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3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八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刑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曾因竊盜、搶奪、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四月、八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復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減刑,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凌晨四時四十四分許之夜間,見位於臺中縣大甲鎮○○街一二○巷八號之甲○○住處大門未上鎖之際,進入屋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起訴及告訴),徒手竊取甲○○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二萬三千元之桌上型電腦一組(含電腦主機一臺、螢幕一臺、滑鼠一組、鍵盤一臺)得手。復於不詳時間,在臺中縣大甲鎮日南地區大安溪橋頭附近,將竊得之電腦,以五千五百元價格,賣給一年籍姓名不詳,綽號「揚威」之成年男子。嗣甲○○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並通知乙○○到局說明,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自白。
㈡、證人甲○○證述。
㈢、監視器翻拍照片二張。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