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之簡式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理由欄第23行之「1 年10月」應更正為「2 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理由欄第23行,誤將「2 年」記載為「1 年10月」,核屬誤寫,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