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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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