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80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振木 原 告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飛 被 告 甲○○ 丙○○ 乙○○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