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自緝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自緝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自緝字第十四號),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甲○○無罪在案,惟查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四頁載明「若被告等人於刑事訴訟中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件在卷可憑,可知原告就被告刑事部分若判決無罪時,已有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