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怡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淨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四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鍾堯航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