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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慧英簡源希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 月23日執行羈押,本院於97年7 月24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4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