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即抗告人
-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97年12月12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7年12月18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