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曾繁章」署押計陸枚(即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調查筆錄上偽造「曾繁章」之簽名、指印各貳枚,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偽造「曾繁章」之簽名、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並於民國97年9月16日執行完畢」更正為「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四行「下午2時30分」更正為「下午4時」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