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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如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即抗告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97年12月12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12月18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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