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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訊問後,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然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已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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