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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廖慧如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4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1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於民國91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然猶無法戒絕毒癮,於上揭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93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入監執行,嗣於95年6月28日執行完畢;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減刑,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97年1月20日晚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租屋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97年1月22日12時15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路與民權路口查獲,並將乙○○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王美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王美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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