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