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榮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臺幣参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第92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 條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