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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27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訴由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訊問後,因認其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今因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之,且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等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在案,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自97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2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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