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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唐光義朱光國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兼上四人之
送達代收人
壬○○
被告
丁○○
被告
癸○○原名蔡銘峰
被告
辛○○
被告
庚○○
被告
子○○
被告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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