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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6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

          、勒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案件(96年度易字第639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三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六十小時義務勞務,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復故意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八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另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聲請人執行觀察、勒戒中,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有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6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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