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5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二三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叁點玖壹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三.九一公克,空包裝總重一.四六公克)」、「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海洛因毒品照片」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