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 方鴻枝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 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佐偉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謝勝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7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