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82年間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脫逃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復於82年間因犯竊盜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8月及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85年1月26日假釋出監;嗣因再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於90年3月6日假釋出監;又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撤銷前案假釋,各案接續執行,於94年2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前曾於91年間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4月28日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徹底戒絕毒品,另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月5日或6日間某時許,在臺中縣后里鄉○○村○○路54號住所,以針筒注射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及於96年9月5日間某時許,在上揭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9月6日13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264巷10弄2號執行搜索時,乙○○在場,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因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⑴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⑵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警卷第9頁)。
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