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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賢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之1

         (現另案羈押於台灣臺中看守所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1審法院。第1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2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8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9月8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同年9月8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同年9月28日)內,並未依法補提理由書,本院於同年9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理由書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6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份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賢婷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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