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6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