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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86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國忠柯志民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8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通緝到案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8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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