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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賴妙雲黃家慧黃炫中

原告
丁○○
被告
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被告
臺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庚○○

      己○○

      戊○○

      甲○○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臺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南屯區○○○○街200巷16號、代表人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被告臺雅化妝品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南屯區○○○○街200巷16號、代表人乙○○、住臺中縣太平市○○路568巷1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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