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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8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9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