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怡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淨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丙○○、甲○○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六百五十五萬零六百六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丙○○、甲○○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一案(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七0五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