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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4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8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九行記載「居處內,」後增列「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用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等語,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貨幣等刑事犯罪紀錄,且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甫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仍不知悛悔警惕,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履蹈前愆,仍再次趁隙施用第一級毒品而為本案犯行,足見被告自制能力至為薄弱,實有令其接受相當期間監禁教化之必要,以促其及早矯正吸毒惡習,再兼衡酌被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5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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