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8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高町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振益
- 代理人
-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之十三件處分(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均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登記為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高町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YM–二四八八號自用小貨車,先後十三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先後為警照相逕行舉發或當場舉發。受處分人均未於限期前到案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爰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依如附表裁處法條欄所示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其中如附表編號一所示部分,尚有扣繳牌照之處分),逾期仍不繳納,依法依法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自用小貨車業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即由受處分人將之出賣交付予案外人甲○○(惟因案外人甲○○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故並未辦理過戶登記)使用。故上開自用小貨車自九十三年後,所有違規事實之實際使用人均為案外甲○○,與受處分人無關。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㈠按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另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又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記載之到案日期前到案,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辯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㈡揆諸上開處理細則之規定,無非在使逕行舉發之違規人(受處分人)得以釐清責任歸屬,及得知處罰標準在限期內能自動繳納罰款。是受處分人自應先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始能知悉應到案日期,否則受處分人即無從知悉應到案之日期,而無法享有得自動繳納最低罰鍰額,或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得於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告知應歸責人等利益。故如主管機關未經合法送達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屬不適法。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上開先後經員警逕行舉發之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十二件違規事件,係經原舉發機關自九十三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先後十二次均以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之四七號一樓,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送達住址,對受處分人以郵務送達方式送達後,因查無此人,無法送達,再由原舉發機關為公示送達等情,除經原處分機關於本件移送書中敘明外,復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十二紙在卷可參。惟受處分人自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後,即將公司所在地遷址,改設於臺中市○○區○○路二段一四二號,並依法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等情,有違規查詢報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各一紙在卷可稽。準此,原舉發機關先後對受處分人所為之上開十二次公示送達,核均屬不合法,並不生送達之效力。㈡另經原舉發機關當場舉發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一件違規事件,僅經原舉發機關當場將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件件通知單,交付予汽車駕駛人即案外人甲○○簽收。原舉發機關並未再依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另行送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受處分人等情,除經原處分機關於本件移送書中敘明外,復有上開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參,且核與證人甲○○於本院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調查時之結述相符。㈢綜上等情,因受處分人因未能合法收受上開十三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致其無從享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得於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依受處分人所述,係證人甲○○)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告知應歸責人之利益。從而,原處分機關漏未將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計十三件,重新送達予受處分人,使受處分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所享有之上開利益,即分別逕予裁決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其中一件尚有扣繳牌照之處分),均顯於法不合。是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核均為有理由。準此,原處分機關之上開裁決程序既均屬不適法,原處分自均應予撤銷。換言之,本件應由原處分機關重新送達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十三件予受處分人後,再視受處分人到案之情形,依法裁決,方符法制。㈣末者,證人甲○○於本院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調查時,已明確結稱:上開自用小貨車自九十二年間,由渠向受處分人販入後,均由其使用。故本件上開十三次違規事實之實際駕駛人應該為渠。蓋渠在此期間並未將上開自用小貨車交付予他人使用等語。此部分事實,應可供作為原處分機關日後裁處時,參考之用,爰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裁決書號碼 │原舉發通知單│ 原處分機關 │ 原舉發機關 │受處分人│車輛種類│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違規事由 │舉發方式│原舉發│舉發違反│裁處罰鍰│裁處法條│裁決日期│ │ │ │號 碼│ │ │ │ 及 │ │ │ │ │通知單│法條(道│(新臺幣│(道路交│ │ │ │ │ │ │ │ │牌照號碼│ │ │ │ │應到案│路交通管│) │通管理處│ │ │ │ │ │ │ │ │ │ │ │ │ │日期 │理處罰條│ │罰條例)│ │ │ │ │ │ │ │ │ │ │ │ │ │ │例) │ │ │ │ ├──┼──────┼──────┼──────┼──────┼────┼────┼────┼────┼────────┼────┼───┼────┼────┼────┼────┤ │ 一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警察局│高町企業│YM-2488 │95年9月 │臺14甲線│使用吊銷、註銷之│當場舉發│95年10│第12條 │罰鍰一萬│第12條第│97年1月 │ │ │第裁60- │JC0000000號 │公路總局 │仁愛分局春陽│有限公司│號自用一│27日晚上│大同村 │牌照行駛 │ │月10日│第1項 │零八百元│1項第4款│11日 │ │ │JC0000000號 │ │臺中區監理所│派出所 │ │般小貨車│9時20分 │仁和路 │ │ │前 │第4款 │ │、第12條│ │ │ │ │ │ │ │ │ │許 │87號前 │ │ │ │ │ │第2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政府 │高町企業│YM-2488 │95年5月 │臺14線 │行車限速70公里,│逕行舉發│95年6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J5A029760號 │公路總局 │警察局交通隊│有限公司│號自用一│10日晚上│30公里 │經測時速87公里,│ │月26日│第1項 │七百元 │第44條、│11日 │ │ │J5A029760號 │ │臺中區監理所│ │ │般小貨車│8時5分許│ │超速17公里未滿20│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 │公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政府 │高町企業│YM-2488 │95年3月5│臺14線 │行車限速70公里,│逕行舉發│95年4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J5A017791號 │公路總局 │警察局交通隊│有限公司│號自用一│日下午3 │51公里 │經測時速90公里,│ │月25日│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J5A017791號 │ │臺中區監理所│ │ │般小貨車│時57分許│ │超速20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政府 │高町企業│YM-2488 │95年4月 │臺14線 │行車限速70公里,│逕行舉發│95年6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J5A026726號 │公路總局 │警察局交通隊│有限公司│號自用一│13日傍晚│51公里 │經測時速84公里,│ │月13日│第1項 │七百元 │第44條、│11日 │ │ │J5A026726號 │ │臺中區監理所│ │ │般小貨車│5時6分許│ │超速14公里未滿20│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 │公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政府 │高町企業│YM-2488 │95年2月 │臺14線 │行車限速60公里,│逕行舉發│95年4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J5A016812號 │公路總局 │警察局交通隊│有限公司│號自用一│26日上午│50.2公里│經測時速83公里,│ │月17日│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J5A016812號 │ │臺中區監理所│ │ │般小貨車│8時20分 │ │超速23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許 │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政府 │高町企業│YM-2488 │95年1月 │臺14線 │行車限速60公里,│逕行舉發│95年3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J5A010130號 │公路總局 │警察局交通隊│有限公司│號自用一│25凌晨0 │50.2公里│經測時速82公里,│ │月27日│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J5A010130號 │ │臺中區監理所│ │ │般小貨車│時29分許│ │超速22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政府 │高町企業│YM-2488 │95年1月 │臺14線 │行車限速70公里,│逕行舉發│95年3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J5A005581號 │公路總局 │警察局交通隊│有限公司│號自用一│12日中午│51公里 │經測時速95公里,│ │月6日 │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J5A005581號 │ │臺中區監理所│ │ │般小貨車│12時58分│ │超速25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許 │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中監違字 │投警交字第 │交通部 │南投縣政府 │高町企業│YM-2488 │95年1月6│臺14線 │行車限速70公里,│逕行舉發│95年2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J5A004247號 │公路總局 │警察局交通隊│有限公司│號自用一│日下午1 │51公里 │經測時速84公里,│ │月27日│第1項 │七百元 │第44條、│11日 │ │ │J5A004247號 │ │臺中區監理所│ │ │般小貨車│時25分許│ │超速14公里未滿20│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 │公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中監違字 │中市警交字第│交通部 │臺中市警察局│高町企業│YM-2488 │94年1月 │臺中市文│行車限速50公里,│逕行舉發│94年3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G00000000號 │公路總局 │交通警察隊 │有限公司│號自用一│17日凌晨│心、大業│經測時速76公里,│ │月18日│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G00000000號 │ │臺中區監理所│直屬分隊 │ │般小貨車│3時38分 │路口 │超速26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許 │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中監違字 │中市警交字第│交通部 │臺中市警察局│高町企業│YM-2488 │94年1月 │臺中市五│行車限速50公里,│逕行舉發│94年3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G00000000號 │公路總局 │交通警察隊 │有限公司│號自用一│12日凌晨│權西路(│經測時速75公里,│ │月7日 │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G00000000號 │ │臺中區監理所│直屬分隊 │ │般小貨車│1時21分 │寶源公司│超速25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許 │前)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中監違字 │中市警交字第│交通部 │臺中市警察局│高町企業│YM-2488 │93年11月│臺中市五│行車限速50公里,│逕行舉發│93年12│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G00000000號 │公路總局 │交通警察隊 │有限公司│號自用一│8日凌晨1│權西路(│經測時速73公里,│ │月27日│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G00000000號 │ │臺中區監理所│直屬分隊 │ │般小貨車│時15分許│寶源公司│超速23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前)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中監違字 │中市警交字第│交通部 │臺中市警察局│高町企業│YM-2488 │93年12月│臺中市五│行車限速50公里,│逕行舉發│94年1 │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G00000000號 │公路總局 │交通警察隊 │有限公司│號自用一│2日凌晨1│權西路(│經測時速72公里,│ │月24日│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G00000000號 │ │臺中區監理所│直屬分隊 │ │般小貨車│時27分許│寶源公司│超速22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前)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中監違字 │中市警交字第│交通部 │臺中市警察局│高町企業│YM-2488 │93年8月 │臺中市五│行車限速50公里,│逕行舉發│93年10│第40條 │罰鍰一千│第43條、│97年1月 │ │ │第裁60- │G00000000號 │公路總局 │交通警察隊 │有限公司│號自用一│25日晚間│權西路(│經測時速75公里,│ │月18日│第1項 │九百元 │第44條、│11日 │ │ │G00000000號 │ │臺中區監理所│直屬分隊 │ │般小貨車│8時許 │寶源公司│超速25公里滿20公│ │前 │ │ │第67條 │ │ │ │ │ │ │ │ │ │ │前) │里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