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訊問後,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然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已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