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金重訴字第8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宜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麗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教育訓練教材、濤京公司資料、麗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文宣及產品專案簡介光碟發還所有人即被告楊宜忠。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宜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楊宜忠所有麗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教育訓練教材、濤京公司資料、麗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文宣及產品專案簡介光碟(即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編號肆─01、肆─02、肆─03、肆─04及肆─05)係犯罪證據而予以扣押。嗣後被告楊宜忠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528、27137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押物卻附於95年度偵字第8528號被告甲○○等11人違反銀行法起訴案件中移送本院;惟上開之扣押物非屬被告甲○○等人犯罪之證據,且與被告甲○○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不具關連性,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應發還所有人即被告楊宜忠。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