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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自緝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賴妙雲黃家慧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
    謝豐享

  • 原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自緝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自緝字第十四號),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甲○○無罪在案,惟查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四頁載明「若被告等人於刑事訴訟中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件在卷可憑,可知原告就被告刑事部分若判決無罪時,已有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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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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