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6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二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合計拾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合計拾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贓物、妨害公務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四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其另因搶奪案件,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後,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甫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其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九一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甫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在臺中縣梧棲鎮○○路旁之車上,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及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燒烤後,吸食所產生霧氣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二十一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臺中縣清水鎮○○里○○路五九巷十八號執行搜索時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六八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含袋重合計十八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吸食器一組等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