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唐光義、朱光國、洪挺梧
- 原告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 告 丙○○ 乙○○ 甲○○ 己○○ 兼上四人之 送達代收人 壬○○ 被 告 丁○○ 癸○○原名蔡銘峰 辛○○ 庚○○ 子○○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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