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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7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7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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