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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江奇峰廖純卿林學晴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溫健夫
巷18號
1樓

上列被告因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受理案號: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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