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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英戴嘉慧簡源希

原告
東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琍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96年度易字第2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簡源希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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