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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榮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臺幣参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2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
條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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