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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570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丁○○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十一行關於「其等3人遂與戊○○、丙○○互毆」之記載,應補充為「其等三人遂基於共同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與戊○○、丙○○互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