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8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8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累犯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最近於民國94、95年間,因先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嗣經減刑並接續執行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然本院念及被告竊得財物之價值尚微之情狀,認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80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