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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48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4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曾繁章」署押計陸枚(即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調查筆錄上偽造「曾繁章」之簽名、指印各貳枚,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偽造「曾繁章」之簽名、指印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並於民國97年9月16日執行完畢」更正為「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四行「下午2時30分」更正為「下午4時」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48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