────┘ 附表壹、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7.15│HF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 │90.07.30│HF00000000│2,060,000元 │103,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 │90.08.20│HF00000000│1,400,000元 │70,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4 │90.09.05│JD00000000│1,680,000元 │84,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未經起訴 │ ├──┼────┼─────┼──────┼─────┼──────────┼───────────┤ │5 │90.12.15│KB00000000│1,800,000元 │9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未經起訴 │ ├──┼────┼─────┼──────┼─────┼──────────┼───────────┤ │6 │91.04 │LZ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7 │91.04 │LZ00000000│855,000元 │42,7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 │91.04 │LZ00000000│570,000元 │28,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9 │91.06.20│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集鼎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91.06.29│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集鼎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91.06.30│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集鼎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91.08.05│NX00000000│1,300,000元 │6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13 │91.08.10│NX00000000│1,300,000元 │6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14 │91.09.13│PW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開元商行 │ │ ├──┼────┼─────┼──────┼─────┼──────────┼───────────┤ │15 │91.09.30│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6 │91.10.18│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7 │91.11.01│QV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8 │91.11.10│QV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19 │91.11.23│QV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20 │92.02.11│RU00000000│321,050元 │16,053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1 │92.02.12│RU00000000│321,050元 │16,053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2 │92.02.13│RU00000000│321,050元 │16,053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3 │92.02.17│RU00000000│321,050元 │16,053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4 │92.02.18│RU00000000│321,050元 │16,053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5 │92.02.19│RU00000000│321,050元 │16,053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6 │92.03 │SU00000000│577,500元 │28,87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7 │92.03 │SU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8 │92.03.06│SU00000000│551,000元 │27,550元 │開元商行 │ │ ├──┼────┼─────┼──────┼─────┼──────────┼───────────┤ │29 │92.03.25│SU00000000│551,000元 │27,550元 │開元商行 │ │ ├──┼────┼─────┼──────┼─────┼──────────┼───────────┤ │30 │92.05.26│TU00000000│231,286元 │27,55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31 │92.06.02│TU00000000│332,700元 │16,635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32 │92.06.17│TU00000000│444,611元 │22,231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33 │92.06.18│TU00000000│489,081元 │24,454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34 │92.07.02│UU00000000│275,600元 │13,78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5 │92.07.05│UU00000000│308,250元 │15,413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6 │92.07.08│UU00000000│253,800元 │12,69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7 │92.08.12│UU00000000│317,300元 │15,865元 │開元商行 │ │ ├──┼────┼─────┼──────┼─────┼──────────┼───────────┤ │38 │92.08.13│UU00000000│244,810元 │11,241元 │開元商行 │ │ ├──┼────┼─────┼──────┼─────┼──────────┼───────────┤ │39 │92.09.04│VU00000000│234,000元 │11,70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0 │92.09.19│VU00000000│280,500元 │14,025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1 │92.09.29│VU00000000│336,000元 │16,80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2 │92.10.01│VU00000000│232,500元 │11,625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3 │92.10.04│VU00000000│242,500元 │12,125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4 │92.10.09│VU00000000│431,000元 │21,55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5 │92.10.15│VU00000000│322,900元 │16,145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6 │92.10.31│VU00000000│352,254元 │17,613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47 │92.10.31│VU00000000│920,500元 │46,02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8 │93.01.12│XU00000000│287,300元 │14,365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49 │93.02 │XU00000000│454,000元 │22,7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0 │93.02.25│X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1 │93.03.23│YU00000000│330,000元 │16,500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52 │93.03.23│YU00000000│310,000元 │15,500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53 │93.04.23│YU00000000│371,800元 │18,590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54 │93.04.26│YU00000000│470,250元 │23,513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55 │93.07.23│AU00000000│266,500元 │13,325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56 │93.08.01│AU00000000│85,450元 │4,273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7 │93.08.04│AU00000000│302,200元 │15,11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58 │93.08.06│AU00000000│109,000元 │5,45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9 │93.08.13│AU00000000│86,800元 │4,34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0 │93.08.16│AU00000000│156,840元 │7,842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1 │93.08.19│AU00000000│228,100元 │11,40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2 │93.08.23│AU00000000│169,500元 │8,47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3 │93.08.24│AU00000000│96,840元 │4,842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4 │93.08.26│AU00000000│84,700元 │4,23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5 │93.08.30│AU00000000│123,600元 │6,18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6 │93.08.31│AU00000000│178,770元 │8,939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7 │94.02.23│DU00000000│403,000元 │20,1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68 │94.02.24│D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33,924,042元│1,711,194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八 賀誠五金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7.11│XU00000000│479,485元 │23,974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 │ ├──┼────┼─────┼──────┼─────┼──────────┼───────────┤ │2 │91.07.23│XU00000000│510,348元 │25,517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 │ ├──┼────┼─────┼──────┼─────┼──────────┼───────────┤ │3 │92.01.05│RU00000000│314,500元 │15,7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4 │92.01.20│RU00000000│314,500元 │15,725元 │開元商行 │ │ ├──┼────┼─────┼──────┼─────┼──────────┼───────────┤ │5 │92.01.25│RU00000000│314,500元 │15,725元 │開元商行 │ │ ├──┼────┼─────┼──────┼─────┼──────────┼───────────┤ │6 │92.02.10│RU00000000│314,500元 │15,725元 │開元商行 │ │ ├──┼────┼─────┼──────┼─────┼──────────┼───────────┤ │7 │92.02.27│RU00000000│314,500元 │15,725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 │92.03.07│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9 │92.03.07│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開元商行 │ │ ├──┼────┼─────┼──────┼─────┼──────────┼───────────┤ │10 │92.03.24│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1 │92.03.24│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開元商行 │ │ ├──┼────┼─────┼──────┼─────┼──────────┼───────────┤ │12 │92.04.02│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3 │92.04.17│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開元商行 │ │ ├──┼────┼─────┼──────┼─────┼──────────┼───────────┤ │14 │92.04.21│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5 │92.04.25│S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6 │92.05.02│TU00000000│398,000元 │19,900元 │開元商行 │ │ ├──┼────┼─────┼──────┼─────┼──────────┼───────────┤ │17 │92.05.06│TU00000000│390,750元 │19,538元 │開元商行 │ │ ├──┼────┼─────┼──────┼─────┼──────────┼───────────┤ │18 │92.05.08│TU00000000│390,750元 │19,538元 │開元商行 │ │ ├──┼────┼─────┼──────┼─────┼──────────┼───────────┤ │19 │92.05.10│TU00000000│390,750元 │19,538元 │開元商行 │ │ ├──┼────┼─────┼──────┼─────┼──────────┼───────────┤ │20 │92.06.06│TU00000000│391,460元 │19,573元 │開元商行 │ │ ├──┼────┼─────┼──────┼─────┼──────────┼───────────┤ │21 │92.06.14│TU00000000│398,250元 │19,913元 │開元商行 │ │ ├──┼────┼─────┼──────┼─────┼──────────┼───────────┤ │22 │92.07.09│UU00000000│723,600元 │36,18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3 │92.07.11│UU00000000│801,060元 │40,053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4 │92.07.22│UU00000000│125,200元 │6,26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25 │92.08.30│UU00000000│272,060元 │13,603元 │勝業科技有限公司 │ │ ├──┼────┼─────┼──────┼─────┼──────────┼───────────┤ │26 │93.01 │XU00000000│314,500元 │15,7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7 │93.02 │XU00000000│551,275元 │27,56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8 │93.02 │XU00000000│723,600元 │36,18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9 │93.02 │XU00000000│585,977元 │29,299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 │ ├──┼────┼─────┼──────┼─────┼──────────┼───────────┤ │30 │93.02.28│XU00000000│480,000元 │24,0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1 │94.02.23│DU00000000│724,000元 │36,2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2 │94.02.24│DU00000000│268,600元 │13,43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3 │94.06 │FU00000000│352,160元 │17,60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4 │94.06.27│FU00000000│352,160元 │17,60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 │ ├──┼────┼─────┼──────┼─────┼──────────┼───────────┤ │35 │94.06.27│FU00000000│572,649元 │28,632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6 │94.06.27│FU00000000│487,500元 │24,37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7 │94.06.27│FU00000000│392,445元 │19,622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8 │94.06.28│FU00000000│359,260元 │17,963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9 │94.06.28│FU00000000│566,174元 │28,309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0 │94.06.28│FU00000000│195,750元 │9,78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1 │94.06.28│FU00000000│321,750元 │16,08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2 │94.06.29│FU00000000│334,628元 │16,731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3 │94.07.23│GU00000000│355,000元 │17,7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4 │94.07.25│GU00000000│315,980元 │15,799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5 │94.08.02│GU00000000│312,000元 │15,6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6 │94.08.05│GU00000000│284,900元 │14,24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7 │94.08.18│GU00000000│340,800元 │17,04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8 │94.08.20│GU00000000│336,700元 │16,83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9 │94.08.30│GU00000000│216,000元 │10,8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0 │94.10 │HU00000000│141,690元 │7,08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1 │94.10 │HU00000000│144,030元 │7,202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2 │94.10 │HU00000000│136,260元 │6,813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3 │94.10.12│HU00000000│140,708元 │7,03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4 │94.10.13│HU00000000│143,280元 │7,164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5 │94.10.15│HU00000000│216,330元 │10,817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6 │94.10.18│HU00000000│161,160元 │8,05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7 │94.10.20│HU00000000│181,290元 │9,06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8 │94.10.22│HU00000000│151,380元 │7,569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9 │94.10.23│HU00000000│153,090元 │7,65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60 │94.10.26│HU00000000│144,030元 │7,202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 │ ├──┼────┼─────┼──────┼─────┼──────────┼───────────┤ │61 │94.10.28│HU00000000│96,390元 │4,82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62 │94.10 │HU00000000│193,104元 │9,655元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3 │94.10 │HU00000000│186,408元 │9,320元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4 │94.10 │HU00000000│205,524元 │10,276元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5 │94.12.27│JU00000000│243,324元 │12,166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66 │94.12.28│JU00000000│194,481元 │9,724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67 │94.12.29│JU00000000│188,541元 │9,427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68 │94.12.30│JU00000000│183,384元 │9,169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24,202,625元│1,210,137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九 長江龍環保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1 │LA00000000│143,000元 │7,1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 │91.01 │LA00000000│213,000元 │10,6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 │91.01 │LA00000000│89,000元 │4,4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 │91.01 │LA00000000│193,000元 │9,6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 │91.01 │LA00000000│32,000元 │1,6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 │91.01 │LA00000000│359,200元 │17,96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7 │91.01 │LA00000000│26,600元 │11,83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 │91.01 │LA00000000│233,100元 │11,655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9 │91.01 │LA00000000│168,200元 │8,41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0 │91.01 │LA00000000│124,900元 │6,245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1 │91.01 │LA00000000│136,900元 │6,845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2 │91.01 │LA00000000│135,800元 │6,79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3 │91.01 │LA00000000│406,000元 │20,3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4 │91.01 │LA00000000│93,000元 │4,6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5 │91.03 │LZ00000000│395,000元 │19,7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6 │91.03 │LZ00000000│571,200元 │28,56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7 │91.03 │LZ00000000│719,653元 │35,983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8 │91.03 │LZ00000000│261,800元 │13,09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9 │91.03 │LZ00000000│62,700元 │31,3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0 │91.03.02│LZ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1 │91.03.04│LZ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2 │91.03.12│LZ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3 │91.03.18│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4 │91.03.20│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5 │91.03.22│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6 │91.03.25│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7 │91.03.28│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8 │91.04 │LZ00000000│733,000元 │36,6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9 │91.05 │MY00000000│418,600元 │20,930元 │采竺企業社 │ │ ├──┼────┼─────┼──────┼─────┼──────────┼───────────┤ │30 │91.05.10│MY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1 │91.05.17│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2 │91.05.24│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3 │91.05.31│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4 │91.06 │MY00000000│304,866元 │15,243元 │采竺企業社 │ │ ├──┼────┼─────┼──────┼─────┼──────────┼───────────┤ │35 │91.06 │MY00000000│405,121元 │20,256元 │采竺企業社 │ │ ├──┼────┼─────┼──────┼─────┼──────────┼───────────┤ │36 │91.06.07│MY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7 │91.06.11│MY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8 │91.06.12│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9 │91.06.19│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0 │91.06.26│MY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1 │91.07 │NX00000000│537,110元 │26,856元 │采竺企業社 │ │ ├──┼────┼─────┼──────┼─────┼──────────┼───────────┤ │42 │91.07 │NX00000000│407,100元 │20,355元 │采竺企業社 │ │ ├──┼────┼─────┼──────┼─────┼──────────┼───────────┤ │43 │91.07.08│NX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4 │91.07.09│NX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5 │91.07.10│NX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6 │91.07.12│NX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7 │91.07.17│NX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8 │91.07.22│NX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49 │91.07.24│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0 │91.07.29│NX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1 │91.07.31│NX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2 │91.08.01│NX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3 │91.08.05│NX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4 │91.08.09│NX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5 │91.08.13│NX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6 │91.08.19│NX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7 │91.08.20│NX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8 │91.08.26│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59 │91.08.28│NX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60 │91.08.31│NX00000000│558,188元 │27,909元 │采竺企業社 │ │ ├──┼────┼─────┼──────┼─────┼──────────┼───────────┤ │61 │91.09 │PW00000000│401,300元 │20,065元 │采竺企業社 │ │ ├──┼────┼─────┼──────┼─────┼──────────┼───────────┤ │62 │91.09 │PW00000000│219,048元 │10,952元 │采竺企業社 │ │ ├──┼────┼─────┼──────┼─────┼──────────┼───────────┤ │63 │91.09.05│PW00000000│680,000元 │34,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4 │91.09.06│PW00000000│590,000元 │29,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5 │91.09.06│PW00000000│870,000元 │43,500元 │逸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6 │91.09.14│PW00000000│760,000元 │38,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7 │91.09.17│PW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8 │91.09.23│PW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69 │91.09.24│PW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0 │91.09.24│PW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1 │91.09.28│PW00000000│930,000元 │46,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2 │91.09.30│PW00000000│740,000元 │37,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3 │91.10 │PW00000000│95,095元 │4,755元 │采竺企業社 │ │ ├──┼────┼─────┼──────┼─────┼──────────┼───────────┤ │74 │91.10 │PW00000000│229,048元 │11,452元 │采竺企業社 │ │ ├──┼────┼─────┼──────┼─────┼──────────┼───────────┤ │75 │91.10.03│PW00000000│790,000元 │39,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6 │91.10.03│P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7 │91.10.07│PW00000000│680,000元 │34,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8 │91.10.16│PW00000000│820,000元 │41,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79 │91.10.20│PW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0 │91.10.30│PW00000000│560,000元 │28,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1 │92.01 │RU00000000│574,200元 │28,71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82 │92.01 │RU00000000│618,020元 │30,901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83 │92.03 │RU00000000│484,200元 │24,21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合計│ │ │45,348,949元│2,306,162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十 展興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2.10│RU00000000│484,300元 │24,215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 │92.02.14│RU00000000│484,500元 │24,225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3 │92.02.18│RU00000000│484,360元 │24,218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4 │92.03 │SU00000000│668,500元 │33,425元 │采竺企業社 │ │ ├──┼────┼─────┼──────┼─────┼──────────┼───────────┤ │5 │92.03 │SU00000000│825,500元 │41,27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6 │92.03 │SU00000000│537,470元 │26,874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7 │92.03 │SU00000000│528,530元 │26,427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 │92.03.05│SU00000000│442,000元 │22,100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3.17│SU00000000│442,000元 │22,10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2.03.31│SU00000000│442,000元 │22,100元 │開元商行 │ │ ├──┼────┼─────┼──────┼─────┼──────────┼───────────┤ │11 │92.04.14│SU00000000│442,000元 │22,100元 │開元商行 │ │ ├──┼────┼─────┼──────┼─────┼──────────┼───────────┤ │12 │92.04.18│SU00000000│442,000元 │22,100元 │開元商行 │ │ ├──┼────┼─────┼──────┼─────┼──────────┼───────────┤ │13 │92.05.28│TU00000000│617,300元 │30,865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14 │92.06.12│TU00000000│601,110元 │30,056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15 │92.06.16│TU00000000│601,110元 │30,056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16 │92.07.30│UU00000000│205,000元 │10,25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17 │92.08.06│UU00000000│215,000元 │10,75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18 │92.08.12│UU00000000│225,000元 │11,25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19 │92.08.18│UU00000000│321,420元 │16,071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20 │92.11.22│WU00000000│655,200元 │32,76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1 │92.12.06│WU00000000│963,000元 │48,1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2 │93.01 │XU00000000│499,200元 │24,96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3 │93.01 │XU00000000│322,000元 │16,10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4 │93.01.25│XU00000000│357,500元 │17,875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25 │93.02 │XU00000000│173,800元 │8,69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6 │93.05 │ZU00000000│127,800元 │6,39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7 │93.05 │ZU00000000│160,600元 │8,03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8 │93.06 │ZU00000000│63,300元 │3,165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9 │93.09.30│BU00000000│276,500元 │13,825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30 │93.10.12│BU00000000│303,000元 │15,1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31 │93.10.20│BU00000000│365,500元 │18,275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32 │93.10.25│BU00000000│254,600元 │12,73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33 │93.10.29│BU00000000│233,400元 │11,67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34 │93.11.25│CU00000000│697,200元 │34,86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35 │94.02 │DU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6 │94.02 │DU00000000│342,000元 │17,1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7 │94.02 │DU00000000│212,500元 │10,62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8 │94.06 │FU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9 │94.06 │F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0 │94.06 │F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1 │94.06 │FU00000000│235,000元 │11,7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2 │94.06 │FU00000000│285,200元 │14,26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3 │94.06 │FU00000000│200,000元 │10,0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4 │94.06 │FU00000000│238,500元 │11,92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5 │94.06 │FU00000000│252,000元 │12,6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6 │94.10 │HU00000000│170,800元 │8,54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7 │94.10 │HU00000000│123,000元 │6,1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8 │94.10 │HU00000000│135,600元 │6,78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9 │94.10 │HU00000000│106,600元 │5,33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0 │94.10 │HU00000000│116,000元 │5,8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1 │94.10 │HU00000000│141,690元 │7,08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2 │94.10 │HU00000000│73,200元 │3,66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3 │94.10 │HU00000000│144,030元 │7,202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4 │94.10 │HU00000000│135,600元 │6,78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5 │94.10 │HU00000000│116,000元 │5,8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6 │94.10 │HU00000000│136,260元 │6,813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7 │94.10 │HU00000000│96,390元 │4,82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8 │94.12 │JU00000000│207,000元 │10,3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9 │94.12 │JU00000000│135,000元 │6,7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0 │94.12 │JU00000000│176,000元 │8,8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1 │94.12 │JU00000000│194,400元 │9,72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2 │94.12 │JU00000000│95,200元 │4,76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3 │94.12 │JU00000000│213,350元 │10,66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4 │95.04 │LU00000000│247,500元 │12,37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5 │95.04 │LU00000000│156,750元 │7,83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6 │95.04 │LU00000000│273,760元 │13,688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7 │95.04 │LU00000000│259,000元 │12,9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8 │95.04 │LU00000000│269,000元 │13,45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9 │95.04 │LU00000000│227,500元 │11,37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0 │95.04 │LU00000000│274,000元 │13,7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1 │95.04 │LU00000000│288,000元 │14,4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2 │95.04 │LU00000000│299,600元 │14,98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3 │95.04 │LU00000000│256,500元 │12,825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4 │95.04 │LU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合計│ │ │22,439,630元│1,121,986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十一 逢大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7.15│UU00000000│726,420元 │36,321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 │92.08.03│UU00000000│698,000元 │34,9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 │92.08.04│UU00000000│716,200元 │35,81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4 │92.08.20│UU00000000│735,000元 │36,750元 │開元商行 │ │ ├──┼────┼─────┼──────┼─────┼──────────┼───────────┤ │5 │92.08.20│UU00000000│682,500元 │34,125元 │開元商行 │ │ ├──┼────┼─────┼──────┼─────┼──────────┼───────────┤ │6 │92.08.26│UU00000000│468,300元 │23,415元 │開元商行 │ │ ├──┼────┼─────┼──────┼─────┼──────────┼───────────┤ │7 │92.09 │VU00000000│895,200元 │44,76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8 │92.09.05│VU00000000│423,500元 │21,175元 │采竺企業社 │ │ ├──┼────┼─────┼──────┼─────┼──────────┼───────────┤ │9 │92.12.12│WU00000000│936,700元 │46,835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10 │92.12.17│WU00000000│887,000元 │44,35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11 │92.12.27│WU00000000│288,700元 │14,435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12 │93.01.26│YU00000000│765,000元 │38,25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13 │93.02.16│XU00000000│853,000元 │42,6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14 │93.02.20│XU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15 │93.02.22│ZU00000000│985,000元 │49,250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6 │93.03.02│YU00000000│867,750元 │43,388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17 │93.03.25│YU00000000│684,500元 │34,225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18 │93.04.03│YU00000000│500,760元 │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19 │93.04.03│YU00000000│333,750元 │16,688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 │20 │93.04.24│YU00000000│897,000元 │44,85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1 │93.05.24│ZU00000000│960,000元 │48,000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2 │93.06.10│ZU00000000│880,000元 │44,000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3 │93.06.19│ZU00000000│625,500元 │31,275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4 │93.07.15│AW00000000│222,000元 │12,600元 │運融國際有限公司 │ │ ├──┼────┼─────┼──────┼─────┼──────────┼───────────┤ │25 │93.08.06│AU00000000│679,140元 │33,957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6 │93.08.09│AU00000000│695,500元 │34,775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7 │93.08.12│AU00000000│158,600元 │7,930元 │穎塋國際貿易公司 │ │ ├──┼────┼─────┼──────┼─────┼──────────┼───────────┤ │28 │93.08.18│AU00000000│366,189元 │18,309元 │鉦裕工業有限公司 │ │ ├──┼────┼─────┼──────┼─────┼──────────┼───────────┤ │29 │93.08.26│AU00000000│496,860元 │24,843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0 │93.08.30│AU00000000│584,767元 │29,238元 │鉦裕工業有限公司 │ │ ├──┼────┼─────┼──────┼─────┼──────────┼───────────┤ │31 │93.09.15│BU00000000│368,000元 │18,4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 │ ├──┼────┼─────┼──────┼─────┼──────────┼───────────┤ │32 │93.09.16│BU00000000│183,000元 │9,15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33 │93.09.20│BU00000000│33,000元 │1,650元 │穎塋國際貿易公司 │ │ ├──┼────┼─────┼──────┼─────┼──────────┼───────────┤ │34 │93.09.29│BU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35 │93.10.05│BU00000000│403,300元 │20,165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 │ ├──┼────┼─────┼──────┼─────┼──────────┼───────────┤ │36 │93.10.20│BU00000000│354,000元 │17,70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37 │93.10.25│BU00000000│263,000元 │13,15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 │ ├──┼────┼─────┼──────┼─────┼──────────┼───────────┤ │38 │93.10.26│BU00000000│216,000元 │10,800元 │和堂有限公司 │ │ ├──┼────┼─────┼──────┼─────┼──────────┼───────────┤ │39 │93.10.27│BU00000000│308,265元 │15,413元 │鉦裕工業有限公司 │ │ ├──┼────┼─────┼──────┼─────┼──────────┼───────────┤ │40 │93.10.30│BU00000000│198,000元 │9,90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41 │93.10.30│BU00000000│247,000元 │12,35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 │ ├──┼────┼─────┼──────┼─────┼──────────┼───────────┤ │42 │93.11.28│CU00000000│487,000元 │24,3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43 │93.12.10│CU00000000│343,000元 │17,1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44 │93.12.15│CU00000000│333,000元 │16,6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45 │93.12.22│CU00000000│286,000元 │14,3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46 │93.12.25│CU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47 │93.12.28│CU00000000│279,000元 │13,9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48 │94.09.28│HU00000000│277,000元 │13,85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9 │94.09.30│HU00000000│212,000元 │10,60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0 │94.10.03│HU00000000│223,200元 │11,16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1 │94.10.05│HU00000000│212,000元 │10,60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2 │94.10.06│HU00000000│204,500元 │10,225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3 │94.10.09│HU00000000│173,200元 │8,66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4 │94.10.12│HU00000000│114,009元 │5,70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5 │94.10.15│HU00000000│108,702元 │5,435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6 │94.10.20│HU00000000│125,000元 │6,25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7 │94.10.25│HU00000000│150,000元 │7,500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8 │94.10.28│HU00000000│192,167元 │9,608元 │翔承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1069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9 │94.11.18│JU00000000│232,000元 │11,60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835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60 │94.11.29│JU00000000│140,175元 │7,009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61 │94.12.12│JU00000000│136,000元 │6,80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98年度偵字第25835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62 │94.12.14│JU00000000│131,625元 │6,581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63 │94.12.16│JU00000000│147,150元 │7,358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64 │94.12.20│JU00000000│170,230元 │8,512元 │迅中興業有限公司 │ │ ├──┼────┼─────┼──────┼─────┼──────────┼───────────┤ │65 │94.12.20│JU00000000│119,475元 │5,974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66 │94.12.23│JU00000000│129,150元 │6,458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67 │94.12.29│JU00000000│130,180元 │6,509元 │迅中興業有限公司 │ │ ├──┼────┼─────┼──────┼─────┼──────────┼───────────┤ │68 │95.01.06│KU00000000│138,764元 │6,938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69 │95.01.09│KU00000000│9,571元 │479元 │彥宸有限公司 │ │ ├──┼────┼─────┼──────┼─────┼──────────┼───────────┤ │70 │95.01.10│KU00000000│136,278元 │6,814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71 │95.01.16│KU00000000│11,250元 │563元 │彥宸有限公司 │ │ ├──┼────┼─────┼──────┼─────┼──────────┼───────────┤ │72 │95.01.16│KU00000000│516,516元 │25,826元 │富康工程行 │ │ ├──┼────┼─────┼──────┼─────┼──────────┼───────────┤ │73 │95.01.19│KU00000000│133,792元 │6,69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74 │95.01.20│KU00000000│14,300元 │715元 │彥宸有限公司 │ │ ├──┼────┼─────┼──────┼─────┼──────────┼───────────┤ │75 │95.01.23│KU00000000│495,768元 │24,788元 │富康工程行 │ │ ├──┼────┼─────┼──────┼─────┼──────────┼───────────┤ │76 │95.01.23│KU00000000│155,262元 │7,763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77 │95.02.03│KU00000000│9,254元 │463元 │彥宸有限公司 │ │ ├──┼────┼─────┼──────┼─────┼──────────┼───────────┤ │78 │95.02.07│KU00000000│509,964元 │25,498元 │富康工程行 │ │ ├──┼────┼─────┼──────┼─────┼──────────┼───────────┤ │79 │95.02.15│KU00000000│9,546元 │477元 │彥宸有限公司 │ │ ├──┼────┼─────┼──────┼─────┼──────────┼───────────┤ │80 │95.02.17│KU00000000│238,602元 │11,930元 │富康工程行 │ │ ├──┼────┼─────┼──────┼─────┼──────────┼───────────┤ │81 │95.02.17│KU00000000│130,854元 │6,543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 │82 │95.03.03│LU00000000│392,942元 │19,647元 │群邵股份有限公司 │ │ ├──┼────┼─────┼──────┼─────┼──────────┼───────────┤ │83 │95.03.08│LU00000000│492,366元 │24,618元 │群邵股份有限公司 │ │ ├──┼────┼─────┼──────┼─────┼──────────┼───────────┤ │84 │95.04.07│LU0000000 │478,175元 │23,909元 │群邵股份有限公司 │ │ ├──┼────┼─────┼──────┼─────┼──────────┼───────────┤ │合計│ │ │31,805,368元│1,566,732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十二 金泰鑫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2.10│RU00000000│288,340元 │14,417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2 │92.02.27│RU00000000│288,340元 │14,417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 │92.03.06│SU00000000│307,750元 │15,38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4 │92.03.19│SU00000000│307,750元 │15,38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 │92.04.01│SU00000000│287,800元 │14,390元 │采竺企業社 │ │ ├──┼────┼─────┼──────┼─────┼──────────┼───────────┤ │6 │92.04.08│SU00000000│307,750元 │15,38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7 │92.04.22│SU00000000│307,750元 │15,38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8 │92.05.02│TU00000000│272,000元 │13,600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5.07│T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2.05.10│TU00000000│463,440元 │23,172元 │開元商行 │ │ ├──┼────┼─────┼──────┼─────┼──────────┼───────────┤ │11 │92.05.12│TU00000000│272,300元 │13,615元 │開元商行 │ │ ├──┼────┼─────┼──────┼─────┼──────────┼───────────┤ │12 │92.07.17│UU00000000│298,500元 │14,925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3 │92.07.23│UU00000000│238,600元 │11,93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4 │92.07.27│UU00000000│278,120元 │13,906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5 │92.08.01│UU00000000│351,000元 │17,55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6 │92.08.03│UU00000000│315,600元 │15,78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7 │92.08.04│AU00000000│688,640元 │14,432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18 │92.08.04│UU00000000│259,600元 │12,98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9 │92.08.05│UU00000000│298,400元 │14,92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0 │92.08.07│UU00000000│319,800元 │15,99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1 │92.08.07│UU00000000│315,920元 │15,796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2 │92.08.10│UU00000000│326,000元 │16,30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3 │92.08.11│UU00000000│257,000元 │12,85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4 │92.08.13│UU00000000│285,600元 │14,28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5 │92.08.15│UU00000000│315,900元 │15,795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6 │92.08.19│UU00000000│332,500元 │16,625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7 │92.12.23│WU00000000│578,000元 │28,90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28 │92.12.23│WU00000000│548,100元 │27,405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29 │92.12.26│WU00000000│443,700元 │22,185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0 │92.12.27│WU00000000│689,000元 │34,45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1 │93.02 │XU00000000│593,500元 │29,67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2 │93.02.10│XU00000000│524,001元 │26,2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33 │93.02.18│XU00000000│825,456元 │41,273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34 │93.02.28│XU00000000│392,500元 │19,6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5 │93.03 │YU00000000│44,200元 │2,21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6 │93.03.30│YU00000000│801,000元 │40,05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37 │93.04 │YU00000000│63,800元 │3,19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8 │93.04 │YU00000000│59,500元 │2,975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9 │93.04 │YU00000000│56,550元 │2,828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40 │93.05 │ZU00000000│87,200元 │4,36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41 │93.05 │ZU00000000│93,200元 │4,66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42 │93.06 │ZU00000000│866,250元 │43,313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3 │93.06 │ZU00000000│875,500元 │43,775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4 │93.06 │ZU00000000│860,580元 │43,029元 │川運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45 │93.07.01│AU00000000│561,000元 │28,05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46 │93.08.04│AU00000000│688,640元 │34,432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47 │93.08.04│AU00000000│327,600元 │16,38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48 │93.09.08│BW00000000│24,682元 │1,234元 │運融國際有限公司 │ │ ├──┼────┼─────┼──────┼─────┼──────────┼───────────┤ │49 │93.10.01│BU00000000│366,000元 │16,8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50 │93.10.15│BU00000000│286,600元 │14,33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51 │93.10.22│BU00000000│401,300元 │20,065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52 │93.10.26│BU00000000│221,000元 │11,0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53 │93.10.28│BU00000000│480,000元 │24,000元 │鉦裕工業有限公司 │ │ ├──┼────┼─────┼──────┼─────┼──────────┼───────────┤ │54 │93.10.30│BU00000000│202,000元 │10,1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55 │93.12.25│CU00000000│283,000元 │14,1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56 │93.12.30│CU00000000│314,000元 │15,7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57 │95.02 │KU00000000│251,605元 │12,580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8 │95.02 │KU00000000│536,455元 │26,823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9 │95.02 │KU00000000│424,677元 │21,234元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合計│ │ │22,214,996元│1,089,253 │1,089,253 │ │ │ │ │ │ │元 │ │ │ │ │ │ │ │ │ │ │ └──┴────┴─────┴──────┴─────┴──────────┴───────────┘ 附表壹、十二、⒈ 金泰鑫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7.30│UU00000000│35,000元 │1,750元 │聖淘沙企業社 │ │ ├──┼────┼─────┼──────┼─────┼──────────┼───────────┤ │2 │92.08.05│UU00000000│35,000元 │1,750元 │聖淘沙企業社 │ │ ├──┼────┼─────┼──────┼─────┼──────────┼───────────┤ │3 │92.08.29│UU00000000│35,000元 │1,750元 │聖淘沙企業社 │ │ ├──┼────┼─────┼──────┼─────┼──────────┼───────────┤ │合計│ │ │105,000元 │5,250元 │ │ │ └──┴────┴─────┴──────┴─────┴──────────┴───────────┘ 附表壹、十三 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7.23│NX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 │ │ │ │振峯企業社 │ ├──┼────┼─────┼──────┼─────┼──────────┼───────────┤ │2 │91.07.26│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 │ │ │ │振峯企業社 │ ├──┼────┼─────┼──────┼─────┼──────────┼───────────┤ │3 │91.07.31│NX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 │ │ │ │振峯企業社 │ ├──┼────┼─────┼──────┼─────┼──────────┼───────────┤ │4 │92.01.06│RU00000000│408,790元 │20,440元 │開元商行 │振峯企業社 │ ├──┼────┼─────┼──────┼─────┼──────────┼───────────┤ │5 │92.01.18│RU00000000│408,790元 │20,440元 │開元商行 │振峯企業社 │ ├──┼────┼─────┼──────┼─────┼──────────┼───────────┤ │6 │92.05.03│TU00000000│766,500元 │38,325元 │開元商行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7 │92.05.09│TU00000000│765,020元 │38,351元 │開元商行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8 │92.05.09│TU00000000│766,500元 │38,325元 │開元商行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9 │92.06.30│TU00000000│762,500元 │38,125元 │祿澤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10 │92.07.14│UU00000000│324,560元 │16,228元 │承陽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11 │92.07.15│UU00000000│259,920元 │12,996元 │承陽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12 │92.07.25│TU00000000│278,000元 │13,900元 │開元商行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13 │92.08.08│T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開元商行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振│ │ │ │ │ │ │ │峯企業社 │ ├──┼────┼─────┼──────┼─────┼──────────┼───────────┤ │14 │92.12.18│WU00000000│823,100元 │41,155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振峰工程行 │ ├──┼────┼─────┼──────┼─────┼──────────┼───────────┤ │15 │92.12.25│WU00000000│389,900元 │19,495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振峰工程行 │ ├──┼────┼─────┼──────┼─────┼──────────┼───────────┤ │16 │93.06.06│ │724,000元 │36,200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17 │93.06.11│ │768,000元 │38,400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18 │93.06.30│ │346,500元 │17,325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19 │93.08.05│AU00000000│823,600元 │41,180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 │ │ │ │振峰工程行 │ ├──┼────┼─────┼──────┼─────┼──────────┼───────────┤ │20 │93.10.27│BU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1 │93.10.30│BU00000000│706,000元 │35,3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2 │94.01.25│DU00000000│225,750元 │11,288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3 │94.01.27│DU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4 │94.02.01│DU00000000│324,000元 │16,20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5 │94.02.07│DU00000000│252,580元 │12,629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6 │94.09.01│HU00000000│966,225元 │48,311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7 │94.09.04│HU00000000│944,944元 │47,247元 │世原開發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8 │94.11.01│JU00000000│914,000元 │45,700元 │姿美國際有限公司 │振峰工程行 │ ├──┼────┼─────┼──────┼─────┼──────────┼───────────┤ │29 │94.11.01│JU00000000│186,540元 │9,327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30 │94.11.16│JU00000000│157,500元 │7,875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31 │94.11.23│JU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32 │94.11.28│JU00000000│160,600元 │8,030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33 │94.12.07│JU00000000│161,487元 │8,074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34 │94.12.14│JU00000000│189,000元 │9,450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35 │94.12.20│JU00000000│164,500元 │8,225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36 │94.12.23│JU00000000│214,064元 │10,703元 │富康工程行 │振峰工程行 │ ├──┼────┼─────┼──────┼─────┼──────────┼───────────┤ │合計│ │ │17,822,870元│891,244元 │ │ │ └──┴────┴─────┴──────┴─────┴──────────┴───────────┘ 附表壹、十四 志昌土木包工業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3 │FJ00000000│1,600,000元 │8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0.10.24│JD00000000│200,000元 │10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 │90.12.06│KB00000000│2,200,000元 │11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 │92.02.13│RU00000000│541,060元 │27,053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 │92.02.14│RU00000000│541,060元 │27,053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6 │92.02.15│RU00000000│541,060元 │27,053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7 │92.02.17│RU00000000│541,060元 │27,053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8 │92.02.20│RU00000000│541,060元 │27,053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9 │92.02.21│RU00000000│541,060元 │27,053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10 │92.03.20│SU00000000│585,000元 │29,25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1 │92.03.20│SU00000000│825,100元 │41,25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2 │92.03.30│SU00000000│920,500元 │46,02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3 │92.03.30│SU00000000│822,400元 │41,12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4 │92.04.10│SU00000000│758,000元 │37,9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5 │92.04.10│SU00000000│628,000元 │31,4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6 │92.04.20│SU00000000│924,050元 │46,203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7 │92.04.20│SU00000000│669,040元 │33,452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8 │92.04.30│SU00000000│725,000元 │36,25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9 │92.05.02│ │1,134,660元 │56,733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0 │92.05.04│TU00000000│576,330元 │28,816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起訴書附表3第12頁,開 │ │ │ │ │ │ │ │立人誤載為境瀅企業公司│ │ │ │ │ │ │ │,買受人誤載為長江龍環│ │ │ │ │ │ │ │保公司,證據見本院卷㈧│ │ │ │ │ │ │ │第18、22至41頁 │ ├──┼────┼─────┼──────┼─────┼──────────┼───────────┤ │21 │92.05.05│TU00000000│576,330元 │28,816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同上 │ ├──┼────┼─────┼──────┼─────┼──────────┼───────────┤ │22 │92.07.01│ │657,600元 │32,880元 │開元商行 │ │ ├──┼────┼─────┼──────┼─────┼──────────┼───────────┤ │23 │92.07.01│UU00000000│302,600元 │15,130元 │開元商行 │起訴書附表3第12頁,買 │ │ │ │ │ │ │ │受人誤載為長江龍環保公│ │ │ │ │ │ │ │司,證據見本院卷㈧第18│ │ │ │ │ │ │ │、22至41頁 │ ├──┼────┼─────┼──────┼─────┼──────────┼───────────┤ │24 │92.07.01│UU00000000│355,000元 │17,750元 │開元商行 │同上 │ ├──┼────┼─────┼──────┼─────┼──────────┼───────────┤ │25 │92.07.11│UU00000000│341,000元 │17,0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同上 │ ├──┼────┼─────┼──────┼─────┼──────────┼───────────┤ │26 │92.07.11│UU00000000│280,720元 │14,036元 │承陽有限公司 │同上 │ ├──┼────┼─────┼──────┼─────┼──────────┼───────────┤ │27 │92.07.11│ │621,720元 │31,086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8 │92.09.10│ │1,306,400元 │65,32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9 │92.09.16│VU00000000│356,000元 │17,8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30 │92.09.24│VU00000000│386,000元 │19,3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31 │92.11.09│WU00000000│2,734,600元 │136,73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32 │92.12.10│WU00000000│1,874,100元 │93,705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33 │92.12.15│WU00000000│373,500元 │18,675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4 │93.02.11│XU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35 │93.02.12│XU00000000│472,000元 │23,60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36 │93.02.13│XU00000000│953,000元 │47,6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37 │93.02.14│XU00000000│695,000元 │34,75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38 │93.02.20│XU00000000│974,000元 │48,7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39 │93.03.02│YU00000000│522,000元 │26,1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0 │93.04.01│YU00000000│289,300元 │14,465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41 │93.04.01│YU00000000│697,700元 │34,885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42 │93.04.02│YU00000000│723,800元 │36,19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3 │93.04.10│YU00000000│368,200元 │18,41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44 │93.04.20│YU00000000│345,101元 │17,255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45 │93.04.30│YU00000000│520,082元 │26,004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46 │93.07.23│AU00000000│1,486,300元 │74,315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7 │93.08.27│AU00000000│230,450元 │11,523元 │環成企業有限公司 │ │ ├──┼────┼─────┼──────┼─────┼──────────┼───────────┤ │48 │93.08.31│AU00000000│950,000元 │47,500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9 │93.09.30│BU00000000│594,145元 │29,707元 │環成企業有限公司 │ │ ├──┼────┼─────┼──────┼─────┼──────────┼───────────┤ │50 │93.10.05│BU00000000│403,000元 │20,15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51 │93.10.13│BU00000000│410,000元 │20,50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52 │93.10.27│BU00000000│685,000元 │34,25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53 │93.10.30│BU00000000│520,000元 │26,0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54 │93.11.15│CU00000000│680,000元 │34,00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55 │93.11.30│C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56 │93.12.10│C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57 │93.12.20│CU00000000│639,360元 │31,968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58 │93.12.20│CU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合計│ │ │40,323,448元│2,106,172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十五 易信土木包工業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8.30│HF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1.05│LA00000000│115,500元 │5,775元 │宏育企業社 │ │ ├──┼────┼─────┼──────┼─────┼──────────┼───────────┤ │3 │91.01.30│LA00000000│77,000元 │3,850元 │宏育企業社 │ │ ├──┼────┼─────┼──────┼─────┼──────────┼───────────┤ │4 │91.03.02│LZ00000000│10,000元 │500元 │志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5 │91.03.29│LZ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6 │91.03.30│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7 │91.04 │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8 │91.04 │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9 │91.11 │QV00000000│687,500元 │34,375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0 │91.11.15│QV00000000│385,000元 │19,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1 │91.12.16│QV00000000│562,500元 │28,125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2 │91.12.16│QV00000000│385,000元 │19,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13 │92.03 │SU00000000│514,470元 │25,724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4 │92.03 │SU00000000│458,630元 │22,932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5 │92.05.03│TU00000000│487,420元 │24,371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16 │92.07.13│UU00000000│328,470元 │16,42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7 │92.08.31│UU00000000│331,270元 │16,564元 │開元商行 │ │ ├──┼────┼─────┼──────┼─────┼──────────┼───────────┤ │18 │92.09 │VU00000000│517,160元 │25,858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9 │92.09.28│VU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20 │92.10.01│VU00000000│359,000元 │17,9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21 │92.10.19│VU00000000│305,500元 │15,275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22 │92.10.27│VU00000000│197,060元 │9,853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23 │92.12.02│WU00000000│95,000元 │4,750元 │志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24 │92.12.05│WU00000000│95,400元 │4,770元 │志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25 │92.12.10│WU00000000│1,365元 │68元 │宏產有限公司 │ │ ├──┼────┼─────┼──────┼─────┼──────────┼───────────┤ │26 │92.12.16│WU00000000│521,300元 │26,065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27 │93.02.14│XU00000000│16,000元 │800元 │葉家企業社 │ │ ├──┼────┼─────┼──────┼─────┼──────────┼───────────┤ │28 │93.03.01│YU00000000│198,775元 │9,939元 │葉家企業社 │ │ ├──┼────┼─────┼──────┼─────┼──────────┼───────────┤ │29 │93.03.01│YU00000000│47,500元 │2,375元 │葉家企業社 │ │ ├──┼────┼─────┼──────┼─────┼──────────┼───────────┤ │30 │93.03.06│YU00000000│173,494元 │8,675元 │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 │ │ ├──┼────┼─────┼──────┼─────┼──────────┼───────────┤ │31 │93.04.01│YU00000000│119,213元 │5,961元 │葉家企業社 │ │ ├──┼────┼─────┼──────┼─────┼──────────┼───────────┤ │32 │93.04.21│YU00000000│566,060元 │28,303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33 │93.04.27│YU00000000│632,000元 │31,60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合計│ │ │12,252,587元│612,632元 │ │ │ └──┴────┴─────┴──────┴─────┴──────────┴───────────┘ 附表壹、十六 鉅惟工程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7 │NX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2 │91.07.24│NX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 │91.07.27│NX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 │91.07.30│NX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5 │92.03 │SU00000000│785,000元 │39,25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6 │92.03 │SU00000000│758,500元 │37,92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7 │92.03 │SU00000000│654,500元 │32,72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8 │92.03.03│SU00000000│545,200元 │27,26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9 │92.03.11│SU00000000│545,200元 │27,26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10 │92.04.21│SU00000000│545,200元 │27,26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11 │92.05.09│TU00000000│461,160元 │23,058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12 │92.06.30│TU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13 │93.02.13│XU00000000│385,000元 │19,250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 │ ├──┼────┼─────┼──────┼─────┼──────────┼───────────┤ │14 │93.02.21│XU00000000│382,200元 │19,11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15 │93.02.27│XU00000000│278,400元 │13,92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16 │93.03.10│YU00000000│483,000元 │24,15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 │17 │93.04 │YU00000000│446,000元 │22,30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8 │93.05.25│ZU00000000│865,000元 │43,250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 │ ├──┼────┼─────┼──────┼─────┼──────────┼───────────┤ │19 │93.05.27│ZU00000000│977,000元 │48,850元 │鼎舜營造有限公司 │ │ ├──┼────┼─────┼──────┼─────┼──────────┼───────────┤ │20 │93.06.22│ZU00000000│764,000元 │38,200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21 │93.07.15│AU00000000│603,000元 │30,150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12,878,360元│643,918元 │ │ │ │ │ │ │ │ │ │ │ └──┴────┴─────┴──────┴─────┴──────────┴───────────┘ 附表壹、十七 鍵灃科技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3.04│SU00000000│342,900元 │17,14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 │91.09.10│PW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開元商行 │ │ ├──┼────┼─────┼──────┼─────┼──────────┼───────────┤ │3 │91.11.04│QV00000000│260,000元 │13,000元 │開元商行 │ │ ├──┼────┼─────┼──────┼─────┼──────────┼───────────┤ │4 │92.03.27│SU00000000│342,900元 │17,14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 │92.05.02│TU00000000│439,340元 │21,967元 │開元商行 │ │ ├──┼────┼─────┼──────┼─────┼──────────┼───────────┤ │6 │92.11.18│WU00000000│295,500元 │14,775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7 │92.11.27│WU00000000│190,965元 │9,548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合計│ │ │2,171,605元 │108,580元 │ │ │ └──┴────┴─────┴──────┴─────┴──────────┴───────────┘ 附表壹、十八 總泰科技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5.01│MY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5.06│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 │91.05.07│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 │91.05.10│MY00000000│150,000元 │7,5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5 │91.05.15│MY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6 │91.05.22│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7 │91.05.29│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8 │91.07.25│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開元商行 │ │ ├──┼────┼─────┼──────┼─────┼──────────┼───────────┤ │9 │91.07.25│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1.08.02│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1 │91.08.05│NX00000000│760,000元 │38,000元 │開元商行 │ │ ├──┼────┼─────┼──────┼─────┼──────────┼───────────┤ │12 │91.08.05│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開元商行 │ │ ├──┼────┼─────┼──────┼─────┼──────────┼───────────┤ │13 │91.08.06│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4 │91.08.11│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3536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5 │91.08.15│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開元商行 │ │ ├──┼────┼─────┼──────┼─────┼──────────┼───────────┤ │16 │91.08.18│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7 │91.08.27│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8 │91.08.28│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9 │91.08.30│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20 │91.08.31│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21 │91.08.31│NX00000000│660,000元 │33,00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22 │91.09.04│PW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3 │91.09.10│PW00000000│530,000元 │26,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4 │91.09.17│PW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5 │91.09.26│PW00000000│580,000元 │29,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6 │91.10.11│PW00000000│670,000元 │33,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7 │91.10.15│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8 │91.10.17│PW00000000│610,000元 │30,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9 │91.10.24│PW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0 │91.11 │QV00000000│680,000元 │34,0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1 │91.11 │QV00000000│565,000元 │28,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2 │91.11 │QV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3 │91.11 │QV00000000│586,000元 │29,3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4 │91.11 │QV00000000│628,000元 │31,4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5 │91.11 │QV00000000│736,000元 │36,8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6 │91.11 │QV00000000│685,000元 │34,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7 │91.11 │QV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8 │91.11 │QV00000000│620,000元 │31,0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9 │91.11 │QV00000000│565,000元 │28,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40 │91.11 │QV00000000│820,000元 │41,0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41 │91.11 │QV00000000│485,000元 │24,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42 │91.11 │QV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43 │92.01.05│RU00000000│724,500元 │36,225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44 │92.01.24│RU00000000│724,500元 │36,225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45 │92.07.01│UU00000000│480,000元 │24,0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46 │92.07.01│UU00000000│654,600元 │32,73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47 │92.07.02│UU00000000│328,000元 │16,4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48 │92.07.04│UU00000000│453,000元 │22,6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49 │92.07.08│UU00000000│405,000元 │20,2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0 │92.07.13│UU00000000│274,000元 │13,7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1 │92.08.10│UU00000000│316,000元 │15,80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2 │92.08.10│UU00000000│335,200元 │16,76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3 │92.08.13│UU00000000│342,800元 │17,14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4 │92.08.15│UU00000000│435,200元 │21,76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5 │92.08.15│UU00000000│314,600元 │15,730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6 │92.08.18│UU00000000│240,060元 │12,003元 │開元商行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57 │92.12.08│WU00000000│1,187,000元 │59,35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58 │92.12.11│WU00000000│1,585,000元 │79,25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59 │92.12.17│WU00000000│1,068,000元 │53,40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60 │92.12.18│WU00000000│1,216,000元 │60,80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61 │92.12.20│WU00000000│1,433,200元 │71,66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62 │92.12.20│WU00000000│449,800元 │22,49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63 │92.12.31│WU00000000│974,000元 │48,70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64 │93.01.26│XU00000000│287,500元 │14,375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65 │93.02.02│XU00000000│556,000元 │27,800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66 │93.02.09│XU00000000│323,000元 │16,1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67 │93.02.12│XU00000000│625,000元 │31,250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68 │93.02.15│XU00000000│889,000元 │44,45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69 │93.02.22│XU00000000│768,000元 │38,40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3214、3215│ │ │ │ │ │ │ │號移送併辦(原起訴書已│ │ │ │ │ │ │ │載) │ ├──┼────┼─────┼──────┼─────┼──────────┼───────────┤ │70 │93.03.16│YU00000000│449,800元 │22,49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71 │93.04.04│YU00000000│258,500元 │12,925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72 │93.04.15│YU00000000│228,200元 │11,41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73 │93.04.18│YU00000000│163,800元 │8,19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74 │93.04.21│YU00000000│287,000元 │14,35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75 │93.04.27│YU00000000│272,000元 │13,6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76 │93.04.29│YU00000000│328,000元 │16,4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77 │93.04.30│YU00000000│296,000元 │14,8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78 │93.05.14│ZU00000000│628,000元 │31,4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79 │93.05.18│ZU00000000│702,000元 │35,1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80 │93.06.17│ZU00000000│616,000元 │30,8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81 │93.08.05│AU00000000│202,800元 │10,14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82 │93.08.10│AU00000000│1,628,800元 │81,440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83 │93.08.25│AU00000000│1,244,800元 │62,240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84 │93.10.27│BU00000000│635,000元 │31,75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85 │93.11.10│CU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6 │93.11.20│CU00000000│673,000元 │33,65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7 │93.11.25│CU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8 │93.12.05│CU00000000│824,000元 │41,20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9 │94.01.22│DU00000000│190,000元 │9,50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90 │94.01.24│DU00000000│520,000元 │26,00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91 │94.01.26│DU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92 │94.01.31│DU00000000│228,000元 │11,40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93 │94.02.04│DU00000000│228,000元 │11,40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94 │94.02.07│DU00000000│480,000元 │24,00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95 │94.02.15│DU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勇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56,702,660元│2,835,133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十九 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7 │HF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3 │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 │91.03 │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合計│ │ │1,600,000元 │80,000元 │ │ │ └──┴────┴─────┴──────┴─────┴──────────┴───────────┘ 附表壹、二十 瑋倫工程行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7.25│NX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 │92.01.11│RU00000000│338,680元 │16,934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 │92.01.22│RU00000000│338,680元 │16,934元 │開元商行 │ │ ├──┼────┼─────┼──────┼─────┼──────────┼───────────┤ │4 │92.03 │SU00000000│310,000元 │15,5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5 │92.05.06│TU00000000│504,000元 │25,200元 │開元商行 │ │ ├──┼────┼─────┼──────┼─────┼──────────┼───────────┤ │6 │92.05.09│TU00000000│502,220元 │25,111元 │開元商行 │ │ ├──┼────┼─────┼──────┼─────┼──────────┼───────────┤ │7 │92.05.12│TU00000000│503,000元 │25,150元 │開元商行 │ │ ├──┼────┼─────┼──────┼─────┼──────────┼───────────┤ │8 │92.05.28│TU00000000│505,000元 │25,250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6.30│TU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10 │92.09 │VU00000000│786,100元 │39,30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11 │92.11.09│WU00000000│2,347,000元 │117,3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合計│ │ │7,534,680元 │376,734元 │ │ │ └──┴────┴─────┴──────┴─────┴──────────┴───────────┘ 附表壹、二一 永朋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7.17│NX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 │92.02.08│XU00000000│159,804元 │7,99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3 │92.02.11│RU00000000│286,200元 │14,310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4 │92.02.27│RU00000000│286,200元 │14,31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5 │92.03.03│SU00000000│442,800元 │22,140元 │開元商行 │ │ ├──┼────┼─────┼──────┼─────┼──────────┼───────────┤ │6 │92.04.15│SU00000000│442,800元 │22,140元 │開元商行 │ │ ├──┼────┼─────┼──────┼─────┼──────────┼───────────┤ │7 │92.05.01│TU00000000│344,000元 │17,200元 │開元商行 │ │ ├──┼────┼─────┼──────┼─────┼──────────┼───────────┤ │8 │92.05.10│TU00000000│344,300元 │17,215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5.15│TU00000000│344,360元 │17,218元 │開元商行 │ │ ├──┼────┼─────┼──────┼─────┼──────────┼───────────┤ │10 │92.07.11│UU00000000│256,800元 │12,84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1 │92.07.28│UU00000000│175,300元 │8,765元 │勝業國際有限公司 │ │ ├──┼────┼─────┼──────┼─────┼──────────┼───────────┤ │12 │92.08.20│UU00000000│356,000元 │17,80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13 │92.08.30│UU00000000│178,120元 │8,906元 │勝業國際有限公司 │ │ ├──┼────┼─────┼──────┼─────┼──────────┼───────────┤ │14 │92.11.09│WU00000000│387,700元 │19,385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15 │92.11.10│WU00000000│365,000元 │18,2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16 │93.02.12│XU00000000│129,204元 │6,46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17 │93.02.26│XU00000000│209,852元 │10,493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合計│ │ │5,508,440元 │275,422元 │ │ │ └──┴────┴─────┴──────┴─────┴──────────┴───────────┘ 附表壹、二一、⒈ 永朋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4.03. │EU00000000│3,000元 │150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2 │94.06. │FU00000000│38,140元 │1,907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3 │94.09. │HU00000000│4,310元 │216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4 │94.10. │HU00000000│56,463元 │2,823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5 │94.11. │JU00000000│2,225元 │111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6 │94.12. │JU00000000│2,000元 │100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7 │95.02. │KU00000000│86,039元 │4,302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8 │95.04. │KU00000000│9,092元 │455元 │永朋工業公司 │ │ ├──┼────┼─────┼──────┼─────┼──────────┼───────────┤ │合計│ │ │201,269 元 │10,064元 │ │ │ └──┴────┴─────┴──────┴─────┴──────────┴───────────┘ 附表壹、二二 卡典通路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3.01.05│XU00000000│223,000元 │11,150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2 │93.01.07│XU00000000│179,500元 │8,97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 │93.01.10│XU00000000│238,000元 │11,900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4 │93.01.25│XU00000000│227,000元 │11,3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 │93.02 │XU00000000│147,500元 │7,37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6 │93.02 │XU00000000│133,700元 │6,685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7 │93.02.07│XU00000000│182,000元 │9,10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8 │93.12 │CU00000000│556,600元 │27,830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9 │93.12 │CU00000000│487,500元 │24,375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10 │94.01 │DU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喜豐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1 │94.01 │D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喜豐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合計│ │ │3,274,800元 │163,740元 │ │ │ │ │ │ │ │ │ │ │ └──┴────┴─────┴──────┴─────┴──────────┴───────────┘ 附表壹、二三 昌紘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2.10│RU00000000│352,800元 │17,64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 │92.02.21│RU00000000│352,800元 │17,64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 │92.03 │SU00000000│305,600元 │15,280元 │采竺企業社 │ │ ├──┼────┼─────┼──────┼─────┼──────────┼───────────┤ │4 │92.08.02│UU00000000│304,460元 │15,223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合計│ │ │1,315,660元 │65,783元 │ │ │ └──┴────┴─────┴──────┴─────┴──────────┴───────────┘ 附表壹、二四 集大商行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8.30│HF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0.10.03│JD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 │90.12.05│KB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合計│ │ │2,040,000元 │102,000元 │ │ │ └──┴────┴─────┴──────┴─────┴──────────┴───────────┘ 附表壹、二五 乾耀有限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12.05│KB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10.23│PW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開元商行 │ │ ├──┼────┼─────┼──────┼─────┼──────────┼───────────┤ │3 │91.11 │QV00000000│520,000元 │26,000元 │開元商行 │ │ ├──┼────┼─────┼──────┼─────┼──────────┼───────────┤ │合計│ │ │1,820,000元 │91,000元 │ │ │ └──┴────┴─────┴──────┴─────┴──────────┴───────────┘ 附表壹、二六 茂菖水電行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12.05│KB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合計│ │ │800,000元 │40,000元 │ │ │ └──┴────┴─────┴──────┴─────┴──────────┴───────────┘ 附表壹、二七 凱翊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5.01│GG00000000│960,000元 │48,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0.05.01│QV00000000│460,000元 │23,000元 │開元商行 │ │ ├──┼────┼─────┼──────┼─────┼──────────┼───────────┤ │3 │92.03.03│SU00000000│310,000元 │15,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4 │92.05.21│TU00000000│375,280元 │18,764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5 │92.07.26│UU00000000│200,460元 │10,023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6 │93.05 │ZU00000000│198,000元 │9,90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7 │93.06.05│ZU00000000│130,000元 │6,50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8 │93.06.21│ZU00000000│184,000元 │9,20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9 │93.08.02│AU00000000│200,200元 │10,01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合計│ │ │3,017,940元 │150,897元 │ │ │ └──┴────┴─────┴──────┴─────┴──────────┴───────────┘ 附表壹、二八 久銳冷氣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6 │MY00000000│1,800,000元 │9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7.21│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3 │91.09.15│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4 │91.10.05│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5 │91.11 │QV00000000│528,000元 │26,4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6 │91.11 │QV00000000│728,000元 │36,4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7 │91.11 │QV00000000│704,000元 │35,20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8 │92.01.02│R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1.06│R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2.01.07│R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11 │92.01.13│RU00000000│430,160元 │21,508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12 │92.01.17│R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3 │92.02.14│R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4 │92.03.06│SU00000000│536,448元 │26,822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5 │92.03.13│SU00000000│536,448元 │26,822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6 │92.04.03│SU00000000│536,448元 │26,822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7 │92.04.25│SU00000000│536,448元 │26,822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8 │92.07.03│UU00000000│298,000元 │14,90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9 │92.07.08│UU00000000│356,000元 │17,80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0 │92.07.09│UU00000000│325,000元 │16,25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1 │92.07.12│UU00000000│353,000元 │17,65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2 │92.07.17│UU00000000│319,800元 │15,99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3 │92.08.01│UU00000000│463,360元 │23,168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4 │92.08.04│UU00000000│359,800元 │17,99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5 │92.08.07│UU00000000│306,000元 │15,30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6 │92.08.13│UU00000000│376,500元 │18,825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7 │92.08.20│UU00000000│276,300元 │13,815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28 │92.09 │VU00000000│893,100元 │44,65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9 │93.02.16│XU00000000│996,370元 │49,819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30 │93.02.18│XU00000000│894,989元 │44,749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 │31 │93.03.21│SU00000000│536,448元 │26,822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2 │93.08 │AU00000000│965,500元 │48,275元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3 │93.10.08│BU00000000│386,000元 │19,30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34 │93.10.15│BU00000000│327,000元 │16,35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35 │93.10.22│BU00000000│312,000元 │15,600元 │龍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36 │93.12.25│CU00000000│916,000元 │45,8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37 │93.12.26│CU00000000│938,000元 │46,9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38 │93.12.27│CU00000000│923,000元 │46,15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39 │93.12.28│CU00000000│876,000元 │43,8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40 │93.12.29│CU00000000│908,000元 │45,4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41 │93.12.30│00000000 │905,000元 │45,25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42 │93.12.31│CU00000000│940,000元 │47,0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43 │95.01.12│KU00000000│257,000元 │12,850元 │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44 │95.01.18│KU00000000│247,600元 │12,380元 │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45 │95.01.19│KU00000000│396,740元 │19,837元 │采新工程有限公司 │ │ ├──┼────┼─────┼──────┼─────┼──────────┼───────────┤ │46 │95.01.24│KU00000000│317,580元 │15,879元 │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47 │95.01.26│KU00000000│288,310元 │11,416元 │采新工程有限公司 │ │ ├──┼────┼─────┼──────┼─────┼──────────┼───────────┤ │48 │95.02.08│KU00000000│329,450元 │16,473元 │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49 │95.02.15│KU00000000│359,800元 │17,990元 │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50 │95.02.24│KU00000000│278,550元 │13,928元 │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合計│ │ │28,007,149元│1,397,357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二九 協何實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6.23│TU00000000│231,740元 │11,587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2 │92.08.08│UU00000000│212,220元 │10,611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3 │93.04.11│YU00000000│174,000元 │8,7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 │ ├──┼────┼─────┼──────┼─────┼──────────┼───────────┤ │4 │93.07.13│AU00000000│97,800元 │4,89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5 │93.07.26│AU00000000│83,700元 │4,185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6 │93.08.10│AU00000000│108,000元 │5,40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合計│ │ │907,460元 │45,373元 │ │ │ └──┴────┴─────┴──────┴─────┴──────────┴───────────┘ 附表壹、三十 堅銘有限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5. │TU00000000│676,830元 │33,842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2 │91.05. │TU00000000│676,830元 │33,842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3 │91.07.02│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4 │91.07.10│NX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5 │91.09.08│PW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開元商行 │ │ ├──┼────┼─────┼──────┼─────┼──────────┼───────────┤ │6 │91.10.29│PW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開元商行 │ │ ├──┼────┼─────┼──────┼─────┼──────────┼───────────┤ │7 │92.07.20│UU00000000│253,600元 │12,68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8 │92.08.03│UU00000000│329,800元 │16,47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9 │92.08.07│UU00000000│246,800元 │12,340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10 │92.08.11│UU00000000│342,460元 │17,123元 │營航企業有限公司 │ │ ├──┼────┼─────┼──────┼─────┼──────────┼───────────┤ │合計│ │ │4,426,320元 │221,297元 │ │ │ └──┴────┴─────┴──────┴─────┴──────────┴───────────┘ 附表壹、三一 廣志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9 │VU00000000│5,147,200元 │257,36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2.09.01│VU00000000│3,169,430元 │158,472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 │92.09.05│VU00000000│4,685,100元 │234,225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 │92.10 │VU00000000│2,400,280元 │120,014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5 │92.11.09│WU00000000│2,105,950元 │105,29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6 │92.11.21│WU00000000│2,105,950元 │105,29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7 │92.12.15│WU00000000│1,656,500元 │82,8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8 │92.12.26│WU00000000│1,656,500元 │82,825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9 │93.05.13│ZU00000000│750,368元 │37,518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0 │93.05.14│ZU00000000│686,014元 │34,301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1 │93.05.17│ZU00000000│722,340元 │36,117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2 │93.05.22│ZU00000000│777,024元 │38,851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3 │93.06.01│ZU00000000│850,500元 │42,525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4 │93.06.07│ZU00000000│787,700元 │39,385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15 │93.06.08│ZU00000000│843,000元 │42,15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16 │93.06.10│ZU00000000│892,000元 │44,600元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 │ ├──┼────┼─────┼──────┼─────┼──────────┼───────────┤ │17 │93.06.10│ZU00000000│755,040元 │37,792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18 │93.06.12│ZU00000000│928,600元 │46,430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19 │93.06.15│ZU00000000│836,500元 │41,825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20 │93.06.17│ZU00000000│878,800元 │43,940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21 │93.06.23│ZU00000000│754,000元 │37,700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 │22 │93.06.30│ZU00000000│424,880元 │21,244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23 │93.10.21│BU00000000│501,600元 │25,08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24 │93.10.27│BU00000000│715,000元 │35,75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25 │93.10.30│BU00000000│638,000元 │31,900元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 ├──┼────┼─────┼──────┼─────┼──────────┼───────────┤ │合計│ │ │35,668,276元│1,783,425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三二 傑鴻企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6 │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7.05│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3 │91.07.11│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4 │91.09.10│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5 │91.09.12│PW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開元商行 │ │ ├──┼────┼─────┼──────┼─────┼──────────┼───────────┤ │6 │91.10.12│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開元商行 │ │ ├──┼────┼─────┼──────┼─────┼──────────┼───────────┤ │7 │91.11.12│QV00000000│420,000元 │21,000元 │開元商行 │ │ ├──┼────┼─────┼──────┼─────┼──────────┼───────────┤ │8 │91.11.27│QV00000000│440,000元 │22,000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1.31│RU00000000│239,640元 │11,982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0 │92.02.15│RU00000000│239,640元 │11,982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1 │92.02.27│RU00000000│239,640元 │11,982元 │博銘有限公司 │ │ ├──┼────┼─────┼──────┼─────┼──────────┼───────────┤ │12 │92.02.28│RU00000000│239,640元 │11,982元 │開元商行 │ │ ├──┼────┼─────┼──────┼─────┼──────────┼───────────┤ │13 │92.03 │SU00000000│458,000元 │22,9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4 │92.03 │SU00000000│537,470元 │26,874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5 │92.05.02│TU00000000│377,340元 │18,867元 │開元商行 │ │ ├──┼────┼─────┼──────┼─────┼──────────┼───────────┤ │16 │92.05.06│TU00000000│377,000元 │18,850元 │開元商行 │ │ ├──┼────┼─────┼──────┼─────┼──────────┼───────────┤ │17 │92.05.10│TU00000000│377,200元 │18,860元 │開元商行 │ │ ├──┼────┼─────┼──────┼─────┼──────────┼───────────┤ │18 │92.07.14│UU00000000│343,020元 │17,151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9 │92.07.25│UU00000000│310,000元 │15,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0 │92.08.21│UU00000000│326,520元 │16,326元 │開元商行 │ │ ├──┼────┼─────┼──────┼─────┼──────────┼───────────┤ │21 │92.09.04│VU00000000│326,000元 │16,30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22 │92.09.19│VU00000000│256,800元 │12,84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23 │92.09.30│VU00000000│298,000元 │14,90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24 │92.10.06│VU00000000│356,000元 │17,80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25 │92.10.08│VU00000000│315,880元 │15,794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26 │92.12.25│WU00000000│286,500元 │14,325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27 │92.12.31│WU00000000│496,000元 │24,800元 │仁本有限公司 │ │ ├──┼────┼─────┼──────┼─────┼──────────┼───────────┤ │28 │93.02.25│XU00000000│647,000元 │32,35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29 │93.03.02│YU00000000│218,300元 │10,915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30 │93.03.15│YU00000000│193,200元 │9,66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31 │93.03.24│YU00000000│206,000元 │10,300元 │台灣鼎賀有限公司 │ │ ├──┼────┼─────┼──────┼─────┼──────────┼───────────┤ │32 │93.05 │ZU00000000│88,500元 │4,425元 │天瑪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3 │93.05.25│ZU00000000│124,000元 │6,20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34 │93.06.19│ZU00000000│176,000元 │8,80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35 │93.06.29│ZU00000000│88,528元 │4,426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36 │93.08.31│AU00000000│296,800元 │14,84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37 │93.12.25│CU00000000│377,000元 │18,8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38 │93.12.28│CU00000000│242,000元 │12,1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39 │93.12.30│CU00000000│192,000元 │9,6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合計│ │ │13,909,618元│695,481元 │ │ │ └──┴────┴─────┴──────┴─────┴──────────┴───────────┘ 附表壹、三三 順龍實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8.30│HF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2.04.18│SU00000000│515,600元 │25,780元 │承陽有限公司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3 │92.05.05│TU00000000│560,740元 │28,037元 │開元商行 │已辦退回,未經起訴 │ ├──┼────┼─────┼──────┼─────┼──────────┼───────────┤ │4 │92.07.20│UU00000000│325,660元 │16,283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5 │93.02.20│XU00000000│140,164元 │7,008元 │典慶國際有限公司 │ │ ├──┼────┼─────┼──────┼─────┼──────────┼───────────┤ │6 │93.04.14│YU00000000│147,000元 │7,350元 │力永實業社 │ │ ├──┼────┼─────┼──────┼─────┼──────────┼───────────┤ │7 │93.04.19│YU00000000│156,200元 │7,810元 │力永實業社 │ │ ├──┼────┼─────┼──────┼─────┼──────────┼───────────┤ │8 │93.08.19│AU00000000│156,000元 │7,800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9 │93.08.26│AU00000000│154,560元 │7,728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0 │93.08.30│AU00000000│141,204元 │7,06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2,697,128元 │134,856元 │ │ │ └──┴────┴─────┴──────┴─────┴──────────┴───────────┘ 附表壹、三四 安馬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7.18│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 │91.09.03│PW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開元商行 │ │ ├──┼────┼─────┼──────┼─────┼──────────┼───────────┤ │3 │91.12.05│QV00000000│170,000元 │8,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4 │91.12.12│QV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 │91.12.20│QV00000000│170,000元 │8,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6 │91.12.30│QV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7 │92.01.11│RU00000000│115,790元 │5,79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8 │92.02.13│RU00000000│115,790元 │5,790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9 │92.02.15│RU00000000│115,790元 │5,790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10 │92.02.22│RU00000000│115,790元 │5,79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11 │92.02.22│RU00000000│115,790元 │5,790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12 │92.04.10│SU00000000│635,600元 │31,780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13 │92.08.30│UU00000000│302,300元 │15,115元 │勝業國際有限公司 │ │ ├──┼────┼─────┼──────┼─────┼──────────┼───────────┤ │14 │92.12.17│TU00000000│568,220元 │28,411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15 │93.06.26│ZU00000000│104,520元 │5,226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16 │93.06.30│ZU00000000│113,100元 │5,655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17 │93.08.11│AU00000000│100,100元 │5,005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18 │93.08.23│AU00000000│100,100元 │5,005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合計│ │ │4,402,890元 │220,147元 │ │ │ └──┴────┴─────┴──────┴─────┴──────────┴───────────┘ 附表壹、三五 牧野企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2 │LA00000000│5,600,000元 │280,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 │91.03 │LZ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3 │91.04 │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4 │91.04 │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5 │91.04 │LZ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6 │91.05 │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7 │91.05 │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8 │91.05 │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9 │91.05 │MY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0 │91.06 │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1 │91.06 │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2 │91.06 │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3 │91.06 │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4 │91.07 │NX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5 │91.07 │NX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6 │91.07 │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7 │91.07 │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8 │91.07 │NX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19 │91.07 │NX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0 │91.07 │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1 │91.07 │NX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2 │91.07 │NX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3 │91.07 │NX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4 │91.07 │NX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5 │91.07 │NX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6 │91.07 │NX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7 │91.08 │NX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8 │91.08 │NX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29 │91.08 │NX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0 │91.08 │NX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1 │91.08 │NX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逸達實業商行 │ │ ├──┼────┼─────┼──────┼─────┼──────────┼───────────┤ │32 │91.09 │P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3 │91.09 │PW00000000│750,000元 │37,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4 │91.09 │PW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5 │91.09 │PW00000000│730,000元 │36,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6 │91.09 │PW00000000│820,000元 │41,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7 │91.09 │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8 │91.09 │PW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9 │91.09 │PW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0 │91.09 │PW00000000│720,000元 │36,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1 │91.10 │PW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2 │91.10 │PW00000000│680,000元 │34,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3 │91.10 │PW00000000│950,000元 │47,5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4 │91.10 │PW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義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45 │92.01 │RU00000000│761,200元 │38,06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6 │92.01 │RU00000000│1,761,000元 │88,05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7 │92.01 │RU00000000│1,670,000元 │83,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8 │92.01 │RU00000000│1,476,000元 │73,8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9 │92.01 │RU00000000│708,530元 │35,427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0 │92.01 │RU00000000│853,750元 │42,688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1 │92.01 │RU00000000│668,280元 │33,414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40,448,760元│2,022,439 │ │ │ │ │ │ │ │元 │ │ │ └──┴────┴─────┴──────┴─────┴──────────┴───────────┘ 附表壹、三六 海斯精品服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2.03.14│SU00000000│267,360元 │13,36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2 │92.03.21│SU00000000│267,360元 │13,36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3 │92.04.09│SU00000000│267,360元 │13,36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4 │92.04.24│SU00000000│267,360元 │13,368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5 │92.05.08│TU00000000│51,000元 │2,55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6 │92.05.19│TU00000000│369,060元 │18,453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7 │92.06.11│TU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8 │92.06.16│TU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景曜科技有限公司 │ │ ├──┼────┼─────┼──────┼─────┼──────────┼───────────┤ │9 │92.07.22│U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10 │92.07.28│UU00000000│210,000元 │10,5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11 │92.08.14│UU00000000│222,220元 │11,111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 │12 │93.03.09│YW00000000│180,800元 │9,040元 │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偵字第12401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13 │93.03.26│YW00000000│196,700元 │9,835元 │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偵字第12401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14 │93.04.05│YW00000000│143,100元 │7,155元 │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偵字第12401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15 │93.04.14│YW00000000│123,800元 │6,190元 │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偵字第12401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16 │93.04.23│YW00000000│213,500元 │10,675元 │馥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偵字第12401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17 │93.05.02│ZU00000000│487,300元 │24,365元 │喜豐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8 │93.05.12│ZU00000000│526,600元 │26,330元 │喜豐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649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4,813,520元 │240,676元 │ │ │ └──┴────┴─────┴──────┴─────┴──────────┴───────────┘ 附表壹、三七 宏屹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0.04.30│FJ00000000│1,000,000元 │50,00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 │ ├──┼────┼─────┼──────┼─────┼──────────┼───────────┤ │2 │91.09.15│PW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開元商行 │ │ ├──┼────┼─────┼──────┼─────┼──────────┼───────────┤ │3 │91.10.30│PW00000000│430,000元 │21,500元 │開元商行 │ │ ├──┼────┼─────┼──────┼─────┼──────────┼───────────┤ │4 │91.11.08│QV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開元商行 │ │ ├──┼────┼─────┼──────┼─────┼──────────┼───────────┤ │5 │91.12.17│QV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開元商行 │ │ ├──┼────┼─────┼──────┼─────┼──────────┼───────────┤ │6 │92.01.02│RU00000000│387,120元 │19,356元 │承陽有限公司 │ │ ├──┼────┼─────┼──────┼─────┼──────────┼───────────┤ │7 │92.02.10│RU00000000│387,120元 │19,356元 │懷貞生物科技公司 │ │ ├──┼────┼─────┼──────┼─────┼──────────┼───────────┤ │8 │92.03.03│SU00000000│412,800元 │20,640元 │開元商行 │ │ ├──┼────┼─────┼──────┼─────┼──────────┼───────────┤ │9 │92.04.01│SU00000000│412,800元 │20,640元 │開元商行 │ │ ├──┼────┼─────┼──────┼─────┼──────────┼───────────┤ │10 │93.03.01│YY00000000│605,000元 │30,250元 │亞高貿易有限公司 │ │ ├──┼────┼─────┼──────┼─────┼──────────┼───────────┤ │11 │93.05.05│ZU00000000│97,600元 │4,88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2 │93.05.20│ZU00000000│105,300元 │5,26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3 │93.06.11│ZU00000000│58,200元 │2,91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4 │93.06.16│ZU00000000│236,708元 │11,835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15 │93.06.22│ZU00000000│235,800元 │11,790元 │御成有限公司 │ │ ├──┼────┼─────┼──────┼─────┼──────────┼───────────┤ │16 │93.11.30│CU00000000│585,000元 │29,2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 │合計│ │ │5,983,448元 │299,172元 │ │ │ └──┴────┴─────┴──────┴─────┴──────────┴───────────┘ 附表壹、三七、⒈ 宏屹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5.01. │KU00000000│22,460元 │1,123 元 │宏屹工業公司 │ │ ├──┼────┼─────┼──────┼─────┼──────────┼───────────┤ │合計│ │ │22,460元 │1,123 元 │ │ │ └──┴────┴─────┴──────┴─────┴──────────┴───────────┘ 附表壹、三八 精誠商場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11 │QV00000000│628,500元 │31,425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2 │91.11 │QV00000000│428,500元 │21,425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 │ ├──┼────┼─────┼──────┼─────┼──────────┼───────────┤ │3 │92.11.01│WU00000000│876,600元 │43,830元 │世永企業社 │ │ ├──┼────┼─────┼──────┼─────┼──────────┼───────────┤ │4 │92.12.01│WU00000000│923,100元 │46,155元 │世永企業社 │ │ ├──┼────┼─────┼──────┼─────┼──────────┼───────────┤ │5 │92.12.02│WU00000000│200,300元 │10,015元 │世永企業社 │ │ ├──┼────┼─────┼──────┼─────┼──────────┼───────────┤ │6 │93.06.30│ZU00000000│276,120元 │13,806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7 │93.08.27│AU00000000│205,920元 │10,296元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 ├──┼────┼─────┼──────┼─────┼──────────┼───────────┤ │合計│ │ │3,539,040元 │176,952元 │ │ │ └──┴────┴─────┴──────┴─────┴──────────┴───────────┘ 附表壹、三九 柏泉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3.04.16│YU00000000│158,600元 │7,930元 │力永實業社 │ │ ├──┼────┼─────┼──────┼─────┼──────────┼───────────┤ │2 │93.04.23│YU00000000│163,200元 │8,160元 │力永實業社 │ │ ├──┼────┼─────┼──────┼─────┼──────────┼───────────┤ │3 │93.08.04│AU00000000│108,300元 │5,41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 │93.08.07│AU00000000│78,100元 │3,90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 │93.08.16│AU00000000│98,000元 │4,90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 │93.08.20│AU00000000│198,500元 │9,925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7 │93.08.23│AU00000000│58,400元 │2,920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 │93.08.26│AU00000000│81,540元 │4,077元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合計│ │ │944,640元 │47,232元 │ │ │ └──┴────┴─────┴──────┴─────┴──────────┴───────────┘ 附表壹、四十 聖淘沙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4.11.15│JU00000000│249,500元 │12,475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2 │94.12.16│JU00000000│119,860元 │5,993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3 │94.12.20│JU00000000│313,700元 │15,685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4 │94.12.26│JU00000000│154,000元 │7,700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5 │94.12.28│JU00000000│168,500元 │8,425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移 │ │ │ │ │ │ │ │送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合計│ │ │1,005,560元 │50,278元 │ │ │ └──┴────┴─────┴──────┴─────┴──────────┴───────────┘ 附表壹、四一 富俋企業社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07 │NX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2 │91.07 │NX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3 │91.07 │NX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祿澤有限公司 │ │ ├──┼────┼─────┼──────┼─────┼──────────┼───────────┤ │合計│ │ │2,600,000元 │130,000元 │ │ │ └──┴────┴─────┴──────┴─────┴──────────┴───────────┘ 附表壹、四二梵霖工程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12 │OV00000000│525,000元 │26,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8956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 │91.12 │OV00000000│555,000元 │27,7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8956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合計│ │ │1,080,000元 │54,000元 │ │ │ └──┴────┴─────┴──────┴─────┴──────────┴───────────┘ 附表壹、四三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3.10. │BU00000000│218,300元 │10,915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2 │93.10. │BU00000000│165,200元 │8,26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3 │93.10. │BU00000000│103,600元 │5,18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4 │93.11. │CU00000000│586,000元 │29,3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5 │93.12. │CU00000000│473,000元 │23,6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6 │93.12. │CU00000000│367,000元 │18,3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7 │93.12. │CU00000000│257,500元 │12,875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8 │93.12. │CU00000000│235,000元 │11,7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 │94.07. │GU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0 │94.08. │GU00000000│284,900元 │14,245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1 │94.12. │JU00000000│375,229元 │18,761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2 │94.12. │JU00000000│383,984元 │19,199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3 │94.12. │JU00000000│431,028元 │21,551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4 │94.12. │JU00000000│459,621元 │22,981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5 │94.12. │JU00000000│212,990元 │10,649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 移送│ │ │ │ │ │ │ │併辦 │ ├──┼────┼─────┼──────┼─────┼──────────┼───────────┤ │16 │94.12. │JU00000000│137,800元 │6,890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 移送│ │ │ │ │ │ │ │併辦 │ ├──┼────┼─────┼──────┼─────┼──────────┼───────────┤ │合計│ │ │4,931,062元 │246,556元 │ │ │ └──┴────┴─────┴──────┴─────┴──────────┴───────────┘ 附表壹、四四 美琪仕公司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備註 │ ├──┼────┼─────┼──────┼─────┼──────────┼───────────┤ │1 │91.12 │OV00000000│525,000元 │26,2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 │91.12 │OV00000000│555,000元 │27,750元 │鵬宸實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 │92.10.02│VU00000000│505,000元 │25,25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 │92.10.05│VU00000000│1,825,000元 │91,250元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5 │92.10.17│VU00000000│689,300元 │34,465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6 │92.10.26│VU00000000│659,440元 │32,972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7 │92.11.05│WU00000000│399,000元 │19,95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8 │92.11.07│WU00000000│399,000元 │19,95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9 │92.12.07│W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0 │92.12.14│V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1 │93.01.08│XU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2 │93.01.15│XU00000000│370,000元 │18,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3 │93.02.03│XU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4 │93.02.03│X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5 │93.02.08│X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承陽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6 │93.03.01│Y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7 │93.03.15│Y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8 │93.03.25│YU00000000│218,600元 │10,930元 │乙天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19 │93.04.01│Y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0 │93.05.24│ZU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1 │93.05.26│ZU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2 │93.06.04│ZU00000000│480,000元 │24,0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3 │93.08.06│AU00000000│293,000元 │14,650元 │明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公司 │439 號移送併辦 │ ├──┼────┼─────┼──────┼─────┼──────────┼───────────┤ │24 │93.08.07│AU00000000│293,000元 │14,650元 │明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公司 │439 號移送併辦 │ ├──┼────┼─────┼──────┼─────┼──────────┼───────────┤ │25 │93.08.17│AU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6 │93.08.23│AU00000000│288,000元 │14,4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7 │93.08.27│AU00000000│288,000元 │14,4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8 │93.08.31│AU00000000│205,000元 │10,25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29 │93.11.20│CU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0 │93.12.10│CU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智鼎興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1 │94.01.04│D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2 │94.01.06│D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3 │94.02.02│D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4 │94.02.18│D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項典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5 │94.05.03│FU00000000│360,000元 │18,000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6 │94.06.05│FU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7 │94.06.30│FU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8 │94.07.05│GU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航貿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39 │94.08.05│GU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航貿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0 │94.09.05│H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航貿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1 │94.09.26│H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航貿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2 │94.10.02│HU00000000│330,000元 │16,500元 │燁興隆科技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3 │94.10.05│H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航貿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4 │94.10.26│H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航貿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5 │94.12.01│JU00000000│761,904元 │38,095元 │姿美國際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6 │94.12.06│JU00000000│181,050元 │9,053元 │迪倫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7 │94.12.09│JU00000000│175,500元 │8,775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8 │94.12.23│JU00000000│105,000元 │5,25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移送併辦 │ ├──┼────┼─────┼──────┼─────┼──────────┼───────────┤ │49 │94.12. │JU00000000│181,050元 │9,053元 │迪倫有限公司 │97年度偵字第24782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50 │94.12.27│JU00000000│168,970元 │8,449元 │迪倫有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6237 、29│ │ │ │ │ │ │ │439 號、97年度偵字第24│ │ │ │ │ │ │ │782 號移送併辦 │ ├──┼────┼─────┼──────┼─────┼──────────┼───────────┤ │合計│ │ │19,718,814元│985,942元 │ │ │ └──┴────┴─────┴──────┴─────┴──────────┴───────────┘ 附表貳、一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取得發票人 │備註 │ ├──┼────┼─────┼──────┼─────┼──────────┼───────────┤ │1 │90.08.30│HF00000000│2,720,000元 │136,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2 │90.09.17│JD00000000│3,000,000元 │150,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3 │90.11 │KB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4 │91.06.02│MY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5 │91.06.06│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6 │91.06.12│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7 │91.06.19│MY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8 │91.06.28│MY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9 │92.09 │VU00000000│519,430元 │25,972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10 │92.09 │VU00000000│489,200元 │24,46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11 │92.09 │VU00000000│527,600元 │26,38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12 │92.09.15│VU00000000│520,100元 │26,005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13 │90.09 │JD00000000│2,240,000元 │112,000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14 │90.11 │KB00000000│1,000,000元 │50,000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15 │92.03.01│SU00000000│688,000元 │24,400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16 │92.03.01│SU00000000│379,700元 │18,985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17 │92.09 │VU00000000│428,600元 │21,430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18 │92.09 │VU00000000│675,660元 │33,783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19 │92.09 │VU00000000│566,800元 │28,340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20 │92.09 │VU00000000│573,140元 │28,657元 │勝芳電信公司 │ │ ├──┼────┼─────┼──────┼─────┼──────────┼───────────┤ │21 │91.06 │MY00000000│1,600,000元 │80,000元 │鉅擎電信公司 │ │ ├──┼────┼─────┼──────┼─────┼──────────┼───────────┤ │22 │91.06 │MY00000000│2,400,000元 │120,000元 │源興工程行 │ │ ├──┼────┼─────┼──────┼─────┼──────────┼───────────┤ │23 │92.09 │VU00000000│688,250元 │34,413元 │源興工程行 │ │ ├──┼────┼─────┼──────┼─────┼──────────┼───────────┤ │24 │92.09 │VU00000000│718,160元 │35,908元 │源興工程行 │ │ ├──┼────┼─────┼──────┼─────┼──────────┼───────────┤ │25 │90.12.13│KB00000000│2,400,000元 │120,000元 │東宜螺絲公司 │ │ ├──┼────┼─────┼──────┼─────┼──────────┼───────────┤ │26 │90.04 │FJ00000000│1,151,400元 │57,57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27 │90.09.05│JD00000000│1,680,000元 │84,00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28 │90.12.15│KB00000000│1,800,000元 │90,00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29 │92.03 │SU00000000│577,500元 │28,875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30 │92.03 │SU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31 │92.09 │VU00000000│577,500元 │28,875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32 │91.03.02│LZ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33 │91.03.04│LZ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34 │91.03.12│LZ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35 │91.03.18│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36 │91.03.20│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37 │91.03.22│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38 │91.03.25│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39 │91.03.28│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40 │92.03 │SU00000000│825,500元 │41,275元 │展興企業社 │ │ ├──┼────┼─────┼──────┼─────┼──────────┼───────────┤ │41 │92.09 │VU00000000│895,200元 │44,76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42 │90.03 │FJ00000000│1,600,000元 │80,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43 │90.08 │HF00000000│2,000,000元 │100,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44 │90.10.24│JD00000000│2,000,000元 │100,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45 │90.12.06│KB00000000│2,200,000元 │110,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46 │92.03.20│SU00000000│585,000元 │29,25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47 │92.03.20│SU00000000│825,100元 │41,255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48 │92.03.30│SU00000000│920,500元 │46,025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49 │92.03.30│SU00000000│822,400元 │41,12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50 │92.04.10│SU00000000│758,000元 │37,9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51 │92.04.10│SU00000000│628,000元 │31,4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52 │92.04.20│SU00000000│924,050元 │46,203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53 │92.04.20│SU00000000│669,040元 │33,452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54 │92.04.30│SU00000000│725,000元 │36,25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55 │92.09.10│VU00000000│1,306,400元 │65,32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56 │90.08.30│HF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57 │91.03.29│LZ00000000│700,000元 │35,000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58 │91.03.30│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59 │91.04 │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60 │91.04 │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61 │92.03 │SU00000000│514,470元 │25,724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62 │92.03 │SU00000000│458,630元 │22,932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63 │92.09 │VU00000000│517,160元 │25,858元 │易信土木包工業 │ │ ├──┼────┼─────┼──────┼─────┼──────────┼───────────┤ │64 │92.03 │SU00000000│785,000元 │39,250元 │鉅惟工程公司 │ │ ├──┼────┼─────┼──────┼─────┼──────────┼───────────┤ │65 │92.03 │SU00000000│758,500元 │37,925元 │鉅惟工程公司 │ │ ├──┼────┼─────┼──────┼─────┼──────────┼───────────┤ │66 │92.03 │SU00000000│654,500元 │32,725元 │鉅惟工程公司 │ │ ├──┼────┼─────┼──────┼─────┼──────────┼───────────┤ │67 │91.03 │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68 │91.03 │LZ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69 │91.03 │LZ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0 │91.03 │LZ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1 │91.03 │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2 │91.03 │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3 │91.03 │LZ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4 │91.03 │LZ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5 │91.05.01│MY00000000│450,000元 │22,5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6 │91.05.07│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7 │91.05.10│MY00000000│150,000元 │7,5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8 │92.09 │VU00000000│828,028元 │41,401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79 │92.09 │VU00000000│2,176,200元 │108,81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80 │92.09 │VU00000000│1,897,600元 │94,880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81 │92.09 │VU00000000│1,695,280元 │84,764元 │總泰科技公司 │ │ ├──┼────┼─────┼──────┼─────┼──────────┼───────────┤ │82 │90.07 │HF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奧波拉服飾店 │ │ ├──┼────┼─────┼──────┼─────┼──────────┼───────────┤ │83 │90.08 │HF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奧波拉服飾店 │ │ ├──┼────┼─────┼──────┼─────┼──────────┼───────────┤ │84 │91.03 │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奧波拉服飾店 │ │ ├──┼────┼─────┼──────┼─────┼──────────┼───────────┤ │85 │91.03 │LZ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奧波拉服飾店 │ │ ├──┼────┼─────┼──────┼─────┼──────────┼───────────┤ │86 │90.08 │HF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瑋倫工程行 │ │ ├──┼────┼─────┼──────┼─────┼──────────┼───────────┤ │87 │92.03 │SU00000000│310,000元 │15,500元 │瑋倫工程行 │ │ ├──┼────┼─────┼──────┼─────┼──────────┼───────────┤ │88 │92.09 │00000000 │815,100元 │40,755元 │瑋倫工程行 │ │ ├──┼────┼─────┼──────┼─────┼──────────┼───────────┤ │89 │92.09 │00000000 │911,150元 │45,558元 │瑋倫工程行 │ │ ├──┼────┼─────┼──────┼─────┼──────────┼───────────┤ │90 │92.09 │VU00000000│786,100元 │39,305元 │瑋倫工程行 │ │ ├──┼────┼─────┼──────┼─────┼──────────┼───────────┤ │91 │92.09 │00000000 │953,200元 │47,660元 │瑋倫工程行 │ │ ├──┼────┼─────┼──────┼─────┼──────────┼───────────┤ │92 │92.09 │00000000 │781,520元 │39,076元 │瑋倫工程行 │ │ ├──┼────┼─────┼──────┼─────┼──────────┼───────────┤ │93 │92.09 │00000000 │628,540元 │31,427元 │瑋倫工程行 │ │ ├──┼────┼─────┼──────┼─────┼──────────┼───────────┤ │94 │90.08.30│HF00000000│540,000元 │27,000元 │集大商行 │ │ ├──┼────┼─────┼──────┼─────┼──────────┼───────────┤ │95 │90.10.03│JD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集大商行 │ │ ├──┼────┼─────┼──────┼─────┼──────────┼───────────┤ │96 │90.12.05│KB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集大商行 │ │ ├──┼────┼─────┼──────┼─────┼──────────┼───────────┤ │97 │90.12.05│KB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乾耀有限公司 │ │ ├──┼────┼─────┼──────┼─────┼──────────┼───────────┤ │98 │91.10.23│PW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乾耀有限公司 │ │ ├──┼────┼─────┼──────┼─────┼──────────┼───────────┤ │99 │91.11 │QV00000000│520,000元 │26,000元 │乾耀有限公司 │ │ ├──┼────┼─────┼──────┼─────┼──────────┼───────────┤ │100 │90.12.05│KB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茂昌水電行 │ │ ├──┼────┼─────┼──────┼─────┼──────────┼───────────┤ │101 │90.05.01│GG00000000│960,000元 │48,000元 │凱翊企業社 │ │ ├──┼────┼─────┼──────┼─────┼──────────┼───────────┤ │102 │91.06 │MY00000000│1,800,000元 │90,000元 │久銳冷氣公司 │ │ ├──┼────┼─────┼──────┼─────┼──────────┼───────────┤ │103 │92.09 │VU00000000│893,100元 │44,655元 │久銳冷氣公司 │ │ ├──┼────┼─────┼──────┼─────┼──────────┼───────────┤ │104 │92.09 │VU00000000│5,147,200元 │257,360元 │廣志企業社 │ │ ├──┼────┼─────┼──────┼─────┼──────────┼───────────┤ │105 │92.09.01│VU00000000│3,169,430元 │158,472元 │廣志企業社 │ │ ├──┼────┼─────┼──────┼─────┼──────────┼───────────┤ │106 │92.09.05│VU00000000│4,685,100元 │234,225元 │廣志企業社 │ │ ├──┼────┼─────┼──────┼─────┼──────────┼───────────┤ │107 │92.10 │VU00000000│2,400,280元 │120,014元 │廣志企業社 │ │ ├──┼────┼─────┼──────┼─────┼──────────┼───────────┤ │108 │91.06 │MY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傑鴻企業公司 │ │ ├──┼────┼─────┼──────┼─────┼──────────┼───────────┤ │109 │90.08.30│HF00000000│400,000元 │20,000元 │順龍實業社 │ │ ├──┼────┼─────┼──────┼─────┼──────────┼───────────┤ │110 │90.11 │KB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 │ ├──┼────┼─────┼──────┼─────┼──────────┼───────────┤ │111 │91.03 │LZ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 │ ├──┼────┼─────┼──────┼─────┼──────────┼───────────┤ │112 │91.04 │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 │ ├──┼────┼─────┼──────┼─────┼──────────┼───────────┤ │113 │91.04 │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 │ ├──┼────┼─────┼──────┼─────┼──────────┼───────────┤ │114 │91.04 │LZ00000000│650,000元 │32,5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 │ ├──┼────┼─────┼──────┼─────┼──────────┼───────────┤ │115 │90.04.30│FJ00000000│1,000,000元 │50,000元 │宏屹工業公司 │ │ ├──┼────┼─────┼──────┼─────┼──────────┼───────────┤ │116 │92.03 │SU00000000│485,200元 │24,260元 │七輪飲食店 │ │ ├──┼────┼─────┼──────┼─────┼──────────┼───────────┤ │117 │92.03 │SU00000000│431,300元 │21,565元 │七輪飲食店 │ │ ├──┼────┼─────┼──────┼─────┼──────────┼───────────┤ │118 │90.04 │FJ00000000│1,184,400元 │59,220元 │灰傢俬實業行 │ │ ├──┼────┼─────┼──────┼─────┼──────────┼───────────┤ │119 │90.09 │JD00000000│1,000,000元 │50,000元 │灰傢俬實業行 │ │ ├──┼────┼─────┼──────┼─────┼──────────┼───────────┤ │120 │90.04 │FJ00000000│1,600,000元 │80,000元 │百里實業社 │ │ ├──┼────┼─────┼──────┼─────┼──────────┼───────────┤ │121 │90.04 │FJ00000000│1,222,540元 │61,127元 │秉豐工程行 │ │ ├──┼────┼─────┼──────┼─────┼──────────┼───────────┤ │122 │90.08 │HF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秉豐工程行 │ │ ├──┼────┼─────┼──────┼─────┼──────────┼───────────┤ │123 │90.11 │KB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秉豐工程行 │ │ ├──┼────┼─────┼──────┼─────┼──────────┼───────────┤ │124 │92.09 │VU00000000│553,180元 │27,659元 │秉豐工程行 │ │ ├──┼────┼─────┼──────┼─────┼──────────┼───────────┤ │125 │90.04 │FJ00000000│101,300元 │5,065元 │建樺公司 │ │ ├──┼────┼─────┼──────┼─────┼──────────┼───────────┤ │126 │92.09 │VU00000000│1,825,000元 │91,250元 │美琪仕有限公司 │ │ ├──┼────┼─────┼──────┼─────┼──────────┼───────────┤ │127 │92.04 │SU00000000│525,100元 │26,255元 │振峯企業社 │ │ ├──┼────┼─────┼──────┼─────┼──────────┼───────────┤ │128 │92.04 │SU00000000│561,500元 │28,075元 │振峯企業社 │ │ ├──┼────┼─────┼──────┼─────┼──────────┼───────────┤ │129 │92.04 │SU00000000│625,000元 │31,250元 │振峯企業社 │ │ ├──┼────┼─────┼──────┼─────┼──────────┼───────────┤ │130 │92.09 │VU00000000│758,900元 │37,945元 │振峯企業社 │ │ ├──┼────┼─────┼──────┼─────┼──────────┼───────────┤ │131 │92.09 │VU00000000│755,600元 │37,780元 │振峯企業社 │ │ ├──┼────┼─────┼──────┼─────┼──────────┼───────────┤ │132 │92.09 │VU00000000│747,600元 │37,380元 │振峯企業社 │ │ ├──┼────┼─────┼──────┼─────┼──────────┼───────────┤ │133 │92.09 │VU00000000│735,000元 │36,750元 │振峯企業社 │ │ ├──┼────┼─────┼──────┼─────┼──────────┼───────────┤ │134 │90.04 │FJ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堅銘有限公司 │ │ ├──┼────┼─────┼──────┼─────┼──────────┼───────────┤ │135 │90.08 │HF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堅銘有限公司 │ │ ├──┼────┼─────┼──────┼─────┼──────────┼───────────┤ │136 │90.09 │JD00000000│1,300,000元 │65,000元 │堅銘有限公司 │ │ ├──┼────┼─────┼──────┼─────┼──────────┼───────────┤ │137 │90.04 │FJ00000000│1,600,000元 │80,00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138 │90.05 │GG00000000│4,600,000元 │230,00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139 │92.09 │VU00000000│3,657,000元 │182,85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140 │92.09 │VU00000000│2,890,000元 │144,50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141 │91.03 │LZ00000000│500,000元 │25,000元 │境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42 │91.03 │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境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43 │91.03 │LZ00000000│1,000,000元 │50,000元 │境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44 │92.09 │VU00000000│2,238,420元 │111,921元 │境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45 │90.04 │FJ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廣勁工程行 │ │ ├──┼────┼─────┼──────┼─────┼──────────┼───────────┤ │146 │90.08 │HF00000000│1,140,000元 │57,000元 │廣勁工程行 │ │ ├──┼────┼─────┼──────┼─────┼──────────┼───────────┤ │147 │90.09 │JD00000000│600,000元 │30,000元 │廣勁工程行 │ │ ├──┼────┼─────┼──────┼─────┼──────────┼───────────┤ │148 │90.11 │KB00000000│1,000,000元 │50,000元 │廣勁工程行 │ │ ├──┼────┼─────┼──────┼─────┼──────────┼───────────┤ │149 │90.11 │KB00000000│2,000,000元 │100,000元 │諾揚有限公司 │ │ ├──┼────┼─────┼──────┼─────┼──────────┼───────────┤ │150 │91.03 │LZ00000000│800,000元 │40,000元 │諾揚有限公司 │ │ ├──┼────┼─────┼──────┼─────┼──────────┼───────────┤ │151 │91.03 │LZ00000000│1,200,000元 │60,000元 │諾揚有限公司 │ │ ├──┼────┼─────┼──────┼─────┼──────────┼───────────┤ │152 │91.03 │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諾揚有限公司 │ │ ├──┼────┼─────┼──────┼─────┼──────────┼───────────┤ │153 │91.03 │LZ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諾揚有限公司 │ │ └──┴────┴─────┴──────┴─────┴──────────┴───────────┘ 附表貳、二 信行營造有限公司取得充作進項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開立人 │ ├──┼────┼─────┼──────┼───────────┤ │1 │92.04 │SU00000000│888,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2 │92.04 │SU00000000│887,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3 │92.04 │SU00000000│887,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4 │92.04 │SU00000000│868,6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5 │92.04 │SU00000000│893,5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6 │92.04 │SU00000000│877,0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7 │92.04 │SU00000000│903,1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8 │92.04 │SU00000000│888,7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9 │92.04 │SU00000000│888,7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10 │92.04 │SU00000000│888,7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11 │92.04 │SU00000000│888,700元 │建樺機械有限公司 │ ├──┼────┼─────┼──────┼───────────┤ │12 │92.09 │VU00000000│556,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13 │92.09 │VU00000000│1,900,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14 │92.10 │VU00000000│1,900,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15 │92.10 │VU00000000│1,950,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16 │92.10 │VU00000000│1,734,000元 │舜鈊企業有限公司 │ ├──┼────┼─────┼──────┼───────────┤ │17 │92.10 │VU00000000│398,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18 │92.10 │VU00000000│650,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19 │92.10 │VU00000000│720,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20 │92.10 │VU00000000│720,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21 │92.10 │VU00000000│480,000元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 ├──┼────┼─────┼──────┼───────────┤ │22 │92.10 │VU00000000│453,0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23 │92.10 │VU00000000│625,6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24 │92.10 │VU00000000│535,0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25 │92.10 │VU00000000│750,0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附表參 建華機械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取得發票人 │備註 │ ├──┼────┼─────┼──────┼─────┼──────────┼───────────┤ │1 │91.02 │LA00000000│2,600,000元 │130,0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載信行營造有│ │ │ │ │ │ │ │限公司開立) │ ├──┼────┼─────┼──────┼─────┼──────────┼───────────┤ │2 │90.01.20│EK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 │90.01.27│EK00000000│330,000元 │16,500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 │90.02.01│EK00000000│290,000元 │14,500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 │90.02.08│EK00000000│420,000元 │21,000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 │90.02.15│EK00000000│275,000元 │13,750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7 │90.02.22│EK00000000│315,000元 │15,750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 │90.02.27│EK00000000│280,000元 │14,000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9 │92.03 │SU00000000│671,600元 │33,580元 │鑫成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0 │92.03 │SU00000000│716,400元 │35,820元 │東宜螺絲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1 │90.07.15│HF00000000│900,000元 │45,00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12 │90.07.30│HF00000000│2,060,000元 │103,00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13 │90.08.20│HF00000000│1,400,000元 │70,00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14 │91.04 │LZ00000000│575,000元 │28,75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5 │91.04 │LZ00000000│855,000元 │42,75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6 │91.04 │LZ00000000│570,000元 │28,50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7 │91.01 │LA00000000│143,000元 │7,1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8 │91.01 │LA00000000│213,000元 │10,6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9 │91.01 │LA00000000│89,000元 │4,4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0 │91.01 │LA00000000│193,000元 │9,6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1 │91.01 │LA00000000│32,000元 │1,6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2 │91.01 │LA00000000│359,200元 │17,96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3 │91.01 │LA00000000│26,600元 │11,83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4 │91.01 │LA00000000│233,100元 │11,655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5 │91.01 │LA00000000│168,200元 │8,41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6 │91.01 │LA00000000│124,900元 │6,245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7 │91.01 │LA00000000│136,900元 │6,845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8 │91.01 │LA00000000│135,800元 │6,79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9 │91.01 │LA00000000│406,000元 │20,30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0 │91.01 │LA00000000│93,000元 │4,6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1 │91.03 │LZ00000000│395,000元 │19,7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2 │91.03 │LZ00000000│571,200元 │28,56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3 │91.03 │LZ00000000│719,653元 │35,983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4 │91.03 │LZ00000000│261,800元 │13,09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5 │91.03 │LZ00000000│62,700元 │31,3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6 │91.04 │LZ00000000│733,000元 │36,65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7 │92.01 │RU00000000│574,200 │28,710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8 │92.01 │RU00000000│618,020 │30,901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9 │92.03 │RU00000000│484,200 │24,210 │長江龍環保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40 │92.03 │SU00000000│537,470元 │26,874元 │展興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1 │92.03 │SU00000000│528,530元 │26,427元 │展興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2 │92.03 │SU00000000│458,000元 │22,900元 │傑鴻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3 │92.03 │SU00000000│537,470元 │26,874元 │傑鴻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4 │91.02 │LA00000000│5,600,000元 │280,0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5 │92.01 │RU00000000│761,200元 │38,060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6 │92.01 │RU00000000│1,761,000元 │88,050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7 │92.01 │RU00000000│1,670,000元 │83,5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8 │92.01 │RU00000000│1,476,000元 │73,800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9 │92.01 │RU00000000│708,530元 │35,427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0 │92.01 │RU00000000│853,750元 │42,688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1 │92.01 │RU00000000│668,280元 │33,414元 │牧野企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附表肆 采竺企業社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取得發票人 │備註 │ ├──┼────┼─────┼──────┼─────┼──────────┼───────────┤ │1 │92.09 │VU00000000│711,800元 │35,59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2 │92.10 │VU00000000│690,500元 │34,525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3 │92.10 │VU00000000│428,000元 │21,400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4 │92.10 │VU00000000│520,110元 │26,006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5 │92.10 │VU00000000│411,580元 │20,579元 │博陽電信公司 │ │ ├──┼────┼─────┼──────┼─────┼──────────┼───────────┤ │6 │92.09.06│VU00000000│516,275元 │25,814元 │鉅擎電信公司 │ │ ├──┼────┼─────┼──────┼─────┼──────────┼───────────┤ │7 │92.09.08│VU00000000│428,500元 │21,425元 │鉅擎電信公司 │ │ ├──┼────┼─────┼──────┼─────┼──────────┼───────────┤ │8 │92.09.21│VU00000000│523,680元 │26,184元 │鉅擎電信公司 │ │ ├──┼────┼─────┼──────┼─────┼──────────┼───────────┤ │9 │92.10.03│VU00000000│663,760元 │33,188元 │鉅擎電信公司 │ │ ├──┼────┼─────┼──────┼─────┼──────────┼───────────┤ │10 │91.05 │MY00000000│418,600元 │20,930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1 │91.06 │MY00000000│304,866元 │15,243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2 │91.06 │MY00000000│405,121元 │20,256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3 │91.08 │NX00000000│537,110元 │26,856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4 │91.08 │NX00000000│407,100元 │20,355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5 │91.08.31│NX00000000│558,188元 │27,909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6 │91.09 │PW00000000│401,300元 │20,065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7 │91.09 │PW00000000│219,048元 │10,952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8 │91.10 │PW00000000│95,095元 │4,755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19 │91.10 │PW00000000│229,048元 │11,452元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20 │92.01 │RU00000000│531450 │26573 │長江龍環保公司 │ │ ├──┼────┼─────┼──────┼─────┼──────────┼───────────┤ │21 │92.03 │SU00000000│668,500元 │33,425元 │展興企業社 │ │ ├──┼────┼─────┼──────┼─────┼──────────┼───────────┤ │22 │92.09.05│VU00000000│423,500元 │21,175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23 │92.04.01│SU00000000│287,800元 │14,39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24 │92.03 │SU00000000│454200 │22710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25 │92.03 │SU00000000│305,600元 │15,280元 │昌紘企業社 │ │ ├──┼────┼─────┼──────┼─────┼──────────┼───────────┤ │26 │92.03 │SU00000000│183700 │9185 │賀捷實業有限公司 │ │ ├──┼────┼─────┼──────┼─────┼──────────┼───────────┤ │27 │92.03 │SU00000000│353100 │17655 │元億塑膠廠 │ │ └──┴────┴─────┴──────┴─────┴──────────┴───────────┘ 附表伍、一 天瑪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取得發票人 │備註 │ ├──┼────┼─────┼──────┼─────┼──────────┼───────────┤ │1 │93.02.06│XU00000000│226,200元 │11,310元 │博陽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 │93.11.15│CU00000000│685,000元 │34,250元 │勝芳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 │93.11.25│CU00000000│550,000元 │27,500元 │勝芳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 │93.01.07│XU00000000│166,300元 │8,315元 │鉅擎電信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5 │93.08.01│AU00000000│85,450元 │4,273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6 │93.08.06│AU00000000│109,000元 │5,45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7 │93.08.13│AU00000000│86,800元 │4,34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8 │93.08.16│AU00000000│156,840元 │7,842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9 │93.08.19│AU00000000│228,100元 │11,405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0 │93.08.23│AU00000000│169,500元 │8,475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1 │93.08.24│AU00000000│96,840元 │4,842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2 │93.08.26│AU00000000│84,700元 │4,235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3 │93.08.30│AU00000000│123,600元 │6,18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4 │93.08.31│AU00000000│178,770元 │8,939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15 │93.01 │XU00000000│322,000元 │16,100元 │展興企業社 │ │ ├──┼────┼─────┼──────┼─────┼──────────┼───────────┤ │16 │93.02 │XU00000000│173,800元 │8,690元 │展興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17 │93.05 │ZU00000000│127,800元 │6,390元 │展興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18 │93.05 │ZU00000000│160,600元 │8,030元 │展興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19 │93.06 │ZU00000000│63,300元 │3,165元 │展興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0 │93.03 │YU00000000│44,200元 │2,21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1 │93.04 │YU00000000│63,800元 │3,19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2 │93.04 │YU00000000│59,500元 │2,975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3 │93.04 │YU00000000│56,550元 │2,828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4 │93.05 │ZU00000000│87,200元 │4,36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5 │93.05 │ZU00000000│93,200元 │4,66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26 │93.11.10│CU00000000│850,000元 │42,5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7 │93.11.20│CU00000000│673,000元 │33,650元 │總泰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8 │93.11.25│CU00000000│780,000元 │39,0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29 │93.12.05│CU00000000│824,000元 │41,200元 │總泰科技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0 │93.12 │CU00000000│556,600元 │27,830元 │卡典通路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1 │93.12 │CU00000000│487,500元 │24,375元 │卡典通路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32 │93.08.26│AU00000000│154,560元 │7,728元 │順龍實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3 │93.08.30│AU00000000│141,204元 │7,060元 │順龍實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4 │93.05.05│ZU00000000│97,600元 │4,880元 │宏屹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5 │93.05.20│ZU00000000│105,300元 │5,265元 │宏屹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6 │93.06.11│ZU00000000│58,200元 │2,910元 │宏屹工業公司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7 │93.08.04│AU00000000│108,300元 │5,415元 │柏泉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8 │93.08.07│AU00000000│78,100元 │3,905元 │柏泉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39 │93.08.16│AU00000000│98,000元 │4,900元 │柏泉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0 │93.08.20│AU00000000│198,500元 │9,925元 │柏泉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1 │93.08.23│AU00000000│58,400元 │2,920元 │柏泉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2 │93.08.26│AU00000000│81,540元 │4,077元 │柏泉企業社 │96年度偵字第21978、 │ │ │ │ │ │ │ │22233、25261號移送併辦│ │ │ │ │ │ │ │(原起訴書已載) │ ├──┼────┼─────┼──────┼─────┼──────────┼───────────┤ │43 │93.02 │XU00000000│182,000元 │9,100元 │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4 │93.08 │AU00000000│184,200元 │9,210元 │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5 │93.08 │AU00000000│56,800元 │2,840元 │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6 │93.08 │AU00000000│156,300元 │7,815元 │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7 │93.08 │AU00000000│118,500元 │5,925元 │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8 │93.08 │AU00000000│115,300元 │5,765元 │翊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9 │93.05 │ZU00000000│79,500元 │3,975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50 │93.02 │XU00000000│130,500元 │6,525元 │國暘工業社 │ │ ├──┼────┼─────┼──────┼─────┼──────────┼───────────┤ │51 │93.04 │YU00000000│62,400元 │3,120元 │勝寶興機械有限公司 │ │ ├──┼────┼─────┼──────┼─────┼──────────┼───────────┤ │52 │93.04 │YU00000000│86,400元 │4,320元 │勝寶興機械有限公司 │ │ ├──┼────┼─────┼──────┼─────┼──────────┼───────────┤ │53 │93.04 │YU00000000│57,400元 │2,870元 │勝寶興機械有限公司 │ │ ├──┼────┼─────┼──────┼─────┼──────────┼───────────┤ │54 │93.09 │BU00000000│233,300元 │11,665元 │御成公司 │ │ ├──┼────┼─────┼──────┼─────┼──────────┼───────────┤ │55 │93.09 │BU00000000│272,000元 │13,600元 │御成公司 │ │ ├──┼────┼─────┼──────┼─────┼──────────┼───────────┤ │56 │93.10 │BU00000000│367,500元 │18,375元 │御成公司 │ │ ├──┼────┼─────┼──────┼─────┼──────────┼───────────┤ │57 │93.01 │XU00000000│279,300元 │13,965元 │佑承企業社 │ │ ├──┼────┼─────┼──────┼─────┼──────────┼───────────┤ │58 │93.08 │AU00000000│142,350元 │7,118元 │佑承企業社 │ │ ├──┼────┼─────┼──────┼─────┼──────────┼───────────┤ │59 │93.08 │AU00000000│56,862元 │2,843元 │佑承企業社 │ │ ├──┼────┼─────┼──────┼─────┼──────────┼───────────┤ │60 │93.04 │YU00000000│68,000元 │3,400元 │楹傑公司 │ │ ├──┼────┼─────┼──────┼─────┼──────────┼───────────┤ │61 │93.01 │XU00000000│312,000元 │15,600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62 │93.08 │AU00000000│325,200元 │16,260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63 │93.08 │AU00000000│316,000元 │15,800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64 │93.08 │AU00000000│338,500元 │16,925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65 │93.08 │AU00000000│329,300元 │16,465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66 │93.08 │AU00000000│162,000元 │8,100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67 │93.03 │YU00000000│62,500元 │3,125元 │佳禾實業社 │ │ ├──┼────┼─────┼──────┼─────┼──────────┼───────────┤ │68 │93.04 │YU00000000│48,700元 │2,435元 │佳禾實業社 │ │ ├──┼────┼─────┼──────┼─────┼──────────┼───────────┤ │69 │93.05 │ZU00000000│88,500元 │4,425元 │傑鴻企業有限公司 │ │ └──┴────┴─────┴──────┴─────┴──────────┴───────────┘ 附表伍、二 天碼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充作進項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開立人 │ ├──┼────┼─────┼──────┼───────────┤ │1 │93.01 │XU00000000│311,050元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2 │93.01 │XU00000000│255,000元 │乙天有限公司 │ ├──┼────┼─────┼──────┼───────────┤ │3 │93.01 │XU00000000│287,0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4 │93.01 │XU00000000│137,0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5 │93.01 │XU00000000│356,0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6 │93.01 │XU00000000│273,000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 ├──┼────┼─────┼──────┼───────────┤ │7 │93.02 │XU00000000│227,600元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 ├──┼────┼─────┼──────┼───────────┤ │8 │93.03 │YU00000000│365,000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9 │93.04 │YU00000000│317,800元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 ├──┼────┼─────┼──────┼───────────┤ │10 │93.05 │ZU00000000│326,600元 │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11 │93.05 │ZU00000000│337,500元 │懷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12 │93.06 │ZU00000000│385,200元 │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13 │93.07 │AU00000000│326,800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14 │93.07 │AU00000000│355,700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15 │93.07 │AU00000000│318,100元 │南京有限公司 │ ├──┼────┼─────┼──────┼───────────┤ │16 │93.07 │AU00000000│212,000元 │上京有限公司 │ ├──┼────┼─────┼──────┼───────────┤ │17 │93.07 │AU00000000│338,20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18 │93.08 │AU00000000│354,60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19 │93.08 │AU00000000│317,30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20 │93.08 │AU00000000│398,240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21 │93.08 │AU00000000│341,164元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 ├──┼────┼─────┼──────┼───────────┤ │22 │93.08 │AU00000000│283,300元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23 │93.08 │AU00000000│257,100元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24 │93.08 │AU00000000│366,500元 │頂京有限公司 │ ├──┼────┼─────┼──────┼───────────┤ │25 │93.08 │AW00000000│366,500元 │頂京有限公司 │ ├──┼────┼─────┼──────┼───────────┤ │26 │93.09 │BU00000000│377,300元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27 │93.09 │BU00000000│530,000元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28 │93.09 │BU00000000│368,500元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29 │93.09 │BU00000000│415,000元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30 │93.09 │BU00000000│446,000元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31 │93.11 │CU00000000│710,000元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32 │93.11 │CU00000000│725,700元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33 │93.12 │CU00000000│700,000元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34 │93.12 │CU00000000│518,0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35 │93.12 │CU00000000│484,0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36 │93.12 │CU00000000│520,0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37 │93.12 │CU00000000│187,7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附表陸 御成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取得發票人 │備註 │ ├──┼────┼─────┼──────┼─────┼──────────┼───────────┤ │1 │93.07.23│AU00000000│266,500元 │13,325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2 │93.08.04│AU00000000│302,200元 │15,11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 │ ├──┼────┼─────┼──────┼─────┼──────────┼───────────┤ │3 │93.09.16│BU00000000│183,000元 │9,15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4 │93.09.29│BU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5 │93.10.20│BU00000000│354,000元 │17,70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6 │93.10 │BU00000000│202,000元 │10,10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7 │93.10.30│BU00000000│198,000元 │9,90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8 │93.11.15│CU00000000│680,000元 │34,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9 │93.11.30│C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10 │93.12.10│C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11 │93.12.20│CU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志昌土木包工業 │ │ ├──┼────┼─────┼──────┼─────┼──────────┼───────────┤ │12 │93.07.13│AU00000000│97,800元 │4,890元 │協何實業社 │ │ ├──┼────┼─────┼──────┼─────┼──────────┼───────────┤ │13 │93.07.26│AU00000000│83,700元 │4,185元 │協何實業社 │ │ ├──┼────┼─────┼──────┼─────┼──────────┼───────────┤ │14 │93.08.10│AU00000000│108,000元 │5,400元 │協何實業社 │ │ ├──┼────┼─────┼──────┼─────┼──────────┼───────────┤ │15 │93.06.16│ZU00000000│236,708元 │11,835元 │宏屹工業公司 │ │ ├──┼────┼─────┼──────┼─────┼──────────┼───────────┤ │16 │93.06.22│ZU00000000│235,800元 │11,790元 │宏屹工業公司 │ │ ├──┼────┼─────┼──────┼─────┼──────────┼───────────┤ │17 │93.11 │CU00000000│320,000元 │16,000元 │廣勁工程行 │ │ ├──┼────┼─────┼──────┼─────┼──────────┼───────────┤ │18 │93.12 │C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廣勁工程行 │ │ ├──┼────┼─────┼──────┼─────┼──────────┼───────────┤ │19 │93.12 │CU00000000│230,000元 │11,500元 │廣勁工程行 │ │ ├──┼────┼─────┼──────┼─────┼──────────┼───────────┤ │20 │93.06 │ZU00000000│201,300元 │10,065元 │勝寶興機械有限公司 │ │ ├──┼────┼─────┼──────┼─────┼──────────┼───────────┤ │21 │93.06 │ZU00000000│186,800元 │9,340元 │佑承企業社 │ │ ├──┼────┼─────┼──────┼─────┼──────────┼───────────┤ │22 │93.06 │ZU00000000│113,710元 │5,686元 │佑承企業社 │ │ ├──┼────┼─────┼──────┼─────┼──────────┼───────────┤ │23 │93.06 │ZU00000000│146,280元 │7,314元 │佑承企業社 │ │ ├──┼────┼─────┼──────┼─────┼──────────┼───────────┤ │24 │93.07 │AU00000000│89,300元 │4,465元 │佑承企業社 │ │ ├──┼────┼─────┼──────┼─────┼──────────┼───────────┤ │25 │93.07 │AU00000000│415,800元 │20,790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26 │93.07 │AU00000000│391,000元 │19,550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27 │93.08 │AU00000000│329,000元 │16,450元 │台灣順力發有限公司 │ │ └──┴────┴─────┴──────┴─────┴──────────┴───────────┘ 附表柒、一 瑞鑽針車材料行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取得發票人 │備註 │ ├──┼────┼─────┼──────┼─────┼──────────┼───────────┤ │1 │93.09.30│BU00000000│276,500元 │13,825元 │展興企業社 │ │ ├──┼────┼─────┼──────┼─────┼──────────┼───────────┤ │2 │93.10.12│BU00000000│303,000元 │15,150元 │展興企業社 │ │ ├──┼────┼─────┼──────┼─────┼──────────┼───────────┤ │3 │93.10.20│BU00000000│365,500元 │18,275元 │展興企業社 │ │ ├──┼────┼─────┼──────┼─────┼──────────┼───────────┤ │4 │93.10.25│BU00000000│254,600元 │12,730元 │展興企業社 │ │ ├──┼────┼─────┼──────┼─────┼──────────┼───────────┤ │5 │93.10.29│BU00000000│233,400元 │11,670元 │展興企業社 │ │ ├──┼────┼─────┼──────┼─────┼──────────┼───────────┤ │6 │93.11.25│CU00000000│697,200元 │34,860元 │展興企業社 │ │ ├──┼────┼─────┼──────┼─────┼──────────┼───────────┤ │7 │93.11.28│CU00000000│487,000元 │24,35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8 │93.12.10│CU00000000│343,000元 │17,15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9 │93.12.15│CU00000000│333,000元 │16,65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10 │93.12.22│CU00000000│286,000元 │14,30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11 │93.12.25│CU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12 │93.12.28│CU00000000│279,000元 │13,950元 │逢大工業公司 │ │ ├──┼────┼─────┼──────┼─────┼──────────┼───────────┤ │13 │93.10.01│BU00000000│366,000元 │16,80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14 │93.10.15│BU00000000│286,600元 │14,33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15 │93.10.22│BU00000000│401,300元 │20,065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16 │93.10.26│BU00000000│221,000元 │11,05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17 │93.12.25│CU00000000│283,000元 │14,15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18 │93.12.30│CU00000000│314,000元 │15,70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 │ ├──┼────┼─────┼──────┼─────┼──────────┼───────────┤ │19 │93.12.30│CU00000000│368,000元 │14,800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0 │93.12.31│CU00000000│352,000元 │17,600元 │楹傑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1 │93.12.22│CU00000000│580,000元 │29,000元 │御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2 │93.12.25│CU00000000│532,000元 │26,600元 │御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3 │93.12.26│CU00000000│506,000元 │25,300元 │御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4 │93.12.28│CU00000000│476,000元 │23,800元 │御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5 │93.12.29│CU00000000│480,000元 │24,000元 │御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6 │93.12.29│CU00000000│467,000元 │23,350元 │御成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7 │93.12.23│CU00000000│578,500元 │25,925元 │天碼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8 │93.12.23│CU00000000│518,000元 │25,900元 │天碼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29 │93.12.25│CU00000000│484,000元 │24,200元 │天碼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30 │93.12.26│CU00000000│520,000元 │26,000元 │天碼公司 │96年度偵字第13925 號移│ │ │ │ │ │ │ │送併辦 │ ├──┼────┼─────┼──────┼─────┼──────────┼───────────┤ │31 │93.12.25│CU00000000│377,000元 │18,850元 │傑鴻企業公司 │ │ ├──┼────┼─────┼──────┼─────┼──────────┼───────────┤ │32 │93.12.28│CU00000000│242,000元 │12,100元 │傑鴻企業公司 │ │ ├──┼────┼─────┼──────┼─────┼──────────┼───────────┤ │33 │93.12.30│CU00000000│192,000元 │9,600元 │傑鴻企業公司 │ │ ├──┼────┼─────┼──────┼─────┼──────────┼───────────┤ │34 │93.11.30│CU00000000│585,000元 │29,250元 │宏屹工業公司 │ │ ├──┼────┼─────┼──────┼─────┼──────────┼───────────┤ │35 │93.10. │BU00000000│218,300元 │10,915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36 │93.10. │BU00000000│165,200元 │8,26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37 │93.10. │BU00000000│103,600元 │5,18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38 │93.11. │CU00000000│586,000元 │29,30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39 │93.12. │CU00000000│473,000元 │23,65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40 │93.12. │CU00000000│367,000元 │18,35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41 │93.12. │CU00000000│257,500元 │12,875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42 │93.12. │CU00000000│235,000元 │11,75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公司 │ │ └──┴────┴─────┴──────┴─────┴──────────┴───────────┘ 附表柒、二 瑞鑽針車材料行取得充作進項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開立人 │ ├──┼────┼─────┼──────┼───────────┤ │1 │93.09 │BU00000000│4858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2 │93.09 │BU00000000│3775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3 │93.09 │BU00000000│3944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4 │93.09 │BU00000000│3382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5 │93.09 │BU00000000│4633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6 │93.09 │BU00000000│4217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7 │93.10 │BU00000000│4030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8 │93.10 │BU00000000│365238 │大百唐有限公司 │ ├──┼────┼─────┼──────┼───────────┤ │9 │93.10 │BU00000000│4366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10 │93.10 │BU00000000│3598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11 │93.10 │BU00000000│3855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12 │93.11 │CU00000000│65915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13 │93.11 │CU00000000│7500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14 │93.11 │CU00000000│6950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15 │93.11 │CU00000000│7390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16 │93.11 │CU00000000│78675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17 │93.11 │CU00000000│7400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18 │93.12 │CU00000000│857500 │佑成精業有限公司 │ ├──┼────┼─────┼──────┼───────────┤ │19 │93.12 │CU00000000│7325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20 │93.12 │CU00000000│7855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21 │93.12 │CU00000000│815000 │保強固有限公司 │ └──┴────┴─────┴──────┴───────────┘ 附表捌、一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取得發票人 │備註 │ ├──┼────┼─────┼──────┼─────┼──────────┼───────────┤ │1 │94.07 │GU00000000│240,000元 │12,000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限公司 │併辦 │ ├──┼────┼─────┼──────┼─────┼──────────┼───────────┤ │2 │94.08 │GU00000000│284,900元 │14,245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限公司 │併辦 │ ├──┼────┼─────┼──────┼─────┼──────────┼───────────┤ │3 │94.12 │JU00000000│375,229元 │18,761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限公司 │併辦 │ ├──┼────┼─────┼──────┼─────┼──────────┼───────────┤ │4 │94.12 │JU00000000│383,984元 │19,199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限公司 │併辦 │ ├──┼────┼─────┼──────┼─────┼──────────┼───────────┤ │5 │94.12 │JU00000000│431,028元 │21,551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限公司 │併辦 │ ├──┼────┼─────┼──────┼─────┼──────────┼───────────┤ │6 │94.12 │JU00000000│459,621元 │22,981元 │得力信國際工業股份有│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限公司 │併辦 │ ├──┼────┼─────┼──────┼─────┼──────────┼───────────┤ │7 │95.02 │KU00000000│251,605元 │12,580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 │95.02 │KU00000000│536,455元 │26,823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9 │95.02 │KU00000000│424,677元 │21,234元 │金泰鑫工業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0 │95.02.20│KU00000000│185,600元 │9,280元 │源興工程行 │ │ ├──┼────┼─────┼──────┼─────┼──────────┼───────────┤ │11 │95.02.25│KU00000000│224,000元 │11,200元 │源興工程行 │ │ ├──┼────┼─────┼──────┼─────┼──────────┼───────────┤ │12 │94.02.23│DU00000000│403,000元 │20,15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3 │94.02.24│DU00000000│429,000元 │21,450元 │勝將興機械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4 │94.02.23│DU00000000│724,000元 │36,200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5 │94.02.24│DU00000000│268,600元 │13,430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6 │94.06 │FU00000000│352,160元 │17,608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17 │94.06.27│FU00000000│352,160元 │17,608元 │賀誠五金公司 │ │ ├──┼────┼─────┼──────┼─────┼──────────┼───────────┤ │18 │94.06.27│FU00000000│572,649元 │28,632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19 │94.06.27│FU00000000│487,500元 │24,375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0 │94.06.27│FU00000000│392,445元 │19,622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1 │94.06.28│FU00000000│359,260元 │17,963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2 │94.06.28│FU00000000│566,174元 │28,309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3 │94.06.28│FU00000000│195,750元 │9,788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4 │94.06.28│FU00000000│321,750元 │16,088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5 │94.06.29│FU00000000│334,628元 │16,731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6 │94.07.23│GU00000000│355,000元 │17,750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7 │94.07.25│GU00000000│315,980元 │15,799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8 │94.08.02│GU00000000│312,000元 │15,600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29 │94.08.05│GU00000000│284,900元 │14,245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0 │94.08.18│GU00000000│340,800元 │17,040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1 │94.08.20│GU00000000│336,700元 │16,835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2 │94.08.30│GU00000000│216,000元 │10,800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3 │94.10 │HU00000000│141,690元 │7,085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4 │94.10 │HU00000000│144,030元 │7,202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5 │94.10 │HU00000000│136,260元 │6,813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36 │94.10.12│HU00000000│140,708元 │7,035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7 │94.10.13│HU00000000│143,280元 │7,164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8 │94.10.15│HU00000000│216,330元 │10,817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39 │94.10.18│HU00000000│161,160元 │8,058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0 │94.10.20│HU00000000│181,290元 │9,065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1 │94.10.22│HU00000000│151,380元 │7,569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2 │94.10.23│HU00000000│153,090元 │7,655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3 │94.10.26│HU00000000│144,030元 │7,202元 │賀誠五金公司 │ │ ├──┼────┼─────┼──────┼─────┼──────────┼───────────┤ │44 │94.10.28│HU00000000│96,390元 │4,820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5 │94.12.27│JU00000000│243,324元 │12,166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6 │94.12.28│JU00000000│194,481元 │9,724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7 │94.12.29│JU00000000│188,541元 │9,427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8 │94.12.30│JU00000000│183,384元 │9,169元 │賀誠五金公司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原起訴書已載) │ ├──┼────┼─────┼──────┼─────┼──────────┼───────────┤ │49 │94.02 │DU00000000│255,000元 │12,75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0 │94.02 │DU00000000│342,000元 │17,1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1 │94.02 │DU00000000│212,500元 │10,625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2 │94.06 │FU00000000│180,000元 │9,0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3 │94.06 │F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4 │94.06 │F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5 │94.06 │FU00000000│235,000元 │11,75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6 │94.06 │FU00000000│285,200元 │14,26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7 │94.06 │FU00000000│200,000元 │10,0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8 │94.06 │FU00000000│238,500元 │11,925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59 │94.06 │FU00000000│252,000元 │12,6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0 │94.10 │HU00000000│170,800元 │8,54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1 │94.10 │HU00000000│123,000元 │6,15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2 │94.10 │HU00000000│135,600元 │6,78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3 │94.10 │HU00000000│106,600元 │5,33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4 │94.10 │HU00000000│116,000元 │5,8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5 │94.10 │HU00000000│141,690元 │7,085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6 │94.10 │HU00000000│73,200元 │3,66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7 │94.10 │HU00000000│144,030元 │7,202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8 │94.10 │HU00000000│135,600元 │6,78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69 │94.10 │HU00000000│116,000元 │5,8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0 │94.10 │HU00000000│136,260元 │6,813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1 │94.10 │HU00000000│96,390元 │4,82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2 │94.12 │JU00000000│207,000元 │10,35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3 │94.12 │JU00000000│135,000元 │6,75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4 │94.12 │JU00000000│176,000元 │8,8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5 │94.12 │JU00000000│194,400元 │9,72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6 │94.12 │JU00000000│95,200元 │4,76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7 │94.12 │JU00000000│213,350元 │10,668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8 │95.04 │LU00000000│247,500元 │12,375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79 │95.04 │LU00000000│156,750元 │7,838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0 │95.04 │LU00000000│273,760元 │13,688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1 │95.04 │LU00000000│259,000元 │12,95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2 │95.04 │LU00000000│269,000元 │13,45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3 │95.04 │LU00000000│227,500元 │11,375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4 │95.04 │LU00000000│274,000元 │13,7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5 │95.04 │LU00000000│288,000元 │14,4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6 │95.04 │LU00000000│299,600元 │14,98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7 │95.04 │LU00000000│256,500元 │12,825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8 │95.04 │LU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展興企業社 │97年度偵字第7425號移送│ │ │ │ │ │ │ │併辦 │ ├──┼────┼─────┼──────┼─────┼──────────┼───────────┤ │89 │93.10. │BU00000000│218,300元 │10,915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0 │93.10. │BU00000000│165,200元 │8,26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1 │93.10. │BU00000000│103,600元 │5,18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2 │93.11. │CU00000000│586,000元 │29,3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3 │93.12. │CU00000000│473,000元 │23,6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4 │93.12. │CU00000000│367,000元 │18,3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5 │93.12. │CU00000000│257,500元 │12,875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96 │93.12. │CU00000000│235,000元 │11,75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96年度偵字第13925號移 │ │ │ │ │ │ │ │送併辦 │ └──┴────┴─────┴──────┴─────┴──────────┴───────────┘ 附表捌、二 楹傑工業有限公司取得充作進項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開立人 │ ├──┼────┼─────┼──────┼───────────┤ │1 │93.12.30│CU00000000│368,0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2 │93.12.31│CU00000000│352,000元 │瑞鑽針車材料行 │ ├──┼────┼─────┼──────┼───────────┤ │3 │94.01 │DU00000000│423,000元 │上京有限公司 │ ├──┼────┼─────┼──────┼───────────┤ │4 │94.01 │DU00000000│415,800元 │上京有限公司 │ ├──┼────┼─────┼──────┼───────────┤ │5 │94.01 │DU00000000│420,000元 │上京有限公司 │ ├──┼────┼─────┼──────┼───────────┤ │6 │94.01 │DU00000000│354,250元 │上京有限公司 │ ├──┼────┼─────┼──────┼───────────┤ │7 │94.02 │DU00000000│376,200元 │上京有限公司 │ ├──┼────┼─────┼──────┼───────────┤ │8 │94.02 │DU00000000│454,000元 │席得企業有限公司 │ ├──┼────┼─────┼──────┼───────────┤ │9 │94.02 │DU00000000│272,400元 │席得企業有限公司 │ ├──┼────┼─────┼──────┼───────────┤ │10 │94.05 │FU00000000│307,5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11 │94.05 │FU00000000│303,0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12 │94.05 │FU00000000│291,2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13 │94.05 │FU00000000│459,0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14 │94.05 │FU00000000│349,350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15 │94.05 │FU00000000│398,336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16 │94.05 │FU00000000│483,840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17 │94.05 │FU00000000│387,710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18 │94.05 │FU00000000│585,442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19 │94.06 │FU00000000│581,394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20 │94.06 │FU00000000│346,357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21 │94.06 │FU00000000│185,856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22 │94.06 │FU00000000│327,537元 │承鴻事業有限公司 │ ├──┼────┼─────┼──────┼───────────┤ │23 │94.06 │FU00000000│245,0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24 │94.06 │FU00000000│240,0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25 │94.06 │FU00000000│249,0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26 │94.07 │GU00000000│658,454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27 │94.07 │GU00000000│604,958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28 │94.08 │GU00000000│668,481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29 │94.08 │GU00000000│494,069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30 │94.09 │HU00000000│226,0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31 │94.09 │HU00000000│268,8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32 │94.10 │HU00000000│212,8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33 │94.10 │HU00000000│236,000元 │禾連有限公司 │ ├──┼────┼─────┼──────┼───────────┤ │34 │94.09 │HU00000000│379,664元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 ├──┼────┼─────┼──────┼───────────┤ │35 │94.09 │HU00000000│427,927元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 ├──┼────┼─────┼──────┼───────────┤ │36 │94.09 │HU00000000│429,550元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 ├──┼────┼─────┼──────┼───────────┤ │37 │94.09 │HU00000000│233,901元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 ├──┼────┼─────┼──────┼───────────┤ │38 │94.11 │JU00000000│930,825元 │溢翁有限公司 │ ├──┼────┼─────┼──────┼───────────┤ │39 │94.11 │JU00000000│911,525元 │溢翁有限公司 │ ├──┼────┼─────┼──────┼───────────┤ │40 │94.11 │JU00000000│925,575元 │溢翁有限公司 │ ├──┼────┼─────┼──────┼───────────┤ │41 │94.11 │JU00000000│118,00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 ├──┼────┼─────┼──────┼───────────┤ │42 │94.11 │JU00000000│562,00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 ├──┼────┼─────┼──────┼───────────┤ │43 │94.11 │JU00000000│92,340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 ├──┼────┼─────┼──────┼───────────┤ │44 │94.11 │JU00000000│69,380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 ├──┼────┼─────┼──────┼───────────┤ │45 │94.12 │JU00000000│72,530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 ├──┼────┼─────┼──────┼───────────┤ │46 │94.12 │JU00000000│65,980元 │訊達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 ├──┼────┼─────┼──────┼───────────┤ │47 │94.12 │JU00000000│126,00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 ├──┼────┼─────┼──────┼───────────┤ │48 │94.12 │JU00000000│336,00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 ├──┼────┼─────┼──────┼───────────┤ │49 │94.12 │JU00000000│72,000元 │竣貿空調冷凍有限公司 │ ├──┼────┼─────┼──────┼───────────┤ │50 │95.03 │LU00000000│265,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1 │95.03 │LU00000000│270,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2 │95.03 │LU00000000│285,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3 │95.03 │LU00000000│150,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4 │95.03 │LU00000000│238,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5 │95.03 │LU00000000│140,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6 │95.04 │LU00000000│318,5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7 │95.04 │LU00000000│264,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8 │95.04 │LU00000000│270,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59 │95.04 │LU00000000│312,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60 │95.04 │LU00000000│284,000元 │富賓實業有限公司 │ ├──┼────┼─────┼──────┼───────────┤ │61 │93.04 │YU00000000│68,000元 │天瑪公司 │ └──┴────┴─────┴──────┴───────────┘ 附表玖:長江龍環保公司取得境瀅企業公司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詐欺金額 │開立人 │ ├──┼────┼─────┼──────┼─────┼──────┤ │1 │91.01 │LA00000000│493,950元 │24,698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 │91.01 │LA00000000│30,000元 │1,500元 │境瀅企業公司│ ├──┼────┼─────┼──────┼─────┼──────┤ │3 │91.01 │LA00000000│140,940元 │7,047元 │境瀅企業公司│ ├──┼────┼─────┼──────┼─────┼──────┤ │4 │91.01 │LA00000000│197,476元 │9,874元 │境瀅企業公司│ ├──┼────┼─────┼──────┼─────┼──────┤ │5 │91.01 │LA00000000│196,930元 │9,847元 │境瀅企業公司│ ├──┼────┼─────┼──────┼─────┼──────┤ │6 │91.01 │LA00000000│12,000元 │600元 │境瀅企業公司│ ├──┼────┼─────┼──────┼─────┼──────┤ │7 │91.02 │LA00000000│385,990元 │19,300元 │境瀅企業公司│ ├──┼────┼─────┼──────┼─────┼──────┤ │8 │91.02 │LA00000000│514,110元 │25,706元 │境瀅企業公司│ ├──┼────┼─────┼──────┼─────┼──────┤ │9 │91.03.31│LZ00000000│622,960元 │31,148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0 │91.03.31│LZ00000000│381,610元 │19,081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1 │91.04.30│LZ00000000│789,830元 │39,492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2 │91.04.30│LZ00000000│349,529元 │17,476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3 │91.05.30│MY00000000│629,484元 │31,474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4 │91.05.31│MY00000000│292,040元 │14,602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5 │91.06.30│MY00000000│652,136元 │32,607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6 │91.06.30│MY00000000│323,350元 │16,168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7 │91.07 │NX00000000│219,640元 │10,982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8 │91.07 │NX00000000│653,060元 │32,653元 │境瀅企業公司│ ├──┼────┼─────┼──────┼─────┼──────┤ │19 │91.08 │NX00000000│326,700元 │16,335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0 │91.08 │NX00000000│603,900元 │30,195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1 │91.09 │PW00000000│297,537元 │14,877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2 │91.09.30│PW00000000│12,000元 │600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3 │91.09.30│PW00000000│156,310元 │7,816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4 │91.09.30│PW00000000│212,283元 │10,614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5 │91.10 │PW00000000│227,700元 │44,385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6 │91.10 │PW00000000│468,030元 │23,402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7 │91.11 │PW00000000│27,002元 │1,350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8 │91.11 │QV00000000│26,788元 │1,339元 │境瀅企業公司│ ├──┼────┼─────┼──────┼─────┼──────┤ │29 │91.11.30│QV00000000│211,838元 │10,592元 │境瀅企業公司│ ├──┼────┼─────┼──────┼─────┼──────┤ │30 │91.11.30│QV00000000│197,482元 │9,874元 │境瀅企業公司│ ├──┼────┼─────┼──────┼─────┼──────┤ │31 │91.12.31│QV00000000│212,462元 │10,623元 │境瀅企業公司│ ├──┼────┼─────┼──────┼─────┼──────┤ │32 │91.12.31│QV00000000│198,148元 │9,907元 │境瀅企業公司│ ├──┼────┼─────┼──────┼─────┼──────┤ │33 │91.12.31│QV00000000│23,823元 │1,191元 │境瀅企業公司│ ├──┼────┼─────┼──────┼─────┼──────┤ │34 │91.12.31│QV00000000│22,287元 │1,114元 │境瀅企業公司│ └──┴────┴─────┴──────┴─────┴──────┘ 附表拾:無罪之被告 被 告 博陽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鴻 兼 被 告 被 告 勝芳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勝芳 兼 被 告 被 告 鉅擎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啟議 兼 被 告 被 告 張坤源(源興工程行) 被 告 李文成(鑫成企業社) 被 告 東宜螺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玉玫 兼 被 告 被 告 勝將興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正義 兼 被 告 被 告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炳煌 兼 被 告 被 告 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震江 兼 被 告 被 告 洪聰明(展興企業社) 被 告 逢大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錫絃 兼 被 告 被 告 金泰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介文 兼 被 告 被 告 洪惠玲(振峰工程行、振峯企業社) 被 告 李國池(志昌土木包工業) 被 告 鄭永彬(易信土木包業) 被 告 鉅惟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承翰 兼 被 告 被 告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芫誌 兼 被 告 被 告 總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有添 兼 被 告 被 告 陳宣宇(奧波拉流行服飾專門店) 被 告 徐瑋勵(瑋倫工程行) 被 告 永朋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昌 兼 被 告 被 告 卡典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為典 兼 被 告 被 告 邱紹卿(昌紘企業社) 被 告 邱愛珠(集大商行) 被 告 乾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建文 兼 被 告 被 告 葉進成(茂菖水電行) 被 告 林麗娟(凱翊企業社) 被 告 久銳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清泉 兼 被 告 被 告 何林春(協何實業社) 被 告 堅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奇庭 兼 被 告 被 告 施仁富(廣志企業社) 被 告 傑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登貴 兼 被 告 被 告 廖雪霞(順龍實業社) 被 告 阮朝發(安馬企業社) 被 告 牧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麗玲 兼 被 告 被 告 伍麗燕(海斯精品服飾店) 被 告 宏屹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紹宏 兼 被 告 被 告 精誠商場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麗君 被 告 陳建志(聖淘沙企業社) 被 告 蔡安然(柏泉企業社) 被 告 林沛君 被 告 謝秀枝 被 告 賴秀芳 被 告 房憶君 被 告 王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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