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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於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9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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