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20號、97年度執字第8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施用毒品等五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404號、97年度訴字第56號、97年度訴字第98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按附表編號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加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29560號」;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訴字第5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