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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名毅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六八八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名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翁名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三份、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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