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3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15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 行,關於「新竹縣湖口市」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湖口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據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自白。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 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斯股97年度偵緝字第2155號被告 乙○○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籍設臺中縣豐原市○○路○段570巷23弄17號現居桃園縣中壢市○○街54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役齡男子,其先後於民國96年5 月24日、96年8 月1 日,在其臺中縣豐原市○○路○ 段570 巷23弄17號住處,分別收領臺灣省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所發,指定乙○○應分別於96年6 月13日及96年8 月21日,前往指定之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之「九十七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無故不到,致該管機關未能辦理徵兵處理。嗣乙○○於96年8 月間遷至新竹縣湖口市居住,再於96年10月間遷居桃園縣中壢市○○街54之1 號,亦竟均未依規定申報其所在,致臺中縣豐原市公所所發,指定乙○○應於96年10月24日及97年8 月11日至指定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因而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縣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乙○○對其於2 次收受上揭徵兵檢查通知後,均未如期前往接受徵兵檢查,並於96年8 月間起即未住居於戶籍地「臺中縣豐原市○○路○ 段570 巷23弄17號」之事實,均坦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不法犯行。辯稱:「那時我身體不好,一直流鼻血又暈倒,所以沒去檢查」、「我有去豐原醫院看病,要我去檢查那2 次我都因為生病被送到醫院」、「我不會辦(變更戶籍登記)」云云。惟查,96年6 月13日及96年8 月21日當日或其前後1 個月內,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均無被告之就診紀錄,此有該院97年10月9 日豐醫歷字第0970008877號覆函在卷可稽。又被告自承國中畢業後曾考上國立豐原高中,因家境關係而未就讀,顯見其智識程度非低,且戶籍登記,以行政機關廣為推動便民措施之現況,縱智識程度低下之人亦無申辦上之困難。足見被告上揭辯解,均屬飾卸刑責之詞而無可採信。此外復有被告於96年5 月24日及96年8 月1 日收受96年6 月13日及96年8 月21日徵兵檢查通知之收據影本2 紙、江姓人士於96年10月12日代收徵兵檢查通知之收據影本1 紙、97年8 月11日之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影本1 紙附卷可參,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其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後,雖復有「住居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行為,惟該部分與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行為,顯基於一個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在法律評價上,僅論以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罪為已足,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