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係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號裁定予以減刑,另編號1部分於本院判決時,即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