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洪堯讚
- 被告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重訴字第19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一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丑○○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子○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緣黃邦文、卯○○○與來麗榮等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在臺中市○○路○段二○一號二八樓籌組赫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赫普公司)後,由卯○○○自任董事長,來麗榮為總經理,黃邦文任職赫普公司顧問,陳金池為董事兼任執行總監,張秀環任職總監,吳炳龍任赫普公司臺南分公司負責人,負責臺南地區業務,負責並將收得會員之資金匯回赫普本公司入帳,鄒堃並自九十四年八月間起任職董事一職,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連續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與同有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意之李筠甄、林聖峰(任執行總監)、林志昇(任執行總監)、林俐含(任執行總監)、謝明慧、乙○○(原名李喬紳)、己○○、陳蕙玲共同擬定詐術,並以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共同商討公司違法招募資金決策,並予執行(上開黃邦文、卯○○○、來麗榮、陳金池、張秀環、吳炳龍、鄒堃、李筠甄、林聖峰、林志昇、林俐含、謝明慧、乙○○、己○○、陳蕙玲均另案提起公訴)。㈡丙○○、庚○○、癸○○○、辛○○為赫普公司上線會員,丁○○、戊○○為赫普公司會計,負責為公司收取會員以現金或刷卡繳納之投資金額,並每月結算各組織會員紅利(車馬費)發放匯款等事宜。卯○○○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類似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陳素于及如附表所示之寅○○○等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再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之投資人繳費加入赫普公司,渠等施用詐術,由卯○○○等人,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hope-life.net.com.tw)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赫普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有機醬油、蒸汽鍋爐、有機肥料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因之陷於錯誤,而連續交付金錢予同有詐欺概括犯意之赫普公司會計丁○○、戊○○轉由黃邦文、卯○○○、來麗榮等人共同收受。子○則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以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陸續提供其新竹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台新商業銀行等帳戶,供來麗榮將其詐得之部分款項存入上開帳戶,藉以掩飾其詐欺之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㈢其間,卯○○○等人共同向寅○○○等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蔡田龍所經營之蘭花田,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田為赫普公司所經營,使投資人誤信赫普公司具高獲利能力,於九十三年底,因與卓振裕(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等人分贓不均,無法繼續以經營蘭花田之詐術繼續對投資人施用詐術,乃又另製造投資有機肥料深具未來發展性之外觀,由與同有詐欺犯意之丑○○、湯淳清介紹不知情之泳泰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輝星(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擁有日本丹生一夫發明之垃圾發酵處理裝置專利代理人,與黃邦文、卯○○○、來麗榮等人洽談後,委託陳輝星及湯淳清向西螺鎮公所洽談未果後,渠等為掩飾客源開發遭受阻礙之事實,並進一步招攬更多挹注資金者,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舉辦「西螺蔬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該簽約儀式之簽約當事人為順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利公司)與赫普公司,卻於簽約儀式外觀,刻意迴避實際簽約人實為順利公司,而以字簾橫掛於簽約場地上方,凸顯「西螺果菜公司」,以赫普公司與西螺果菜公司簽約之外觀,由董事長卯○○○、總經理來麗榮及顧問黃邦文扮演赫普公司代表,與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湯淳清、陳俊宏(湯淳清、陳俊宏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丑○○三人,由湯淳清、陳俊宏、丑○○三人假扮成西果菜市場之代表人,由卯○○○、黃邦文、來麗榮共同主持「西螺蔬果批發市場有機廢棄物合作經營簽約儀式」,向與會會員表示赫普公司已取得西螺果菜市場每日廢棄果菜四十公噸處理經營權,取信在場會員,並拍攝成錄影帶供日後於說明會中播放,藉此鼓吹、招攬新會員誤信赫普公司已為績優廠商之假象,促使投資人誤信而投資,而當場或事後以現金、匯款(赫普公司帳戶)或刷卡方式交付具共同詐欺犯意之丁○○、戊○○收款入帳後,於每月按投資單位數暨上線抽成方式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以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矇騙投資者。惟因後期招攬會員不如預期,渠等遂改變策略於九十四年五月間暗自調降會員紅利(以單位數計)為新臺幣(下同)六百元,終至九十四年十月間宣布不再發放紅利獎金。赫普公司並另以董事長卯○○○名義發送警示信函向會員謊稱公司資金遭前總經理來麗榮挪用,鼓吹會員增資,否則公司即將倒閉,誘使不明狀況之投資者再度挹注資金,且虛構公司即將發行股票之訊息由各幹部成員通知會員拿隱名合夥契約書換取認股書方式,取信於漸起疑心之投資者,惟嗣因赫普公司紅利無法發放予投資人,投資人至此始知受騙。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本署核發之拘票同步執行查緝查獲(被告丙○○、庚○○、癸○○○、辛○○、丁○○、戊○○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丑○○、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葉榮吉於偵訊時對其他被告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寅○○○、甲○○○、壬○○○等二百五十三人在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㈣刑事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份。㈤赫普集團公司簡介管理系統、赫普公司合法性、安全性、獲利性分析文宣、西螺蔬果市場有機廢棄物處理投資效益分析文宣各一份。 ㈥赫普公司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佯裝與西螺果菜市場簽約儀式錄影光碟一份、翻攝照片數張、儀式過程譯文一份。 ㈦赫普公司與被害人訂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書均影本數份。 ㈧赫普生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隱名股東入資明細表、會員申請書、赫普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股書、認股憑證領取簽收表(均影本)數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丑○○、子○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該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⒈被告丑○○願受有期徒刑六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捐贈國庫新臺幣陸萬元。⒉被告子○願受有期徒刑四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捐贈國庫新臺幣捌萬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五、附記事項: 被告丑○○、子○分別願捐贈國庫新臺幣陸萬元、捌萬元(被告等均業已履行完畢,有本院繳款收據各一份在卷可稽)。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赫普生技詐欺案被害人清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