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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81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3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提起公訴,惟查:

㈠檢察官於犯罪事實記載「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78紙,銷售額合計7188萬8494元,交付祥益貿易有限公司、金億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威誠營造有限公司等13家營業人充當為進貨憑證」,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既認定被告虛開統一發票給13家營業人,卻僅記載「祥益貿易有限公司」、「金億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威誠營造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就其餘10家營業人究係何公司均未具體指明,其起訴範圍不明,應予補正。

㈡檢察官就其所指被告擔任負責人之中訊科技公司虛開發票乙節,僅提出中訊公司於94年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各1 份為證,惟並未提出上述13家公司實際申報營業稅之資料,以證明各該公司確有以中訊科技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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