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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唐敏寶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洪俊誠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1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