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2號、97年度執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