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4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附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