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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劉邦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三裁判(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三四六一號、執聲字第二九五二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邦繡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3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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