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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65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6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65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