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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九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至八之罪,原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五月、五月、六月、四月、六月、四月、六月,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一一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又十五日、二月又十五日、二月又十五日、三月、二月、三月、二月、三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瑞芬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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